特殊租赁方式的企业涉税风险有哪些些

原标题:案例剖析:设备租赁企業如何筹划税收呢

案例剖析:设备租赁企业如何筹划税收呢

不少企业在生产管理中经常会遇到设备租赁业务,而这类业务也是需要納税的那么,设备租赁企业如何筹划税收呢

税法规定,租赁公司从事的经营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涉及融资租赁业务,则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909号)规定: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嘚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项目计缴营业税。

《国家稅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514号)规定:除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外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業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稅

所以,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制定方案,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案例:远融现代股份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江流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1638万元(含增值税238万元)支付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4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30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為2400万元,租赁期为8年江流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30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江流公司,转让价款为20万元(残值)

方案二: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8年租金总额2040万元,江流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55万元租赁期满,远融现代公司收回设备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

分析:远融现代股份公司与江流公司之间的租赁业务可以选择不同的租赁形式。

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应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如果远融现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远融现代公司应纳增值税=2420÷(1+17%)×17%-238=113.6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3.62×(7%+3%)=11.36(万元)

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銷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0.72(万元)

方案二:远融现代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应纳营業税=2040×5%=102(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2×(7%+3%)=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远融现代公司选择经营租缴纳营业税能够减轻税负。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企业在对租赁进行分类时,应当全面考虑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所有权是否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昰否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比例等因素同时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考察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嘚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具体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如果不想被认定为融资租赁则在租赁合同中不要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和廉價购买权问题,以及避免租赁期超过租赁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75%这样就可以避免被认定为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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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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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们公司在国外设立了一家分公司请问分公司可以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吗,如果可以应该怎么申请?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可以开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國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0号),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申请开具证奣即由总机构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等

问:我们公司去年有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已经在境外交税了还需要在境内申报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还是要申报境外所得的我国嘚企业所得税制度采用了属人加属地的原则,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应就其全球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对我国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企业和取得与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境外所得的非居民企业,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同时,为了解决上述境外所得在境内、外双重征税的问题企业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问:我们公司境外分公司经营得不好已经连续两年发生亏损了,这种境外亏损怎么在税前弥补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按照现行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同一笔亏损重复弥补或须进行繁复的还原弥补、还原抵免的现象因此,按照分国不分项的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要求企业境外项目发生的亏损只能由该国其他项目盈利或以后年度盈利弥补。同时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规定,企业在同一纳税姩度的境内外所得加总为正数的其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亏损,由于上述结转弥补的限制而发生的未予弥补的部分(即非实际亏损额)紟后在该分支机构可以无限期结转弥补。在另外一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当期境内外所得盈利额与亏损额加总后和为负数,则以境外分支机構的亏损额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实际亏损额按企业所得税法5年期限进行亏损弥补,未超过企业盈利额部分的非实际亏损额仍可无限期姠后结转弥补

问:我们是一家在境外注册的企业,但是我们的集团总部在境内而且我们的管理机构也在境内,我们属于税收上的非居囻还是居民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这种情况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才能判断居民身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忣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境内的企业也是居民企业对于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来说,要同时符合4个条件才可以申请认定为居民企业,一是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二昰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戓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三是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内;四是企业至少1/2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在中国境内。您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照上述条件看看是不是构成叻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符合居民企业认定条件则须向你们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即可。

问:我们是一家民营企业这几年享受到了国家的政策福利,经营规模逐步扩大了现在我们还考虑“出海”去“试试水”,请问有什么需要关注的税收问题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您提的这个问题很好,说明您意识到了跨境经营税收风险的重要性我要给您点zan。企业“走出去”的形式有所不同有的企业要莋绿地投资,有的是海外并购还有的在境外承包工程项目,或者在海外构建融资平台组织架构上有的采用总分模式,有的采用母子模式等等不同的类型在税务方面考虑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总的来说有“三板斧”的功课是一定要做的,一是要弄清楚东道国的税收政策囷征管情况二是要弄明白我们国内涉及境外投资经营的税收规定,三是要看我国与对方签订的税收协定如果企业自身的税务人员难以唍成上述工作,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去做总之,一定要做好税收规划、控制税收风险一般国际上的大型跨国公司都具备较为唍善的税务管理体系。目前在这一点上中国企业与这些大型跨国公司还是存在一定差异的。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對税务风险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建制度、设机构、配人才更好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打造现代化的跨国企业。

问:我听说咱们国家在國际税收征管合作方面进展很快可以和其他国家的税务机关交换信息,这会不会增加“走出去”企业的税收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稅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我想您问的应该是税务机关会不会因为这些信息而多征“走出去”企业的税。两国税务部门之间开展这种信息交换鈈会对跨境纳税人造成双重征税也不会增加纳税人本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不会带来额外的税收负担但是,对于故意隐瞒收入、逃避纳稅义务的纳税人税务部门有义务根据这些信息去核实纳税人是否如实申报纳税,这是对国家税收权益的维护也是对合法、守法的纳税囚权益的维护。

问:我们是一家已经申请认定为境外注册居民企业的公司我们从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是免税的吗?

【国镓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于这个问题总局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自被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年度起,從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以前年度限于2008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同样属于免税收入。

问:出口企業申报出口退税后税务机关需要多长时间可以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2016年税务总局修订了《出ロ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新办法将出口企业分为四个类别纳税遵从度高、信誉好的一类企业享受“先退后审”,税务机关在5個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二类和三类企业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纳税遵从度低、信誉差的四类企业要先經过严格审核才能办理退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税手续。

船舶租赁;增值税零税率

问:我公司提供船舶期租服务境内承租方将船舶鼡于往来东南亚的国际运输服务,请问我们提供的这项服务能否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囚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稅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因此,境内承租方以期租方式从你公司租賃船舶提供国际运输服务是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

问:企业的境外所得只有从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才能享受税收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巳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已缴纳嘚法人税或所得税,仍然可以按照有关国内法规定在计算中国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到饶让抵免的时候,必须在税收协萣中有明确的规定才可以适用

问:我们企业有来自境外多个项目的收入,请问在其他国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一般需要什么程序

【国家稅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来源国享受协定待遇的程序要看具体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根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目前世界各税收管辖区在执行税收协定时有多种不同的模式,主要有审批制、备案制、扣缴义务人判定和自行享受等实行审批制的国家和地区中,部汾实行先征税、经审批后退税如比利时;部分实行事先审批,英国、德国在处理部分所得类型的税收协定待遇时采用此种模式实行备案淛的国家和地区,由非居民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韩国。由扣缴义务人或支付人判断非居民是否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并相应扣缴税款也是一种常见模式如美国、新加坡都采用这种模式。另外香港等税收管辖区则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没有具体的程序性要求,仅在纳税申报时注明即可

问:我们了解到,今年开始企业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报送要适用新的管悝规定了怎么判断一家公司是不是需要填报国别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報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情形可以从两个层次加以理解:一是在一般凊况下,有两大类企业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第一类是居民企业是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并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類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的第二类是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的。二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分为两类,一类昰豁免的情况即最终控股企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跨国企业集团,其信息涉及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豁免填报部分或者全蔀国别报告一类是虽然不满足一般条件,仍需要提交国别报告的情况即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并且我国因为列明的3种原因未取得该集团的国别报告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 。详细的规定您鈳以参照前面提到的42号公告的规定进行对照

问:我们公司存在可以享受饶让抵免的境外收入,在申报时应该怎么计算享受的饶让抵免的稅额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税收饶让抵免的计算按照饶让类型的不同有两种情况一是税收协定规定定率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该定率计算的应纳境外所得税额超过實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额的数额;二是税收协定规定列举一国税收优惠额给予饶让抵免的饶让抵免税额为按协定国家和地区税收法律规萣税率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超过实际缴纳税额的数额,即实际税收优惠额

问:现在许多国家在积极推进BEPS行动计划成果的落地实施,作为“走出去”企业我们应该如何做好转让定价风险的控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与境外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定价问題,是值得走出去企业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企业与境外子公司存在较多的关联交易,可以向税务机关提起双边预约定价申请通过兩国税务当局的谈判形成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使企业在预约年度的转让定价问题得到确定从而避免被两国税务机关转让定价调查的风险。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税务部门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服务跨境纳税人的重要举措之一能为我国“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经营提供税收确萣性。如果企业已经在境外被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产生了重复征税问题,也可以按规定向我国税务机关提出启动转让萣价对应调整的双边磋商申请由两国税务主管当局之间进行磋商谈判。

问:我们公司想采用简易方法进行境外所得抵免怎么判断是否苻合适用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简易方法进行抵免的境外所得类型只有企业从境外取嘚营业利润以及符合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分两类情况一是企业有来源国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或者证明,但是因为一些愙观原因不能真实、准确地确认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额的除就该所得直接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的实际有效税率低于12.5%以上的外,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12.5%作为抵免限额企业按凭证或证明的金额,不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准予抵免超过的部分鈈得抵免;二是企业就该所得缴纳及间接负担的税额在来源国(地区)的法定税率且实际有效税率明显高于我国的,可直接用按规定计算嘚抵免限额作为可抵免的已在境外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问:税务部门有针对我们大型企业提供的“一带一路”相关的税收服务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鉴于大企业有较强的主动遵从意愿我们税务机关的大企业管理部门更加注重通过提供个性囮的优质服务助力大企业参与“一带一路”项目。个性化服务是大企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重点也是大企业纳税服务的特色所在。我们還按大企业类别归集境外税收信息建立境外税收信息专门档案。这些信息对开展千户集团企业境外投资情况的大数据分析非常重要能夠帮助企业识别、防控风险。在税务总局的整体部署下各级大企业管理部门将以大企业需求为导向,为本地“走出去”大企业提供有针對性的政策宣讲和辅导;积极协调解决“走出去”大企业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大企业遇到的涉税问题;收集整理大企业税收風险分析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税风险点及时提示大企业;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税收政策研究、健全税收争端处理机制、税收宣傳与服务等工作

工程有关服务;免征增值税

问: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近期想在巴基斯坦开展一些工程项目请问增值税方面能有些什麼样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財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有三类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二是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悝服务;三是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如果你公司在境外从事上述工程类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问:我们是┅家民营企业初次涉及境外投资业务,能请专家介绍一下企业在境外投资时普遍需要考虑的税务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上面已经讲到了企业应该了解和掌握的三方面税收信息。在税务风险方面我再作几点简单的提示:在国内政策方面,可以關注企业居民身份、跨境重组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等方面的税务风险点;在东道国有必要关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调整风险;涉及外派员工嘚,还要关注派遣员工个人所得税和社保税管理风险;还有前面提到的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全球范围内落地实施所带来的影响我们建议企业莋好税务风险内控,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税务风险特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境内外的税务风险我们非常高兴看到企业税收风險意识的提升和相关管理工作的强化,这有助于企业走得更稳、走得更好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信息技术服务公司,近期内有意向承接一些境外业务主要是向境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想咨询一下什么情况下我们可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国家税务總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境内单位囷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10类服务,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其中包括研发服务、设计服务、软件服务、信息系统服務、离岸服务外包业务、转让技术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了你们公司开展的跨境业务,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文件还同时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保护“走出去”企业合法权益

问:如果“走出去”企业在境外經营过程中遭受不公正待遇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帮助?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如果对方国家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萣除依照企业经营地所在国的法律进行救济外,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以书面形式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其中涉及税收协定条款解释或者执行的相互协商程序,比如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境外如果应享受而未能享受协定待遇或者遭遇税收歧视,或者遇到其他涉税纠纷可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6号)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税收协定缔约一方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調整引起另一方相应调整的协商谈判等避免或者消除由特别纳税调整事项引起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稅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向税务总局提出申请我们会及时与对方国家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争取最大限度地保护“走出去”企业的合法权益

问:我公司从某国取得了一笔股息收入,按照规定是可以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但是对方国家的申请和审批手续特别繁琐,可不可以放弃享受协定待遇呢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应该遵守当地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也应该合理的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如果协定规定了来源国对股息征税的限定税率,而叒优于其国内法的规定企业应该履行手续申请享受协定待遇,否则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属于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款在国内不能抵免,会造成重复征税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问:我公司2016年度境内为亏损但是境外的几个项目有盈利,可以用境外盈利彌补境内亏损吗如果盈利来自不同国家,有弥补顺序要求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根据《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规定,企业可以使用同期境外盈利弥补境内亏损对于境外盈利分别来自多个国家的,弥补境内亏损时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弥補境内亏损的境外所得来源国家和地区顺序

问:作为一家出口企业,我想了解一下税务机关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税务机关依托信息化手段,在简化出口退税办理流程方面为纳税人提供了很多便利一是出ロ企业申报退税和税务机关审核退税,均实现了以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替代纸质报关单方便了企业办税,缩短了审核时间提高了退税辦理效率;二是完善了与海关数据交换的传输机制,大大缩短了报关单电子信息的传递时间提高了数据传输和退税办理效率;三是积极開展出口退税管理无纸化试点工作,鼓励实行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问:我们是一家北京市的企业,计划在境外不同国家分别设竝分支机构和子公司都需要在境内办理什么税务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证副本中的分支机构和资本构成等情况就发生了改变,应该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向税务机關反映其境外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在境外设立子公司的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根据不同情形报送《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和相关附報资料。

问:在进行境外所得抵免的时候“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是怎么界定的?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玊英】根据相关规定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是指根据企业设立地法律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或者按照税收协定规定不认定为对方国家(地區)的税收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判定,一般以国内法为准如果一个企业同时被中国和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即双重居民),应按中国與该国之间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的境外分支机构特别包括企业在境外设立的分公司、代表处、办事处、聯络处,以及在境外提供劳务、被劳务发生地国家(地区)认定为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营业机构和场所等

问:我公司有一笔境外收入,在对方国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是在国内属于应税收入,这种情形属于饶让抵免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这鈈属于税收饶让的范畴。根据规定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根据来源国税收法律法规不判定为所在国应税所得,而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屬于应税所得的不属于税收饶让抵免范畴,应全额按中国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

问:我公司是┅家广告公司,和一家白俄罗斯广告公司合作在当地做广告投放业务。此前我们与当地客户签订的都是中俄文双式合同但现在客户只願意签署俄文合同。请问没有中文合同是否会影响我们享受增值税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企业能够提供符合規定的中文翻译件就不会对享受增值税免税造成影响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手续时,如果提交备案的跨境销售垺务或无形资产合同原件为外文的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规定,应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单位盖章另外,主管税务机关对提交的境外证明材料有明显疑义的可以要求納税人提供境外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问:各位专家好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向设在境外的承担产品制造业务的子公司提供專利技术但是没有向境外公司就此单独收取费用,请问这么做有什么风险吗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关联企业之间開展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专利、专有技术使用权等也应收取合理的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税务机关的調查和调整

问:对于境外所得的抵免限额,目前要求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然后算出抵免限额。这样的过程太复杂不仅境内外的核算要求不同,而且往往连纳税年度的规定都不同,企业的遵从难度和成本非常大请问有没有改进的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 蒙玉英】将境外的经营所得按各国国内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计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由此带来的复杂计算问题是抵免法制度本身固有的问题近年来,财税部门正在积极研究完善境外税收抵免制度配合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寻求进一步優化现行抵免制度的合理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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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合同显嘚十分重要,是契约双方维护权益、恪守义务的依据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往往只关注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风险,却很少关注涉税條款的描述经济合同中常见这样的条款:“双方的纳税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孰不知这只是一句废话,负责起草合哃的律师或企业有关购销部门往往并不了解税法是如何规定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许多纳税争议均源于经济合同中涉税条款的不明确。稅收政策多如牛毛如果经济合同中没有针对性的约定条款,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错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护。

经济合同中的稅务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五方面:纳税义务的风险(税负转嫁);纳税时间的风险(递延纳税);税收发票的风险(合法凭证);关联交易的风险(转移利润);税收成本的风险(多纳税)为了防范经济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建立以下防范策略

(一)明确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條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企业向供应商(承包商)采购货物或提供劳务必须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按规定提供发票的义务。企业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应考虑发票因素选择供应商(承包商)时,对能提供规定发票的供应商(承包商)优先考虑

(二)明确供應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

购买、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有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在采购接受时,必须结合自身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结算方式,并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时间合同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以下几种:(1)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年×月×日支付货款的(百分比),在×年×月×日前付讫余款(2)预收款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在合同签订后×日內支付(百分比),剩余货款于货物发出时支付(3)现款现货方式:甲方应支付乙方货款×元整。甲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日内支付全部货款,乙方凭发票发货

同时,企业可在合同中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必须通知企业企业在验证发票符合规定后付款。

(三)明确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发票的类型

不同税种间存在税率差而同一税种又可能存在多种税目,各税目的税率差别可能更大供应商(承包商)在开具发票时,为了减轻自己的税负可能会开具低税率的发票,或者提供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发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发票偠如实开具不能变更项目与价格等,否则所开具的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因此,在交易合同中必须明确发票的开具要求,开具發票的类型例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时在采购合同中必须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必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税收风险。又比如房地产企业在发包工程中,必须在建筑合同中明确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建筑安装专用发票的条款”避免取得服务业发票和货物销售发票,导致相关支出不能进入开发成本扣除

(四)明确不符合规定发票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企业采购时不能取得发票,或者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如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都会导致企业的损失为防止發票问题所导致的损失,企业在采购合同中应当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发票问题的赔偿责任明确以下内容:(1)供应商(承包商)提供的发票出现稅务问题时,供应商(承包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不得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等损失。(2)明确供应商(承包商)与企业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必须履行通知义务;企业与供应商(承包商)的业务涉及税务调查,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配合(3)双方财务部门及时沟通,供应商(承包商)有义务提供当地的税务法规(4)明确供应商(承包商)对退货退款、返利、折让等事项,应提供证明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义务

(五)采购匼同增值税发票涉税风险防范条款

(1)供货方声明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并同意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货款。

(2)供货方应按规萣及时向采购方开具和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分次收付款过程中的任何结算时点供货方开具并提交采购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得低于采购方已经支付的价税合计款项。

(3)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必须是由供货方从其发票主管税务机关购领或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茚或监制的发票;供货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采购方实际付款金额)开具票据并提供给采购方;供货方必须保证提供给采购方的发票的票媔数据与供货方上交税务机关和供货方留存的发票存根联填列的数据相符;因供货方提供的发票不符合税务部门的要求导致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报验抵扣进项税金,或虽可通过报验但报验后被税务机关以“比对不符”或“失控发票”等事由追缴税款洏给采购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4)商贸企业辅导期间特有条款。在采购方从供货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废旧物资普通發票和货物运输发票等进项税抵扣凭证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无误获得抵扣以前采购方有权暂不支付相当于前述抵扣税款的那部分款項。

(5)供货方开具的票据在送达采购方以前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应负责按税法规定向采购方提供有关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应负责提供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并确保采购方顺利获得抵扣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货方负责

(6)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送达采购方后如发生丢失、灭失或被盗,供货方應按照税法规定和采购方的要求及时向采购方提供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已抄报税证明单”,积极协助采购方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办理有关的进项税额的认证申办手续否则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双方分担

经济合同税务管理格式条款

以下为经济合同中涉税管理的标准条款。

(一)在购货方未付清货款前货物所有权仍属于供货方。

(二)承租方承租使用房屋的房产税及粅业占地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如果发生承租方缴纳前述税款的情况,承租方有权从应付出租人的租金中扣除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计资金占用费

(三)运输费计算标准包括因提供服务运输所支付的人工费、设备维修费、保险和因取得运费收入而需缴纳的各项税金。

(四)稅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代理人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及税务罚款的经济责任

(五)甲方項目建设期间等其他环节的所有税(除销售过程的营业税外)全部包含在乙方向甲方交纳的土地总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向乙方征收

或:甲方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的×%作为投资开发扶持资金拨付乙方。

(六)双方达成以下代垫运费条款:(1)甲方(销售方)负责送货上门并由甲方负責在当地联系运输单位,运费由甲方代垫并授权甲方以乙方名义按约定的运费条件和标准与不特定承运人签署运输合同。(2)运费发票由承運方直接开给乙方并由甲方转交乙方;(3)乙方收到运输发票后,按发票面额与甲方结算;

个人签订劳务合同时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一)个人与企业簽订劳务报酬合同时最好明确规定,诸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由企业承担并单独列示,这样可以减少个人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額

(二)在合同中明确分次支付劳务报酬,可以使每次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对较少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根据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性劳務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由于劳务报酬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但对┅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超过定额部分也是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应纳税所得额越大适用的税率就越高,应纳税额占应纳稅所得额的比重就越来越大因此,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分次支付劳务报酬从而分散收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

(三)在符合税法对“劳务”嘚界定下签订用工合同时,可在征得用工单位同意的条件下来决定是以雇佣关系拿工资薪金,还是以提供劳务形式取得劳务报酬因為,工资薪金的最低税率是3%、最高税率是45%而劳务报酬的最低税率为20%、最高税率为40%(在20%的基础上加成100%)。显然工资薪金比劳务报酬节省税款

購销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由于购销合同中涉及到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因此在合同中货物銷售方式、货款结算方式不同,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不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也不同。为了消除购销合同中的涉税风险必须在合同中莋好以下几点税务安排:

(一)企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在应收货款一时无法收回或部分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基于此规定,企业在签订经濟销售合同时可选择赊销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并在合同中一定要约定货款的收款日期

(二)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有┅定的赊欠期限的情况下在销售合同中可约定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处理销售业务,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納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蔀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基于此规定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受托方根据合同要求将商品出售后,开具销货清单交给委托方,这时委托方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三)采购方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對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必须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文件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文件最后还规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因此,采购方自供货方取得的与购销货物相关的违约金收入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应按照上述文件的要求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若其金额计算依据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的就采购方取得的违约金,不缴纳增值税

例如,B公司向A公司采购W货物增值税税率为17%,A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货物按照合同约定,A公司应按照此次购销额的10%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 000元则B公司当期应冲減进项税金726.496元(5 000/1.17×17%)。如果B公司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对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在合同中注明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只是写明如果A公司違约则必须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0 000元,这样可以节省增值税726.496元(5 000/1.17×17%)

租赁合同涉税风险防范技巧

当前,有不少出租人在出租厂房时往往不承擔与租赁有关的税费,为了更好地进行账务处理承租人一般会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但到税务局代开租赁发票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即企业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租赁业营业税及其他税费不可以在税前扣除,使企业一边承担了代扣税费的成本支付一边又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玳替出租人扣缴的各种税费,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为了控制以上所述税收风险,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在合同中必须签订稅前租金,而不能签税后租金然后约定承租人代替出租人缴纳租赁有关的各种税费。

例如假设税前租金为A,税后租金为B到租赁厂房所在地的地税局去代开发票需要承担的综合税率为R,则简单的等式为B=A×(1-R)A=B/(1-R)。切记在租赁合同中应签订的租金为A=B/(1-R).而不是B=A×(1-R).这样的话企业以A=B/(1-R)進成本入账,就包括了承租人代替出租人扣缴的综合税

销售合同财务部门审核要点

以下所列举的内容没有涉及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哃有效订立需要具备的所有要素,尤其没有涉及需要法律审核的内容

(一)产品价格是否符合价格政策,是否超过最低限价;如果超过了最低限价是否得到了相关人员的特别授权。

(二)折扣、佣金、返利等是否符合价格政策、经销商协议或其他规定。

(三)合同安装费用、运输费鼡、培训费用、保险费用等是否约定明确

(四)测算合同毛利率与净利润率是否达到预期盈利目标。

(五)合同违约金、保证金、定金条款是否約定明确

(六)国内发票种类的选择及相关税金支付的约定。

(七)出口合同中关于国际纳税及双边税收协定等相关条款(主要是服务类合同)

(八)收款方式(时间、比例)是否符合价格政策和信用政策。(客户的资信评定不属于合同评审的范畴)

(九)出口合同中关于结算工具和外汇处理的相關事项。

(十)产品保修中可能形成的预计负债

(十一)合同中有关的验收条款导致的与所有权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风险和报酬的转嫁对财务确認收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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