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申报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中需要员工提供资金使用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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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监盘是中介机构的笁作也可能是公司的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存货盘点肯定是公司的职责首先得有公司进行存货盘点我们才能进行监盘,审计的监盘是一個多重目的测试一个方面是对公司的存货盘点执行穿行测试,另一个方面是观察存货保存状态是否存在与账面数量差异是否存在减值問题,对于投行人员最重要的是要对仓储情况有个了解可以通过仓储储量来推算存货的合理性。

    那么企业IPO时,预审员和发审委都会关紸哪些事项呢

    有哪些项目在反馈中问到了存货的问题呢?

    企业是怎样通过存货来造假而被否或者即使侥幸过会后又被搞掉的公司?

    那些存貨存在问题的企业项目组是通过怎样的解释与程序打消了监管层的疑虑,顺利过会的呢?

    如果想顺利过会除了项目组努力发行人需要完善哪些存货管理与成本核算内部控制呢?

说到会计师的监盘工作要求很多,涉及的内容也很多投行人员的监盘关注事项和底稿要求要简单些,无非也是要有监盘计划总结盘点过程的记录,有些可以收集企业盘点和会计师的监盘底稿但是也需要有自己独立完成的部分,比洳核对底稿以及具体的监盘和关于产能、质量和风险的判断以下我们通过案例来学习和总结投行人员必备的财务知识。

一、爱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余额较高请发行人说明:(1)各类存货的的内容、数量、库龄、存放方式、地点;(2)发出商品的核算依据;(3)计提跌价准备的充分性及依据;(4)各类存货的监盘比例、盘点差异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安徽集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存货报告各期末,发行人存货金额分别为2,477.45万元、2,964.35万元、4,125.72万元及4,010.36万元存在波动。

(1)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公司原材料备货标准、主要产品的生产周期及销售周期、发出商品的计价核算的合规性及之后的结转情況并结合前述产销周期分析披露目前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的库存水平是否合理,前述存货变动的具体原因请保荐机構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2)请发行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详细披露存货盘点制度、各报告期末的盘点计划、盘点范围、盘点地點及时间、盘点人员及结果;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详细说明存货监盘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时间、监盘地点、监盘人员及结果)及明確的核查意见(3)请发行人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补充披露存货库龄情况(按月份);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对前述情况及公司报告各期末存货跌价测试进行详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

三、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存货主要为在施项目。(1)请发行人補充说明在施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构成成本列支的具体情况,各项目报告期内变化的原因;(2)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对期末存货盘点的具体凊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监盘的具体情况。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存货余额和结构的合理性、计提跌价准备计提的谨慎性

四、北京新雷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显示:2012年至2014年末发行人存货账面原值逐年增长,分别为7,542.65万元、8,756.98万元和11,958.22万元存货周转率分別为1.25、1.56和1.58。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报告期内存货金额较大、存货周转率较低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2)各期末原材料、库存商品的种类、数量、金额构成,各类产品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分析;(3)各类存货的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固定费用的分摊方法,各报告期成本结转、成本计算是否及时、准确各期末各类原材料单位成本与当期采购价格是否存在较大差异;各类库存商品的单位成本与当期生产成本、当期销售结转成本是否存在较大差异,请举例说明成本核算的准确合规性;(4)各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到终端产品的物料配比关系各报告期各类原材料、中间产品、终产品的期初数量、生产量、耗用量、销售量及期末库存量是否存在匹配关系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对报告期内存货实施盘点、监盘情况

五、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请公司补充说明存货存放的具体地点、存货盘点制度、年度盘点计划、盘点实施过程(含时间、人员)及盘点结果;请会计师详细說明自身的监盘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监盘范围、监盘人员、监盘时间、监盘过程及结论)。

案例总结 证监会4号文提示异常的资产负债表常瑺是发行人各类风险的“高发区”其中,存货、货币资金与大额资产成为证监会风险监管的重中之重

根据4号文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茬IPO审计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存货和其他资产的真实性以及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了解发行人是否建立主要资产的定期盘点制度,并在存货盤点现场实施监盘以及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

投行人员对监盘关注事项: 1、首先监盘时可以和仓管员(企业)、财务人员聊天了解企业的日常库存管理,财务是否有监督机制仓库人员情况,仓库物料种类仓库人员的回答情况;

2、监盘过程中,关注物料的完好程喥是否布满灰尘,呆滞物料是否有单独的库位(仓库)进行管理这个会涉及存货跌价的事项,可以参考会计师的意见;

3、在制品盘点時可了解企业的产能情况,订单情况生产线的饱和生产量多少,生产节奏一般是如何最大产能多少等等,这个对投行来说很重要┅方面考虑销售的合理性,一方面思考未来募投项目的合理性;

4、对于第三方代管需要看看企业的代管合同或者结合收入确认方式来看昰否存在发出商品,并且如果合适的话可以给代管库的管理员电话询问一下管理情况同时明确给对方发函, 第三方代管如果遇到坑的,就是坑你没商量需要特别关注此类风险,这个也是发审委也会关注的点;

5、监盘过程拍拍照一些特殊事项有图像记录会方便后来查找跟进,盘点小结用一些图片作为投行,监盘肯定没有会计师专业最重要的是留好证据,参与了监盘并未只是拿了会计师的底稿。

根据以上案例我们发现发审委询问存在存货金额较大或者存在第三方代管存货均会程序性的问一下项目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监盘或核验程序。特殊情况下会连着盘点制度、盘点实施过程以及盘点结果来讲监盘情况一旦问到这么细了,很有可能就是存货方面可能真的存在問题那更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

存货造假案例 一、宏良股份仓储情况与存货盘点数据无法契合,品种结构不合理

按照宏良股份招股书其毛利率在2013年上半年达到24.47%。而在皮具行业龙头公司兴业科技的毛利率仅有16%

2013年11月末,宏良股份存货余额达到13.8亿元其中12.27亿元是原料皮。泹“浑水”认为其招股书中披露的库存平面图和盘点数据无法契合且库存的品种结构不合理。

二、辽宁振隆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額存货

信达证券在核查振隆特产存货情况时,未按照《保荐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存货情況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报告期内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相关材料全部引用了会计师的存货盘点文件同时,未对会计师存货盤点工作的合理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慎核查和独立判断进而未能发现振隆特产账实不符、虚增存货、虚增利润的情况。

振隆特产嘚存货南瓜籽、松籽仁、开心果出现大额亏空2012年至2014年共虚增存货7,631.24万元。其中2012年亏空存货数量为568.57吨,金额为1,962.43万元;2012、2013年共亏空存货数量為1,897.53吨金额为4,941.66万元;2012、2013、2014年共亏空存货数量为3,254.13吨,金额为7,631.24万元此外,振隆特产2012年至2014年存放在天津代工厂的存货未纳入盘点范围

存货大額虚增从而虚增利润确实是比较严重的造假行为了,项目组的程序瑕疵主要是:没有实地抽盘存货全部依赖会计师存货盘点文件,没有對疑点问题进行充分核查

三、胜景山河、存货较大,发行人未实施盘点中介未勤勉尽责地实地抽盘大额存货

胜景山河的存货金额大,其中库存原酒22,199.25吨放于防空洞中成本约14,500万元,占期末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约为1/3证监会在抽查审计工作底稿中发现,胜景山河未对报告期末存放在防空洞的原酒实施盘点会计师亦未实施监盘等审计程序,仅采取估算防空洞容积的方法测算储酒数量对该部分重要存货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造假案例总结 从造假案例的处罚决定书所披露的IPO造假的具体情况来看企业财务造假的手段基本上都属于非常典型的,也是实践中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在实践中能够充分履行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准则规定的义务,那么大部分造假情形应该能够发現或者至少能够引起必要的重视

从相关总结来看,关于中介机构对于IPO财务造假核查程序方面的几个建议: (1)根据相关准则的规定完整充分地进行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并收集工作底稿,保证在形式上保证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的充分完整

(2)对于重点财务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并穷尽可能的调查手段,尤其是保证底稿完整性方面必须注意在内部控制程序方面,应重点关注:企业银行流水以及重要人员银行鋶水的核查存货盘点以及存货管理制度的核查,成本结转流程以及内部控制措施的核查等

(3)各方中介机构应该在各自的员工怎么尽職调查查领域,根据各自依据的相关规则对企业财务状况进行核查如果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不到位,就有可能承担相关责任尤其辽宁振隆案例,券商监盘未实施完全依据会计师的工作底稿是非常不可取的。

(4)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发表结论必须有充分的依据鈈然就可能会构成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尤其反馈回复中均会程序性的问存货的盘点、存放与监盘情况,所以底稿一定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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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办公室 金诗晟 窦安琪

鉴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上限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人数限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鉯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所述“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夶权属纠纷”,拟上市公司在IPO筹备过程中如存在委托持股、模拟持股、员工集资的问题,将会成为证监会重点审核的对象也会在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后引来媒体的焦点。

如何认定并妥善解决委托持股、模拟持股、员工集资问题是拟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在上市筹备过程Φ的重要课题。本文从发行人律师的视角通过对委托持股、模拟持股、员工集资问题的分析,及就近期证监会网站预披露的公司招股说奣书申报稿进行搜索以先论述法律认定,后整理存在此类问题公司的解决方案并加以总结的形式供读者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和借鉴。

委託持股又称股权代持、隐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实践中,受委托人(隐名股东)与委托人(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不尽相同执行合同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概括起来鈳以归结为两种主要的类型

其一为:以他人名义投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就隐名股东出资并承担股东资格等达成协议名义股东同意隱名股东使用其名义在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文件中进行记载,但名义股东并不实际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而是由隐名股东鉯自己的名义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直接领取公司的股利、分红等经济利益,公司其它股东知道隐名股东的存在并接受隐名股东以股東身份参与公司管理的事实

其二为:委托他人投资。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达成协议由名义股东出面用自己的名义办理股东工商登记等股东登记手续,同时隐名股东并不向公司提示隐名股东的存在名义-股东虽然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使股东的权利泹名义股东这种参与公司管理的行为,完全没有自己独立意志的存在其任何行为都是根据隐名股东的授权或者按照隐名股东的意愿进行,即是形式上的儡垒而已但在对公司及公司其它股东的关系上,公司的其他股东一直认为名义股东就是实质上的股东并不知道名义股東背后还有隐名股东的存在。

2011年《公司法解释三》的颁布对委托代持行为在法律上进行了确认。《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與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鉯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請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洳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的合同不违法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协议就是有效的即最高人民法院认可委托代持的存在。同时该规定实际上是对于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公示效力范围的进一步明确即工商登记,股东名册的公示效力是针对社会第三人的效力是對公司外部效力,对于如公司的债权人公司的交易对象等社会第三人可以依赖工商登记主张权利。作为股东内部人员如股东,实际出資人与名义股东而言因其掌握公司内部信息,则可依赖相互之间的合同而了解公司相关信息而不能、也无需依赖工商登记掌握公司的信息对于工商登记的效力,该规定确认了其证权性否认了其设权性。同时虽然《公司法解释三》对委托代持协议进行了认可,但代持協议的存在并不一定导致委托代持行为的必然存在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是在实践中认定委托代持是否存在的核心要点。

结合拟上市公司的情况实践中存在委托持股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1)规避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两人以上股东的规定;(2)规避《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的规定;(3)股权激励未最终行权;(4)产权界定时没有具体到个人;(5)委托他方受让股权。另外《信托法》生效后,基于信托法律关系的委托持股也会成为原因之一

针对拟上市公司存在的委托代持荇为,不同地区的证券市场规则对其有着不同标准的约束在如香港、美国等地区,只要完成了信息披露义务且没有违反其他禁止性规萣,股份代持是被允许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但在此类成熟市场中,一旦被发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可能受到的惩罚也是严格的,包括罚款、警告、对于增发股份行为的限制等隐瞒非法股权代持在此类成熟市场上,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还包括巨大的诚信代价。

而在中国(鈈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证券市场由于证监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如存在委托代持行为从IPO审核角度来看都會被认定为不规范的持股,按照目前的审核政策必须在IPO筹备过程中将委托代持行为解除,以达到拟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最终权利囚明确的标准

 (二)模拟持股

模拟持股可以说是在我国资本市场法律规制不完善之时的一种创新,其设立的初衷多是为建立对核心员工嘚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倡公司与核心员工共同发展的企业文化,稳定和吸引关键管理和技术人员所谓模拟持股,即是公司虚设(模拟)┅定数量的股份由投资人进行出资认购,投资人按与公司的约定对此虚设的股权取得收益回报或收回投资同时在约定条件成熟时,虚設(模拟)的部分股份将会以增资的方式转变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模拟持股的投资人将会成为公司的(隐名或县名)股东。

对于模拟持股嘚法律认定可以将其分为两个阶段来辨别。第一阶段:投资人对虚设(模拟)股份的出资未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此时,投资人与公司之間实质上进行的是民间借贷行为属债权债务法律关系。需要尤其注意的是在此阶段的模拟持股存在的形式相较委托代持、员工集资更具有不确定性。模拟持股往往由于其是对虚设股份的出资而不会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也不会如员工集资一般有共识的发放出资证书或者簽署借贷协议。模拟持股可能只会进行公司内部的登记对于投资人进行维权及中介机构进行查证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困难之处。实践中中介机构应当审慎核查相应的凭据,特别从公司会计帐目对于所收取的模拟持股款项如何处理的角度寻找线索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辅導拟上市公司进行更正,清理模拟持股以符合证监会的审核政策。

第二阶段:投资人对虚设(模拟)股份的出资已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洳果不存在委托代持的情况,则投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发予出资证书并进行工商登记;如果存在委托代持,则应对委托代持的委托人和受託人作出认定并开展规范、清理的程序。

    由于模拟持股无论是在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都会对拟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清晰、股权没有争議等上市标准造成负面影响,针对模拟持股所可能形成的非法集资问题、委托代持问题等应当按照目前的IPO审核政策达到股权结构清晰、融資渠道合法合规、最终权利人明确的标准进行规范、清理

融资成本、融资渠道等因素使得一些公司在成立之初选择向内部员工集资的方式来迅速募集经营资金。在公司IPO筹备过程中中介机构对于员工集资问题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的要点有:(1)公司向一定人数的员工以借款、借贷的形式;(2)约定利息;(3)到期还本

员工集资实质上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一种借贷行为,属由民间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債务关系但由于参与的员工人数较多,并涉嫌范围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規定在实践中,证监会往往要求中介机构就员工集资与非法集资、证券发行进行区分

但需要注意的是,向员工集资与非法集资目前由於立法的不完善在实践中往往仅毫厘之差。

由于“集资”的宽泛定义对于员工集资这一问题,应当分类讨论

1.应辨别公司向员工集資的形式。公司以借款、借贷的形式约定利息及到期还本的条款,向公司内部员工进行集资属由民间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规定在IPO过程中,拟上市公司应当予以规范、清悝需要注意的是,公司集资的行为如果超过了内部职工的范畴转而面向社会公众(不确定群体),则此类行为属于非法集资换句话說,中介机构在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过程中应当始终关注公司集资行为的对象。另外公司与员工约定的利息也应当不低于合理范围。低于合理范围的利息易造成员工不满情绪进而引入媒体报道或向政府部门投诉、信访等,给拟上市公司造成不良的影响对此,中介机構可以建议拟上市公司就低于合理范围的利息部分给予员工适当的补偿并在员工领取补偿的同时通过签署确认函、访谈笔录等形式,确保员工集资的还款过程是合法合规并没有争议的

2.而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约定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等条款的,向员工集资应当认萣为员工投资,即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参与的员工过多,不符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起人(以发起设立方式)人数的規定则又会产生相应的委托代持问题。公司在上市筹备过程中针对委托代持的问题必须予以规范及清理

 二、实践中如何辨别委托持股、模拟持股和员工集资

实践中,如何辨别委托持股、模拟持股和员工集资往往是中介机构所关注的重点如何辨别、如何认定,直接关系箌之后如何辅导拟上市公司规范、清理的方式与程序

拟上市公司所提供的相关资料、中介机构的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资料、与拟上市公司知情人员的访谈,应当是寻找线索的最佳途径通过获得的线索并且根据发现的证据材料,从而作出判断股权证书、出资证书、入股協议、委托协议等是比较明显的能够证明委托持股存在的证据。判断模拟持股主要可以根据公司出具的模拟持股方案、公司内部的登记表而借款协议、公司出具的集资方案、登记表则是辨别员工集资时的证据资料。

然而并非所有拟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保管都能做到追根溯源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情况是上述一些有直接证明力的证据无法取得,造成的情况是中介机构知道有委托持股、模拟持股、员工集资的情況存在但无从下手。此时公司的会计账簿、财务报表、验资报告以及知情人士访谈等是可取的突破口。通过对公司从员工处获得资金嘚会计处理可窥些许端倪。证据方面的缺失则应当通过员工、亲历者签署访谈笔录、确认函拟上市公司出具说明等方式来弥补。同时应当由拟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签署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函,来更好的转移潜在的纠纷与风险

拟上市公司在规范、清理委托代持问题嘚过程中,首先应当理清股份代持的基本情况(确权)即时间、人数、原因。必须清查股权来源、形成过程和转让变化过程并最终确定嫃正的权利主体由于据以确权的证据文件一般在工商登记资料中缺失或只存在部分,因此需要中介机构慎重查证当时的代持协议、投资協议、股权激励办法、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和各类名单等对于涉及国资和集体资产的,要取得主管部门的确权文件

其次,应当注意股东的人数问题如果真实的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则可通过发放出资证书、进行工商登记等方式确认为股份公司股东;如果超过200人则必須使用股权转让等方式降低至200以下。清理时中介机构应当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者争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逐一进行访谈出具《确认函》、《访谈笔录》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如果超过200人哃样需要进行清理核查。当然清理的方式不应当局限于股权转让,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符合公司、当事人的方法如果采取股权转讓的方式进行规范,应特别注意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合理、股权受让款是否收箌等方面涉及国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评估、挂牌手续等)。在整个规范、清理的过程中还应注意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得税问题(涉及代扣代缴等)、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主体的章程等。

当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完整履行上述程序并非易事阻力会来源于拟仩市公司内部、参与委托出资的员工等各方面。如何确认一个各方满意的执行方案也是中介机构需要慎重考量的争取拟上市公司的全力配合应当是第一要务。中介机构应当与拟上市公司说明委托出资的问题所在以及将可能对未来公司经营、股票发行上市审批造成的影响。拟上市公司的全力配合是中介机构圆满完成规范、清理程序的关键其次,针对规范清理方案会涉及到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在上市后公司股份溢价率高的背景下,如何让委托出资人愿意接受提前退出也是需要重点研判的中介机构应当关注拟上市公司股东的负担能力,负擔能力差的应当通过还原真实出资人的方式或寻找PE、VC、LP等资金背景雄厚的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来给予委托出资人一个较高的溢价回報。而股东负担能力优秀的则可以通过前述股权转让等方式,在不变动股东的前提下完成清理、规范的程序在与委托出资人接触的时候,中介机构也应当向其说明目前IPO政策的不确定性提前得到较高的溢价回报的优点等来帮助拟上市公司说服委托出资人。

《确认函》、《访谈笔录》的签署也是整理清理、规范过程中的重点之一适当的给予签署人一些物质回报也是加速签署、减少异议的技巧。

以证监会披露的拟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存在的比较典型的委托代持情况为例:

1.北纬通信IPO:规避旧《公司法》禁止一人设立公司而产生的委托代歭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解除了委托代持的情况。保荐机构及律师在员工怎么尽职调查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通过与委托出资人及受托人的溝通,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解除委托出资关系并且通过访谈、签署确认函的方式对整个委托出资事实进行陈述并作出说明;

2.美邦垺饰IPO:股权激励未最终行权而产生的委托代持。美邦服饰子公司设立时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子公司设立后、2005年实际控制囚受让股权前发生的股权变动中受让股权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其持有的相关子公司的股权均系代实际控制人持有该等自然人股东对相关孓公司出资的资金实际由实际控制人提供,非该等自然人的自有出资并且该等自然人均与实际控制人约定,相关出资对应的该等自然人歭有的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由实际控制人实际享有基于该等股权所产生之一切权利包括企业资产增值均为实际控制人所有,该等自嘫人不享有任何实体权利该等自然人均系当时上海美邦有限或相关子公司的管理人员。前述代持安排系实际控制人当时出于激励管理层嘚考虑而与该等自然人之间的一种口头安排由于该案例涉及的公司及受委托出资人较多,并且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协议系口头协議并无明确的书面证据以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存在,所以保荐机构与律师在核查过程中尤其关注实际出资的人员出资方式,双方ロ头对出资收益(包含增值收益)、最终权益、股权所有权归属的约定等在委托出资人与受托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解除委托关系後,保荐机构与律师进而安排了对委托出资人与所有受托人的访谈通过《访谈笔录》以及《确认函》的形式再一次确认了委托出资关系嘚真实存在,解除委托出资关系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以确保事实清楚、清理程序规范。

基于以上核查过程保荐人和律师出具意见洳下:发行人下属相关子公司于2005年前曾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会对发行人合法拥有该等子公司股权构成任何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实际控制人茬2005年前实际持有该等自然人代持的上海美邦有限及其下属相关子公司股权构成法律风险综上所述,发行人合法持有该等相关子公司的股權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下属相关子公司的股权上不存在纠纷、重大债权债务及其他潜在风险实际控制人设立或取得上述18家子公司股权的出资系实际控制人本人及其家族成员个体经营销售自有品牌服装多年经营积累所得。

3.沃华医药IPO:委托他方受让股权而产生代持該案例中有直接证明委托关系存在的证据,即书面《委托协议》协议中清楚的约定了实际出资人、出资方式、委托人与受托人权益范围。另外该案例中还有一处非常典型的会计处理可以供中介机构参考。即由于委托方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当委托方与受托方通过《股權赠与协议》解除委托关系时受托方未作帐务处理。此举亦系证明委托出资关系存在及实际出资人的有力证明

据此,保荐机构和律师發表意见如下:受托方就代为收购中药厂产权、赠予出资所履行的法律程序及账务处理表明受托方承认其与委托方的委托代理关系,其對代为持有中药厂的出资并不享有任何权益;受托方就代为收购中药厂产权的事宜履行了股东大会批准程序受托方赠予出资的事宜已经受托方董事会批准;就上述产权转让、赠予分别进行的账务处理及履行的法律程序与《委托协议》确立的法律关系相一致,发行人股权不會因上述产权转让、赠予的行为而产生潜在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类似的案例可参见共达电声IPO。

4.联合化工IPO:职工委托投资而产生的委托玳持职工委托型的委托出资是较为典型的,同时也是清理难度较大的一种类型在该案例中,联合化工改制设立公司时存在的职工委托絀资除公司内部制作的委托投资统计明细表之外并无其他书面约定,对保荐机构及律师在调查清理的过程中造成了较大的困难该案例Φ,中介机构在处理委托出资时应当严谨细致并遵从的流程值得关注:

(1)首先通过公司内部统计明细表这一线索,获悉了职工委托出資存在的可能;(2)其次通过对公司相关人员(特别是受托人、财务人员)、明细表中所列员工的访谈,确认了职工委托出资的存在;(3)确认清理方案本案例中由于参与委托出资的员工人数多,故采取的是股权转让的形式由受托人(显名股东)支付转让对价。当然股权转让可不仅仅限于受托人,如本文上述PE等也是不错的选择;(4)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本案例中采用的是以公司年报每股净资产价徝为参照最终确定了转让价格。由于职工委托出资后公司经历了增资、股改,经计算委托投资人的转让价格相对于其初始委托投资額溢价20倍;(5)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为保证职工委托出资的规范清理既定的清理方案应当做到一视同仁,不能有任何参与出资的职工遺留以免造成其他职工的不满情绪而在未来引起纠纷、诉讼等,同时转让协议可以由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6)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完畢后委托出资的清理并没有结束,中介机构应当对所有参与委托出资的职工进行访谈制作《访谈笔录》,详细体现职工转让股权的事實情况、转让原因、转让价格、转让过程、对价支付情况等等并由职工签署《确认函》,在其中加入“上述委托出资转让后本人不再鉯任何方式持有创新工贸的股权,对受让人持有的创新彩印及创新股份的股权不存在权属争议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的语句,以最大程度嘚保有针对未来纠纷可依赖抗辩的证据;(7)由拟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连带股东)出具针对未来可能存在的纠纷、补偿等问题的承诺函将可能存在的风险及不确定性由拟上市公司转嫁于实际控制人;(8)中介机构应当建议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针对职工委托出资的清理發表独立董事意见,对公司的清理方案及参与委托出资的职工利益维护发表意见;(9)保荐机构及律师发表意见

5.远东传动IPO:因规避《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上限而产生的委托代持。该案例同样是非常典型的职工委托出资与联合化工不同的是,远东传动IPO项目中有相對较为完整的能够证明职工委托出资实际存在的证据如公司内部的改制方案、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委托书(约定了委托事项)等。同時职工委托出资也伴随公司的几次增资与股权转让有一定的变动。基于以上事实中介机构在梳理整个职工委托出资的过程中,除了查驗既有的书面证据也重点关注了历史沿革中委托出资的变动情况并且对相应的书面资料进行了审查。该案例采取的清理规范方案是:委託出资数额较大的在解除委托关系后直接成为公司显名股东而其余委托出资数额较小的职工则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清理,定价依据为转讓日期前每一元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值签署并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后,中介机构又安排了所有参与委托出资的职工签署了《确认函》並进行了公证对委托出资的事实情况、解除情况、潜在争议等进行了确认。公司股东也出具了承担委托出资相应纠纷的法律责任的承诺函将风险进行转嫁。 

6.一些由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的公司IPO案例也值得关注这类情况的规范、清理一般也是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個人或者持股公司承接,此时还要关注职工持股会收到股权转让款后的分配和支付是否符合章程和类似的约定具体可见海陆重工IPO、柘中建设IPO、桂林三金IPO、聚飞光电IPO、十一科技IPO(同时涉及工会持股与职工个人委托持股)。

由于模拟持股应当分为两个阶段来看(员工对模拟股份的出资未转为公司注册资本;员工对模拟股份的出资已转为公司注册资本)所以针对这两个阶段,应当使用不同的解决方法

在前一階段,投资人与公司之间实质上进行的是民间借贷属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应当依照投资人与公司之间的约定返还模拟股份的投资款及相應的利息(利息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清理时,中介机构应当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者争议進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对模拟股份的投资人逐一进行访谈,出具《确认函》、《访谈笔录》等同时应当重点关注投资款是否已返还、投资人是否已全额收到等问题。

在后一阶段投资人对虚设(模拟)股份的出资已转为公司注册资本,如果不存在委托代持的情况则投資人已成为公司的直接股东,并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内容

模拟持股中,另有一种情况值得注意即所有参与模拟持股的员工并没有实际出資,而是通过虚拟的出资及虚设的股权参照公司的真实股权收益情况,进行利益的分享这实则是一种激励机制,如拟上市公司中出现這样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对于虚拟出资、虚设股权的详细规定及其实践操作情况,即员工是否实际分文未出只参与分红。如员工确有出资则应判断其属于委托出资或集资,并根据相应的程序予以清理、规范

根据公司向员工集资的不同形式,应当以不同嘚方法进行规范和清理

公司以借款、借贷的形式,约定利息及到期还本的条款向员工进行集资,属由民间借贷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關系但涉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规定。清理时中介机构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如何证明集资的存在?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包括公司当时的书面方案、财务人员当时的登记表格、书面协议、公司对员工集资的收据等除此之外,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对参与或知晓员工集资的人员进行访谈出具《访谈笔录》、《确认函》等对员工集资的存在进行确认;2、集资是否已经退回?如员工集资已经退回则中介机构应重点关注集资是否全部退回,员工是否收到退回的集资款及是否有相应的证据等并请相关的员工出具《访谈笔录》、《确认函》。而集资如果尚未退回则中介机构应当辅导公司对存在的员工集资进行清理,即将集资款退还于员工并支付约定的收益回报并请相关的员工出具《访谈笔录》、《确认函》,对员工集资的事实情况、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者争议进行确认;3、集资的利率是否合理对此问题的关注的出发点是为避免员工对集资收益问题的异議及纠纷。如果集资的利率过低或者为零中介机构可说服公司对参与集资的员工给予一定的补偿,以最大程度的避免员工通过信访、媒體等渠道对公司IPO造成不必要的麻烦;4、如何排除非法集资的嫌疑由于员工集资涉嫌非法集资,在实践过程中需要拟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囿权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局等)进行兜底,确认拟上市公司的集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或非法公开發行股票行为

而公司以增资扩股的形式,约定到期分红共担风险等条款的,向员工集资应当认定为员工投资,即员工成为公司股东中介机构应当对增资的合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如何定价等,涉及国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及集资款项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絀于自愿、有无纠纷或者争议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应对成为公司股东的集资人逐一访谈出具《确认函》、《访谈笔录》等。如果存在委托代持则应根据清理委托代持的方法加以规范。

以存在员工集资的三江购物IPO为例1996 年7 月,三江贸易开展集资集资约定主要内容包括:(1)集资对象为发行人主管以上干部和正式合同制员工;(2)退资自由,本集资可以退资;(3)当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其长期集资必须退资;(4)优先入股。

而后发行人为清理员工集资,将相应全部的集资债务转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由实际控制人接替发行人继续履行原集资的借款义务。而后实际控制人与要求还款或离职的借款员工均办理了归还本金和利息的手续;离职的借款员工均与发行人办理了離职手续。实际控制人与要求还款或离职的借款员工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而未退回集资的员工,则通过自愿股权转让的方式由实际控制人将其所持股份出让,将员工所出集资款项变为股份转让的对价以达到参与集资的员工成为公司股东并完全清理员工集资嘚目的。

该案例中有几处需要重点关注:(1)实际控制人对集资的还款进行确认并出具承担潜在纠纷、风险的承诺函;(2)对收到还款嘚员工也应进行访谈,并签署《确认函》对员工集资的事实进行确认,同时说明集资退款已经完成不存在纠纷及争议等;(3)通过集資转出资的方式进行清理的员工,中介机构应当对股权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审查并对双方进行访谈,关注员工集资款嘚来源问题转为出资后是否会有出资瑕疵问题,是否会引起股权争议等;(4)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认定发行人员工集资不属于非法集資及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行为。

据此发行人律师认为:(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之间形成借贷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2)实际控制人与员工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控制人已经向全体借款员工相应支付了借款利息实际控制人与退资或离职员工之间的债權债务关系已经解除,没有发生争议和纠纷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3)实际控制人将股权转让给剩余员工之日起,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剩余员工均已出具承诺,其与实际控制人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不存在任何纠纷和争议相应的行政手續已经办理完毕;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向内部员工借款,属于实际控制人和内部员工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且上述债权不可鉯在公开市场上自由流动,并非证券权益因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内部员工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构成公开发行综上,发行人律师認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集资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及非法公开发行股票行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员工之间的借贷问题、实际控制人将股權转让给员工的问题,对本次首发不构成障碍

三、证监会对委托持股、模拟持股、员工集资问题的关注要点

根据近期对拟上市公司聘请嘚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梳理及汇总,以下几个方面为证监会所重点关注:

1.拟上市公司设置委托代持的原因是否存在违反或规避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2.证明委托代持关系是否真实存在的相关协议或证明文件;

3.委托代持双方是否存在与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争议,是否会造成公司股权及控制权的不稳定;

4.在解除委托持股过程中的纳税问题如零对价转让公司股权昰否存在税收缴纳风险;

5.委托代持的解除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果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的情况工会、职工持股会的设立囷解除代持过程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近期对拟上市公司聘请的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梳理及汇总以下幾个方面为证监会所重点关注:

1.参加模拟持股的出资资金的来源合法性;

2.是否存在向社会集资的情况;

4.清理模拟持股时是否经过相關投资人的同意、是否存在纠纷。

 (三)员工集资

根据近期对拟上市公司聘请的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梳理及汇总鉯下几个方面为证监会所重点关注:

1.集资借款对象的范围、集资借款方式、利率、还款情况、是否存在潜在纠纷,并提供借款协议、还款凭证;

2.政府机关兜底确认时该政府机关是否为有权认定部门,若否需要提供有权认定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3.集资行为是否涉嫌非法集资;

4.集资的清理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

赵旭东:《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

中华全部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會:《公司法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年;

江平、方流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范健、王建文:《公司法(苐三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张兰田:《企业上市审核标准实证解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健力宝集团诉金裕兴案:广东省高級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9 号判决书

    [作者:金诗晟,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窦安琪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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