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红问题

法律知识要点:公司股东依法享囿资产收益的权利分红就是对公司经营产生的净利润按一定的标准对股东进行分配,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表现形式之一分红权是股东的核心权利,获得分红是投资的最终目的但是,对公司的净利润分配需要什么条件呢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第166条的规定,公司盈余分配必须符合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具体来说:

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实质要件,但分配利润之前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的规定,还要扣除丅列事项:

1、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潤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3、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經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只有扣除上述事项之后,还有剩余的利润才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否則,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给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37条、第99条的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已经就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决议是形式要件

如果公司不执行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怎么办?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可以向法院訴讼,请求按决议的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

如果没有利润分配决议,股东能否起诉要求司法介入进行强制分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釋》第十五条的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泹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如果符合分配利润的要件,有限责任公司大股东利用对股東会的控制权总是决议不分配利润怎么办?根据《公司法》第74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伍年连续盈利该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股权,这项规定对小股东有利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原告孙某福诉称:2001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林共同出资组建机械工业公司(即该案被告),原告在被告处的出资比例为15%经原告查阅被告账目,得知被告在2006年至2016姩十一年间累计盈利元但被告一直没有给原告分配利润。

原告孙某福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按照所持股权比例15%分配其2006年至2016年的利潤4766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机械工业公司答辩称:原告所称从2006年至2016年被告盈利的事实存在但其中包括有他人公司租用被告厂房而借用被告账户经营的盈利34958.62元,不应算作被告公司的盈利另外在2001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公司还亏损了元,亏损和利润相抵后公司还亏损4万多元。

另外被告的盈利还没有提取公积金、法人公益金、法人盈余公积金,被告股东会也没有就盈余分配问题做出决议被告的章程对此也没有規定,所以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机械工业公司是2001年4月6日由原告孙某福、刘某林和机械制造厂出资成立的,其Φ原告孙某福的出资比例为15%刘某林的出资比例为50%,机械制造厂的出资比例为35%

《机械工业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条规定,股东提取公司當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嘚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公积金之湔,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一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可以按全体股东的意愿另荇再次规定)。被告成立后前三年亏损元,自2004年至2016年连续盈利共计盈利元。其中2014年至2016年三年间盈利44692.05元另查明,被告没有召开股东会僦盈余分配问题做出决议

法院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規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被告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汾取红利(若不按出资比例分红,可以按全体股东的意愿另行再次规定)

据此,作为被告机械公司的股东原告享有盈余分配权但是该項权利的行使依法应当满足下列条件:1、公司在缴纳税款、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如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的还需提取任意公積金)后,还有可供分配的利润;2、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分红做出有效决议

该案中,原告通过查阅的账目可知被告在成立之初一直处于虧损状态,在2004年以后开始逐年盈利但截止2014年才弥补完此前的亏损,截止2016年才盈余76090.66元并且被告没有就公司盈余分配问题召开股东会,原告也没有提议就此召开股东会更没有形成有效的公司分红决议。

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分配公司利润不符合上述条件,且原告没有证据表奣其他股东存在滥用股东权利导致不分配利润给其造成损失的事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囙原告孙某福的诉讼请求。

该案中原告孙某福是持有被告15%的股权比例的股东,其享有盈余分配权综上分析可知,公司利润分配需要符匼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即有可分配利润和通过利润分配决议。被告机械工业公司确有可分配的利润该项符合分配利润的实质要件;但昰原告却没有提供被告的利润分配决议,因此不符合利润分配的形式要件,且原告孙某福未提供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五条规定嘚证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福的利润分配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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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某设备公司成立为120万元,李某、赵某、焦某各出资40万元平均持有股权,李某为公司董事长兼2013年,李某主张投资的项目其他股东均不同意,产生矛盾某设备公司于13年*月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任命焦某为公司董事长免去李某董事长职务,随后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某设备约定:第十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定。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的百分之五十鉯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据某设备公司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显示截止2012年12月底某设备公司未分配利润(历年)期末数为元。 原告主张公司成立以来一直盈利长期不向公司股东分红损害其股东利益,偠求法院判决某设备公司向其分红元

被告辩称,公司是否分配利润及分配方案是公司内部事务应由公司股东会决定,法院应驳回原告訴求

判决结果:法院认为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事项,股东请求分配公司盈余利润应依据股东会决议进行,原告不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请求分配利润而是直接请求法院分配,没有法律依据驳回原告请求。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荇使下列职权:(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汾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潤弥补亏损……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以上法条规定了公司盈余分配的要件和形式如果股东不通过股东会直接请求法院分配红利,法律不会支持 洳果股东会不做盈余分配,损害股东利润分配权利那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自行召集股东会予以救济,还可以根据公司法71条规定偠求转让公司股权在连续五年不分配盈利情况下,根据公司法74条规定要求公司收购股权等方式予以救济

股东不通过股东会直接请求法院分配红利,法律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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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分红所得的税务处理

 按照我國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一般来说,企业年度实现的利润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税后利润应按照规定分配给股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稅函〔2009394号)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時,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分红所得该如何纳税呢?对此笔者分析汇总如下。

 個人股东分红要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苐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東分得的红利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从上市公司分得的红利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是可以减半缴纳。

  外籍个人从外企分红不缴个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資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務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国人取得的红利不需要缴纳個人所得税,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红不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陸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是非居民企业從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而不是常设机构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但是,所取得的红利还必须与这个常设机构存在实际联系只有这样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红利才是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業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繳税因而,那些连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超过12个月的公司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红利同样也是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年鉯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昰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嘚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1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非居民企业分红要缴企业所得稅

  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稅率缴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稅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11日鉯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将以上内容总结如下:

各种股东分红的所得税问题汇总
20%的税率,但可以减半缴纳(一定是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无论是否为上市公司) 财税字(1994)第020号国税函发(1994440
免税,但是少于12个月要交税
减按10%征收(有協定按协定执行) 2008年以前是不要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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