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发工资现金要经过公安局吗是发到卡上还是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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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英国媒体3日报道,德国的U型潜艇是二战期。间性能最为先进的潜艇之一。1942。年11月,德国海军为。其设计出“恩尼格”密码,使用无序排列,在多年。的海战中给盟国军舰及商。船造成沉重打击。,直至被英军情报部门截获。

二战后,英国政府对。德国海军使用的“恩尼格”密码严加保密。直到。上世纪八九十年代,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英国政府才将部分密码公布了出来。19。95年,英国的一期密码破译杂。志公布了盟军二战时未能破译的三段U型潜艇密码,希望有人破译。

斯蒂凡-卡拉是一名德。国出生的小。提琴家,他对计。算机及密码破译都充满兴趣。在拿。到这些密码复印件后,卡拉立即编写了一。段计算机破密程序,并将它公布各大网站上。其他爱好者迅速跟。进,2500台电脑参与计算,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将密码破译。

等待已久的机构开始。了套。利行动,频频现身。的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首当其冲。相关数。据还显示,QFII获利也应。在40%到50%以上。

惊人的交易金额由此产生,G招行上周。一成交。量。高达28亿元以上,而上周五盘中。一度低至6.1。7元。,与自然除权价6。.09元相去不远。统。计显示,上周G招行成交金额累计达到61.82亿元。

2月27日是G招行复牌首日,当天即创出其上市以。来的单日。最大成交量,全天共成交4.19亿股,接近其目前流。通盘的近10%,占沪市918只股票当天全部成交。量的1/5,而成交金额则达。到了28.28亿。元。

当天G招。行最。高上摸6.88元,最低下探到6。.61元后。由于停牌前招行收。盘价为7.68元,获得股改对价之后流通股东的实际。持仓成本降至6.09元。,再加上权证的收益,流通股。东的收益至少在15%以上。

尽管如此,“招行复牌后的价格大大低于我们的预期。”深圳一位基。金经理说。此前,诸多分析师将G招行复牌。后的。合理价位定在6.8元至7.8元。之间。

G招行股改停牌期间,上证综指已从1。211.05点上涨到1。296.87点,累计涨幅达7.08%,而银。行股走势更强,G民生累计涨。幅22.35%,涨幅最低的深发展(资讯。行情论坛)也有12.84%的。涨幅。所以当时市场人士预计,作为行业龙头的G招行复牌后。的涨幅应在2。0%左右,甚至首日就将填满权。

申银万国分析师励雅敏认为。,招商银行。的估。值水平较浦发。和民生有20%的溢价是比较合理的,由此推算出招行复牌。后的合理价格为7元。

但事实是,。自复牌首日摸高6。.88元之后,G招行股价逐日下行,周五最低价甚至到6.。17元。

“周一可能有部分持有可转债的人在卖。”中信证券。(资讯行情论坛)分析师杨青丽表示。励雅敏也认为,由于招行。有65亿转债转股,复牌后部分持有人抛出,因此可能对短期股价。有负面影响。

“我们早就买了,股改方案出来后又补了。一些,复牌第一天就全卖了,算起来收益应该在30%。以上吧。”上海某基金经理承认。

据他介绍,还有多家基金也在出货,“基金买股票不能超过。净资产的10%,许多基金买招行都达到了这个上限,现。在招行涨了,早就超过了这个上限,再加上保险等机构。不断赎回,出货也就在所难免了。”

按照G招行复牌首日成交均价6.74元计算,投资者每1。0股新增2.6股后,较停牌前的收盘。价7.68元已经有1。0.58%的收益。如果基金在G招行复牌前持有该股的总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为10%,那么在。假设基金持有的其他资产价值当天保持不变的情况下,仅G招行一只。股票就可令基金份额净值出现10.58‰的上涨。

统计显示,此前因招行股改而宣布暂停申购赎回的33只。基金份额净值均较前一交易日出现不同程。度的上涨,平均涨幅为7.452‰。其中9只基金单日涨幅超过10‰,分别是银河收益、银河。稳健、长信银利精选、融通新蓝筹、海富通收益增长。、泰信先行策。略、中信红利精选股票、长盛债券、易方达50等。涨幅。最大的银河收益,其基金份额净值当日涨幅高达15.08。5‰。

来自基金公司的消。息显示,平安保险(资讯行情论坛)上。周下达的赎回指令有十多亿元,几乎每家基金都接到亿元赎回。而某财务公司人士则称,一些保险机构。不仅卖出基金,而且也卖出股票,比如平安保险在年初的时候因。为达。到利润目标,所以制定了。几十亿的减仓计划。这些机构在招行上获利早。都超过10%以上,他们减仓也是预料之中的事。

不少资金在招行停牌而基金没有。停牌的时候进行套利,它们大量申。购基金,准备等招行复。牌后再赎。回以套利,如兴业基金曾出现过11笔大比例申购。这些资。金此前曾出现在重仓持有中兴通讯(资讯行情论坛)及中石化旗下。公司的基金客户名单之中。

据统计,因招行股改而宣布暂停申购。赎回的基金达到33只。不过,因为它们停牌的。时间有先有后,依然给套。利资金留下了可乘之机,招行复牌后,这些基金迎。来了许多大额。赎回。

值得一提的还有QFII,从招。行2005年第三季度的流通股股东名单来看,当时还。不见QFII的身影,但在招行股改相关会议的投票时,。一下涌现了众多QFII,如瑞银持有4782.5万股,花。旗持有4164.38。万股,汇丰银行持有4037.92万股,美林。持有3052.33万股。据了解,QFII主要在两个时段购买,。一是2005年6。月前后招行股价除权前在8元左右时,二是2005年11月。招行股价在6元附近时,两次都是招行股价处在最低位时,这样算。来,QFII获利应在40%到50%以上。

“应该是一些还没达到上限的基金和逢低吸纳。的散户。”某基金经理分析说。他。的。这一说法得到了深圳另一家基金公司的证实,。“招行。下跌后,我们捡了一点。”基金经理说。

3月2日招行认沽权证上市。这是首只金融类权证,。超过22亿份的庞大规模也位居目前所有权证之首。

招行权证的行权价为5.65元,而其上市前一交易日G招行的收盘。价是6.62元,也就是说除非未来18个月招行的股价跌到5。.65元以下,招行权证才具有内在价值,。而这被认为是不太可能的事。联合证券。分析师杨戈认为,招行的认沽权证可能会成为第一只上市。不涨停的权证。

有财务公司人士认为,招行权证目前看起来就。是废纸一张,当然选择卖出最为合适。这一观点当时得到了多。位基金经理的认同,他们纷纷。表示将在3月。2日当天将。权证抛出。

3月2日当天,招行权证以0.601元开盘,较上交所公布的0。.436元参考价。上涨了37.84。%,开盘成交31.25万手。由。于市场普遍预测招行权证的合理。价值在0.5元左右,0.601元的开盘价大大吸引了短线投机客。的关注,在最低。探到0.522元之后,买盘的不断涌入使得权证价格。被逐级推高,成交量也急剧放大。这也导致交易所部分客户端出现行情中断,从而引发恐。慌性抛。盘,当天下午大盘突现跳水走势。招行权证最终收于0。.628元,全日成交62亿份,换手率接近3。00%。而当天招行的股价也收于6.37元,盘中最低跌至6.3。3元,比复牌当日的最高点已跌去近8%。

杨青丽认为,认沽权证对股。票投资价值一点都不会影响,一。般来说都是正股影响权证,而不是权证影响个股。“现在我认为仍。旧应该买招行的股票。”

但是一些财务公司的人。士则表示。,“经过前期上涨之后,。目前应该调整一段时间,而不应该再去买入。”

招行行长马蔚华曾表示,他心目中招行的股价应在15元以上。,北京一家基金的投资总监。据此认为,“以。招行的实力,未来。几年内完全有可能涨到15到20元,那时回头来看,不管是6块钱。还是7块钱全都是地板价!”

体育讯本轮西甲开赛前。,里杰卡尔德和。卡罗几乎。同时对阵容做出调整。梅西和罗纳尔多均高悬“免战牌。”。然而,这一动。作背后却蕴藏着不同动机。前者是为备战冠军杯同切。尔西的决战留力。后者呢?所有西班牙媒体同声判。定:“皇马执行新政,罗纳尔多牺牲。”

果不其。然,卡罗不仅没把罗纳尔多放入比赛大名单,。连特意为罗纳尔多设计的4-1-4-。1阵型也变为4。42。体重。还没完全达标的卡萨诺和巴普蒂斯塔联。袂搭档锋线。凯日曼赛前说。:“对我们马。竞来说,。最好的消息就是罗纳。尔多不上。”西甲名将阿方索也在一旁煽风点火:。“罗纳尔多就是罗纳尔多,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让他上。”可卡萨诺。、巴普蒂斯塔真争气,一人进一球。对待他们。伯纳乌球迷可不吝啬,巴普进球后。,看台上打了许。久的反。皇马球员标语消失了。

更强硬的反应来自新任主席马丁。赛后,记者。询问。对卡罗调整阵容的看法时,他说:“卡罗做的让我感觉。很好,皇马就是要找到球迷和球员之间的认同感。”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上任演。讲时对卡罗的模糊肯定,马丁这次的态度。更加坚决,同时也证实了媒体的猜测。,“罗纳尔。多的确是危了。”

同样是周中参加巴西国家队集训,罗比。尼奥德比战也当替补,按理说冷。冻罗纳尔多并不应该引起如此。轰动。然而,事实并非这样简单。从莫斯科返回马德里,罗纳尔多。归队迟到。同大部队汇合后,卡罗直接找到罗纳。尔多:。“你现在情况不好,所以不能参加对马。竞的德。比战。我安排。你休息,这样你可以100%的。准备同阿森纳的冠军杯。”罗纳尔多情绪很激动,“难。道是我踢的不好?为什么这么多人,就单单安排我一个人休息。?!我很不理解,我要上场。”但情况甚至比这还。要糟糕。西班牙多名体育。记者认为,一旦卡萨诺在对马。竞的比赛中发。挥上佳,就。是冠军杯对阿森纳的。比赛罗纳尔多也悬了。

种种迹象表明。,现在的罗纳尔多很可能成为又一个“菲。戈”。世界第一前锋何以成为连。大名单都进不。去的边缘人物?失去弗洛伦蒂诺这张“保护伞”,。罗纳尔多面临着加盟皇马以来最艰难的处境。《阿。斯》、《每日体育》将罗纳尔多的失势看成是伯纳乌版的“王子复仇。记”。“王子”自然。是劳尔,自02年加盟以来,江湖传闻两人一直不和。从罗纳尔。多想要莫伦特斯的9号球衣开始,直到后者远走。法甲。罗纳尔多。与莫伦特斯的秘友劳尔矛盾曝光。只是在弗洛伦蒂。诺本人亲自干涉下,矛盾才没有进一步升级。实际情况是,除了。在训练场和球场,两人基本行同陌路,已经很久没有话说。他们唯。一的不同便是劳尔是伯纳乌的旗帜,处处维护着。皇马尊严,赢。得了球迷的心。而罗纳尔多更像一名“雇佣军”,想融入伯纳乌。这座白色。殿堂却不。得要领。

尽管队内。还有古蒂等球员替。罗纳尔多辩护。,但。在马德里媒体看来罗纳尔多基本已被判“死刑。”。意大利《米兰体育报》、《罗马体育报》、《都灵体。育报》三大报社昨天也在重要版面透露。了国米再度对罗纳尔多敞开大门的消息。其中《米兰体育报》。报。料最为详细。:“。国际米兰。提供两年合同。,参照菲戈转会模式适当提高转会费,终极报价在1500万欧。元左右。”当然莫拉蒂也有前提,“只。有在罗纳尔多身体。和心理都处在最佳状态时,我们会考虑引进。”对这位世界第。一前锋而言,。世界杯也许将是他最后。一个机会。(JoJo)

“黄段子”爱好者需要收敛点了。按照新法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将可被拘留。治安处罚。行为新增165种,日常“毛病”也可能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新增16。5种可给予治安。处罚的行为,大部分与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一。些大家平时看来可能不算什么的“毛病”,实际上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现状】自从有了手机短信,。短信互致问候、沟通感情。也越来越成为时髦的联系方式。同样,各种各样的“黄段子”也逐步。走进了手机,甚至成为一些人喜闻乐见的“。娱乐方式”。经常有年轻女性因收到令人脸热心跳的“黄。段子”而烦恼。

同样,随着居。住密度的加大,一些好色之徒。购买了高倍望远镜、DV摄。录设备,偷窥邻居。的隐私,甚至拍摄下来放到网上供人观看、下载,在一些。繁华街道上,兜售“窃听器”等“间谍设备”的游商也时常可见。

【处罚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实施以后,“黄段子”爱好者和“。私家侦。探”需要收敛点了,按照新法规定。,情节严重者可以被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行为的,可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警方解读】界定这条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标准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或者造成一定后果的;实施上述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纪委。书记刘学潮告诉记者,所谓的“多次”,指的是3次或3次。以上。

时报讯(记者李宪。锋)前天下午,是中山市华泰纺织有限公司的员工发薪的日子。,有员工取钱时发现卡里的工资竟多了2倍。更为。离谱的是,一名员工卡中的工资竟然。达1000多万元!当确定银行卡。中的工。资款翻了2倍后,该厂数百名。工人纷纷涌至横栏镇各大银行排队取钱。前天晚上至昨天上午,有工。人称厂里至少。有50至80名工人在取钱后自动辞职。和主动辞职不知去向,据称有20万元被支。取。

当天晚上10时许,某银行中山支行。将该工厂近3000名员工的银。行账号冻结,昨日上午9时许,员工的工资卡内的金额恢复以前数。目。昨天上午,银行工。作人员与警察至华泰厂向多支取卡内金额的员工追缴。针对此事件,。银行办公室负责人。介绍,确有此事发生,是否因银行电子系统或人为出错,或。工厂会计部出错,须经查实才能确定。

昨天下午,记者接到报料后,来到了中山市横栏镇岐江公路。边的华泰纺织有限公司。据了解,该厂共有普通员。工和办公职员近3000名。

针对事件。缘由,该工厂10多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介绍,工厂原本在2月底对员工发薪,可是因为员工春。节放假而造成的上班时间。不一致,会计部门统。计员工工作量和时间任务加重,所以才推。迟到3月2日发薪。2日中午,工厂财务部门通知员工工资已到账,。下午可以取钱。

有些员工在听到消息后,吃完午饭就到离工厂不到2公里的横。栏镇内取钱。取钱的员工在。回厂后纷纷议论:每个去银行取钱的员工工资卡中的钱比。以前多出了2倍。湖南籍工人小何说,基本工资是。500元,卡中竟。然有1500元!工人们议论结果是:可能工厂老板考虑。到去年员工辛苦,是给员。工们的过年费!

漂染部四川。籍工人小张介绍,昨天下午。,工厂一部门主管知道此事向工厂财务和会计部门查询,但回复的。结果是,工厂做的员工工资报表没有出现。错误。

银行卡内竟然多出2倍工资,百年不遇的好事迅速在工厂上。千名。工人中传开,许多工人纷纷请假去取钱。据工厂内部员工张。某介。绍,除公司职工没。有去取钱外(因职工的工资已经在2月中旬发放),3月2日。下午6点钟,华泰。厂数百名普通工人纷纷至横栏镇银行分理处、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等各大银行点排队取钱。一时间,横栏镇所有标有银。联标志。的提。款机前人头涌涌,许多镇里的群众以为发生了什。么事,纷纷驻足。向工人打听原因。不知内情的群众也加入。取钱的行列,唯恐取不到钱用。

工厂工人小张称,。更为离谱的。是,前去。取钱的一名工人卡中竟然有1000多万元!在银行提款机前查询出。结果的时候,这名工友当场口瞪目。呆,一时反应。不过来傻傻地站在那里。其他取钱。的工友们见状大呼小叫:有。没有搞错啊!不会吧!

针对此事,记者昨天上午来。到了华泰厂向10多名工。人求证,结果被记者问及此事的工人全。部说是真的,并且一名工人声称前天下午他在那名工友的身边。确实看到其卡中有1000多万元的数额。除此之外,工。厂的保安也向记者证。实确实有一名工友的银行卡。在3月2日下午时有1000多万元的数目。

据记者了解,3月2日下午,该厂许多工人在取钱后纷纷。买平时望而止步的高档手。机,有些男工友提前购买高档的女。士用品向女友送“三·。八”妇女节礼物。

据该厂一名。知情工人介绍,从3月2日下午工人外出取。钱后,就有10多名工人提出卡内所有款项后。不知去向,30多名。工人向工厂提出自动。辞职,另。外还有许多取钱的工。人离职。此次卡内多钱事件导致华泰厂至。少有50至。80。名工人辞职、离职不知去向。

据了解,华泰厂的所有员工工资由银行代发,员工们所。持的牡丹银联卡一天最高只能取出3000元。经记者初步了解,华泰厂。在3月2日下午最少有150多名工人外出提款。少部。分工人在银行自动提款机上查账后并。没有提出一分钱,还有一部分工人虽然了提款,但。没有提出工资数目以外多余的款项。

随后,华泰厂方紧急向银行通报了多发工资款一事。3月2日。晚上10时许,银行将华泰。厂所有工人的银行账户冻结。,银行连夜召集技术部门和相关部门人员回银行进行紧急。调查处理。当。天晚上10许,华泰。厂的工人已经取不出钱了。3月3日上午9时许,华泰厂所有工人的银行账。户内的款项恢复以前的数目。昨天上午,有工人再。去。银行提款机查询和提款,发现前天下午银。行卡中的金额可以取出,但是没有多出2倍的事。件。账户中多出1000多万元。的工友再去查询时也恢复以前数千元的银行存款数目。

据目击者介绍,昨天中午时分。,4辆银行中山市分行。的车辆驶入华泰工厂内,同行的还有2辆警车四五名警察。10多。名银行工作人员提着钱箱、会计账目本。、。计。算器等物品下车。

此时,正是华泰厂普通员工在二楼食堂开饭时候,工作人员用。手提扩音喇叭对食堂内。员工喊话:“卡内多出钱并多提款的员工请举手!卡内多钱转。账的员工请举手!”话音刚落,容纳200人的食堂大厅。内马上有30多人举手。随后,银行工作人员让这些举手的员工到办。公楼。内集合。然后,银行人员再进行第二次、第三次的喊话。,向食堂内的工人们做思想工作。

据悉,因制衣部的员工每人每月。都有3000元以上的收入,银行。工作人员会同工厂会计部门人员。先召集华泰厂制衣。部的40。0多名员工进行清算工资账目和银行卡内的。现留下的金额。然后再召集其它部分的员工一。一查账。

昨天下午,记者离开华泰厂时,银行的工作人员和警察仍然在工厂的。办公楼内查账。

昨天下午,该厂的保安向记者证实确有此事发生。对于事件起因,。工厂内一负责人称,确有此事发生,。但此事与工厂无任何关系。当记者问及至少50名以上的工人因取。钱事件离职时,这名负责人称工人流。动很正常,其它问题无可奉告。

据华泰厂一名工人介绍,3。月2日下午,工人从卡中多。支取出的成倍的款项,估计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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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明发集资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文书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 (2017)粤刑终723号案件类型: 刑事案??由: 集资诈骗罪裁判日期: 合 议 庭 :  刘伟宏王晓文张莉审理程序: 二审上 诉 人 : 邱明发上诉人代理律师: 单俊嘉 [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文书性质:裁定文书正文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明发,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
辩护人单俊嘉,系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明发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31日作出(2016)粤01刑初3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明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间,被告人邱明发化名张斌,伙同熊开宇、袁海安、吴旺平、胡甜甜(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成立广东习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习派公司),以投资经营湖北襄阳市服装城、搅拌站,广西巴马饮料厂、食品厂,东莞鞋厂等名义,虚构高额回报,实施集资诈骗行为。经审计,截止目前,受害人数784人,涉案金额8058万元(人民币,下同)。上述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被害人按照合同所得收益以及维持投资企业日常开支外,大部分被邱明发、熊开宇等人分赃,造成被害人损失7404.7万元。熊开宇与邱明发、胡甜甜等人纠合,由熊开宇成立习派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管理公司,邱明发、胡甜甜、吴万平等人负责市场部,包装习派公司,虚构项目投资回报,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熊开宇、邱明发在收取集资款后,即于当日按约定分占集资款,其中熊开宇分得总集资款约52%,除部分支付前期投资回报,维持公司经营费用,以及少量投资他处等外,其余款项拒不交代去向。邱明发分占约48%,部分集资款作为业务提成分配给市场部团队外,余款自行占有。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明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邱明发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邱明发的违法所得,与(2016)粤0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熊开宇共同以7404.7万元(包括同案人已退缴、退赔的财物)为限,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邱明发予以退赔。
上诉人邱明发及其辩护人提出:1、习派公司非因犯罪而成立,邱明发在习派公司成立之后才前来任职,受害人所签合同均以习派公司名义签订,故应认定为单位犯罪。2、习派公司的资金流向由熊开宇掌控,邱明发并非习派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且未掌控公司资金,未进行分赃行为,不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仅参与了公司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其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辞职证明由习派公司提供,有公章及熊开宇的签名,完全真实,原判推论有误,应将其辞职之后的金额从原判认定的犯罪数额中扣除。4、本案中熊开宇才是习派公司的主要责任人员,邱明发仅受熊开宇的指使起辅助和次要作用,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5、原判对邱明发的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2015年4月间,上诉人邱明发化名张斌,伙同熊开宇、袁海安、吴旺平、胡甜甜(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成立习派公司,以投资经营湖北襄阳市习派服装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习派服装公司)、搅拌站,广西巴马饮料厂、食品厂,广东省东莞市劭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劭安鞋业公司)等名义,虚构高额回报,实施集资诈骗行为。
熊开宇纠合上诉人邱明发、胡甜甜等人,由熊开宇成立习派公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面管理公司,邱明发、胡甜甜、吴旺平等人负责市场部,包装习派公司,虚构项目投资回报,以高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熊开宇等收取集资款后,即于当日按约定分配集资款,其中熊开宇分得总集资款约52%,除部分支付前期投资回报,维持公司经营费用,少量投资他处外,拒不交代余款去向;上诉人邱明发分得约48%,除部分作为业务提成分配给市场部员工外,亦拒不交代余款去向,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
经审计,截至2015年4月份,受害人数784人,涉案金额8058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7404.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报警回执》等资料,证明:该局因被害人黄大卫的报案而对习派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的情况。
2、破案报告,证明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的破案经过和具体情况。
3、习派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广州军区华泰招待所提供的《长住房协议书》、《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证明:习派公司于2013年12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熊开宇;该公司于2014年间向广州军区华泰招待所承租XXX路XX号XX楼多套房屋作为公司运营场所的情况。
4、邱明发的抓获经过,证明其被抓获的情况。
5、邱明发的主体资料,证明:其个人身份情况,2012年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深圳公安局罗湖经侦大队网上追逃。
6、邱明发涉嫌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牡丹江热电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资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刘某军涉嫌集资诈骗案统计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明:邱明发2012年被网上追逃所涉的牡丹江热电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审理情况。
7、广东银监局出具的《关于习派公司经营资格认定的复函》(粤银监函[号),证明:广东银监局确认习派公司不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
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据、客户投资款账本等,证明:侦查机关于2015年4月16日依法对涉案的位于XXX路XX号XX宾馆6楼636房、5楼546房、16楼、XXX路XXX号XXXX大厦22楼的习派公司办公场所进行搜查并扣押现金、电脑主机、《借贷合同》、U盘、银行卡等相关涉案财物的情况。
9、情况说明,证明:侦查机关未发现习派公司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登记文件;许晓娜2015年5月16日签认的支出明细清单来源于扣押的U盘文件。
10、经熊开宇签认的其房产证和军官证,证明:襄阳市襄城区XX路XXX号3900平方米房产证是为了扩大宣传其财产吸引投资客户而找人做的假证,军官证也是虚假的。
11、经熊开宇签认的习派公司通讯录,证明各部门人员的职位、联系电话等情况。
12、借贷合同模板,经熊开宇、刘志华、陈祥山签认,系习派公司用于与客户签订融资合同的原版本,盖有习派公司公章和熊开宇私章。
13、东莞劭安鞋业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彭某瑄,股东徐某1、彭某瑄。
14、湖北习派服装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税务资料、设立过程资料、襄州区国税局伙牌分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日,法定代表人熊开宇,注册地湖北襄阳;截至2015年6月26日,该公司无收入、无缴税记录。
15、广西巴马千百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9日,法定代表人陈某海,经营范围是加工、销售肉制品、饮料等。
16、广西巴马工商局出具证明称未查到广西巴马寿珍泉饮料厂及广西巴马中正饮料厂企业登记信息;广西巴马正中长寿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5月14日,法定代表人卢某逢。
17、习派公司相关的银行交易明细流水清单、银行出具的许晓娜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许晓娜的相关银行账户有频繁大额资金出入,与习派公司、熊开宇、张丽香、徐某1有资金往来,有向客户支付利息等情况。
18、相关银行出具的习派公司的账户交易明细,证明:习派公司的相关银行账户有向客户支付分红款,向东莞劭安鞋业公司、广西巴马千百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转付款项等。
19、相关银行出具的熊开宇的账户交易明细、深圳瑞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熊开宇银联消费情况,证明:熊开宇的相关银行账户的资金往来情况及余额情况;熊开宇在涉案期间,有频繁的大额消费纪录。
20、被害人黄某卫提供的银行交易流水清单、明细等资料,证明:黄某卫向习派公司的投资情况。
21、证人陈某海、徐某1提供并签认的资料,证明习派公司与巴马公司合作货款约54万元,已支付50万元,尚欠4万元;2014年9月29日,熊开宇与徐某1签订合同投资“习行天下”品牌,习派公司分19笔共393万元投资到东莞劭安鞋业公司。
22、经许晓娜签认的公司费用报销单、转账清单、资金统计表、资金统计表汇总表、资金报表等数据统计表等,证明:许晓娜经手后的习派公司费用报销、日常开支、客户转账利息等资金往来情况;许晓娜将习派公司及各地分公司的资金情况统计表通过邮箱发给熊开宇,可反映习派公司各地分公司的资金情况。以上可以证明习派公司吸收客户投资款的资金往来情况。
23、仇某红、徐某宏、郭某好等784名被害人的《群众报案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借贷合同》、收款收据等材料,证明:前述被害人向习派公司投资的详细情况,月息为2%,期限1年。
1、证人陈某海(广西巴马千百年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习派公司没有向巴马食品公司注资,仅帮忙销售产品,付过40万元货款。习派公司2015年3月有组织200人参观巴马公司。
2、证人向某团(巴马县龙甲村村委书记)的证言,证明在其及上任书记的任职期间,未代表村委与习派公司签订过租地协议。其村也没有火麻种植基地,近几年没种过火麻。
3、证人徐某1(东莞劭安鞋业公司股东)的证言,证明习派公司转入393万元至劭安鞋业,用于开拓“习行天下”品牌并由其工厂负责生产和销售,但该项目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4、证人李某东(东莞劭安鞋业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证明习派公司不占劭安公司股份,仅投资了约300万元用于“习行天下”鞋子的研发设计与生产。
5、证人吴某亮(湖北昱轸纺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证明2014年6月9日,其司委托蔡正平与习派服装公司法人熊开宇签订一份项目抱团入园投资协议书,后来湖北习派服装公司就在园区注册了,熊开宇支付了10万元履约保证金,但因注册后资金未到位,该公司未入园。
6、证人张某1(襄阳经济开发区纪委书记)的证言,证明纺织服装产业园有个湖北习派服装公司,但不是管委会招商引资进来的。其只见过该公司法人两次,只知道姓熊。据其了解,该公司在辖区内没有任何办公地点及生产车间、厂房。
7、证人陈某1(襄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的证言,证明习派公司不是其招商的企业,是华中公司自己引进的。
8、证人李俊(华中服装产业园主任)的证言,证明湖北习派服装公司是产业园在2014年招商引资进来的企业,2014年5、6月份,习派公司的人提供相关资料给其要求协助办理注册营业执照。其未核实习派公司所开证明的内容。
9、证人蔡某平(华中国际服装产业园负责人)的证言,证明湖北习派服装公司是产业园在2014年2月招商引资进来的,是广东服装协推荐的企业。习派公司在产业园没有投资生产,只是2014年注册了湖北习派服装公司。
10、证人王某清(襄阳区工商局伙牌工商所巡查员)的证言,证明在回访过程中发现在注册登记经营地址没有湖北习派服装公司的经营场地,工商所拟对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通过电话联系及查找都无法联系该企业人员。
1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牡丹江热电公司深圳分公司成立目的是融资,运营方式为业务员拿着宣传资料到街上派发给老人进而诱骗投资,给团队提成是38%。
12、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邱明发是牡丹江热电公司深圳分公司业务团队老总,业务团队总提成38%。
13、证人叶某聪的证言,证明牡丹江热电公司深圳分公司市场总监、三部经理是邱明发,行政主管是刘俊祥,其提成有时由邱明发负责发。
14、证人邓某峰的证言,证明牡丹江热电公司深圳分公司三部由邱明发负责,市场总监邱明发负责业务员的培训、组织活动、要求业务员拉客户并与客户交流等。
15、证人王某1的证言:牡丹江热电公司深圳分公司从深圳人才市场招聘员工,并对员工进行培训,让业务员到大街上发宣传单,拉客户投资,由市场总监邱明发负责以现金形式发放业绩提成。
1、被害人黄某卫的陈述及提交的材料,证明习派公司以投资广西巴马火麻仁、东莞劭安鞋厂名义,以每月2%利息吸引其投资,其分4次向习派公司投资共127万元,拿回86.8万元,利息6万多元,实际损失31.2万元。
2、被害人温某玲的陈述及提交的材料,证明习派公司以投资广西巴马火麻仁名义,以每月2%利息吸引其投资,其分3次向习派公司投资共6万元,拿回利息8400元,实际损失51600元。
3、被害人彭某贞的陈述,证明其向习派公司投资2万元,未拿回利息,实际损失2万元。
4、被害人詹某卿的陈述,证明其向习派公司投资2万元,拿回利息2000元,实际损失1.8万元。
5、被害人陈某云、罗某松、GANZHIMING、曾某辉、张某兰、黄某保的陈述,证明该六人均在赵亚兵(赵斌)的指导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陈某云投资19万元,收回利息21600元,实际损失168400元;罗某松投资4万元,收回利息6600元,实际损失33400元;GANZHIMING投资130万元,收回利息15.24万元,损失114.76万元;曾某辉投资4万元,收回利息4000元,损失3.6万元;张某兰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3200元,实际损失46800元;黄某保投资2万元,收回利息2400元,实际损失17600元。
6、被害人张某戈、袁某德、朱某杰的陈述及提交的材料,证明该三人均在林雅霞的带领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张某戈投资130万元;袁某德投资10万元,取回利息4000元,损失9.6万元;朱某杰投资5万元,取回利息3000元,损失4.7万元。
7、被害人吴某汉、徐某联的陈述及提供的材料,证明该二人均在岑雪婷的游说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吴某汉投资55万元,收回利息53000元,损失49.7万元;徐某联投资4万元,收回利息5800元,实际损失34200元。
8、被害人潘某玲、刘某球、刘某芬、梁某超的陈述,证明该四人均在刘志华的宣传和协助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潘某玲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7000元,实际损失4.3万元;刘某球投资15万,收回利息14200元,实际损失13.58万元;刘某芬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8000元,实际损失4.2万元;梁某超投资24万元,收回利息1.9万元,损失21.1万元。
9、被害人唐某明的陈述,证明其在陈国辉的游说下,在刘志华指导下向习派公司投资58万元,收回利息7万元,实际损失51万元。
10、被害人蔡某华、黄某1、喻某佳、程某玫、吴某琼、杨某红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该六人均通过吴名雄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蔡某华投资17万元,收回利息1万元,实际损失16万元,此外蔡某华还介绍3名客户共投资424万元,并获得吴名雄多次给予的共8万元现金奖励;黄某1投资10万元,收回利息4000元,实际损失9.6万元;喻某佳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6000元,实际损失4.4万元;程某玫投资10万元,收回利息3000元,损失9.7万元;吴某琼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1000元,实际损失4.9万元;杨某红投资10万元,收到利息3000元,实际损失9.7万元。
11、被害人钟某香、伦某萍、张某兰、骆某1、刘某香、尹某光、李某红、罗某英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该八人均在陈祥山的介绍和帮助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钟某香投资7万元,收回利息4600元,损失6.54万元;伦某萍投资15万元,收回利息1.5万元,实际损失13.5万元;张某兰投资17万元,收回利息1.6万元,实际损失15.4万元;骆某1投资10万元,收回利息7800元,实际损失9.22万元;刘某香投资9万元,收回利息8800元,实际损失8.12万元;尹某光投资4万元,收回利息6400元,实际损失33600元;李某红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6000元,实际损失4.4万元;罗某英投资1万元,收回利息1400元,实际损失8600元。
12、被害人叶某铮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其经许石山的游说,向习派公司投资4万元,收回利息4400元,实际损失3.56万元。
13、被害人欧阳某兰、张某仪、陈某意、胡某花、劳某芬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该五人均在陈国辉的介绍和指导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欧阳某兰投资12万元,收回利息3400元,实际损失11.66万元;张某仪投资2万元,收回利息800元,实际损失1.92万元;陈某意投资6万元,收回利息1800元,实际损失5.94万元;胡某花投资1万元,未收回利息,损失1万元;劳某芬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5000元,实际损失4.5万元。
14、被害人吕某瑜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其通过陈丽萍(自称陈莉)介绍认识习派公司男经理,在经理游说下向习派公司投资3万元,收回利息1200元,实际损失2.88万元。
15、被害人林某炯、梁某修、冯某球、林某萍、曾某英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该五人在吴学光的介绍和宣传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林某炯投资3万元,未收回利息,损失3万元;梁某修投资46万元,收回利息6000元,损失45.4万元;冯某球投资8万元,收回利息3200元,损失7.68万元;林某萍投资3万元,收回利息1000元,损失2.9万元;曾某英投资2万元,收回利息1200元,实际损失1.88万元。
16、被害人刘某泰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其通过戴小萍认识习派公司经理彭伟,在经理的游说下投资195万到习派公司,收回利息4.4万元,损失190.6万元。
17、被害人邱某群、叶某娣、邱某芬、王某苏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该四人在吴祥键的宣传下向习派公司投资,其中邱某群投资90万元,收回利息3.84万元,实际损失86.16万元;叶某娣投资5万元,未收回利息,实际损失5万元;邱某芬投资5万元,收回利息3000元,实际损失4.7万元;王某苏投资28万元,收回利息8400元,实际损失27.26万元。
18、张某兰、余某正的陈述及提交的资料,证明张某兰2015年3月向习派公司投资8万元,未收回利息,实际损失8万元;余某正向习派公司投资2万元,收回利息400元,实际损失1.96万元。
(四)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熊开宇的供述与辩解:2013年10月期间,胡甜甜主动找到我,称其有团队及能力帮我在广州进行融资,并将张斌介绍给我,进行可行性研究,后因我看中广西巴马的饮料厂及食品厂的投资,就与张斌、胡甜甜合作,由我出资在广州设立习派公司,由张斌他们将公司进行包装融资,他们保证每月融资款有200万元。2014年2月我在广州市XX宾馆租赁场地正式开业经营习派公司及巴马项目的投资。我投资了300多万元,法人代表是我,占股份80%,股东为投资公司的部分投资客户、公司经营地址为XX宾馆1608房,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后变更为5亿元。另外在广西桂林市及湖北襄阳设立分公司,两个分公司员工分别为15人左右。
习派公司主要的经营就是由胡甜甜、张斌组织团队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年息23%左右的利息进行融资,融到资金后我和张斌当天结算融资款,他们所融到资金扣除48%的融资提成费用后,余款52%交给我进行项目的投资运营,其中我还要返还客户利息(利息为年息23%以下,为公司借款合同形式,借期一年)及到期客户投资本金、包张斌他们的业务团队在XX宾馆的场地费、水电费及自己投资公司的人员开支;张斌负责公司的融资业务团队所有费用,其中包括融资人员的工资、提成、客户活动费用。开业至今,张斌融资团队共发展了投资客户约300名以上,涉及投资款5000万元左右。
习派公司下设行政部、财务部、法务部、网络营销部和市场部。市场部下设15个部门,负责人是张斌,具体融资策划、经营者为张斌、胡甜甜(公司用名胡雨晨),市场总监为吴旺平(公司用名吴万平)负责市场部各个部门的管理,总监助理为吴海波,分公司总经理吴名雄。我自己安排的是副总经理袁海安,主要负责广西巴马的产品采购;行政经理李妮,负责保管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等;财务经理李春华,负责整个公司的财务;出纳范晶晶、张丽香,负责保管客户合同、融资款收取和结算;出纳许晓娜,负责公司空白合同保管、客户利息发放、公司费用支出等;网络营销部是詹佳杰。公司账册由李春花和许晓娜负责保管,市场部的账册由胡甜甜负责。
习派公司进行的融资未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公司的客户融资合同是张斌他们业务团队提供的样本,即公司借款合同,由张斌和胡甜甜在网上下载,经过修改,我看过认为没问题就用于公司的日常融资。合同上的公司印章由范晶晶和张丽香负责盖,用于与客户签订合同。空白的借款合同放在许晓娜那里保管,客户签订好的合同放在财务张丽香、范晶晶处保管。我所知道的是业务员通过打电话、派传单、组织客户活动等来发展客户,投资客户多数为广州市退休人员。平常是由业务员到马路、公园去招揽客户,也会搞活动招揽客户,若有客户要投资,就由市场部的业务员将客户带到各部门的部长那里,部长与客户谈好投资后就由部长带客户到财务部签订借款合同及交纳投资款。我不参加公司一般小型的客户活动,只主持大型活动,主要宣讲公司发展、规划、收益等。我策划公司发展、规划,张斌他们策划公司其他一般宣传的演讲稿。客户以现金和银行转账形式投资,有些投资款会转账到我放在许晓娜处的个人银行卡上,五十万以下的款放在我的银行卡上,超过五十万的由许晓娜提现转存到她的个人银行卡用来支付客户利息。有关公司的包装及规划、发展等多数是由我和张斌他们团队共同构思出来的。查扣物品中一个湖北襄阳3900多平方米的房产证是假的,是胡甜甜为了扩大宣传帮我找人做的,还有一个我的军官证也是假的。宣传画册中提到我与中央领导人的亲属关系,也是张斌他们虚构的。
公司开业至今共收取客户投资款约5000万元,按与张斌他们的协议所收到的客户投资款当天下午就按分成比例兑现,其中48%的融资提成共计2400万元交给业务团队的胡甜甜,再由胡甜甜交给市场部部长,由部长发给部门经理、主管、业务员,若胡甜甜不在,她们就将钱交给张斌或者吴旺平。我不清楚他们怎样分配,余下约2600万元融资款由我支配。张斌团队所租赁办公场地的房租、水电的一年费用约150万元、客户每月利息约100万元,一年约900万元、公司在东莞与徐某1合伙办鞋厂投资约500万元、在广西巴马与人合伙经营的饮料厂投资约50万元、食品厂投资约70万元、在湖北襄阳与人合伙经营的搅拌站投资约150万元,这些都从我这里出。另在安徽安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从公司融资款中拨付了500万元用于当地客户融资款的返还,余下的为个人工资及公司客户招待费,其中公司的招待费为每月10万元左右。张丽香、范晶晶、李春华负责与胡甜甜的提成核算,并当即支付张斌业务团队的提成,余款交给许晓娜进行客户利息的发放及办公费用支出。目前公司所剩余的流动资金为58万元左右,余下就是与人合作的投资款,目前未产生效益,公司固定资产为零。
同案人熊开宇辨认出邱明发即市场部负责人张斌。
2、同案人袁海安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3年6月入职习派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负责管理整个公司产品的销售、广西巴马生产基地产品的质量,也负责公关,请销售产品的客户吃饭,租赁XX宾馆场地。我每月工资8000元,每个月有权签名支配1万元的招待费。市场部经理是张斌,张斌下面还有胡经理、吴经理,行政部经理是李妮,财务部经理叫阿花。
2013年6月熊开宇和我想将湖北襄阳市水厂的项目放到广州发展,就成立了习派公司,刚开始在XX宾馆,2014年搬到XX宾馆。习派公司主要是搞融资,还有销售广西巴马的产品,产品主要来自于合作伙伴广西千百年食品公司。
市场部业务员在马路上、地铁站、公园派发传单,再通过搞活动送小礼品给客户,向客户宣传公司发展前景很好,需要资金,动员客户向公司投资,最后就由业务员与客户谈,谈好后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并交纳投资款。有时候熊开宇会出面宣传,有时候张斌或下面部长宣传,主要内容就是公司发展前景好,需要资金,承诺给客户高利息,借款到期后归还本金,通过这种方式吸引客户投资,客户以中老年人为主。我没有直接参与融资,知道公司有这样搞融资。熊开宇、张斌讲过,我在公司也见过他们和客户这样宣传。公司比较大型活动我有参加,在东莞、广西桂林成立分公司时我有出席。
同案人袁海安辨认出邱明发即习派公司市场部“张总”。
3、同案人赵亚兵的供述与辩解:我经吴旺平介绍,于2014年5月至今在习派公司工作,5至10月担任二部部长,10月后担任讲师,是张斌让我改名,在公司使用赵斌这个名字的。习派公司董事长熊开宇(负责全面工作),下设总经理张斌(负责全面工作),副总经理吴旺平(负责全面工作、发放提成款)、吴海波(主要管各个部门的部长),下设十几个部,有部长、部门经理、主管,最后是员工。行政部总监是胡雨晨,财务部的范晶晶、张丽香、李春花主要负责与客户签订合同、收取投资款、开收据以及发放客户利息。
公司产品、项目有广西的火麻露、火麻糊、巴马寿珍泉,东莞鞋厂,湖北也有。公司融资项目没有金融机构批准。公司对每份合同提成是:业务员按客户投资款的12%,部门主管是2%-3%,经理是2%-3%,部长是3%-4%,合同使用现金签订的就当天下午下班时由吴旺平副总发放,用POS机支付的则次日下午下班发放。我自己没有招揽到客户,任二部部长期间,我下面员工招揽客户投资款大约100万,按规定我可以拿3到4万,但有部分给吴旺平了,我真正拿到的提成款有2万至3万。讲师期间工资是6000到8000元。工资和提成都是现金发放,由张斌和吴旺平负责。
同案人赵亚兵辨认出邱明发即习派公司张斌(张总)。
4、同案人刘志华的供述和辩解:习派公司老板是熊开宇,公司设有行政部、财务部、市场部、后勤部,市场部负责人有张斌、吴旺平、吴海波等人。
公司业务员每天到街上派发传单,找客户投资,找到客户后会带客户去财务部签订合同、交钱。业务员到公司上班前由老师赵斌给他们培训,讲解公司的投资项目、如何吸引客户投资等。业务员每天就以高额的分红招揽客户,向客户承诺每月分红2%,一年后可拿回本金。习派公司是用广西巴马火麻仁和鞋厂来吸引客户投资,每月返还投资额的2%作回报。业务员可提成客户投资额的10%-12%不等;经理自己招揽的客户有14%,手下业务员的可以提1%-2%,部长可提成投资额的2%-2.5%。这些钱都是由市场部张斌、吴旺平两人负责现金发放,直接发到各部部长,再由部长逐级往下发。2015年1月我们公司有组织客户到广东东莞的一个鞋厂,广西巴马火麻仁项目我没去过。
同案人刘志华辨认出邱明发即负责公司市场部全面工作的市场部总经理张斌。
5、同案人吴名雄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4年7月经市场总监吴海波介绍进入习派公司任十六部部长,我的上级是张斌、吴旺平、胡雨晨、吴海波,我属下的经理有马辉县、黎彩梅,再下面的业务员我不记得。习派公司主营火麻仁饮料、饮用水厂、养生杂粮、东莞鞋厂,我去东莞鞋厂考察过。公司法人代表及股东是熊开宇,总经理是张斌,行政部负责人是胡雨晨,市场部负责人是吴旺平,下面有17个部门,财务部负责人不清楚。
习派公司通过市场部的业务员到马路、公园发宣传资料,或者通过打电话联系客户,宣传说公司需要大量资金,让客户投资。客户大多数是广州市退休人员,公司平时会组织大型活动让客户参与,张斌会上台发表演说,多数是说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及收益等。我们部的业务员带的投资客户有收到投资款的提成投资额10%,经理有提成大概是18%-19%,我是部长,我的属下拉到的投资款我按3%提成。我们部的提成是总监张斌、吴旺平两人负责用现金形式发放。
同案人吴名雄辨认出邱明发即习派公司公关经理张斌。
6、同案人陈祥山的供述与辩解:我于2014年10月入职习派公司做销售员,公司法人熊开宇,公司吸收公众投资的项目有广西巴马火麻露、习派纯净水、东莞劭安鞋厂。同年11月升为五部经理,2015年1月升为五部部长。作为部长的基础工资是每月2500元,有拉到客户就只拿提成,在吸收客户的投资上我大概分得有近3万元的提成。每月10万元以下提成18%,10万元以上提成22%。我部其他人员做的单,我也可以提成。我公司从2014年3月成立开始吸收公众存款,每月约有600万元。
公司董事长熊开宇,总经理袁海安、张斌是负责市场的老总,吴旺平是市场部总监,吴海波是市场部总监助理,胡雨晨是行政总监,负责财务的是张小姐、范小姐。我所在的市场部有11个部,其中我所负责的五部有10多名的业务员由经理和主管负责。公司在中山四路、东莞、广西都有分公司,中山四路分公司负责人是吴名雄。公司讲师是赵斌,培训我们如何宣传、拉客户的方法和技巧,向我们讲解公司业务产品情况。先由业务员到街上拉客户到公司,然后我们开展对客户的宣传及讲座,由主管、经理、部长以上职员和业务员一起带愿意投资的客户到财务签合同交钱。我们成功拉客户投资的,每笔投资款的20%用作提成,有拉到客户投资的就拿提成不拿基础工资,其中业务员可获客户投资款的10-12%提成;主管、部长及经理都可拿投资款总额的2%提成。全公司的提成款都是吴旺平总监负责现金发放到部长,部长发给经理,经理直接发给主管和员工。根据公司的各层领导和业务员的提成情况及日常运营成本计算,我公司吸收的公众投资应该没有用于公司的经营项目。
同案人陈祥山辨认出邱明发即习派公司老总“张斌”。
7、同案人岑雪婷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4年5月经陈坤介绍进入习派工作任市场部三部主管,前台把我名字录成陈雪婷。公司法人代表是熊开宇,公司还有张斌、吴旺平、吴海波、胡雨晨,设有财务部、市场部、行政部。财务部有员工张丽香、范晶晶,市场部负责人是张斌,吴旺平、吴海波协助张斌。行政部负责人胡雨晨。2015年4月在中山四路开了分公司,负责人是吴名雄。我的部长是陈某2,经理刘某2,主管有我、谭某1等,还有业务员。陈丽(即陈丽萍)是业务员,马辉(即马辉县)是十六部经理。
8、同案人陈国辉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4年7月入职习派公司,现在是公司十二部的主管,我的上一级是经理许山,部长刘志华。公司董事长熊开宇,下面有总监、部长、经理、主管、业务员,公司设有财务部、后勤部、市场部,市场部下设11个部门,有两名总监,张总、吴总,每个部门有1名部长,10多个经理,10多个主管,60多名业务员。
公司在湖北襄阳有水厂、东莞劭安鞋厂、广西巴马有养生火麻露、养生基地。公司以这些投资项目吸引客户投资,通过宣传公司投资项目前景、回报,承诺年利息24%、月息2%,按月支付来吸引客户。公司吸收到的投资款一部分用于支付高额利息,一部分用于员工工资和场地费。公司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没有得到批准。
9、同案人许石山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4年10月份通过招聘到习派公司市场部二部工作,部长是刘志华,经理是陈国辉,我和许艳、包少凤、谢兆园是主管,各负责一个小组,每个小组有5名组员,共22名成员。公司讲解员是赵斌,每次负责讲解如何进行投资理财,介绍习派公司发展前景等。
除了刘志华、陈国辉,其他成员都要到街上派传单,每天上班前到前台领传单,在上面写上名字和电话后到街上派发给过路的中老年人。宣传单的内容主要是宣传公司的状况,投资项目、发展前景以及火麻露饮料的好处,我发出的每一张宣传单张均写有我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客户若有意向投资,就会凭宣传单到XX宾馆前台咨询,部长刘志华负责接待并向他们介绍公司状况及投资项目等。若客户有意向投资,刘志华就会告诉老总吴万平、张斌或者吴海波及财务,他们与客人签订投资合同,办理交款手续。投资期限一般为一年,年息24%,每月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返还2%利息。每成功签订一个客户,业务员可以从投资总额中提成6-8%,经理、部长可提成2%,提成款若是现金就当天下班前发放,若转账就等到账后再发放,由部长刘志华负责现金发放。
同案人许石山辨认出邱明发即习派公司张总。
10、同案人李春花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4年10月入职习派公司财务部任会计,法定代表人是熊开宇,总经理是袁海安,市场部经理有张总、吴总(其他员工我不认识),财务部有我、许晓娜、范晶晶和张丽香,行政部经理是李妮。公司还有法务部和网络营销部,我只知道市场部负责投资,由张总负责管理整个市场部。张丽香、范晶晶是出纳,负责与投资客户签订合同和收取投资款(现金和刷卡),支付投资客户利息、报销公司费用,并支付市场部的张总的客户投资款的提成款;许晓娜是财务部的出纳,负责银行汇款、转账。我只负责对支出凭证的制单及每天的对数,每月把数据发给许晓娜,还有商品盘点,除市场部人员以外的其他部门人员的工资制表,提供发票给会计事务所用于报税。
客户的投资款有百分之四十几都给了市场部张总作提成款,支付客户的利息,及公司日常报销支出,余下的都入了熊开宇的账户。我不清楚投资款是否用于生产,听说广西巴马有企业,有设厂经营火麻仁、火麻露等产品和开设水厂。公司主要招商引资业务是东莞的鞋厂、广西巴马饮料厂、湖北襄阳的水厂。
同案人李春花辨认出邱明发即习派公司市场部总监张总(张斌)。
11、同案人许晓娜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4年9月入职习派公司任出纳员,公司经营范围是投资项目,在XX宾馆一楼有卖养生产品,东莞有一间鞋厂,湖北襄阳有开设一家公司。副总经理是袁海安,市场部经理有张总、胡总和吴旺平(其他市场部员工我不认识),财务部主管是李春花,员工有我、范晶晶和张丽香,李春花、范晶晶和张丽香具体负责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收取投资款,报销高管的业务费用等;行政部负责人是李妮。
我的工作职责是负责公司银行转账业务,具体是公司财务需要具体的现金及款项时通过我告知熊开宇,熊开宇转到我个人账户,我再到银行提现或转到财务指定账户。我负责行政部、法务部、财务部、保安及袁海安的工资发放,及将每月的分红款转账到客户指定账户。我只知道市场部有提成,具体不清楚。
同案人许晓娜辨认出邱明发即习派公司市场部总监张斌。
12、同案人张丽香的供述和辩解:我于2014年9月进入习派公司,负责签订合同、收投资款、支出提成款、客户利息、以及其它杂项。财务部主管是李春花,会计员许晓娜,出纳员我和范晶晶。主管李春花负责公司XX宾馆一楼门市部的账目、公司的费用报销,同时还负责其他分公司的业务;许晓娜负责利息转账、员工工资发放,另外如果我们没有现金她就会在老板熊开宇的安排下到银行提现金给我们;范晶晶和我两人就负责合同的签订、现金收款,现金利息发放,范晶晶还负责合同的盖章。我们签订的合同由范晶晶保管。我和范晶晶还负责在电脑输入客户信息、投资情况,每10日打印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室,一份交许晓娜,每月按客户信息给投资客户发放现金利息,银行转账发利息的则由许晓娜负责。
公司部长或经理与客户谈好投资事项后,将客户带到财务部找我和范晶晶签合同,我们收取投资款,开具收款收据,如果客户用银行卡支付就由许晓娜负责。交易完成后,我负责计算当天的提成款,在下班前用现金支付市场部的提成款给张总、吴总(按当天的投资款的48%支付给市场部),具体支付数额按熊开宇的指令。我们支付完提成款和其它款项后,就将余额摆放在财务室,每天大约有3万元现金余额放在财务室。公司每天都要对账,李春花负责监督。我们财务部还负责给公司各部门发工资,除了市场部(市场部由吴总发工资),同时还负责给客户发利息。
如果只是现金的话,我们收取的现金不够支出48%用于给市场部张总和吴总的提成,很多时候都要许晓娜在银行提钱给我们。我不清楚其他投资款的去向。当天收取的现金款,我们就当天收入,若有部分转账已确认到账,我们都作为当天收入,这部分款项要计算提成款,但这也是要听熊开宇的安排,因为他会和市场部的张总和吴总之间协调。若当天的转账未确认到账,我们等熊开宇确认到账,按他的要求来支付提成。工作中熊开宇与市场部的张总和吴总因提成的支付问题经常发生摩擦。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诉人邱明发的供述与辩解:我2010年到2012年在深圳打工,公司名字不记得,后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深圳罗湖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而网上追逃。2014年3月至2014年12月在习派公司做公关经理,用张斌这个名字,是为了改变运气使用假名的。我在习派公司拿固定工资,每月8000元,没有拿提成,只有市场部的人员可以拿提成,我不参与客户的投资洽谈。
习派公司主要是向广州市不特定对象吸收投资款进行公司的项目投资,大概客户的投资年利息为投资款的24%不等,公司董事长为熊开宇、总经理袁海安,吸引客户投资的部门是市场部,为吴名雄等人负责,公司行政部为胡甜甜负责,我则负责公关部,该部只有我一人,主要处理公司与其他同行公司的纠纷问题以及公司与客户的纠纷矛盾等。
我是在处理客户投诉时了解到习派公司向社会融资,具体市场部是怎样进行融资的我不清楚,市场部由吴总负责,我只知道是些老年人去投资公司的项目,市场部约有200人负责向他们借款投资。我知道公司业务员到处派发传单并把客户带到公司,但不知道具体如何谈。公司的项目我不清楚,因为我没参观过。
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穗司鉴15号/大同检字[号):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习派公司共收取仇某红、徐某宏等784位已报案群众款项8058万元,已返还群众款项653.3万元,已报案群众未收回款项为7404.7万元。
对于上诉人邱明发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是否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集体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且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行为。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中,习派公司系为实施诈骗活动而设立,熊开宇、邱明发等虚构部分投资项目,以高息引诱被害人投资并给予市场部员工高额提成,该公司既没有也不可能靠正常经营来获取利润、用利润支付高额利息、提成,所吸存款项除直接支付现金给邱明发负责的市场部、部分用于支付利息及投资外,余款去向不明,导致巨额集资款不能归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案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2、关于上诉人邱明发的行为是否构成集资诈骗罪的问题,经查,证人刘某1、张某3、叶某聪等的证言及牡丹江热电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相关书证,证实邱明发于2012年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网上追逃。同案人熊开宇供述其与邱明发(张斌)、胡甜甜合作,由其出资在广州成立习派公司,由邱明发等人包装习派公司,虚构项目投资回报,向社会公众以23%左右的年利息非法吸存,所得资金48%作为提成费用由邱明发所负责的市场部分配,52%由熊开宇进行项目投资运营、返还客户本息等。同案人刘志华、赵亚兵、吴名雄、袁海安、陈祥山、许石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均证实邱明发以张斌的假名在习派公司工作,负责市场部的全面工作,业务员提成由邱明发和吴旺平负责发放。同案人李春花、张丽香、许晓娜供述习派公司收取的客户投资款百分之四十多都交给了邱明发作为市场部的提成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邱明发纠合同案人熊开宇等人,虚构项目投资回报,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集资后将高达百分之四十多的款项用于个人及团队提成,极少部分款项用于投资生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原判认定上诉人邱明发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
3、关于上诉人邱明发是否从犯的问题,经查,在案证据显示,邱明发与同案人熊开宇相互纠合,由熊开宇在广州成立习派公司,邱明发全面管理市场部,负责包装习派公司,虚构项目投资回报,以高息引诱社会公众向习派公司投资,所得集资款由该二人共同决定分配,其中邱明发分得将近一半的集资款,除部分作为业务提成分配给市场部团队外,余款去向不明,造成社会公众巨额集资款无法返还。故邱明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并非从犯。原判认定邱明发是主犯,并无不当。
4、关于是否采信上诉人邱明发的辞职证明及是否扣除部分犯罪数额的问题,经查,该辞职证明的内容与多名同案人的供述、部分证人证言相互矛盾,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能证明邱明发未实施犯罪行为,也不能证明邱明发在该证明所显示的落款日期之后不再参与犯罪行为。故原判对邱明发的辞职证明不予采信并无不当。本案犯罪数额由广东大同司法会计鉴定所依据被害人陈述、报案登记表、借贷合同、收款收据等证据依法统计得出,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结论客观、合理,应予采纳。邱明发组织、指挥市场部员工进行集资诈骗活动,该犯罪活动在原判所认定的时间段内持续进行,现并无证据证实其提前离开习派公司,故应对其组织、策划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原判未扣除邱明发辞职证明所显示的落款日期之后的犯罪数额,并无不当。
5、关于原判对上诉人邱明发的量刑是否过重的问题,经查,原判根据邱明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明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明发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均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张莉审判员王晓文审判员刘伟宏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书记员陈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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