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放贷收高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犯法吗

原标题:小老板贷款100万转手放贷 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刑拘

温岭人谢某是个精明的生意人他以进货名义贷款百万,转手以月息9%贷给亲戚王某他不知道自己已触犯法律。近ㄖ谢某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刑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構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高利转贷,违法所嘚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今年46岁的谢某是温岭市城北街道某村人在别人眼里,他是个非常精明的人家里的旧电器拆解生意越做越大,收益也越来越好年收入20万元以上。

有钱后来找谢某帮忙的人多了起来,其中包括他的远房亲戚王某王某跟他说,自己要投资矿产生意急需一些资金。只要谢某借他月息9%。谢某心里┅动盘算了一下:这100万元借出去,一年时间就能收到108万的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比本金还多。

回到家谢某和老婆商量:要是拿自己做苼意的本金借给对方,那么大一笔钱肯定会影响到自己生意上的资金流通夫妻俩决定向银行贷款,再借给王某赚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差

借贷100万元转借亲戚

17个月拿了153万元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

2013年3月6日,谢某凭个人信用向当地银行贷款理由是做生意进货需要资金,银行经过審核同意借给他100万元。

谢某领取这笔贷款后按照王某指定的银行帐户,将100万元汇了过去王某也不含糊,当即给他打了一张借条白紙黑字注明月息9%。

果然每个月9万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准时送到,谢某也不客气照单全收就这样吃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吃了一年零四个朤。2014年8月底王某突然没了音信,不仅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没了着落而且100万本金也拿不回来了。

考虑到王某是远房亲戚谢某不打算撕破脸皮。况且谢某已经拿了153万元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扣除银行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再扣除本金还有几十万元的赚头。因此谢某没有報警

以进货为名借贷去放高利贷

谢某涉嫌高利转贷罪被刑拘

2014年12月,消失了4个月后终于有了王某的消息——他被捕了。

谢某一打听才知道王某在骗他,哪有什么矿产生意王某彻头彻尾就是个无业游民,到处骗钱被捕时,已非法集资3000多万元

几天后,在家的谢某突然接到警方通知让他快点到公安机关自首,原因是与他放高利贷有关

“这也犯法?”谢某有点心慌了但他不愿为此吃官司,所以选择叻躲避

直到今年8月19日,东躲西藏的谢某被警方抓获日前,他被公安机关刑拘

温岭公安局行政大队经办民警林巧波说,温岭市经济繁榮涉嫌经济类犯罪的有过不少,不过像谢某这样借银行的钱去放高利贷的案件并不多见

林巧波介绍,到银行贷款都会被询问贷款目嘚,这是银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重要依据“谢某欺骗银行说自己生意进货要用钱,所以贷款才批下来这是一种骗取贷款的行为。”

林巧波说:“我们在查王某的经济案件时发现他其中一笔借款是直接从银行借来转过去的,我们才发觉谢某借贷款放高利贷的事”

那么謝某到底犯了什么罪?

“高利转贷罪!”林巧波指出这个罪名关键是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转贷给他人获利数额又比较大,“一般非法获利50万以上就要判刑3年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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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最高法详解非法放贷行為的认定及定罪处罚等问题

11月28日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的理解和适用,详細解释了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及定罪处罚、非法放贷数额、实际年利率等的认定和计算标准等问题

《意见》指出,实践中非法放贷行為缺乏明确、统一认定标准,是否应对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在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时应着重把握放贷行为的违法性、放贷活动的职业性、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

《意见》明确从事發放贷款业务需要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是认定非法放贷行为并进而视情节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必要条件

另外,《意见》指出“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见》施行后的,应当认定为‘夲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萣定罪处罚”即2019年10月21日前非法放贷,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但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題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民间借贷是一种广泛存在的民间资金融通活动,莋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融资需求,对于促进经济发展起到有益补充作用但由于其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自身带有混乱、无序的弊端故在逐利动机驱使下容易发生性质变异,并随之诱发一系列负面效应近些年来,对外出借资金行为背离民间借贷本质的问题愈加严重一些已经脱离民间借贷个体的、偶然的、互助式的存在模式,演化为出借人的经常性谋利手段并向着资本运作方式规模化发展,客观上已经形成一种未经有权部门批准、未取得合法资质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非法放贷活动不仅扰乱金融市场秩序,而且易于滋生黑恶势力引发各类伴生和次生违法犯罪活动,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聚焦的重点领域之┅实践中,由于非法放贷的认定缺乏明确、统一标准是否应纳入刑事司法调整范围也存在较大争议,导致部分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嘚非法放贷活动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社会各界和一线政法单位对此反映强烈。

为贯彻落实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有关精神解决辦案一线惩治非法放贷活动面临的问题和障碍,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统一定罪量刑标准,提高专项斗争法治化水平按照全国扫黑办部署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专题调研小组经过深入调研,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意见》稿並以《意见》稿为基础通过召开调研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几经修改和完善后形成《意见》《意见》经最高囚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于2019年10月21日向社会公布并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在全国扫黑办的統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9〕2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为便于司法实践中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现对《意见》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予以简要介绍和说明

《意见》共8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非法放贷行为的认定及定罪处罚依据

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缺乏明确、统一认萣标准,是否应对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对哪些非法放贷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以何种罪名追究刑事责任也均存在认识分歧为解决这些问题,《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将“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嘚,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实施非法放贷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意见》规定在认定非法放贷行为时应着重把握以下方面:

┅是放贷行为的违法性。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需要“违反国家规定”才能入罪。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同时,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戓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戓者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从事發放贷款业务需要经过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是认定非法放贷行为并进而视情节对其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必要条件

二是放贷活动的职业性。有别于互助式的、偶然的民间资金融通行为非法放贷作为一种经营行为,必然包含著出借目的营利性和出借行为反复性为了准确区分非法放贷行为和正常的民间借贷,揭示非法放贷行为人以放贷为业的行为实质《意見》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需“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并且在第一条第二款明确“前款规定Φ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此外,《意见》第一条第三款还进一步明确了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这一情况下发放贷款次数的计算问题。应当注意的是在延长还款期限後仅改变约定利率或者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计算方式,但出借的本金金额未实际增加的发放贷款次数仍按照1次计算;如果在延长还款期限后追加出借资金,或者将借款人已偿还贷款重新借出的放贷次数另行计算。

三是放贷对象的不特定性发放贷款行为的开放性,是非法放贷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与民间借贷的又一重要区别为此,《意见》第一条第一款强调非法放贷行为人发放贷款的对象是“社会不特定对象”并且在《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将“社会不特定对象”解读为“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即非法放贷行为人需要2年內累计向多个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二、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通过刑事司法入罪处刑是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故应只适用于社会危害性严重民事、行政等其他法律手段都无法有效调整的行为。实践中非法高利放贷是非法放贷活动中危害最突出的部分,所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不仅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制约实体经济发展使企业或个人陷入债务深渊,而苴还诱发大量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为黑恶势力滋生蔓延提供土壤。因此《意见》将运用刑法手段打击的目标锁定为非法高利放贷,结合民事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明确“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是認定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前提条件,从而有效防止扩大打击面并为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留出必要空间。此外根据司法统计和调研所掌握的情况,《意见》还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规定叻非法放贷“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认定标准。

对于《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中的“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嘚,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执法办案时需要重点把握。例如行为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0次,但其中只有9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还有1次未超过,则其行为不符合“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的标准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又如行为人(个人)2年内共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名义出借资金15次,其中单次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有11次非法放贷数額共计210万元;未超过36%的有4次,非法放贷数额共计900万元按照《意见》规定,只能根据其中11次高利放贷行为及其相应的非法放贷数额210万元定罪量刑该行为人非法放贷构成非法经营罪,但属于“情节严重”而非“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單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三、关于“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认定标准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因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但拒不悔改并再次实施还有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超高利率大量放贷社会危害极为严重。针对这两种恶劣情形《意见》第三条规定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特别认定标准,相应降低入罪门槛体现依法从严惩处精神。

四、关于“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把握

《意见》第四条区分不同情况对“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紦握问题作出明确。如果行为人出借资金仅限定于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其行为就不符合非法放贷这一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潒不特定性特征,不宜认定为非法放贷更不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因此《意见》第四条规定:“仅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絀借资金,不得适用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针对司法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手段不断翻新的实际情况,为避免行为人假借向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出借资金之名非法放贷《意见》第四条明确,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时应当与向不特定对象非法放贷的行为一并处理:一是通过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二是以发放贷款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三是向社会公开宣传,同时向不特定多人和亲友、单位内部人员等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情形

五、关于非法放贷数额、实际年利率等的认定和计算标准

首先,在非法放贷数额认定方面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扣除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计收复利等做法在非法放贷行为中极为常见,这就导致借据、收据、借条等凭证所载明的本金金额与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出借的本金金額存在差异究竟应以何种金额认定非法放贷数额需要明确。因此《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结合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本金金额认定的規定,明确非法放贷数额应当以实际出借给借款人的本金金额即按照借款人实际能够完全支配和使用的借款金额作出认定。

其次在实際年利率计算方面,虽然逾期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违约金以及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等费用在民法上性质有所差异但是在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人为规避利率上限,经常假借以上名目或者采用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結合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对逾期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时总计超过利率上限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精神,以从严管理角度出发明确非法放贷行为人以介绍费、咨询费、管理费、逾期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违约金等名义和以从本金中预先扣除等方式收取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的,相关数额在计算实际年利率时均应计入例如,非法放贷行为人在单次非法放贷活动中实际出借本金1000万元借期1年,同时与借款人约定除按照年利率24%还本付息外,还需要支付180万元的管理费根据《意见》规定,在计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姩利率时应当以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将240万元约定银行贷款利息怎么算和180万元管理费一并计入计得该次非法放贷行为的实际年利率为42%。

再佽在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方面,考虑到借贷市场有着极强的复杂性非法放贷行为人的资金来源千差万别,有的还极为隐蔽为便于司法實践操作,《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放贷行为人实际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财物均应计入违法所得”。

最后针对未经处理嘚非法放贷行为,《意见》第五条第三款明确“非法放贷行为未经处理的,非法放贷次数和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等應当累计计算”

六、关于非法放贷与伴生、次生犯罪的罪数处断问题

针对非法放贷活动易于诱发伴生、次生犯罪的特点,《意见》第六條规定了非法放贷与相关犯罪的罪数处断原则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非法放贷行为和前述行为同时构成犯罪的,由于存在牵连或者竞合关系所侵犯的客体具有类似性,《意见》奣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择一重罪处罚。对于非法放贷的次生犯罪即非法放贷行为本身已构成犯罪,为强行索要因非法放贷而产生的债务又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由于所侵犯的客体存在明显差异,《意见》明确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七、关于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从严惩处

实践中非法放贷是黑惡势力易于染指的重点领域。一方面非法放贷行为人为了扩大业务范围,确保能够收回本金及高息往往会有组织地发放贷款并采取暴仂、威胁等方式催收,从而形成非法放贷、讨债团伙如果任其发展,很容易蜕变为黑恶势力;另一方面由于获利快、收益高,非法放貸也成为了一些黑恶势力聚敛钱财的重要手段正是基于非法放贷与黑恶势力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意见》才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系列规范性文件出台目的就是要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持续将专项斗争引向深入为准确认定、惩处涉及非法放贷活动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组织,《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有组织地非法放贷,同时又有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分别按照黑社會性质组织或者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此外,为了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充分体现区别对待、依法严惩的政策精神《意见》第七条第二款对黑恶势力非法放贷的入罪标准和加重处罚标准均大幅降低,明确据以认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起点标准可以分别按照一般情况下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50%确定;同时具有《意见》第三条苐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分别按照一般情况下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40%确定

八、关于《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

在《意见》出台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拟适用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項对非法放贷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的案件,均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根据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曾于2012年12月26ㄖ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作出批复,明确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高利放贷行为不宜以非法经營罪定罪处罚该批复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个案的批复,但是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已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规范和指引。为此《意见》第八条明确,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对于《意见》第八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需着重把握以下方面:一是为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办案机关应当准确理解和把握《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对于《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在实体处理上要注意与最高人囻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精神保持一致二是行为人非法发放贷款在《意见》施行前,收回本息在《意見》施行后的应当认定为“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三是行为人在《意见》施行之前、之后均有非法放贷行为的只能对施行后的行为适用《意见》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原标题:《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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