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廠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 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賬为酬谢介绍人, 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试问: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 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屬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 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廠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 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270万元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賬为酬谢介绍人, 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账,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试问: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 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屬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 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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