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政府拆迁提前终止经营的预期收益损失赔偿

一、土地进入市场的正常流程

根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土地、地上建筑物征用与拆迁补偿条例”各地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制定土地儲备计划由土地储备机构对拟收储的土地(不管何种性质土地)进行一级整理开发,完成地块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嘚建设并进行土地平整,满足必要的“通平”要求当土地达到净地挂牌的要求时,再进行整体挂牌开发生进行摘牌,摘牌后开始进荇项目的正式开发也就是说,一级土地开发整理权限是在土地储备机构而不是开发商。


二、实际操作过程的土地入市流程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土地储备机构自身资源的限制,往往委托开发商/建筑公司来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开发完成后,再进行正常的挂牌、摘牌的流程另外,在实际操作中通常是由最终摘牌的开发商对土地进行一级整理开发,即所谓的一二级联动

(一)开发商的角色定位

此时,对于开发商来言这属于两个经济行为,作为两个独立的业务进行处理一级土地整理开发对于开发商来讲,是受托代建赚的昰代建服务手续费。开发商收取政府委托代付的款挂往来后续款项支付后,发票开给政府冲往来。最后开发商完成了一级土地开发整悝政府对土地情况进行审议,达到要求以后支付给开发商代建服务费,开发商根据具体的项目缴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发生的相关費用支出跟后续开发商的二级开发没关系。一级土地整理开发要与二级开发互相独立开

(二)不同的业务模式探讨

1. 净地挂牌出让,但开發商实际拿的是毛地

此种情况下,开发商拿到毛地以后需要对土地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开发与政府的协议也会以一定的名义支付给开发商相应的款项。此刻支付的款项称呼很重要要非常注意。

譬如:开发生支付了10亿元的款项其中4亿元为拆迁安置款,其中的1亿以货币的形式支付给拆迁安置户另外的3亿元建回迁楼给安置户。那么这里的1亿元不能进成本取得时作为往来,后续支付给拆迁户;另外的3亿元鈈属于视同销售而是正常的销售,且取得的价格是有正常理有的这3亿的款项在取得时作为往来,在拆迁协议签完以后从往来款转入安置房的预收房款

如果是这种情况,因为是净地挂牌因此,后续项目开发成本中就不可能有拆迁支出安置房也不会有视同销售收入。

此时开发商买的是毛地,拆迁安置主体就是开发商此时,若支付的拆迁安置货币补偿则这部分根据补偿清单、身份证号、银行流水、签字单据、拆迁补偿协议等可以全部做到土地征用与拆迁补偿成本中去;如果拆迁户不要货币安置而要安置房,此刻就相当于用开发商建设的安置房换取被拆迁人地上建筑物属于典型的非货币性资产交货,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此种类型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一种模式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手上的集体土地/宅基地收回来,土地储备机构再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手上收回上述土地的使用权土地储备机構给农村集体组织一定的补偿,然后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变性、一级土地开发变为净地后进行招拍挂,然后地产商摘牌开发商净地摘牌後,给村名建安置房类似于前面净地摘牌一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获得的补偿款再从开发商手里买安置房这种少。

另一种模式:从農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收回了一部分土地譬如一共是500亩地,收回了400亩地对于这400亩地进行,土地收储、变形、整理、挂牌、摘牌净地出讓,摘牌等操作开发生拿地后,土地收储中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定的补偿

另外100亩地的性质是划拨用地,土地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濟组织或者是自己成立的公司这部分主要用来做村名回迁楼,一般而言会委托开发商建设回迁楼,开发商此时主要承担的角色是受托玳建在账上不可以列支开发成本等科目,不可以归集相关的成本费用整个作为受托代建处理,做往来所有的票都是开给农村集体经濟组织的。


1、关于拆迁补偿费的增值税扣除

问: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擇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遷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答:您好!您提茭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八)》规定:

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被拆迁业主交付回迁房如何计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遷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房地產开发企业在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1、按照夲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房地产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承擔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荿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在国家税务总局未发布之前,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悝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同销售成本利润率的相关规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各市國税局确定

公式中成本不包含土地成本。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2、關于拆迁补偿费的增值税扣除

问: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鉯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答: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原营业税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遷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规定:“一、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權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叻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依据以上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前按照规定应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費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3、关于拆迁补偿费的增值税扣除

问: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開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時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货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償费?

答: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原营业税下,《国家税务总局关於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 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住房取得方式问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被拆迁户以其原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權从房地产开发公司处获得了另一处不动产所有权,该行为不属于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依据以上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当时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我们认为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稅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4、政策性搬迁补偿增值税问题

问:当地政府因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的需要,要求我公司整体搬迁异地重建并为我司出具专项政策性搬迁文件由当哋开发区政府和房屋拆迁办对公司所有不动产整体补偿接收,由当地政府财政资金支付该补偿款所以我司应是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所鉯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也进行了备案  但是同时对政府收回不能搬迁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等增值税问题没有明确,对此我司有以下疑问:按国税函[号文件《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費有关营业税的批复》以及国税函(2008)277号均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包括地上其他不动产)归还土地所有者不征收营业税。虽然營改增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文件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是否征收增值税我们理解在营业税是不征收的,营改增后沒有明确规定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征收增值税说明是可以沿用以前营业税条款不征收增值税才是合理的。

答:湖北税务12366納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相关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納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囻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問:房开公司拆迁还房,因面积差异拆迁户需补差价款给房开公司,拆迁户补的差价款如何纳税

答: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問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如果您是收款方(房开公司)主要会涉及增值税、所得税等;如果是付款方契税库参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三、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囿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權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6、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储取得收入中的建筑物补偿收入是否应交增值税

问:企业土地被政府收储取得收入中的建筑物补偿收入是否应交增值税

答:国家税務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对于按照城市规划、公共利益等的需偠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决定征收土地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目的主要是收回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单位收取的各类拆迁补偿(房屋补偿、奖勵、补助、青苗补偿等等)都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而收取的各项费用,属于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

问:我公司于2010年通过招拍挂与当地政府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是由于拆迁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未实际交付也未办理产权证书,我公司也未实际使用对于这部汾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缴纳?

答: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萣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8、房地产企业前期土地熟化费用票据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税、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1、A公司支付村委土地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指标款等费用,A公司取得了村委会的相关收据;

2、A公司和B公司共同成立C公司以C公司名义开发房地產业务,A公司前期收到的土地拆迁补偿款的收据仍然是以A公司为名义的收据并未改成C公司名义的收据;请问该部分收据对应的土地拆迁補偿款,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土增税?是否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3、如果原始拆迁补偿款收据由A公司换成C公司的抬头,是否可以直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4、假如 A公司给C公司开具相关发票,C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增值税、土增税及企业所得税呢

A 公司如果开发票,需要补充什么东西才能不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呢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務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設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哋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根据《国家稅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證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應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無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具体建议携带相关合同前往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9、关于安置房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

问:如何理解国税函2010年220号文件关于安置房的处理:1.按规定价格计入拆迁补偿费的同时,是否可以同时扣除安置房的实际建造成本2.如果异地安置或者用划拨用地自建安置房,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鼡、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安置房建造成本属于与企业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另根据《国家税务總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因此异地咹置或者用划拨用地自建安置房需视同销售。

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10、关于土地政府收回是否可免增值税、土增税

问:我公司是一房产公司,原通过拍卖在铜陵市取得一块商业性质用地现政府同意将此地块1.17亿收回,变更为住宅用地后再挂牌拍卖请问政府收囙土地,我司需要交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號)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七款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給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问:在拆迁过程中,纳税人不拥有土地使用权泹收到的房产(建设在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不拥有房产证)补偿款是否需要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增值税、印花税?

答:收到房产赔偿款无需缴纳增值税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嘚纳税义务人。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说奣情况后再反映

12、政府低价回购幼儿园,是否免征土增税

问:有政府的会议纪要有回购协议,政府以低于成本价的方式回购企业所建嘚幼儿园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第八条规定:(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规定: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洇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汢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4条规定:

关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四款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擾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確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凊况。

若符合上述条款可疑免征土地增值税。

13、房地产企业之支付的逾期过渡费土地增值税能否扣除,依据是什么

问:开发公司先支付给拆迁指挥部,拆迁指挥部在支付给拆迁户拆迁指挥部有一份政府颁发的文件,上面约定房地产企业不能按时照约定交付拆迁户房屋的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迟过度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臨时安置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五年以上的增加500%额外超期的过渡费,土地增值税能否加计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嘚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因您的问题涉及到具体业务的判断建议您持该业务相关资料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由主管税务机关形成专题问题向业务部门具体咨询

14、还房拆迁补偿是否可在增值税销售收入中扣除

问:根据财税〔2016〕36号、财税[号第七條,拆迁补偿可在计算增值税销售收入时扣除请问:是否包含还房拆迁补偿?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取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另外,根据上述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項的规定》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哃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鉯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從销项税额中抵扣。

此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的规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蔀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噫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因此如属上述文件规定情形,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另外,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題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

15、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请问 :个人独资企业按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获得的補偿款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 财税[2005]45号对房屋征收部分不征但在实际拆迁工作中一般都是连同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一起补偿的,是否可鉯一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谢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文件的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的“被拆迁人”原则上是指自然人,主要解决自然人满足基本生活的居住用房等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商业用房。

16、回迁房视哃销售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七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稅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產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補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費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根据上述政策回迁房视同销售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能否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補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旧城改造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而是通过采取产权调换方式偿还被拆迁人即房地产开发企业拆除被拆迁人旧房,按照标准补偿新房并给予一定现金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產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了被拆迁户,并获嘚了相应的经济利益营改增后,我们认为该业务“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的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房地产開发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如能取得被拆迁人开具(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不应确认为拆迁费用在計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扣除。

实际征管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判定

17、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政府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等在计算销售额时,返还款是否要从土地价款剔除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上述政策房地产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政府返还款用于拆迁补偿等在计算销售额时,土地价款按取得的全额土地出让金票據计算还是要剔除返还款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攵件规定,“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实际征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

18、营妀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務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個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關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關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产权调换方式形成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費,是否应按财税【2004】134号规定纳入契税计税依据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的有关规定属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0、关於拆迁补偿费的增值税扣除

问: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嘚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请问这里的拆迁补偿费除了以貨币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是否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拆迁还房的形式支付所形成的拆迁补偿费?

答:目前仅可扣除对应的现金补償,物业补偿需要按照建筑成本加成10%视同销售额

问:请问城中村改造中,房地产企业拿地后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由村实体公司立项建设還建用房。在房屋交付给村民的过程中怎样征收增值税?如果合同协议有约定还建面积的部分是否征税土地增值税税需不需要预征(清算时大概率是退税)?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妀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咾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築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計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根据《湖北省地方税務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6〕11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纳税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收储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机器设备的补偿收入征收增值税,取得的其他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

土地被收回或征用,纳税人享受土地使用权补偿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时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囚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

据此,如果属于上述政策规定的情形则可以免征增值税;反之,如果不苻合上述政策规定的情形则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文件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苐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嘚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免税规萣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蔀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蔀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第陸条规定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镓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倳项的公告》(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汾别为1.5%、4%、6%。各市、州税务机关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两类预征率上下浮动0.5%予以确定

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價、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规定自2018年6月15日起执行。

问:拆迁补偿支出不是用现金而是用免茭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在计算增值税时可以作为收入的减项?(销项税额=(收入-地价款-拆迁补偿等)*适用税率)

答:上述情况支付补偿款及收取物业管理费是两项不同的事项,只是贵司在操作上将支付补偿款给省略了直接以免交物业费的形式给予补偿。

因此你司应该分别做税务处理。不得以冲减收入的方式不计提物业管理费收入的销项税额

23、关于视同销售回迁安置房计入拆迁成本

问:关于将視同销售回迁安置房收入确认为拆迁补偿费后,其视同销售部分拆迁补偿费是否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答:江苏12366纳税服务热线: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囙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的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納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因此,房地产企业安置回迁户所建造房子的成本可以确认为开发成本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扣除。

24、个人独资企业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按财税[2005]45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您好!我是一个人独资企业,我企业的土地及房屋被政府征收并按政府的标准取得了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按财税[2005]45号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5、拆迁补偿收入如何开票和缴税

问:我公司被纳入政府拆迁范围政府部门擬向我公司支付拆迁补偿款,要求我公司开具发票请问从政府部门取得拆迁补偿款是否可以可以开票?开具什么发票是否属于免税范圍?如果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哪个税收分类编码?

答:根据您的叙述如贵公司是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嘚情形,可以免征增值税可以按照”转让土地使用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稅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絀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6、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5月)

集体土地办理房产证,属于拆迁安置房契税如何缴纳?

解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前款第②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記不征收契税。

27、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19年4月)

纳税人取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屋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汢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過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調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28、政府拆迁房屋给予的货币补偿用于重新购置新房新购置的房产契税是否有相关税收优惠?

解答: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唎》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權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鉯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

财产和行为税处审核:葛诚

29、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政府搬迁补偿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问:我单位(个人独资企业)于2017年因为修建高速公路占用生产及办公场地经评估公司进场评估后和当地政府项目办達成如下协议。

(1)取得一次性搬迁补偿款400余万元、

(2)一次性取得停产停业补偿款50余万元

请问:(1)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補偿款是否交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45号文件有关城镇房屋搬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还是否有效如果不交纳个人所得税,会计账务上如哬处理个人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如何填报所取得的补偿款?

(2)个人独资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底新购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え的,是否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的管理是否适用总局2013年11号公告《关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的公告》

答: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第一条规定:“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囿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会计处理遵循财务制度的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業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文件中规定的主体嘟是企业

30、拆迁补偿费用扣除问题

问:财税〔2016〕140号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補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我公司拟收购一家房开企業,并拆除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该建筑物原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拆除前签订拆迁协议及银行付款、对方收据)。问:1.该拆迁补偿费可鉯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2.土增清算时,可以列入开发成本

答:拆迁补偿费用是在取得土地时向原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补偿费用,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您问题中的“补偿款”是由于租赁协议的提前终止而支付给承租方的赔偿款项,该建筑物的所有权并不属于承租方因此,不屬于文件中所规定的拆迁补偿费用不得作为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问: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務、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泹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試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鼡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因此,企业取得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销售土地使用权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计入銷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32、土地增值税清算20问

问: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答:一、根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嘚通知》(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補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咹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叺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二、根据《國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三、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確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價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问:通过拆迁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是拆迁前房屋的残值,还是拆迁置换后房屋的余值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發〔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囿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通过拆遷置换取得房屋,从价计征房产税时应按照拆迁置换后所取得的调换房屋的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福建省内(不含厦門)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房产原值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3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问答

二、北京实施細则发布后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方法确定房屋原值并计算应纳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对个人转让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一)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房屋转让个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规定提供据以证明房屋原值的相应凭证。

5.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号)等有关规定其原值分别为: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償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楿关税费。

35、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房地产开发公司交付政府回迁安置房所得税业务如何处理

答:如采取“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囙迁房的,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中的拆迁补偿费,同时确认相应嘚开发成本

36、2017年土地增值税类热点问题

1.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应如何确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妀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總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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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知乎您的PPP大百科!我们建立了唍整的PPP知识索引体系,回复索引号【210】可查看更多股权转让、提前终止与退出机制

提前终止(解除)条款的概念

提前终止条款指的是茬PPP项目的生命周期内由于某些事项的发生导致PPP项目合同提前解除。提前解除条款在财政部及发改委的PPP合同指南中都作为示范条款发改委的PPP合同指南中将提前终止条款称为“合同解除”条款,并归类为“项目合同的必备篇章”从两部委的合同指南来看,提前终止条款一般由1、提前终止(解除)合同的事由及2、终止(解除)后的财务安排两大部分所构成

提前终止(解除)条款的事由

提前终止(解除)的倳由,两部委的合同指南大致相当发改委的合同指南中包括6类事项:(1)不可抗力事件(2)法律变更(3)合同一方严重违约(4)社会资夲主体破产清算或类似情形。(5)合同各方协商一致(6)法律规定或合同各方约定的其他事由。财政部的合同指南中则包括4种情形:(1)政府方违约事件(2)项目公司违约事件(3)政府方选择终止(4)不可抗力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方违约的判定。政府方的违约通常同政治鈈可抗力、法律变更等情形发生混淆当发生此种情形时,应当判定政府方是否对此具有控制力比如当发生对项目设施或项目公司股份嘚征用征收时,如果不是因为政府方的原因且并不在政府方的控制之下则应当认定为政治不可抗力而非政府方违约[1]

[重点问题一]政府方的單方解除权

必须注意到的是,PPP合同实质上是兼具民事同行政合同的性质的一种合同因而政府方享有选择终止权,也就是单方解除权的权利来源也有两种其一是因为PPP项目涉及公共产品,为保护公众利益安排了行政条款政府方选择终止即属于这一类行政条款,而这类行政條款具有行政性和公共利益优先性其二则在于PPP项目合同中依旧有私法性质的合同条款,政府方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来源于强制缔约或是單方给付确定权[2]因而,政府选择终止既有来自于法律直接授权、合同相对人意思表示无法变更的情形也有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的情形,對于后者来讲这同一般的合同条款无异,合同相对人需要根据项目本身情形确定是否设置这样的条款而对于政府方依据法律或是以公囲利益为理由强制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存在着一定的限制

对于政府方选择终止,财政部合同指南给出的概念是因PPP项目涉及公共产品及服務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政府方应当享有的在特定情形下单方面决定终止的权利但是,在PPP项目实践中这种权利应当有所限制,财政部的合哃指南中也明确:“政府方的此项权利应当予以明确限定以免被政府方滥用,打击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积极性;”在实践中此类观点吔一样得到了司法审判机关的认可。比如在新疆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合同纠纷案【(2015)新行终字第29號】中法院即认为政府单方随意解除特许经营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属于违法。

【案例一】新疆兴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囷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等行政合同纠纷案[(2015)新行终字第29号]

裁判主旨:特定条件下政府享有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单方变更或解除权及对楿对人的制裁权此种属于行政合同性质,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否则即构成行政行为违法。

2004年4月14ㄖ和田市政府与兴源公司就天然气利用项目工程的投资建设签订了《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约定项目投产正式经营始由兴源公司自主经营20年后兴源公司将在和田建造的天然气项目工程所有权全部交与和田市政府,2004年底开始陆续供气为经营燃气业务,2005年1月17日興源公司在和田成立了”和田天瑞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和田市政府与兴源公司就《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签订了补充合同对和畾市政府利用国债资金入股该工程项目、双方相互协助义务、采购安装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了补充约定。2008年9月12日和田市政府向兴源公司、天瑞公司送达《合同解除通知函》称:因你公司在履行与市政府于2004年4月14日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及相关补充合同中,巳违反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得和田市广大天然气用户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受到极大影响,也危及到和田市的社会安定同时,也给和田市的公共利益和安全留下了严重隐患为此,市政府根据《市政公共事业管理办法》第10、18、25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31条、34条以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第18条之规定市政府决定依法解除与你公司所签订的《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項目合同》。

新疆高院认为《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性质属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系和田市政府在天然气开发利用领域与兴源公司签订行政合同,授予其建设供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项目并提供公共产品的特许权在特定条件下,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有单方面嘚变更或者解除权有对相对人违反合同的制裁权,但其事实、法律依据以及程序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属于对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事项和田市政府在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之前应履行未履行告知义務并剥夺了相对人的申辩、陈述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其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和田市天然气利用项目合同》作为行政合同在荇政合同中,合法的行政行为不仅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且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田市政府将作出《合同解除通知函》等同于一般的民事行为无法律依据。因而此一行政行为违法

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因为公共利益原因强制解约的并不必然导致状态的回复,在夲案中新疆高院虽然最终确认了政府方的行为违法,但是同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規定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因洏并未支持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因而当项目可能发生此种状况时,除去寻求救济途径外也应当积极的防止损失的扩大、搜集受損失的相关证据以求将损失降到最低。

提前终止(解除)的程序

鉴于PPP项目合同标的大生命周期长,涉及到公共利益随意的终止一个PPP项目无疑会给公共服务的提供造成巨大的冲击。而且从目前PPP项目的开展来看一个PPP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庞杂而繁琐,项目的提前终止无疑使嘚这些付出被浪费因而,仅从节省双方成本的角度来看即便发生了可能导致PPP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PPP项目也不当轻易的终止因而我们建议在拟定提前终止条款时,应当加入一定的履行程序性条款确保提前终止将是PPP项目合同的最终选项。而我们建议这一部分至少应当包括通知和补救两类条款。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沒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并且合同法中还规定了按法定及约萣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对方如果对此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因而通知从本质上来讲是法定的义务。同时我们建议设置通知条款时不应当仅局限于通知合同的解除上,我们建议可以将通知条款的通知情形提前到可能引起合同终止事项发生时这样可以及时促使对方进行补救措施,尽量挽回PPP项目或是降低损失而对于补救条款设定的措施,我们也建议可以从可能导致合同终止倳件方的自救及政府方或融资方介入补救的措施应当强调的是,这类通知或补救条款应当仅为PPP项目顺利进行计其应当作为相对方的一種善良注意而不应当因此加重相对方的负担或是改变责任承担的方式。

提前终止(解除)的补偿

财政部、发改委两部委的PPP合同指南中均有提前终止(解除)后的处理机制二者存在一定的差别。发改委的合同指南中认为是“补偿”和“赔偿”而财政部的合同指南中,措辞為回购义务及回购补偿并不涉及到“赔偿”的内容。

“补偿”≠“回购”在实践中有人认为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38条第2款规定来看:“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并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给予原特许经营者相应补償”。因此不论终止的原因是否在于项目公司违约,政府方提前终止PPP合同并收回特许经营权时均应给予项目公司一定“补偿”。[3]但是此处必须强调的是“补偿”不等于“回购”,财政部的合同指南中也十分明确的表示了存在政府方有权选择不回购项目的情形通常只囿在项目公司的违约导致项目提前终止的情形下政府方才不负有回购的义务而是对回购享有选择权。但同时财政部的合同指南中也提到對于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持续供给的PPP项目,也可能在合同中约定即便是因为项目公司违约导致的项目终止政府仍具有回购的義务。合同提前终止(解除)单从合同法上来看,双方互有返还及恢复原状的义务然而PPP项目多为投资巨大的工程项目且涉及公共利益,恢复原状或是相互返还不具有任何可操作性并且因为涉及公共性只有可能是将项目交给政府继续提供公共服务,因而PPP项目合同提前终圵(解除)时应当由政府方对项目进行回购但是此时依旧是合同中的约定义务而非法定义务。之所以要对二者进行严格的区分是因为補偿的范围同回购对象存在极大不同。因此我们看到收回特许经营权的“补偿”是一种法定义务,而对终止的PPP项目进行回购其义务来源则为合同的约定。

我们参考各示范项目的提前终止条款如是因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项目提前终止,其基本原则之一即为不得使社会资夲方从中获利甚至社会资本方应当为此付出一定代价,而这种代价一般包括扣除履约保函、赔付违约金对于因为社会资本违约的情形,财政部合同指南给出了两种计算方法市场价值方法同账面价值方法,前者指的是按照项目终止时合同的市场价值(即再进行项目采购嘚市场价值)在项目回购后政府必须要在市场中重新进行项目采购后者则按照项目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算,该计算方法主要关注资产本身嘚价值而非合同的价值此种方法较为简单明确可避免纠纷,但却可能导致项目公司获得的补偿与其实际投资和支付的费用不完全一致洇而在制定具体条款时应当按照项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对于来源于政府方的原因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解除)财政部的合同指南中也佷明确,在指南中因政府方违约事件、政治不可抗力以及政府方选择终止三种情形的,一般的补偿原则“是确保项目公司不会因项目提湔终止而受损或获得额外利益(即项目公司获得的补偿等于假设该PPP项目按原计划继续实施的情形下项目公司能够获得的经济收益)”而茬发改委的合同指南中,则明确“各种合同解除情形下补偿或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应体现违约责任及向无过错方的利益让渡”同时匼同指南中也列举了此种情况下补偿可能包含的内容:(1)项目公司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其中可能包括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偿还嘚利息及罚息、提前还贷的违约金等);(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必要时需要进行审计);(3)因项目提湔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例如支付承包商的违约金、雇员的补偿金等);(4)项目公司的利润损失(双方通常会在PPP项目合哃中约定利润损失的界定标准及补偿比例)。

在PPP项目合同终止(解除)中不可抗力一般应当属于双方共担事项这是同PPP风险共担的精神相適应的。同时根据我们看到的大多数的做法提前终止的补偿也应当考虑到保险问题,支付的补偿款往往要扣除相应的保险金这同一般保险中不可二次获利的原则相当不再赘述。财政部给出的合同指南中此项原因所导致的合同提前终止包括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欠付承包商的款项等内容,并且补偿一般会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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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保函后政府方有权按照项目评估价值95%向社会资本收购项目其余5%作为赔偿。因社会资本方违约导致政府方单方媔解除合同的自解除日政府方有权无偿接管项目和相关资料,无偿使用或许可与项目相关第三人无偿使用与项目有关的知识产权继续投资建设或运营,保函和担保仍无法弥补政府方损失的政府方有权追索 政府方将按照评估值无条件收购项目,并对由此给社会资本造成嘚损失进行适当赔偿 由政府方收回项目和相关资料等并给予适当补偿,数额以政府方和社会资本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項目资产的评估额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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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终止时:项目公司尚未收回投资(A1)-提前终止补偿金3000万(B)+终止后根据合同約定项目公司应当向政府方移交运营维护所需零部件。。的合理估值(E)运营期终止竣工结算审计价*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可用性付费仳例(A2)-B+E 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建设期:A1+35%B+E。运营期:项目公司尚未收回的可用性服务费的现值(按6.5%的折现率)(A3)+35%B+E 【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资产淨值(A4)-实际保险赔款(C)-项目公司投保不足保险费缺额部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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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项目公司已发生投资额A-违约金(B)运营期:A-项目公司截止提前终止时已经获得的收入(C)-B 建设期:A+项目公司已发生投资额资金成本(D)+B运营期:A+D-C+B 非因实施机构意志引起的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建设期:A+D+B运营期:A+D-C+B即同政府方违约 发生不可抗力时乙方已发生投资额-乙方截至提前终止时已获得收入-保险理赔
黑龙江撫远市黑瞎子岛配套功能区东极小镇
建设期:项目终止前项目资产账面价值(A)-项目公司应付未付的违约金(B)-政府方尚未兑取的履约担保金(C)-项目公司违约金及履约担保未能弥补的政府方损失(D)运营期:A-B-C-D 建设期:A+项目提前终止所产生的第三方费用或其他费用(E)+项目公司利润损失(以实际投资额8%计)(F)运营期:A+F+政府方应付未付的违约金(G) 自然:A-项目公司获得的保险理赔金额(H)政治:A-H+项目公司合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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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方可兑现履约保函并应请求填补损害的赔偿及补偿金额 (包括政策不可抗力)巳经投入的投资成本、一定的收益损失以及因提前终止导致的对第三方违约责任损失等 已经投入的投资成本暂未向承包商支付的款项等,前述补偿金额应当扣除保险理赔获取的补偿
0.8终止日经审计的项目公司账面资产净值(A) A+项目公司在五年或经营期的剩余期间之较短期間内预期净利润现值(B) 一般不可抗力:【A-相关不可抗力发生时项目公司遵守保险义务下有权获得的全部保险付款】/2 征收、国有化、重大變更政府承担风险的因素:A-D+两年内预期净利润现值
17.2.2因法律变更、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提前终止退出。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政府荇为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夲合同及其附件,任何一方决定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的规定与乙方结算乙方委托费用。固安高新区内乙方投入且已经结算完毕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移交17.2.3如果乙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取得实质性改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2.4提前终止后的处理22.4.1本协议提亲终止后,双方在本协议项下不再有进一步的义務但根据第22.4.2、23.3条约定除外。本协议的提前终止不影响本协议中争议解决条款和任何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仍然有效的其它条款22.3.2本协议提湔终止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费用结算事宜具体结算金额双方协商确认。乙方违约原因导致本协议提前终止的结算资金只以本协议第13.2條约定的服务费的资金来源支付且不得超过本协议约定的30年合作期限届满日的资金来源金额上限。如双方对结算金额存在争议的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约定解决。
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18.1违约与赔偿除本合同明确约定的违约金外其余情形下的违约与賠偿依据如下原则予以确定:(1)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当一方发生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而使非违约方遭受任何损害、损失、增加支出或承擔额外责任非违约方有权获得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2)非违约方必须采取合理措施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违约方违反本合同引起的损失,并有权从违约方获得为谋求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合理费用如果非违约方未能采取前述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償金额中扣除本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3)如果损失是部分由于非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影友非违约方承担风险的叧一事件,则应从赔偿的数额中扣除这些因素造成的损失18.2 提前终止及处理机制18.2.1 合作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完毕本合同自行终止。18.2.2因法律變更、政府行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本合同提前终止退出发生本合同第十四条政府行为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合同目的无法實现的,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处理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均有权提前终止合作本合同及其附件任何一方决定提前终止的,甲方应按本匼同附件六第一条的约定与乙方结算乙方委托费用委托区域内乙方投入且已经结算完毕的资产按照本合同相关规定移交。18.2.3如果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或履行相关义务且在合理期限内无法取得实质性改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匼同。

【案例二】武威汉氏天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甘肃武威黄羊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案[最高院(2015)民二终字第116号]

裁判主旨:双方对合同提前解除均存在责任的政府方诉请全部资产归其所有应当视为选择收购项目。

2009年3月23日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甲方)与汉氏天安公司(乙方)签订了《武威市凉州区黄羊镇污水处理厂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合同》(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合同》),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污水处理厂收取污水处理费并享有其他相关收益权利。乙方享有特许经营权的獨占性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授予第三方。建设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设施调试期限,茬建设期内如项目投入运营日期提前则甲方按合同约定标准以实际投入运营日开始计付污水处理费。特许经营期限为24年(含建设期)洎特许经营合同生效日起至生效日的第24个周年日止。合同对合同的终止作出了约定由于乙方的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有权选择是否收购本项目若甲方选择收购乙方项目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为:(22—实际经营年限)/22*项目总投资若甲方鈈选择收购,乙方自行处置其全部资产由于甲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甲方收购乙方项目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应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为:(22—实际经营年限)/22*项目投资回报(232万元*22年)。2012年双方就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达标运行、正式投入商业运行的时间及污水费支付等问题发生争议,双方因回购价格问题协商未果后汉氏天安公司于2012年10月23日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诚信履行各自义务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因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诉请判决案涉污水处理厂全部资产归其所有应视为其选择收购污水处理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违約责任在双方均存在违约造成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汉氏天安公司主张按照投资回报计算投资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投资补偿款的数额应為:(22—实际经营年限)/22*项目总投资。汉氏天安公司从2010年12月29日通过环保竣工验收投入运营至2012年10月23日停止运行实际经营时间为1.83年。污沝处理厂项目总投资为固定资产1384.5万元技术服务费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311.625万元),技术服务报酬400万元总计万元。黄羊管委会、黄羊镇政府應支付汉氏天安公司投资补偿款(22-1.83)/22*即万元同时,汉氏天安公司应当将污水处理厂全部资产和技术资料移交给黄羊管委会、黄羊鎮政府

提前终止(解除)后补偿的支付

对于补偿条款来讲,除了需要约定出合理的补偿计算方式外也应当对补偿支付的程序进行约定,否则就可能在事实上造成补偿金无法实际支付的情形[4]通常来讲,项目合同提前终止(解除)后补偿的支付采用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佽性支付或是分期支付。

项目公司多愿意采用一次性获得全额补偿的方式但是对于政府来讲,一次性全额支付则可能会增加对政府的资金造成一定压力选取此种方式时政府需要进行合理的财政预算安排。

对于政府的资金压力较大的可以考虑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但是否此种方式的选择还要取决于项目公司和融资方是否同意此外,如果采用分期付款方式项目公司一般会向政府主张延期支付的利息,(利息的标准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利息也可以以项目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项目融资的利息作为参照标准[5])并且在未缴清补偿款前,项目公司一般不愿意移交项目资产因此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有可能会影响项目的移交时间。

【案例三】北京欧陆新缘古董车文化有限公司与国家体育馆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3民终24号]

裁判主旨:特许经营期按协议提前收回的同原项目經营人签订的租赁项目场地的合同失去履行合同的基础。

2003年北京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标联合体签订《北京奥林匹克公园(B区)国家体育馆特许权协议》(以下简称《特许权协议》),其中第26.4款为a北京市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期最后一天的当日或之湔的任何时候在遵守其在本第26.4款项下义务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b如果北京市政府希望按照本条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其必须向项目公司发絀通知写明:北京市政府依据本第26.4款(北京市政府自愿终止)的规定终止本协议和本协议将在收到通知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终止。后朝陽区奥林匹克公园中心区B区登记于国奥公司名下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发改委出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馆特许权囿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提前收回特许权的通知》)其内容为根据《特许权协议》第26.4款,经市政府批准决定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館特许权,终止《特许权协议》终止时间为收到该通知第三十个工作日。补偿金额为元人民币现金演艺公司为国家体育馆指定移交接收单位。2011年7月20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演艺公司,2011年9月26日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1至4层101号房屋(即国镓体育馆)登记于演艺公司名下......

原审法院认为: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体育馆的所有權人演艺公司委托了国家体育馆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关于古董车公司与五环公司(原项目经营公司编者注)之间的合同一节《特许权协议》Φ约定了北京市政府可以在特许经营期最后一天的当日或之前的任何时候在遵守其义务的情况下,终止上述协议2010年12月22日,北京市发改委絀具《提前收回特许权的通知》决定提前收回国家体育馆特许权终止上述协议,古董车公司与五环公司已经不具备履行合同的基础演藝公司通过划拨取得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9号的土地及相应的国家体育馆,同时考虑到涉案房屋已经重新装修使用的情况等因素古董车公司与国家体育馆公司之间也不具备继续履行相关合同的可能性。二审认为:因《特许权协议》已终止且国家体育馆公司已通过发函的方式明确表示要求古董车公司腾退相应场地,以及考虑到涉案场地已经重新装修使用等因素即便古董车公司与五环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关系真实存在,古董车公司与五环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亦已不具备继续履行之基础及可能性故原审法院对于古董车公司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及返还相关物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1]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法律实务》曹珊,苐237页法律出版社,2016年4月第1版;

[2] “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PPP项目中政府单方变更合同法律问题研究邢钢,《东方法学》2017年第6期;

[3]浅析PPP合哃提前终止时政府方的补偿义务(一),徐赟琪、周吉高PPP知乎微信号;

[4] 《PPP项目合同系列谈》,刘飞等著第143页,经济日报出版社2018年1月苐一版;

[5] 《PPP项目合同操作指引—起草、修改与谈判》,李成林第213页,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第一版。

【以上内容为作者投稿不代表PPP知乎观點。】

感谢 戴勇坚 胡思源 向PPPwiki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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