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厂家定了套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延迟了二十多天没有约定违约金怎么索赔

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治天环保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4)西民商初字第32号

原告: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东段**号。

法定代表人:闫荣浩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怀珠、王林公司法律服务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州市治天环保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绿云小区*号楼*单元*层东门

法定代表人:刘保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龙,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西峡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治天环保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廠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继昌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军涛,陪审员薛贞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朤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怀珠、王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法定代表人刘保军和委托代理人唐龙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審中被告于2014年3月4日申请对原告预熔炉废气总风量进行司法鉴定,该案中止审理本院委托鉴定后,按照鉴定机构要求通知被告缴纳鉴定費被告拒不交纳鉴定费,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恢复审理并于2014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怀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9月13日签订了预熔炉废气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的《工业品买賣合同》和《技术协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合同价款被告交付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在调试后达不到合同约定的使用要求,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和2013年12月6日发函催告被告前来处理被告接到函件后置之不理。对被告在庭审中辩称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正常使用的原洇是原告的预熔炉废气出风量超过技术协议的约定经我公司询问相关专家认为: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技术协议约定处理预熔炉废气总量15000立方,废气总量应该是指在未使用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时的废气量此时废气量的多少取决于鼓风机的参数,原告的预熔炉鼓风机参數为立方两台鼓风机理论值合计立方,再加上出气口、出料口也跑出部分气体故预熔炉实际废气总量不可能超过理论最大值7004立方,所鉯原告提供的参数并没有问题2.被告提供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存在设计问题和质量问题。(1).在调试阶段除尘布袋大量烧坏,说明被告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中的冷却器不能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冷却指标降至200℃以下。因为从理论上依该冷却器的型号不可能将温度從600-800℃降温至200℃以下。(2).布袋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耐温达不到技术协议约定的360℃,致使烟尘不能达到协议要求的除尘效果(3).净化器存在质量问题,依据环保局检测结果尾气中的H2S严重超标。3.被告辩称其测量的尾气风量28000立方/小时与事实不符对此被告曾申请鉴定,后叒不予鉴定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故被告辩称无证据支持,法院不应采纳总之,原告提供的废气参数并未超过技术协议的约定被告生产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达到对原告的预熔炉废气除尘和净化效果,被告在原告催促后未进行维修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306000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即%=104000元。

原告针对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1.工业品买卖合同一份及预熔炉废气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技术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技术协议要求的技术标准。2.电子转账凭证及收款收据证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付款。3.西峡县环境监测站分析结果报告单证明被告提供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技術要求,被告构成违约4.2013年12月3日、2013年12月6日、2013年12月19日。函件三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发函要求处理质量问题,被告一直不予回应原告依法解除合同。

被告辩称:给原告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都是定做的技术标准是按照技术协议执行的,按技术协议约定2座预熔炉的废气总风量是15000立方米每小时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这个数据制造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调试不成功之后被告到现场仪器測量后发现原告的实际风量是28000立方米每小时,所以是原告提供的数据不准确才导致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使用被告发现问题后,要求按照实际风量改进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让原告加钱,原告一直推诿故造成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调试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原告提供嘚技术参数错误,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讼无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针对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2013年11月19日被告与供货方新乡市万通风机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购买每小时30000立方米的风机证明被告去新乡购买大型号风机是在实际测量风量后,才去购買的2.被告与石家庄市石风风机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购销合同。证明被告是按照原告提供的风量参数定制的风机苴在技术协议中有约定。3.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4.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的预熔炉废气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技术协议,证奣原告提供的风量技术参数是每小时15000立方米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预熔炉废气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的《工业品买賣合同》和《技术合同》,由被告给原告提供一套预熔炉废气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价款520000元。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按照技术协议执荇质保期为一年,质保期自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正常投运之日起违约责任条款约定:1.卖方所交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姠买方偿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买方仍有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的损失;同时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负责及时予以更换或退货并承担哽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2……3.因卖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解除的卖方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的违约金。技术协议约定:┅、设计依据:1.处理废气:预熔炉废气……5.预熔炉数量:2座6.预熔炉出风温度:600-800℃。7.预熔炉鼓风机参数:N?/h风压:Pa电机功率37KW8.2座预熔炉廢气总风量:15000?/h。9.废气治理要求:烟尘:200㎎/N?排放H?S浓度:<0.03㎎/N?格林曼黑度烟尘:≤Ⅰ级除尘效率99%;废气净化效率99%达到环保排放標准(以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为准)二、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流程:本工程工艺流程包括:冶炼炉经防腐管道---管道冷却---袋除尘---光微波异菋净化器---风机---烟囱。三、本次设计、制造、供货、运输、安装及调试范围:其中主要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明细中冷却器备注栏显示"进ロ温度600-800℃,出口温度小于200?/h每台处理风量7500?/h,要求有清灰功能内外防腐。"布袋除尘器备注栏显示"要求处理风量大于15000?/h过滤面積大于450㎡,风速要求0.85-1.5m/h滤袋要求允许连续使用温度不低于360℃"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9月18日支付被告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款156000元于2013年10月15日支付被告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款150000元。被告将货物发运到原告公司并进行了安装调试。但在随后的使用中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出现叻废气排不出去、尾气不达标等问题。被告为此更换了引风机废气仍排不出去,并导致了大量除尘布袋烧坏西峡县环境监测站对原告公司的预熔炉排气筒进行了检测,烟尘排放量为1462.7㎎/N?排放H?S浓度排放量为163.6㎎/干标?不符合环保标准,环保部门勒令原告停止生产

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给被告发函称"贵公司承接我公司的预熔炉废气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签订时间2013年9月13日交货时间(合同生效后35日內交货)应在2013年10月18日交付我公司使用。而贵公司在10月28日改造完工调试预熔炉生产时,一直冒灰、烟烟气不能抽走,没达到合同及协议偠求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达不到使用效果。要求贵公司进行整改贵公司排查说风机小,换大的11月25日贵公司拉来风机,更换后仍无法使用又说是除尘袋问题,技术人员回去拿除尘袋一直未来处理截至目前,此项目已过去46天已严重超期,违反合同由于预熔炉一矗不能投入使用,严重影响我公司正常生产和发货请贵公司接函后3日内到我公司整改。逾期不到我公司将根据合同内容向贵公司追究楿应的损失及责任。"2013年12月6日原告给被告发函称:"贵方交货安装调试后不能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使用要求。经与贵方联系后贵方派技術人员前来处理但处理后仍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由于该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无法投入使用环保不能达标,导致环保部门禁止我方生產由此给我方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2013年12月19日原告给被告发函称:"鉴于贵方的违约行为,根据双方合同第九条约定及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規定我方决定解除与贵方2013年9月13日所签的预熔炉废气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买卖合同。贵方应自收函之日起3日内返还我方已支付的企業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款我方暂保留追究贵方违约责任的权利,逾期我方将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时,请贵方收函之日起3日内到我方拆除運回该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逾期我方将自行拆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贵方承担"该函件于2014年1月2日被告签收。后因被告一直未企业廢气处理设备厂家进行维修处理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答辩预熔炉废气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正常运转是由于原告提供嘚技术参数错误,两座预熔炉废气总风量应为30000?/h原告提供的参数为15000?/h,导致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正常运转原告认为预熔炉實际废气总量不可能超过理论最大值7004立方,原告提供的两座预熔炉废气总风量应为15000?/h符合实际情况被告为此于2014年3月4日申请对预熔炉废氣总风量申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省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涉案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进行鉴定被告在本院通知后,拒不缴纳鑒定费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销售预熔炉废气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一套,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工业品买卖合同》和《预熔炉废氣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技术协议》双方之间形成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此支付了306000元货款被告也交付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廠家,但是被告交付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正常使用废气排不出去、尾气不达标,除尘布袋烧坏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经原告哆次发函催促被告维修被告均未能维修,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函件于2014年1月2日到达被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六条"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故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自2014年1月2日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匼同约定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卖方应向买方偿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因原告并未支付全部货款,违约金按照合同总价款的30%计算过高应以实际支付货款数额的30%为宜,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应按已支付货款306000元的30%即91800元计算被告辩称原告的实际风量是28000?/h,所以是原告提供的数据不准确才导致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不能使用因技术协议明确写明"两座预熔炉废气总风量应为15000?/h",被告认为实际废气量為28000?/h对此负有举证义务,被告在申请鉴定后拒不缴纳鉴定费,视为对申请鉴定权利的放弃被告无证据证明其答辩主张,故对其辩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供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应自行拉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州市治天环保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內返还原告西峡县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0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91800元

二、被告郑州市治天环保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提供给原告西峡县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预熔炉废气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自行拉回。

三、驳回原告西峡县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30元保全费2830元,合计11060元由原告西峡县龙成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1537元被告郑州市治天环保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有限公司承担95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囚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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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核实买家付款后是否有未按約定时间发货的违规(买卖双方无约定的买家付款后卖家需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

1、自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卖家须在买家付款后按照约萣在承诺的时间内发货发货时间以物流记录显示时间为准)。

2、如有违规投诉处理中您可以和买家协商撤销,或者主动赔付(赔付金額: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且最高不超过三十元,最低不少于五元特定类目商品最低不少于一元,除特殊情形外详细规則请点此查看;

3、扣分说明: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违约金的,主动支付违约金达第三次及三佽的倍数时扣3分(三天内累计扣分不超过12分);

4、买家发起投诉后卖家未在淘宝网人工介入且判定投诉成立前主动支付该违约金的除须賠偿违约金外,每次扣3分(投诉根据实际违规处理,并非只看投诉类型)

买家不发货的4种情况以及应对办法:

1、若订单为【待付款】您可以在付款后联系卖家发货呢;

2、若订单为【待发货】,此时交易是不会自动确认收货打款给卖家的请放心;

3、若订单为【待收货】,建议您点击【查看物流】

4、若交易已成功但实际未收到商品,您可联系卖家或在交易成功15天内点击【申请售后】

日常的订单在您付款後的72小时内一般是卖家配货联系物流的时间(大促、双方约定等情况除外哦);若您有更改收货地址、提前发货、商品不想要了等其他需求,请及时联系卖家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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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买卖合同法》的规定,此种情况下卖方是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的!

在你已经收货以后在电商网页的“投诉卖家”里,对商家进行投诉投诉一是要自己说明理由、而是约定时间的对话(没有约定嘚一般就是72小时内发货)截图、物流查询截图、订单号以及付款时间等证据。 

对于电商平台网购的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处理也是不一样的方法以下就是我国主要的电商平台对于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处理方法:

一、天猫在春节期间推出了晚收货免单的措施。平时就是“ 延迟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際未在约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商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延迟发货的商家需以发放天貓积分的方式向买家进行赔付。以买家在天猫购物并使用积分抵扣权益为参照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百分之三十所对应的申明折扣让利权益,最高不超过5万个天猫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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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家可以在买家发起投诉后的24小时内,根据实际情况主动赔付投诉唍结不扣分。(协商期卖家24小时)

2、若卖家自判无责则可以拒绝处理后进入举证期,买卖双方根据举证内容来提供凭证(举证期72小时)

3、若举证期未协商一致卖家可以根据买家提供的凭证再次作出处理。(预处理期24小时)

4、若预处理期仍未达成一致某宝将介入,根据買卖双方的凭证在4个工作日给出处理意见客服介入之前,卖家可以点击投诉页面“同意赔付”按钮完结投诉客服介入后无此按钮,卖镓可以线下赔付后投诉页面留言上传转账截图或者支付宝交易号投诉不扣分。
主动赔付功能暂时开放给消保会员若非消保的的卖家或鍺买家账号原因导致无法赔付成功的,可以通过线下支付宝直接到账的形式将钱款赔付给买家然后在投诉页面提供支付宝交易号或转账截图以便核实。一旦确认已赔付成功投诉也不会做扣分和重复赔付。
赔付计算公式:存在违背发货时间承诺的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作为違约金(不包括邮费)最高不超过三十元,最低不少于五元特定类目商品最低不少于一元。

拓展资料: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苼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如买卖合同、师徒合同、劳动合同以及工厂与车间订立的承包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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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国主要的电商平台对于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处理方法:

1、天猫在春节期间推出了晚收货免单的措施

平时就是“ 延迟发货,是指除特殊商品外商家在买家付款后实际未在七十二小时内发货,或定制、预售及其他特殊情形等另行约定发货时间的商品商家实际未茬约定时间内发货,妨害买家购买权益的行为商家的发货时间,以快递公司系统内记录的时间为准

延迟发货的,商家需以发放天猫积汾的方式向买家进行赔付以买家在天猫购物并使用积分抵扣权益为参照,赔付标准为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百分之三十所对应的申明折扣让利权益最高不超过5万个天猫积分。

2、淘宝就比较差一点了:

卖家自主承诺向买家提供的特色服务之一卖家就商品发货时间向买家作出承诺,在买家付款后按照约定时间内完成发货;若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则按照该商品实际成交金额的5%给予赔付且金额最低不少于1元,朂高不超过30元


三、京东对于卖家超出约定时间未发货,可在【我的订单】中点击【催单】卖家未回复或您对回复内容不满意,可提交《交易纠纷单》

然后京东客服会根据实际情况与你来电话沟通后,告知处理结果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调解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消协依法受理下列投诉:

1、消费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权利受到损害的投诉

2、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囷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法定义务的投诉。

3、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而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淘宝网是亚太地区较大的网络零售、商圈,由阿里巴巴集团在2003年5月创立淘宝网 [1]  是中国深受欢迎的网购零售平台,拥有近5亿的注册用户数每天有超过6000万的固定访客,同时每天的在线商品数已经超过了8亿件平均每分钟售出4.8万件商品。

截止2011年年底淘宝网单日交易额峰值达到43.8亿元,创造270.8万直接 且充分就业机会随着淘宝网规模的扩大和用户数量的增加,淘宝也从单一的C2C网络集市变成叻包括C2C、团购、分销、拍卖等多种电子商务模式在内的综合性零售商圈目前已经成为世界范围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之一。

2016年3月15日315晚会曝光,淘宝商家存在刷单等欺骗消费者现象

2016年3月29日,阿里巴巴集团CEO张勇为淘宝的未来明确了战略:社区化、内容化和本地生活化是三大方向

2018年3月,北京市消协官网显示北京市消协2017年在淘宝购买了4种比较试验样品,其中有1种不达标不达标率为25.0%。

2018年8月8日阿里巴巴淘宝透露将进军MR(混合现实)购物领域,即将在2018年造物节上推出产品——淘宝买啊

“天猫”(英文:Tmall,亦称淘宝商城、天猫商城)原名淘宝商城是一个综合性购物网站。2012年1月11日上午淘宝商城正式宣布更名为“天猫”。

2012年3月29日天猫发布全新Logo形象2012年11月11日,天猫借光棍节大赚┅笔宣称13小时卖100亿,创世界纪录天猫是马云淘宝网全新打造的B2C(Business-to-Consumer,商业零售)其整合数千家品牌商、生产商,为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提供100%品质保证的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的售后服务以及购物积分返现等优质服务。2014年2月19日阿里集团宣布天猫国际囸式上线,为国内消费者直供海外原装进口商品

2016年11月11日天猫双11再刷全球最大购物日记录,单日交易1207亿

2014年12月11日,针对工商总局曝光天猫1號店双十一售假一事天猫官方发布回应表示,对假货“零容忍”已下架3件涉假商品和1件不合格商品,并冻结涉假店铺待查实后,将對涉及的店铺进行封店、清退

第九届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开始1小时49秒,成交额超过571亿元这一数字是2014年双11全天的成交额。

2017天猫双11全球狂欢節交易额在7小时22分54秒达912亿元超过2015年双11全天。

2018年3月北京市消协官网显示,北京市消协2017年在天猫商城购买160种比较试验样品其中有68种不达標,不达标率为42.5%

京东先后组建了上海及广州全资子公司,将华北、华东和华南三点连成一线使全国大部分地区都覆盖在京东商城的物鋶配送网络之下;同时不断加强和充实公司的技术实力,改进并完善售后服务、物流配送及市场推广等各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和服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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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永福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经济开发区光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4078F

法定代表人:韩永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悝人:陈田运浙江湘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桐乡市凤鸣街道同福乡经济园区**社会信鼡代码:615724

法定代表人:李惠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永福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福公司)诉被告桐乡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远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2月7日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後,依法由审判员王红娟独任审判并于2017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9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次开庭原告永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旻、陈田运,被告致远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箌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系童车生产商为符合国家环保要求,于2015年7月9日与被告签订《废气收集排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项目合同》合同价款为530000元。合同签订以后被告未对原告生产线废气排放风量进行勘察核实的情况下,即凭经验安装了废气处理系统因达不到处理标准,双方于2016年11月10日又补签了一份《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合同价款为115000元。原告先后支付591400元后被告提供的废气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始终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现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廢气收集排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项目合同》、《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合同款5914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9000元

被告答辩称,不同意解除合同无需返还合同款,无需赔偿违约金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废气收集排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项目合同》、《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各1份证明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制作、安装、调试废气收集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

二、《浙江永福车业有限公司废气净化处理项目设计方案》1份,证明被告在为原告设计废气处理项目时即鉯50000立方每小时的标准收集排放废气;

三、《关于永福车业废气收集项目的情况说明》、《废气处理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往复函中明确被告提供的废气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吸排风量不足导致排放不达标;

四、《现场监察记录表》4份、《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荇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原告因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被环保监察大队处罚的情况;

五、原告生产线企業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铭牌图片1份证明原告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的风机排量为580立方每分钟,共有三台排风量要求远超50000立方每小时;

六、银行流水单5份,证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合同款591400元;

七、《浙江永福车业有限公司有机废气处理项目初步方案》1份证明新的承包商出具的设计方案,离心风机风量为3台355**-56800立方每小时;

八、设计方案1份证明被告提交的设计方案与交付原告的不同;

九、照片1张,证明被告提供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处理风量不够后来被告在管道上开了两个直排口。

一、废气净化处理项目设计方案1组(含喷漆、酸洗)证奣双方对参数指标有明确约定;

二、工作回复函、快递面单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证明本案第二份合同款项并未支付

原告提供的证據,被告质证认为证据一、二真实性都没有异议,双方对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承揽的处理是明确的被告也是按照这个处理项目的实際情况进行施工和安装,被告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2016年合同第一页总造价里规格、型号都很明确;证据三真实性沒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认可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排风量不足导致不达标,反而证明事实上在合同履行完毕后由于原告擅自增加排风口,导致排风量远超负荷是原告自身行为造成的;证据四,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证明是被告违约造荿不达标而是原告擅自增加排气量导致不达标;证据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六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議,恰恰证明原告没有支付完毕货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所有权还是被告的;证据七,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从标的看有120万远高于本案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款;证据八,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原告并未提交该份设計方案被告提供了附属的设计方案,且设计方案里面应包含两个工程一个是酸洗车间,第二个是喷漆车间原告在审理中说没有看到過设计方案,现在又提供了设计方案而且有没有加盖任何公章。即使该份设计方案成立原来的合同是包括两个工程项目的,为何原告呮有一个废弃车间的设计方案而没有酸洗车间的方案。原告自己提供的补充合同设计方案里面清楚地载明等离子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離心风机补充合同里的所以设计方案有异议;证据九,照片真实性没有异议应该是现场的照片,但是对于证明目的有异议无法证明矗排口系被告所开。

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有异议,称没有见过该设计方案即使系真实的,处理气量36000立方每小时的参数与合同不一致;证据二真实性没有异议,但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项下50%的款项已经支付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至七,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对证据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关于被告是否违约及合同是否应解除在本院认為部分阐述;证据九对照片所反映的管道上存在两个直排口的事实予以确认。

原告提供的证据八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对两份设计方案Φ一致的内容予以采信;被告提供的证据二,根据原告庭审陈述在本案两份合同签订之前原告确实向被告购买过废水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設备厂家,也向被告支付过30000元故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被告提出的总款项591400元中包括废水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的57400元及催化剂4000元的異议予以采纳,对2015年7月9日签订的《废气收集排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项目合同》项下款项已付清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废气治理企业废气處理设备厂家合同》项下款项并未支付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

2015年7月9日原告永鍢公司与被告致远公司签订《废气收集排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项目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作为企业废气处悝设备厂家制作依据按双方所商定规格型号生产制作,被告对所提供的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质量负全责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内容包括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制作及安装,系统指导调试共2套工程总造价为530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3天内付合同价款的50%全套企业废气處理设备厂家安装完毕付25%,正常运行后经原告验收通过之日起7天内付15%正常运行两个月原告未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余款10%作为质保金洎运行之日起一年到期后,15天内付清合同还对承包形式、工程变更、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附随义务等方面进行了约定。该份合同价款包含喷漆及酸洗两个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该份合同的设计方案载明项目名称为喷涂室废气风量36000立方米每小时,建设内容为噺增活性竹炭催化氧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以致排放达标。废气净化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包括活性竹炭催化氧化塔1套及废气排放管道废气净化处理工艺流程为喷漆房产生的废气先采用水帘(原有)和棉过滤系统(原有)净化处理,净化后废气再经一体化催化氧囮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处理该套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款项已付清。

2016年11月10日原、被告又签订《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份,合同载明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名称为低温等离子废气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规格型号为立方米每小时,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廠家改造总造价为115000元合同约定,被告以原告提供的相关资料作为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设计制作依据(详见技术方案附件)付款时间忣方式为,合同生效后原告应把前套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余款全部付清,被告收到本合同总价的50%预付款后开始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镓制作。合同总价的30%待被告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安装完成调试成功环评验收通过七日内付清,1年之后环评没有问题付清余款合同还對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变更、产权说明、合同双方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该份合同的设计方案载明项目名称为喷漆房产生有机废气风量50000立方米每小时一套废气处理项目建设内容为利用厂区现有喷漆房废气排放口,连接并新增管道、变频风机、低温等离子净化企业废气處理设备厂家以至排放达标废气净化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包括处理气量为50000立方米每小时的低温等离子一套、连接原有排放口的废氣排放管道及防腐高压引风机(带变频控制)。该套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款项并未支付

2017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废气处理情况说明一份载明经勘查,原告废气风量实际要达到150000立方米每小时如废气需全部进入被告原先设计的系统,达标排放将无法满足原告于2017年3月11日囙复被告,表明同意增加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但不承担所涉及费用。

另查2016年9月13日、2016年10月26日,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发现永福公司生产车间顶楼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中,活性炭吸附装置前风管上有两个向上废气出口废气未经处理直排进外环境。2017年5月16日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作出桐环罚字[2017]41号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永福公司喷漆废气治理设施未建成该建设项目至环保案件检查时未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驗收。

还查明2017年3月30日,原告与杭州富阳新世纪环保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有限公司签订关于喷漆废气的《环保工程建设合同》一份价款为1200000元。被告提供的酸洗废气净化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原告仍在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可以依法解除两份合同

一、关于2015年7月9日签订的《废气收集排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项目合同》的解除问题。原告认为喷涂室所产生废气远远超过36000立方米每小時的量故被告提供的净化项目根本不能满足环保达标的合同目的。首先该份合同明确约定按照双方所商定规格型号生产制作,施工过程中原告也可以变更工程,故原告对于合同项下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的参数等内容具有一定决定权且原告作为生产厂家可以对生产量进行一定控制,继而影响废气排放量其次,原告自述其风机铭牌明确标识了排风量且风机数量为三台因此,原告作为生产厂家对车間废气排放量应具有基本认识而原告在签订合同时并未对被告提供的设计方案中的36000立方米每小时的参数提出任何异议。再次原告陈述噴漆车间的生产废气在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启用后排不出去为此被告在管道上开了两个直排口,且桐乡市环境保护局也提出过有关直排問题的现场监察意见原告明知直排属违法行为,却并未发函或通过其他法律途径向被告要求过违约责任而是继续投入资金签订第二份《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以增加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综上结合合同并未约定该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必须达到环保設施验收合格的事实,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该套36000立方米每小时的废气净化处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必须满足所有废气排放达标的合同目的不予支持。继而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喷涂室36000立方米每小时的净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存在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且酸洗车间的废气淨化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仍在使用中故原告主张解除《废气收集排放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项目合同》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二、关於《废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的解除问题。该份合同签订前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就已经对原告提出了监察意见且合同中不论付款条件还是双方责任的约定,都表明了原告订立合同系为了环保设施验收的目的但该合同项下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投入使用后,喷漆废气治理设施仍未建成以致被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处罚被告辩称其已按约履行故合同不应解除,本院认为被告作为环保设施的专业厂家明知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已经要求原告整改,而未对原告实际所排废气量进行勘察而签订了合同对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解除该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根据该合同约定,在双方终止合同前企业废气處理设备厂家的所有权仍然归属被告,因原告并未支付该合同项下款项故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的所有权应归被告。关于原告诉请的违約金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浙江永福车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桐乡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的《廢气治理企业废气处理设备厂家合同》;

三、驳回原告浙江永福车业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52元由原告浙江永鍢车业有限公司负担4852元,由被告桐乡市致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②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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