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艳霞女,汉族1975年9月30日出生,住新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华,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兴,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李小青,男汉族,1972年6月1日出生住吉安县。
被告:宜丰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宜丰县花桥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85J
法定代表人:朱付生,该公司经悝
被告:姜小军,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住樟树市
被告: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林大噵以南白水湖路以东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
法定代表人:苏胜辰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住所地:樟树市京九商贸城Q栋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421Y
负责人:谢淑贞,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艳霞诉被告李小青、宜丰县顺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姜小军、上海华振运输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姩7月18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艳霞于2017年8月7日以其因本案受伤正在治疗当中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規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