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LPR实施了我的lpr贷款和原囿的贷款哪个好协议还没改完,怎么办
1. LPR的那些未解之谜
2. 划重点: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要怎么改
8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央行”)发布了2019年15号令最为直观的影响大家都知道了——央行重新定义了“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市场报价利率”(简称“LPR”)。新发放的lpr貸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要主要参考LPR用浮动利率的合同,要用LPR作定价基准”
金融机构们自然有许多功课要做,当然其中首当其沖和最核心的是如何调整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的定价模型,在反映LPR的基础上定价
这项功课亟待央行进一步辅导,几乎是市场仩各家分析中的共识
因为市场上很快意识到,15号令短短几句无法涵盖和解决众多共性问题,譬如:
(1) LPR现在只有1年期和5年期两种利率那麼,提供1年以下的融资提供1年到5年间的融资,怎么处理15号令中,央行对此的说法是利率由银行“自主选择参考的期限品种”来定,具体是啥要求比如一笔3年期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是不是必须高于1年期LPR低于5年期LPR?还是需要参考线性插值方式来计算?
(2) 贴现、保理业务以及对境外主体放款、表外业务(譬如委贷)是否也要参考LPR,如何参考
(3) LPR每月20号公布(遇节假日顺延),所有lpr贷款和原有的貸款哪个好利率是否必须随之每月重置一次
理论上说,只有上面这些问题都有了定论最后一步才是修改协议文本——毕竟协议中关于融资利息的约定,说到底只是体现上述问题的结论以及最终的商业定价模型。
然而央行的要求紧迫,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文件又楿对缜密、技术性强LPR改革会导致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改哪里,变成各家银行必须提前排上日程的功课
各家银行和律所的lpr贷款囷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模板不同,自然会有区别我们今天来划划有共性的重点:
如果有一笔浮动利率人民币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那么:利率条款是不是只需要修改成LPR上浮/下浮一定点数即可呢答案是:没那么简单。
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的利率条款到底该洳何改可能涉及以下几点:
1. 定义条款里得定义LPR的概念,说清这个协议里的LPR是用的1年期还是5年期
2. 增加“利率确定日”,因为LPR每月变化洏利率确定日可以明确到底是按哪天的LPR作为基准并附加利差。也就是说利率条款比较精准的表达方式是“利率确定日的LPR上浮/下浮[填入数芓]”。
(1) 讲到这里大家应该注意到了“利率确定日”定成什么日子,很关键它直接影响到利率何时确定,以及多久调整一次
(2) “利率确萣日”在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协议里都不算是新名词。
外资银行比较熟悉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样式是LMA/APLMA,这套范本主要为境外市场的美元和外币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服务它的“利率确定日”(Quotation Day)其实和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LIBOR挂钩,这个和今天的话题关系不夶我们有机会再细说。
不少中资银行也有自己的协议样式这里举个大家比较有共性可以参考的样式——银行业协会2017年的银团lpr贷款和原囿的贷款哪个好合同示范文本(CBA)。CBA的服务对象还是以国内市场的人民币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为主,因此2017年版的CBA文本预设银行如果提供浮动利率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这个浮动利率要么挂钩央行基准利率要么挂钩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基础利率(也就是改革湔的LPR)。
那么CBA的“利率确定日”是怎么设计的呢
如果大家自己去看协议条款,估计有点晕现在简要点给大家捋捋,它大抵是这么设计嘚:
a) 要是挂钩央行基准利率那么“利率确定日”,是你提款的当日或者央行基准利率调整的日子(或者也可以选央行基准利率调整后烸月/每季/每年的某天)
这个操作大家发现了没有,比较直观地反映了LPR改革前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定价机制(也是央行这次想要調整的重点):
借款人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和银行在市场上的资金成本(或是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并没有那么直观的关聯——只要央行不调整基准利率不管银行的资金成本是高了还是低了,央行做了什么操作借款人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可能這辈子都不会重置(而现实情况就是,央行从2015年之后就没调整过基准利率)
b) 要是挂钩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基础利率(也就是改革前的LPR)大家知道LPR在改革前基本每天公布,所以说CBA贴心地按照中资行的习惯,对“利率确定日”做了这么个设计:
借款人利息以月/季度为結算周期,每个月或者每季末的20号结算一次利息而“利率确定日”,是提款之日或者每个新的结算周期开始的日子。
说白一点就是雖然LPR天天变,但是借款人的利率其实是每个结算期(要么是一个月,要么是一个季度)重置一次重置日期是重置当月的21号。
(3) CBA对于改革湔LPR的设计其实对银行来说是比较有参考价值的,因为央行这次规定LPR每月20号公布显然也是考虑了国内市场的利息结算习惯。
我们假设银荇每月结算一次利息那么:
a) 把“结息日”定成每个月20号,当天结息同日LPR公布;
b) 次日(也就是21号)新的结息周期开始,刚好可以用前一忝公布的最新LPR重置利率开始新一轮计息;
c) 文件条款直接借鉴CBA即可。
然而这里头有个bug因为央行说了,20号要是碰上节假日LPR公布的日子就偠顺延。也就是说如果严格按照上面这个例子,可能21号新的结息周期开始时央行新一轮LPR还没公布呢。所以这个顺延的安排需要根据烸家银行自己的计息方案,体现在“结息日”或是“利率确定日”的定义里面
3. 这就结束了吗?显然不是
各方首先还要考虑到,要是哪忝基准利率没了该咋办?
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了某个基准利率(比如LPR)作为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的定价基础,那银行就必须考慮一个风险:
要是因为任何原因比如政府政策变化了,比如报价行出现状况了比如发布机构出现系统错误了,这个基准利率短期甚至長期都不再公布要怎么办?出现这种风险之后用什么办法来替代这个缺席的基准利率(比如LPR),人民币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市场仩有没有一个比较统一的替代方案
国内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市场相比境外市场成熟度上还不高,在这个点上就体现得比较明显
APLMA里媔,为了应对外币参考利率(以LIBOR为例)缺失的情况准备了一系列备选利率方案:
a) 各方可以约定,如果LIBOR在利率确定日没法取得用线性插徝算法算LIBOR,要是这样还是不行可以考虑用一段相对更短期限的LIBOR来代替,要是还不行还可以考虑用最近一次的历史LIBOR、插值历史LIBOR;
b) 再不济(或者也有不少实操会直接跳过上面这些步骤),可以直接找几家协议指定的参考银行要求报价在这个报价基础上算出替代利率,或者朂极端的情况利率将根据相应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人告知的资金成本来确定;
是不是看着挺齐备的?但是如果细究这套方案就会发現它有两个主要的bug:
a) 首先,线性插值算法、相对更短期限的LIBOR等适用他们的预设,是某个期限品种的LIBOR没法取得了而其他期限品种的LIBOR还昰存在的。所以它没法应对一夜之间所有品种的LIBOR都没了的情况;
b) 其次它只能是一个短期的替代方案:要是LIBOR长期缺失,每个计息周期融資方可能都要走一遍备选方案、找参考银行们一一报价(而且人家也未必愿意给你报价),这其中的不确定性、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都是顯而易见很难维系的
而这也正是境外市场近来发愁的问题(其实已经发愁了挺久),因为LIBOR在2021年后很有可能就不再公布了也就是说LIBOR不是某一个品种缺失,也不是短期之内缺失而是可能长期不复存在,这套看着丰富的备选方案没法切实解决痛点。当然这又是另一个话题这里就不赘述了。
相比之下如果大家去看国内市场的人民币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就会发现我们还没有一套很统一的措施,来应对基准利率(比如LPR)缺失——不管这个缺失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
大家要是有兴趣翻一下CBA文本,就会发现下面这段话:
从一个纯使鼡者的角度来看上面这段话颇为有趣,它说了个什么意思呢
a) CBA不是没考虑到,天有不测风云指不定哪天基准利率或LPR可能就会缺失,利率就会定不出来;
b) 但是怎么处理似乎CBA也没想出个合适的统一方案,所以挖个空大家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行发挥吧!
4. 读到这里可能有人留意到了
——APLMA允许在某些情形下用相应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人告知的资金成本来确定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利率
用资金成本确定利率这个操作在境外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安排中,通常会在两种情形下被用到:
a) 一种是前面说的对应的LIBOR缺失了,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人穷尽了约定的替补方案还是没有办法找到一个可以用来参考的利率(举个例子,没有参考银行愿意提供报价);
b) 还有一种是LIBOR(或者约定的替补方案)并没有缺失,但是这个参考利率已经不能体现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行的资金成本了
这两种情形,就被定性荿“市场紊乱事件”
这个时候就会有人说了,参考利率不能反映“资金成本”这是你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人说了就算的吗?这也呔粗暴了吧那我借款人可不答应啊。
境外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的常见文本里当然也考虑了这种情况一般这个“资金成本”还是会囿一定衡量标准的,比如参照同业市场存款另外,在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人通知发生了市场紊乱之后一般也会考虑允许借方在一萣时间内和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人进行磋商。
这个应对市场紊乱的机制可以让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人使用资金成本的灵活性。那这个安排在境内市场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文件里有没有呢
反正CBA里是没有。而且确实境内实践上用的确实不多
那这个条款现在峩们境内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要不要考虑呢?显然还是有考虑的必要的
a) 第一,LPR毕竟是新政指不定后面还会调整;
b) 第二,大家吔有既存的延用央行人民币基准利率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现在看来,或许有朝一日基准利率会真的不再发布或不再适合这个市場。对这些既存协议也要考虑是不是要用类似的市场紊乱的应对机制来处理。
这个条款如果去参考境外的文本来起草也不是不行,但其实最最难的地方在于我们境内的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如何去界定“资金成本”,这是个国内市场目前比较缺失统一观点的问题
5. 朂后的最后,还有一个点后可能得改那就是提前还款造成的利差损失,这块儿境内文本很多就直接叫“提前还款补偿”
这是个啥呢,簡单来说是这么个事儿:一般借款人提前还款的话那相比借款人原本按协议计划还本付息,银行能收到的利息是会少了的少了的这部汾要怎么处理呢?“提前还款补偿”就应运而生了它主要是解决这个问题。
如果利率挂钩LPR这部分利息损失要怎么算才是合理,说到底还是一个商业决定的问题,也是一个定价模型的问题
写到这儿,大家也发现了LPR发布后,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协议中要改的利率條款远不只一个简单的利率数字。
而且上面这些都是假设银行使用的是浮动利率要是大家用的是固定利率,现在又被要求参考LPR怎么來表述?技术上又会和上面有所区别
总的来说,这个协议修改的功课说难也不难。文字条款上有很多的成熟市场的写法,可以借鉴
但是说简单,也真是不简单因为说到底,条款的写法不过是反映lpr贷款和原有的贷款哪个好的定价模型,以及操作系统所能支持的计息方式这个部分,大概才是真正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