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一岁就给了给大爷跪了 还继承或者放弃生父亲的房产吗?

独生子女或无法全额继承父母房产?用这一招可放心
你以为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吗?在法律面前,真相却是未必。
近日,一篇《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刷爆朋友圈。不少人都对文中事实半信半疑,而记者采访了房管局、公证处和律师等,发现倘若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未将房产赠予子女,确实过世后其房产(遗产)等都有可能被兄弟姐妹参与瓜分,无法令子女全额继承。
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表示,“为人父母者上了50岁以后,最好都立个遗嘱,这样万一过世以后,方能确保遗产如自己心意分配”。
独生子女不能全额继承房产?
《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一文中提到:
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但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因为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
很多读者看完这篇文后,纷纷惊呼:“这是真的吗?真的吗?”
父母早逝,房产容易产生代位继承
据了解,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此之前,大部分中国的家庭都是子女成群。如今,生于四五十年代者已逐步进入老年。而他们的子女,普遍都是70、80后,其中不少都是独生子女。同时,我国在1998年才取消福利分房,商品房是从1998年以后才比较普遍。到现在,一个家庭拥有多套房并不少见。
“以前的年代根本没有什么私产可继承,现在人们生活富裕,除了钱财,还有房产可被子女继承,类似继承的纠纷问题今后将会出现越来越多”。何培华表示。
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
“打比方,张三有一套房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张三早逝,而他的父母健在,那么属于张三的一半房产就由张三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分,有几个人就均分几份”。何培华表示,但假设张三的父母在张三去世后也去世了,那就产生了代位继承,“张三房产已被父母继承的份额就由张三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
同样,如果张三的妻子先于张三早逝,其岳父母健在,那属于张三妻子的一半房产,也会被岳父母参与均分。在岳父母去世后,他们继承张三妻子份额的房产也会被张三妻子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
提前立下遗嘱就能确保子女全额继承房产?
何培华律师表示,为人父母一般都疼爱自己的子女,若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
“现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多,一旦发生代位继承,而且兄弟姐妹见钱眼开的话,自己想留给子女的财产份额分分钟会被瓜分掉一些”。
“如果想给自己的子女,生前立遗嘱是必须的,而且也是最保险的”。何律师认为,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
“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也要凭着公证书才可以来办理产权过户”。广州市天河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已故父母的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再凭着继承公证书、父母的房产证原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继承人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或者凭法院的判决书,但是继承一般没法起诉,最佳办法只能是去做公证”。
那么,继承公证需要怎么办?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胡先生介绍,如果继承人为独生子女,在父母已故的情况下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父母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如果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去世的话也需要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
“如果外公外婆尚健在,那他们也有权参与分配房产,如果外公外婆放弃继承,需一起随外甥到公证处办公证”。此外,继承人还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已故父母一方的单位开具,证明父母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关系。
没遗嘱又想获全额房产怎么办?
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福传说,大多为人父母从未想继承儿女财产,但假若不幸事情发生,老人法定继承应得子女房产份额,如果不放弃又不办遗嘱,会在老人死后又发生法定继承,原分享的房产重新分配,不可能再全部还给已故子女的子女。这绝对不是大多数老人的意愿,但又必须屈从法律。“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处置继承子女的房产和其他财产。
胡福传认为,按传统和亲情,其他亲友一般不会去争。但继承发生后,还得一个个去找有继承爷爷奶奶房产的所有人,让他们放弃继承。住得太远或在国外可以让他们到当地公证处或领事馆办弃产公证,特别注明房产归谁,并将公证书邮寄回来,集中后再到公证处办继承公证。
胡福传说,实在找不到法定继承人,房产证里还需保留他们份额,如果想报失踪或死亡更麻烦。“这都是生前未办遗嘱惹的祸,必走的程序,省不了。”
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胡先生亦表示,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还需要其他有权继承人书面公证同意放弃继承方可以。【责任编辑:蓝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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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也要凭着公证书才能办理产权过户。&&&&2&&&&父母在未立遗嘱的情况下去世了,而祖父母仍在世,建议祖父母及时处置继承子女的房产和其他财产,避免原分享的房产重新分配,不可能再全部还给已故子女的子女。
&&&&你以为子女继承父母的遗产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吗?在法律面前,真相却是未必。&&&&近日一篇《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刷爆朋友圈。不少人都对文中事实半信半疑,而南都记者采访房管局、公证处和律师等,发现倘若父母生前未立遗嘱,未将房产赠予子女,确实过世后其房产(遗产)等都有可能被兄弟姐妹参与瓜分,无法令子女全额继承。&&&&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主任何培华表示,“为人父母者上了50岁以后,最好都立个遗嘱,这样万一过世以后,方能确保遗产如自己心意分配”。&&&&独生子女不能全额继承房产?&&&&《父母去世后,房屋肯定属于独生女儿吗?结论惊呆了宝宝》刷爆了朋友圈,文中提到,小丽是父母的独生女儿,父亲十年前去世,母亲今年刚过世,父母亲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房产原先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去世时未将房产过户到小丽名下。如今母亲去世了,小丽想把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然后把自己和女儿的户口迁到房子里去。&&&&小丽拿着房产证和父母的死亡证明到了房管局,要求过户被拒。房管局要求小丽提供公证处出具的继承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跑到公证处后,工作人员则要求她把她爸妈的亲戚全部找到,带到公证处去才给办公证。小丽顿时傻了眼,咨询律师才发现,按照法律规定,父亲过世时奶奶仍在世,她有权继承儿子的部分遗产;奶奶过世后,由大伯的儿子、二伯夫妻、姑姑夫妻等继承,这导致了小丽无法全额继续父母的房产。&&&&很多读者看完这篇文后,纷纷惊呼:“这是真的吗?真的吗?”&&&&父母早逝,房产容易产生代位继承&&&&据了解,1978年以后,计划生育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此之前,大部分中国的家庭都是子女成群。如今,生于四五十年代者已逐步进入老年。而他们的子女,普遍都是70、80后,其中不少都是独生子女。同时,我国在1998年才取消福利分房,商品房是从1998年以后才比较普遍。到现在,一个家庭拥有多套房并不少见。“以前的年代根本没有什么私产可继承,现在人们生活富裕,除了钱财,还有房产可被子女继承,类似继承的纠纷问题今后将会出现越来越多”。何培华表示。&&&&按照法定继承关系,排在第一顺序继承的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也意味着,在祖孙三代关系中,一旦中间的父辈早逝,如父辈无立遗嘱,祖辈也没放弃继承,那么原属于父辈的财产(房产)需均分给祖辈和孙辈。&&&&“打比方,张三有一套房属于夫妻共有,如果张三早逝,而他的父母健在,那么属于张三的一半房产就由张三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均分,有几个人就均分几份”。何培华表示,但假设张三的父母在张三去世后也去世了,那就产生了代位继承,“张三房产已被父母继承的份额就由张三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同样,如果张三的妻子先于张三早逝,其岳父母健在,那属于张三妻子的一半房产,也会被岳父母参与均分。在岳父母去世后,他们继承张三妻子份额的房产也会被张三妻子的兄弟姐妹代位继承。&&&&支招&&&&提前立下遗嘱就能确保子女全额继承房产?&&&&还需公证才能过户&&&&何培华律师表示,为人父母一般都疼爱自己的子女,若想自己的财产在百年以后顺利被子女继承,最保险的方式就是立下公证遗嘱。“现在老年人的兄弟姐妹多,一旦发生代位继承,而且兄弟姐妹见钱眼开的话,自己想留给子女的财产份额分分钟会被瓜分掉一些”。&&&&“如果疼自己的子女,生前立遗嘱是必须的,而且也是最保险的”。何律师认为,为人父母在年满50岁以后,最好就准备好立遗嘱。立了遗嘱发现子女不孝随时可更改遗嘱,按自己意愿分配财产。当然,也可以在生前就将房产之类赠予子女,“并附加条件,只要父母健在就享有房子的使用权”。&&&&“就算父母立了书面遗嘱,也要凭着公证书才可以来办理产权过户”。天河区房管局工作人员表示,已故父母的遗嘱一定要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再凭着继承公证书、父母的房产证原件、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继承人亲自到房管局办理,“或者凭法院的判决书,但是继承一般没法起诉,最佳办法只能是去做公证”。&&&&那么,继承公证需要怎么办?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胡先生介绍,如果继承人为独生子女,在父母已故的情况下办理继承公证需要父母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证;如果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去世的话也需要提供他们的死亡证明,“如果外公外婆尚健在,那他们也有权参与分配房产,如果外公外婆放弃继承,需一起随外甥到公证处办公证”。此外,继承人还需开具“亲属关系证明”,到已故父母一方的单位开具,证明父母及其配偶,和子女的关系。&&&&没遗嘱又想获全额房产怎么办?&&&&说服其他继承人书面公证放弃继承&&&&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福传说,大多为人父母从未想继承儿女财产,但不幸事情发生,老人法定继承应得子女房产份额,如果不放弃又不办遗嘱,会在老人死后又发生法定继承,原分享的房产重新分配,不可能再全部还给已故子女的子女。这绝对不是大多数老人的意愿,但又必须屈从法律。“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处置继承子女的房产和其他财产。&&&&胡福传认为,按传统和亲情,其他亲友一般不会去争。但继承发生后,还得一个个去找有继承爷爷奶奶房产的所有人,让他们放弃继承,住得太远或在国外可以让他们到当地公证处或领事馆办弃产公证,特别注明房产归谁,并将公证书邮寄回来,集中后再到公证处办继承公证。实在找不到法定继承人,房产证里还需保留他们份额,如果想报失踪或死亡更麻烦。“这都是生前未办遗嘱惹的祸,必走的程序,省不了。”&&&&广州市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员胡先生亦表示,如果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还需要其他有权继承人书面公证同意放弃继承方可以。&&&&采写:南都记者&邱永芬&实习生&游彩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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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后,有重磅新闻时浏览器会向你推送动态通知我父亲有一套房产,价值约50万元。父亲已于多年前去世,但房产证上一直是他的名字(仅父亲)。
父亲去世时爷爷婆婆还在,还有两个兄弟。两年后爷爷也去世了。
最近我咨询到如果房产证需要换到我或者我母亲的名下的话还需要同婆婆、父亲的兄弟一起去作公证,放弃继承权。
因为父亲的兄弟与
我父亲有一套房产,价值约50万元。父亲已于多年前去世,但房产证上一直是他的名字(仅父亲)。
父亲去世时爷爷婆婆还在,还有两个兄弟。两年后爷爷也去世了。
最近我咨询到如果房产证需要换到我或者我母亲的名下的话还需要同婆婆、父亲的兄弟一起去作公证,放弃继承权。
因为父亲的兄弟与我们的关系不太好,所以想请问下大家,如果父亲的兄弟不放弃继承的话,应该怎么办?他们能占房产多大的份额?如何计算的?
我父亲有一套房产,价值约50万元。父亲已于多年前去世,但房产证上一直是他的名字(仅父亲)。
··如果父母没有进行过确权或者分割的证据,那是你的父母的共有财产,一人有一半的份额。父亲死亡,属于他的那一半成为他的遗产。
父亲去世时爷爷婆婆还在,
··你说的婆“婆是”不是奶奶(祖母)?如果是,他们二人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还有两个兄弟。
··就是你的叔伯吧?他们二人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不参加继承。但,他们是你爷爷的继承人,对你爷爷的遗产,有继承权。
两年后爷爷也去世了。
··他是你父亲的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放弃继承权,他已经是你父亲遗产的共有人之一。他去世,属于他继承你父亲的那部分遗产,依法应当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婆婆)、其他在世的子女(你父亲的弟兄)、父母(你的曾祖,估计早已去世,就不再继承)继承。 故,你父亲的兄弟如果没有放弃继承权,也有一定的遗产份额。
最近我咨询到如果房产证需要换到我或者我母亲的名下的话还需要同婆婆、父亲的兄弟一起去作公证,放弃继承权。
··是的。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去公证处办...
我父亲有一套房产,价值约50万元。父亲已于多年前去世,但房产证上一直是他的名字(仅父亲)。
··如果父母没有进行过确权或者分割的证据,那是你的父母的共有财产,一人有一半的份额。父亲死亡,属于他的那一半成为他的遗产。
父亲去世时爷爷婆婆还在,
··你说的婆“婆是”不是奶奶(祖母)?如果是,他们二人都是你父亲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还有两个兄弟。
··就是你的叔伯吧?他们二人是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他们不参加继承。但,他们是你爷爷的继承人,对你爷爷的遗产,有继承权。
两年后爷爷也去世了。
··他是你父亲的继承人,如果没有遗嘱放弃继承权,他已经是你父亲遗产的共有人之一。他去世,属于他继承你父亲的那部分遗产,依法应当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婆婆)、其他在世的子女(你父亲的弟兄)、父母(你的曾祖,估计早已去世,就不再继承)继承。 故,你父亲的兄弟如果没有放弃继承权,也有一定的遗产份额。
最近我咨询到如果房产证需要换到我或者我母亲的名下的话还需要同婆婆、父亲的兄弟一起去作公证,放弃继承权。
··是的。如果能够协商一致,可以去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凭公证书去房管局过户。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主张变更产权所有人(继承、分割遗产),就要去法院通过诉讼(打官司)解决。
因为父亲的兄弟与我们的关系不太好,所以想请问下大家,如果父亲的兄弟不放弃继承的话,应该怎么办?他们能占房产多大的份额?如何计算的?
··还是协商解决为好,即有亲情,又节约费用。反之,打官司、请律师,花费大得多。
具体分析和意见如下
————以你说明的家庭成员和总房产为1计算,你父亲的遗产为1/2;你父亲的继承人有你的祖父母、母亲、你,共4人,每人占1/8;你爷爷的那1/8的继承人有你祖母、你爷爷的另二个儿子, 其中,你爷爷继承你父亲的遗产份额后,与你祖母为相关信息共有,一人一半,你祖母占1/16,你爷爷如果没有遗嘱,属于他的那1/16再发生继承,由你祖母、叔伯(二人)3人共同继承,每人占1/48,你祖母达到4/48、即1/12。
综上,除了你和你的母亲,以总房产为1计算,其他继承人的份额为:你祖母1/12、你父亲的弟兄(叔伯)二人每人1/48。
如果分割你父亲的遗产,以你说的总价值50万元计算,乘以你祖母、叔伯的比例数,就是他们应得的遗产价值,不再细算了吧,就是你祖母大约4万元、你叔伯每人大约1万元左右。
据此,你们可以协商一下了吧?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公证比较好办。私下,可以给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一定的补偿吗!
祝你们家和万事兴!
其他答案(共6个回答)
是和你母亲结婚以后还是结婚以前得到的,接下去才是如何分配。忠告,目前要你奶奶明确,她的份额遗嘱给谁,不然你目前分配了后,以后还会发生继承问题。
1、该房产属于你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之前其中一半的份额归你母亲;
2、你父亲去世后,遗产由你、你母亲、你爷爷、奶奶平均分配,即各自继承房产的1/8;
3、你爷爷生前取得的1/8份额为你爷爷奶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1/16属于你奶奶;
4、你爷爷去世后,你奶奶、你父亲的兄弟姐妹、你父亲(由你代位继承)继承你爷爷的遗产;
5、因此,你父亲留下的房产,你的叔伯姑姑们,也享有一定的份额,但份额较小,可协商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后,作出遗产继承公证后,过户到你和你母亲的名下。
理清顺序,就好理解了。
1、该房产属于你父母的父亲共同财产,在你父亲去世后,其所占的50%即25万元的份额就成为遗产,在你父亲没有留下合法有效遗嘱对该份额进行处分的情况下,应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分割。首先你母亲享有自己的50%即25万元份额。对于另外的25万元,应由你母亲、爷爷婆婆、你平均分配,每人占25%即6.25万元。
2、对于该房产,因为你爷爷占用6。25万元的份额,因此,在其去世作为遗产法定分割时,你的婆婆、叔叔、姑姑们及你(你父亲去世早于你爷爷,你享有代位继承权)享有继承权,占用相应的份额。
3、因此,从目前的情况看,你母亲、你、婆婆、叔叔他们都有一定的份额,如果要将该房产过户到你母亲及你的名下,必须,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你们要做一个遗产继承公证,后凭公证书到房产部门过户。
4、如果你叔叔不愿意过户到你及你母亲的名下,因为,其所占的份额较小(6.25除以你的婆婆、叔叔、姑姑们及你,以实际人数计算)可以折合一定的价款,补偿给他们就是了。
5、是在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产,届时法院也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
根据《继承法》和《婚姻法》,你父亲如果没有留有遗嘱,则适用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换句话说你父亲的兄弟没有继承权。当第一继承人都在世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这套房子是您父母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的财产,所以您父亲去世后,房屋价值的一半是您父亲的遗产,另一半归您母亲所有。如果你祖父祖母还在世。你父亲的财产先分出一半房产价值归你母亲,其余的由你母亲与你、你祖父母平分,这样您、您母亲、您祖父、祖母各分得八分之一、八分之五、八分之一、八分之一的房屋价值。如果你祖父母不在世。这样实际上房子的四分之一房屋价值归您,四分之三归您母亲。
如果你的祖母不放弃继承的话,建议协商卖掉房屋,分钱。你父亲的弟弟什么态度不用考虑。他们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你的问题涉及遗憾继承和产权变更两个方面:
1、你父亲名下的房子,虽然由你住着,但属于你父亲的财产。当你父亲去世后,他名下的这处房子,将作为你父亲的遗产,按照《继...
你父亲去世后,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你母亲和你们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每人都有继承权,且继承的份额是均等的。
父亲与母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财产处于共同共有状...
··你说的你父母留有公证遗嘱吧,如果是,那是合法的、有效的。 如果父母去世,你是遗嘱继承人,可以依照遗嘱继承,仍然属于法定继承(继承法第5条规定)。
这样的情况...
法律上,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你父亲的遗产,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这一点看来你已经清楚了。如果你奶奶主张继承,法院是会支持的,法律就是法律。
  要说能做...
1、《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答: 要搞好普法教育,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在相关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才能使法制宣传工作不只停留在纸上,口号上,而是真正地深入供水职工的心中,指导...
答: 就是有什么问题,咨询专业人士,详细描述,由专业人士提出法律建议。 有空加个微博好友给个好评啊
答: 莫名其钞(连莫名其妙都不够格)!
1、无工资?你与什么单位是什么关系?
2、"只有只发放 10个月奖学金每月300元。每年交纳300元上网费和2520元房租。我...
餐饮业厨房产生的油烟,顾名思义,废气中主要污染物为油烟,一般采用静电除油。
液化气属较清洁能源,废气污染程度不高,主要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吧。
柴油属石油类,废气含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碱液喷淋即可去除,氮氧化物主要以一氧化氮为主,要催化氧化成二氧化氮才能被碱吸收,造价成本非常高,一般的柴油发电机尾气难以治理,除非大型发电厂。
煤炭废气含二氧化硫多,一般常用的脱硫工艺即可。
目前我们的生活水平必竟非同以往.吃得好休息得好,能量消耗慢,食欲比较旺盛,活动又少,不知不觉脂肪堆积开始胖啦。                                                                                         减肥诀窍:一.注意调整生活习惯,二。科学合理饮食结构,三。坚持不懈适量运动。
   具体说来:不要暴饮暴食。宜细嚼慢咽。忌辛辣油腻,清淡为好。多喝水,多吃脆平果青香焦,芹菜,冬瓜,黄瓜,罗卜,番茄,既助减肥,又益养颜,两全其美!
有减肥史或顽固型症状则需经药物治疗.
如有其他问题,请发电子邮件:jiaoaozihao53@ .或新浪QQ: 1
要有经营场所,办理工商登记(办理卫生许可),如果觉得有必要还要到税务局买定额发票,不过奶茶店一般人家消费是不会要发票的巴,要买设备,要联系供应商备一些原料,就好啦,没啥难的,不过要赚钱的话就得选好开店地段。
办理手续的程序(申领个体执照):
1、前往工商所申请办理
2、根据工商所通知(申请办理当场就会给你个小纸条)前往办理名称预核
3、拿到名称预核通知书,办理卫生许可证(前往所在地卫生监督所办理)
4、拿着名称预核通知书和卫生许可证前往工商所核发营业执照。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全部国有企业(在工商局的登记注册类型为"110"的企业)和当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的非国有工业企业。
其实散步是孕妇最适宜的运动,可以提高神经系统和心肺的功能,促进新陈代谢。有节律而平静的步行,可使腿肌、腹壁肌、心肌加强活动。由于血管的容量扩大,肝和脾所储存的血液便进入了血管。动脉血的大量增加和血液循环的加快,对身体细胞的营养,特别是心肌的营养有良好的作用。同时,在散步中,肺的通气量增加,呼吸变得深沉。鉴于孕妇的生理特点,散步是增强孕妇和胎儿健康的有效方法。孕妇在散步时首先要选好散步的地点。花草茂盛、绿树成荫的公园是最理想的场所。这些地方空气清新、氧气浓度高,尘土和噪音少。孕妇置身于这样宜人的环境中散步,无疑会身心愉悦。可以在自家周围选择一些清洁僻静的街道作为散步地点。一定要避开空气污浊的地方,如闹市区、集市以及交通要道,因为在这种地方散步,不仅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对孕妇和胎儿的健康有害。散步的时间也很重要,最好选在清晨。你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安排适当的时间。散步时最好请丈夫陪同,这样可以增加夫妻间的交流,培养丈夫对胎儿的感情。散步时,要穿宽松舒适的衣服和鞋。
孕早期(1-3个月)指南:
或许你并不需要对平常的散步习惯做多少改变。确保你的散步鞋可以很好的保护你的脚踝和脚弓。用防晒霜保护你的皮肤,不管是什么季节;在夏天的时 候,戴上太阳帽,带上装满水的喷水瓶,来维持自己的温度。同时也要带上饮用水,防止身体脱水,因为这可能会导致身体收缩,体温升高,有时甚至会危及你和胎 儿的安全。如果外面非常湿热的话,那就在有空调的购物商场散步,或者在健身馆或家里的踏车上练习。
孕中期(4-7个月)指南:
继续穿有支撑功能的运动鞋,保护你的皮肤远离太阳伤害,同时避免脱水。你的步调训练现在可能更加笨拙,因此要注意你的姿势,以免挤压背部。当你 散步的时候,下巴与地面保持平行,髋部尽量紧缩,以免左右摇摆,目视前方。摇摆你的手臂来保持平衡,同时也可以加强锻炼强度。你或许会需要一个同伴,不致 让你在散步时感到无聊。天黑以后,不要在外面散步,除非灯火通明——如果你没法看清自己走路的方向,你被绊倒或者摔倒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孕后期(8-10个月)指南:
继续你的散步练习,能坚持多久就坚持多久,但是不要双脚拖地行走或者在不平坦的地面上行走,这样会让你失去平衡。当你临近产期的时候,你或许会 考虑是不是要在一条跑道上散步。这样不仅路的表面更加平坦,同时在任何紧急的情况下,当你知道你不会在离家或者车很远的地方被滞留时,你便会更有安全感。
母体因素常见的有:急性感染性疾病、子宫发育异常或损伤、黄体功能不全和一些慢性病等。怀孕期间感染急性传染病(如肝炎),细菌毒素或病毒可以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导致胎儿死亡流产;孕妇长时间高热,也可以引起流产或胎儿畸形;子宫结构异常,如双角子宫、子宫纵隔以及宫腔内有突出的子宫肌瘤等,都会限制宫腔扩大,影响胎儿发育而致流产;子宫口松弛以及在人工流产后造成的子宫颈撕裂,往往会因为松弛的宫颈内口支托不住逐渐发育长大的胎儿,而使胎儿流出;孕妇患有慢性疾病,如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等,造成内分泌紊乱可导致自然流产。尽管看起来有这么多的因素,但其中有很多是可以预防和治疗的。 胎儿方面的因素,可以来自父毋双方,父方即由精子的原因引起;母方即由卵子的原因引起。胎儿发育异常中,最常见的是染色体异常,约占30%—60%。此外,还有单基因、多基因的异常,或由环境因素导致的胎儿畸形等,这样的胎儿多未长到足月就死亡流产。自然流产的标本中唇颚裂的发生率是正常产儿的76倍,这表明天部分异常儿被自然流产所淘汰。有很多孕妇及其家属对于没有明显外部诱因引发的流产总觉得可惜。其实,如果是母体方面的原因,可以针对原因进行可能的保胎治疗。如果是胎儿方面的因素引起的,即使是保胎成功,结果可能会保住异常儿。相信这都不是大家所希望的。从这一点上看,医生在治疗先兆流产时要分析原因,如找不到明显的母体因素,则应该考虑胎儿有无发育异常的可能,保胎时应酌情,避免保住异常胎儿。
若您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及时归还账单最低还款,会收取滞纳金和利息,且会影响您的个人信用。滞纳金收取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收取RMB10元或USD1元。利息是当期的所有消费将从记账日(一般是消费后的第二天)开始计收,日息万分之五,直至您全部还清为止。为避免影响个人信用,建议您按时还款,如不方便全额还清账单,请您至少按时还清最低还款额的部分信用卡最低还款额=10%信用卡账户所有一般交易 100%账户内所有未结清的分期交易单期金额 100%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清部分 100%超过账户信用额度使用的全部款项 100%费用 100%利息最低还款额是指信用卡每月最低需偿还的金额,显示在信用卡当月账单上。若您不能一次性还清,可在最后缴款日前按时还足最低还款额,不会影响个人信用,但无法享受免息还款期,当期所有消费从记账日开始计收利息,日息万分之五。(按时全额还款,刷卡消费是可以享受免息期)若不还款,则会影响您的信用,会收取您的利息。银行会先催款,之后不排除寻求法律渠道解决。
肤色:人类肤色遗传是由2对以上的基因控制的,不同肤色的基因对后代作用是相同的,不存在显隐性的区别,因此肤色在遗传时往往不偏不倚,总是遵循父母“中和”色的自然法则。比如,父母皮肤较黑,绝不会有白嫩肌肤的子女,若一方白、一方黑,那么,在胚胎时“平均”后大部分会给子女一个不白不黑的“中性”肤色,但也有更偏向一方的情况发生。因此,黄种人生的孩子,一定是黄种人的肤色。一个非洲的留学生找了个肤色偏黑的中国女子,生出的孩子果然皮肤也很黑。
下腭:绝对的显性遗传,父母任何一方有突出的大下巴,孩子十有八九会长成相似的下巴,这种特征表现得非常明显。
鼻子:一般来讲,鼻子大、高而鼻孔宽的人呈显性遗传。父母双方中有一人是挺直的鼻梁,遗传给孩子的可能性就很大。另外,鼻子的遗传基因会一直持续到成年,也就是说,小时候矮鼻子的人,长到成年时期还有变成高鼻子的可能。
眼睛形状:父母的眼睛形状对孩子的影响显而易见。对于孩子来讲,眼形、眼睛的大小是遗传自父母的,而且大眼睛相对小眼睛而言是显性遗传。只要父母双方有一个人是大眼睛,生大眼睛孩子的可能就会大一些。
双眼皮:相比单眼皮的隐性遗传,双眼皮作为显性遗传更容易在孩子身上表现出来。一般来讲,单眼皮与双眼皮的人结婚,孩子极有可能是双眼皮。如果父母双方都是单眼皮,则孩子一般也应该是单眼皮。
眼球颜色:在眼球颜色方面,黑色等深颜色相对于浅颜色而言是显性遗传。也就是说,如果你羡慕蓝眼球,选择了一个蓝眼球人做了爱人,但因为你是黑眼球,所生的孩子不会是蓝眼球。
睫毛:长睫毛也是显性遗传的。父母双方只要有一个人拥有动人的长睫毛,孩子遗传长睫毛的可能性就非常大。
耳朵:耳朵的形状是遗传的,而且大耳朵是显性遗传,小耳朵是隐性遗传。父母双方只要一个人是大耳朵,那么孩子就极有可能也是一对大耳朵。
嘴唇:嘴唇的薄厚也是比较容易遗传给孩子的。因为使上嘴唇变薄和使下嘴唇鼓起的都是显性遗传因子。如果妈妈或爸爸的某一方具备了这些特征,那通常就会以2人中有1人的比例遗传给孩子。
寿命:寿命的长短也是有遗传基础的。如果你的家族中有长寿的先例,那么你的孩子长寿的可能性是很大的。最有说服力的是对同卵双生子的调查,资料统计,60~75岁死去的双胞胎,男性双胞胎死亡的时间平均相差4年,女性双胞胎仅差2年。不过,寿命也受环境因素的影响,如饮食习惯、生活环境、工作环境等,也在不同程度上左右着人的寿命。
身高:研究表明,人的身高有70%取决于遗传,后天因素的影响只占到30%。一般来讲,如果父母身材较高,孩子身利高的机会为30%,矮的机会为10%,身材偏矮则反之;如果父母中一人较高,一人较低,就取决于其他因素。
胖瘦人的体形有一定的遗传性。比如,我们中的一些人,吃同样的食物,有着同样的运动量,但有些人体形正常,有些人却偏胖或偏瘦。研究认为,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代谢率,通常代谢率较低的人就容易长胖,这是由于体形遗传因素而决定的,如果父母体形属于容易长胖的那种类型,孩子就容易偏胖。如果父母中有一人肥胖,孩子发胖的机会是30%。如果父母双方都肥胖,孩子发胖的机会是50%~60%。
表情以色列的科学家们发现,人类的一些面部表情是可以遗传的,而并非模仿父母的结果。尤其是表达消极情绪的面部表情最像。其他一些独具家族特点的表情,比如吃惊时竖眉毛、生气时咬嘴唇、思考时伸舌头等,也部属于遗传特征。
少白头:属于概率较低的隐性遗传,因此不必过分担心父母的少白头会在孩子的头顶上如法炮制。
青春痘:这个让今后处于青春期少年耿耿于坏的容颜症,居然也与遗传有关。因为父母双方若患过青春痘,子女们的患病率将比无家庭史者高出20倍。
后天可塑的遗传   
声音:孩子的声音通常都会非常接近父母,其相似程度会比长相、形体更甚。如果父亲笑声爽朗,母亲又是个大嗓门,很难想象孩子会细声细气。通常,儿子的声音与父亲很接近,女儿的声音则很像母亲。
声音的高低、音量、音质等各方面,不仅与喉头有关,还要由鼻的大小、张口的大小、舌的长短、颜面的骨骼等各因素综合决定。而且,这些方面无不遗传父母的基因,所以声音遗传是不奇怪的。但是,这种由父母生理解剖结构所影响的音质如果不美,大多数可以通过后天的发音训练而改变。
视力:孩子是否会近视与遗传也有一定的关系,尤其是当爸妈均为高度近视时,孩子近视的几率就会更大,即使不是一出生就成为近视,也会成为近视基因的携带者,一旦受到环境的影响,就可能发展为近视。不过,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因为遗传因素而成为近视的人数仅占近视总人数的5%,可见后天环境和习惯的影响更加不容忽视。此外,远视也与遗传有一定关系,可能是显性遗传或多基因遗传。
智力:虽然智力不完全由遗传因素所决定,但与遗传有一定关系。人的智力取决于遗传、环境两方面的因素。一般认为,遗传可以起到60%的作用,环境则决定了另外40%。有人长期研究过一群智商在140分以上的孩子,从中发现这些孩子长大后一直保持优秀的才智,他们的孩子的智商平均为128分,远远超过一般孩子的水平。而那些精神缺陷者,他们的孩子当中有59%的人有精神缺陷或智力迟钝。
在智力遗传中,不仅包括智商,还包括情商。所谓的情商,是指人的个性、脾气、处事能力、交际能力等方面比如,有些孩子在处事能力、交际能刀方面像爸爸,而另外些方面,如个性、脾气与母亲很相像。
另外,孩子的智力与环境也有很大的关系,智力的实际表现还要受后天的极大影响,因此我们提倡早教。从胎儿开始,脑细胞发育的第高峰出现在10~18周,第二高峰出现在孩子出生后的3~6个月。如果期望孩子智力发育好,就要在第高峰期即孕期注意摄取营养,在第二高峰期注意进行母乳喂养,这样就会使孩子的智力很好地发育。
天赋:无论是爸爸还是妈妈,在某些方面的天赋都有可能遗传给孩子,使孩子在某些方面的潜力很高。因此,父母的某种天赋在周围环境影响下,如果适当地进行开发,就可以便孩子在这方面有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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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这是常识。如果你继父遗嘱给你母亲,那肯定就是你母亲的,任何人都无法挑剔的 铁一般的事实。 法律是有漏洞的,到底人还是要讲道德的对不对,既然给了你母亲,难道其他亲戚明知道给了你母亲,还来找茬抢遗产?
中国社会就是那么恶劣!
可以可定的是:
那个后妈与前夫的儿子对她后来新成家以后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
但是对于那个后妈在新成家之前的财产还是拥有继承权的;
另外由于她没有获得扶养权,是其前夫拥有扶养权,当时就已经从离婚当初的家财中获得了(由其父亲代管接受)其母亲的家财继承权份额,或者是在离婚后已经给付了相应的扶养费用--所以在她重新组合家庭后,且没有获得扶养权的状况下,其与前夫的小孩就不存在继承权。
但是:如果她在重新组合家庭之前已经签订个人财产方面的协约有申明她个人财产独力的话,则她与前夫的小孩仍对她协议列出的个人财产部分是有继承份额的(但是具体需要看协约这样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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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总共才三十七条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继承法司法解释50条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遗嘱继承的程序较为严格,多数州规定需有三人见证,本人签字,经法院登记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
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按照继承法第36条之规定,我国继承法对涉外继承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里所说的动产,是指不需要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可以移动的财产,如现金、金银首饰等。不动产,是指不改变原来的性质和形体就不能移动的财产,如土地、房屋等。继承的遗产如果是动产,就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如果是不动产,就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外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外的中国人的遗产。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据此,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不论被继承人是否是中国人,如果他的居所地在中国境内,就应当适用我国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虽是中国人,但他生前不在我国境内居住,他在我国境内的动产,就不能适用我国法律,而应适用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国的法律,只有其中的不动产,才能适用我国法律。
当然,上述两方面是我国继承法对涉外继承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如果我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话,就应当按照条约、协定办理,并适用我国继承法中关于涉外继承的有关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规定,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种类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四种类型: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在遗嘱继承中,定立遗嘱的人是遗嘱人,遗嘱指定的继承遗产的人是遗嘱继承人。在遗嘱中,遗嘱人可以指定其继承人及继承遗产的种类、数量等。
(3)遗赠。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在遗赠中,立遗嘱的人称为遗赠人;遗嘱所指定接受遗赠财产的人称为受遗赠人,也叫遗赠领受人。
(4)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继承法第1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可见,我国之所以制定继承法,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能够依法得以行使和实现。继承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或者法律制度,对于保障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及在其死亡时保证其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和在家庭共有财产中的财产份额能够依法或依公民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转移给其继承人,继续发挥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的积极作用,防止因公民死亡而使其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保护公民个人财产和家庭财产十分重要和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四条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三十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一条 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第三十四条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财产继承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司法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  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第十二条  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第十三条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  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婚姻法修改后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第十八条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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