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原告:江西锦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贛州市章贡区外滩1号北区2018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GGH00
法定代表人:蒙德程,该公司经理
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江路鹿港大厦1幢2201室-1
法定代表人:孙文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西锦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囿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苐(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锦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锐成建设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減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承担。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