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二字第30号
原告: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有限公司公司住址:沧州市新华区交通大街欣怡小区12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永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亮男,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託代理人:刘振,男197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衡水胜勇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胜勇重型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㈣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99元人民币减半收取549.5元人民币,由原告哈尔滨轴承总厂沧州销售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