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郑明泉男,198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邵阳市大祥区,
申请执行人:邵东为什么可以设市县宏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邵东为什么可以设市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兴和大道689号运昌财富广场A栋七楼。
法定代表人曾佑桥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威尔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南砂子坡27号。
法定代表人刘卫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案外人郑明泉称其于2013年2月在湖南威尔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邵房证权大祥区(2015)第S06576号该房产座落于邵阳市电机路人大路交叉口宝庆府邸小区9#楼。其于2018年5月11日在邵阳市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该房产过戶手续时被告知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被本院查封。
本院查明本院以(2016)湘0521民初348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威尔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邵阳市人大路(土地证号为邵市国用(2013)第S03707号)的土地,并没有查封案外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
本院认为:案外人郑明泉所诉的房产不能过户与本院的查封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於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郑明泉的异议。
本案的当事人、異议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