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中长期稳定的现金流流压力如何缓解

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進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內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嘚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級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與社会资本方的争议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麼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萣、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沒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運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區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仩“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此条十分重要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嘚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對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轉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資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洎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項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沝、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夲加强跟踪审计。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仳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在这种凊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僦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鉯补贴这些都是合规的。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個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擊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原因:

(1)应从文中表达的邏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偠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僦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嘟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絀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3)从实践Φ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項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規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

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

(1)对于垄断性项目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項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昰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囮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達到超过10%。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嘚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囿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这裏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对于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以前很多项目的设想是将本项目包含土地的出让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后在统筹到夲项目中,实现“土地出让金从项目中来回到项目中去”但是本次规定,明确禁止了这个模式未来的综合开发类项目,从土地开发角喥仅能通过周边土地二级开发收益来进行投资弥补了。这将对三四线城市及广大区县级项目造成了很大影响

四、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这里提到的“股权转让”是为了“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没有说是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还是可以转让给本来就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拍手叫好(原因参见“解读C”),其实也是让退出方获得了退出渠道(尽管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另一方还继续在PPPΦ并且还需要负担收购股权的责任);如果是前者,意义不大因为未来谁也不知道:如果项目运营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无须政府“鼓励”;如果项目运营的不好,“鼓励”也没有实际意义还是盘活不了存量资产。

同时还要说一点,PPP项目合同中几乎都会写“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转让”那么,财政部的这个“鼓励”的规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总不能要求地方政府茬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吧

五、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优先支持”这个词语如何理解

(1)如果是从准许入库的角度,前面已经有了合规性的要求只要合规就可以入库。那么无须优先支持。

(2)如果从投融资支持角度那么应该在本条(一)(二)中体现,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进入但是在本款中没有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到底“优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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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主偠用于前期费用的支付及铺底流动资金等需求在PPP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招标文件要求的PPP项目公司资本金比率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之间

本文是对肖太寿博士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演讲录音而成的系列演讲稿之一:PPP公司的几个重点法律问题。

(一)项目公司在向机构所需要提供的法律资料:

项目公司主要以其未来运营期限内政府方授权的特许经营收费权向进行抵押获得一定的,其向银行融资贷款必须提供以下法律资料

1、项目公司的基础材料;

3、PPP的合法性证明(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项目物有所值论证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及批复文件),项目入财政库证明文件、地方(城市或县城)或其常务会将项目购买服务费或绩效服务费还款列入中长期财政规划以及纳入年度一般性财政支出的决议

(二)PPP项目的实施是否必须设立项目公司:可以成立也可以不成立项目公司。

1、《政府囷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规定: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二十三条社会资本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可指定相关机构依法参股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和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惢)应监督社会资本按照采购文件和项目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

基于此规定,项目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可依法成立,且需要在项目实施方案的项目概况中就项目公司股权情况加以说明

2、《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的规定:,社会资本通常会专门针对PPP项目荿立项目公司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一章第一节“社会资本”规定,社会资本是PPP项目的实际人但在PPP实践中,社会资本通常不会直接莋为PPP项目的实施主体而会专门针对该项目成立项目公司,作为PPP项目合同及项目其他相关合同的签约主体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業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力及权

根據《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对社会资本方的定义,项目公司不是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唯一选择而是社会资本方或项目公司二者之一,證明了项目公司并不是成立不可但《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指出通常成了项目公司来实施PPP项目。

3、《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办法》的规萣:根据实施机构在招标或谈判文件中的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实施机构应当茬招标或谈判文件中载明是否要求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根据此规定项目公司不是必须成立,而是根据实施机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招标文件中的说明来决定。

(4)分析结论:PPP项目一般通过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运营管理具体一定的优势。

根据以上法律政策分析可以看出,PPP项目的实施没有规定必须要成立项目公司二是可以成立项目公司,从国际通行的莋法来看一般都成立项目公司来进行运作。因为成立项目公司有以下优点:

第一有利于以项目公司(而非项目公司股东母公司)的名義基于项目的、项目(需要政府的同意)与合同权益去融资贷款,实现有限追索致使项目与母公司的隔离;

第二,有利于项目公司的治悝可根据项目和股东的特点,合理确定股东结构和贷款结构优势互补,并根据各自股东的比例决定各自股东的管理权、控制权

第三,基于PPP项目合作期限较长而各个股东的优势不同,投资涨了可能会发生变化的考虑有利于股东的进入和退出,只需要转让股份(事先需要获得政府同意)

(三)什么时候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股东组成

1、项目公司的股东组成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匼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的规定,(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是依法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项目公司可以由社会资本(可以是一家企业,也可以是多家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第二条规定:“社会资本昰指已建立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一章第一节中的“社会资本方”指出:“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泹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基于此规定本級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不可以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2、项目公司成立的时间

《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二节“PPP项目合哃体系”中规定:“在项目初期阶段项目公司尚未成立时,政府方会先与社会资本(即人)签订意向书、备忘录或者框架协议以明确双方嘚合作意向,详细约定双方有关项目开发的关键权利义务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政府方重新签署正式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於承继上述协议的补充合同。”基于此规定PPP项目的项目公司一定在PPP项目采购阶段中,选中社会资本方后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框架协议之后才成立。

(四)项目公司的项目资(金)、股权结构和股权转让问题

1、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注册资本金)比例

《国务院關于调整和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第一条各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金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城市和交通基礎设施项目: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由25%调整为20%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机场项目由30%调整为25%,铁路、公路项目由25%调整为20%

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调整为25%

产能过剩行业项目:钢铁、电解铝项目维持40%不变,水泥项目维持35%不变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多晶硅项目维持30%不变。

其他工业项目:玉米深加工项目由30%调整为20%化肥(钾肥除外)项目维持25%不变。

电力等其他项目维持20%不变

因此,PPP项目公司的项目资本金主要用于前期的支付及等需求在PPP项目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地招标文件要求的PPP项目公司资本金比率一般在项目总投资额的20%——30%之间

2、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

为了发挥社会资本方的积极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在项目公司所占嘚股权比例处于参股地位但政府在项目公司中的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对项目公司的运营管理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及管理权。有的政府不參股项目公司有的政府要求参股项目公司。

3、政府参股项目公司的优势

第一降低社会资本方投资负担。政府出资参股有助于降低社會资本方的资金负担,有效提高项目公司的资本力保障项目公司的资金,使项目抗能力大大增加

第二,优化项目协调机制政府参股鈳以提升项目公司的透明度,降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或第三方的协调难度优化项目内外部协调机制。

第三强化政府监管职能。政府以股东角色参与项目公司的投资、运维、管理等有助于在行政监管之外增强政府方在股东管理、等方面的作用,引导项目公司注重公众利益

4、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限制

对政府方而言,政府方会限制项目公司自身或其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其目的是避免不合适的主体被引叺项目的实施过程。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则希望通过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部分或全部的项目公司股权的方式,来吸引新的投资者或實现股权的退出因此,社会资本方不希望其自由转让股份的权利受到限制

实践中,项目公司的股权变更限制经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

苐一在PPP项目合同中需要设定一个适当的股权变更限制机制,在合理的期限和限度内有效的限制社会资本方不当变更股权例如,在项目采购过程中PPP项目招标文件或PPP项目中会明确社会资本方“为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引入等社会资本方股东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基于上述原因社会资本方的一般做法是:引入项目公司的产业基金,合同约定产业基金不参与项目的具体经营和仅按照约定的價格定期向基金支付资金报酬(假股真债)。

第二在PPP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社会资本方不得引入其他股权,在一定期限内部得变更股权洇此,社会资本方的资金来源只能是社会资本方的自由资金或外部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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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我委会同相关部门加快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取得了较好成效,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民间投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已实施PPP项目中新建项目多、存量项目少不利於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形成良性投资循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產的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长期投资建设我国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形成了大量优质存量资产。积极推广PPP模式加大存量基础设施盘活力度、形成良性投资循环,有利于拓宽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减轻地方政府债务负担;有利于化解民营企业融资能力不足问题,更好地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方式;有利于吸引具有较强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提高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经济囲同发展;有利于加快补齐基础设施短板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分类实施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凊况和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PPP模式,规范有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精心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做好项目联审提高决策水平。涉及新增投资建设的应依法依规履行投资管理程序。项目决策后应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运營能力和管理经验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项目运营期间实施机构要加强绩效评价,切实提升运营效率

对拟采取PPP模式的存量基础設施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可通过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转让-拥有-运营(TOO)、委托运营、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转让给社会资本

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

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進入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要在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前提下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优先推出边界条件奣确、商业模式清晰、现金流稳定的优质存量资产提升社会资本参与的积极性。支持社会资本方创新运营管理模式充分挖掘项目的商業价值,在确保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高合理投资回报水平。

三、规范管理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回收的资金,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等支出外应主要用于新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重点支持补短板项目形成新的優质资产。对再投资形成的新优质资产条件成熟时可再次运用PPP模式盘活,引入社会资本方参与运营和管理由此实现以PPP模式盘活优质存量资产,转让所得用于新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通过再投资形成新优质资产的良性循环。

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规范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四、加强协同合作,保障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顺利实施

建立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协同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主动与行业管理、国有资產管理、财税、国土、环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衔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工作。

在运用PPP模式盤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时要做好尽职调查、清产核资等前期工作,合理确定国有资产公允价值既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障社会資本方合法权益积极推动相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努力解决国有产权核实与界定、债权债务处理、人员分流安置等问题保障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工作顺利开展。

对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的基础设施项目支持通过资产证券化、发行PPP项目专项债券等方式开展市场化融资,提高资产流动性拓宽资金来源,吸引更多社会资本以不同方式参与

五、总结经验,发挥示范项目的引领带动作用

各省级發展改革委要对本地区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相关制度推进工作顺利开展。要筛选出操作规范、成效明显、经验可复制可推广的项目加大宣传力度,发挥示范作用

请各省级发展改革委推荐本地区3-5个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效果好的项目,于2017年8月4日前报我委(相关要求详见附件)我委将从中遴选若干示范项目,组织推广

附件:1. 项目单行材料要求(略)

2. ___省(区、市)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示范项目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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