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社保卡暂停使用才发的社保卡,卡上的发卡日期是2012年9月!对卡的异地使用,保销有什么影响?

央行、银监会、公安部、工商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通知要求,对有疑似套现和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和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将采取止付卡片和追索欠款等措施。发卡机构会把套现等风险信息及时报送央行征信系统,并积极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这样,持卡人如果存在套现和欺诈等行为,各家银行均能联网查询到。

附: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工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规范银行卡市场秩序,维护持卡人权益和社会公众对银行卡支付的信心,更好地发挥银行卡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现就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规范银行卡发卡行为

(一)认真落实银行卡账户实名制。发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2号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落实个人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的通知》(银发〔2008〕191号)等法规制度要求,切实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确保申请人开户资料真实、完整、合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未履行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运行前开立的银行卡存量账户要逐步进行联网核查,未经核实的,发卡机构要专门标识,采取更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无正当理由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对已在银行大量开户或申卡的持卡人申请办卡,要从严审查,并加强风险防控。

(二)控制信用卡发卡风险。发卡机构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资信调查等方式分析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对申领首张信用卡的客户,发卡机构要对客户亲访亲签,不得采取全程自助发卡方式。谨慎发展无稳定工作、收入的客户群体,从严授信。发卡机构不得将信用卡发卡营销业务外包,不得擅自对信用卡透支利率、计息方式、免息期计算方式等进行调整。禁止单位代办信用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加强银行卡交易监测和使用管理

(三)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发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防护系统,保护持卡人信息安全。要为申请人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码设置和修改服务,密码应能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等渠道快速、安全修改。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对卡号进行部分屏蔽(办理柜台业务打印的凭证除外)。发放的银行卡卡片应符合《银行卡卡片规范》(JR)和《银行卡联网联合技术规范》(JR)的要求。发卡机构应积极发行采用PBOC 2.0标准的银行IC卡,提高卡片防伪能力。经持卡人同意,对大额交易,发卡机构可以采取电话、短信等渠道向持卡人确认或进行风险提示等风险管理措施。对于银行卡信息可能发生泄露的,发卡机构应联系持卡人,提示持卡人尽快换卡或修改密码,不能联系到持卡人且情况紧急的,可采取措施临时锁定持卡人账户。

(四)完善对交易信息的动态监测。发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银行卡交易监测系统,建立持卡人主体交易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持卡人信息的风险防控。对信用卡授信额度及分期付款等业务的信用额度应合并计算,统一各项业务指标和风险指标的统计口径。

(五)加强大额、可疑交易信息监测和报送。发卡机构要严格执行反洗钱规定,履行大额、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加强对银行卡资金交易的监测。对同一持卡人大量办卡、频繁开户销户、短期内资金分散汇入集中转出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反洗钱报送。对有疑似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可采取临时锁定交易等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对确认存在套现、欺诈行为的持卡人,发卡机构应采取止付卡片、追索欠款等措施。

发卡机构要将相关银行卡风险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积极报送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充分利用共享机制进行风险防控。

(六)严格自助转账业务的处理。未经持卡人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机构不得为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为持卡人开通自助转账业务时,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有关业务的风险,并要对持卡人进行更为严格的真实身份核查,确保实名开户;未履行职责,产生资金风险的,要依法承担责任。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千元人民币,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人民币。缴纳公共事业费及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的除外。

三、进一步强化对受理市场的风险控管

(七)严把特约商户准入关,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收单机构发展特约商户要建立严格的实名审核和现场调查制度,充分利用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等核查方式,核实商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授权经办人的个人身份,了解商户的经营背景、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财务状况、资信等,必要时,要向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户开户行或其他单位进一步核实。特别要关注批发、咨询、中介、公益类等低扣率、零扣率商户的审查。

(八)建立健全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制度。收单机构要建立商户交易数据库和监控系统,设置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指标,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状况和规律,建立风险控制模型。建立对特约商户的定期现场检查制度,对于新签约商户、出售易变现金商品(如珠宝、电脑等)商户,以及发生过可疑交易、涉嫌欺诈交易或涉嫌协助持卡人套现等有不良记录的高风险商户,要提高现场检查频率。严格对消费撤销、退货、消费调整等高风险业务的交易授权管理。

发现有关商户涉嫌违规受理银行卡的行为时,收单机构要及时调查核实,并予以纠正。对有疑似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行为的,收单机构可暂停其银行卡交易。对确有受理伪卡、盗录信息、欺诈、套现等违法行为的商户,收单机构应立即终止其银行卡交易,并向公安部门报案,将有关情况报告人民银行,将商户和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送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积极向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报送。

对于因管理不善,导致所拓展商户和所布放POS机多次发生故意受理伪卡、盗录信息、套现、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收单机构,人民银行要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

(九)完善收单协议和商户档案管理。收单机构应与商户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协议应包括:收单服务的终止条件、受理机具的使用要求、账户与交易数据保密条款、交易凭证的管理、各类风险损失情况下经济责任的承担等。要建立完备的商户档案,保存商户准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风险评估报告、商户培训、POS机管理、商户信息变化、对商户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情况等文件资料。要加强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和风险教育,至少半年一次对商户收银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义务培训。

(十)严格对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管理。收单机构可以委托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POS机布放、维修等一项或多项服务。但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责任和风险管理责任由收单机构承担。非金融机构作为外包服务机构参与外包服务的,必须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内控制度和业务管理、风险控制措施,有熟悉银行卡相关业务的专业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职务,必须执行人民银行有关业务、技术标准。

收单机构要协调程序开发商加强POS终端程序的保密管理,不得将POS密钥管理、下载、程序灌装工作委托给外包服务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以商户名义入网。对于涉及客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处理的外包服务机构,收单机构不得允许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卡号以外的信息。由于外包服务机构的过失,造成发卡机构和持卡人资金损失的,应由收单机构先行赔付,再根据外包协议进行追偿。

(十一)遵守收单市场秩序。收单机构应严格遵守商户类别代码和扣率的有关规定,禁止套用、变造与真实商户类型不相符的商户编码以及多家商户共用一个商户编码和多台终端机具共用一个终端编号。要正确设置并向中国银联注册有关商户信息,在交易处理时向中国银联准确上送,同时确保受理终端能够完整、准确读取并传输卡片验证码。

收单机构原则上不得为经营场所地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收单服务。如确有因财务、资金清算需要为经营场所不在收单机构注册地的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的,应经收单机构总部审核同意,同时将有关收单事项向人民银行报告。严禁收单机构为了自身短期利益而出现争抢优质客户、一柜多机、不计成本降低商户结算手续费等非理性竞争行为。

四、改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的管理

(十二)加强ATM巡检、监控。收单机构布放的ATM终端要符合《银行卡自动柜员机(ATM)终端规范》(JR/T)的要求,确保ATM的安全技术防范能力。收单机构要对ATM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及时发现和排除风险隐患。要加大傍晚、夜间等案件高发时段ATM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完善技术措施,创造条件实现ATM的实时监控。要及时向客户提示犯罪分子利用 ATM作案的新手段和新动向,提高客户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现犯罪分子作案痕迹后,各收单机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协助破案。

(十三)落实POS机安全技术标准。收单机构要加强对POS机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消的管理,建立覆盖各环节完整的管理制度,规范POS机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要严格落实POS机安全技术标准,各种POS机应符合《银行卡销售点(POS)终端规范》(JR/T)的要求。要改善POS机密钥和参数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同的POS机使用不同的终端主密钥并定期更换(即“一机一密”)。POS机密钥和相关参数必须由收单机构指定专人管理。未达到要求和没有完成POS机“一机一密”改造工作的地区和机构,必须于2010年年底前完成改造。要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POS机终端维护人员密码、收银主管密码、收银员密码,并加大密码更换频率。

(十四)控制移动POS机的安装。收单机构应谨慎对待特约商户安装移动POS机的申请,除航空、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确有使用移动POS机需求的行业商户,其他类型商户原则上不得安装移动POS机。收单机构要使用更为严格的技术手段,对移动POS机的使用进行有效跟踪和监控,原则上不应允许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要屏蔽移动POS商户SIM卡的漫游功能。对于确有移动POS机跨地区使用需求的商户,收单机构要对其进行严格核实确认并经总部审核同意后再予以开通,有关信息要同时向人民银行报告。要加强对移动POS机安装商户的回访工作,如发现商户私自移机使用或超出其经营范围使用的情况,一律取消其受理资格,并将有关信息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要加强对电话POS等安全性较低的低成本受理终端的管理。

五、提高中国银联防风险服务水平

(十五)建立和完善银行卡风险防控体系。中国银联要建立交易数据记录、分析和监控系统,加强可疑交易监控和分析,对交易风险进行综合、动态评估和分类管理,保护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要加强对受理市场风险的分析和研判,完善对高风险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的识别、监测措施。要敦促、协助收单机构加强对特约商户及机具的管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特约商户信息注册、登记、风险防控系统。要加强直联POS机的密钥管理和交易功能管理。在2010年年底前按照“一机一密”的要求完成直联POS机的改造。严格按照收单机构提交的入网申请开通POS交易功能,对于收单机构未提出开通联机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的申请,不得擅自开通。

中国银联要加强对其分公司和子公司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银行卡相关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将跨行清算业务、收单业务、外包服务业务分离,对因收单和外包服务业务管理不善造成案件和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要会同成员机构尽快制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现行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的跨行支付服务的业务规则和技术标准。未经商业银行同意,不得自行开通信用卡还款、电话POS等业务的跨行交易。

(十六)健全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中国银联要协调各成员机构建立防范银行卡风险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为成员机构报送银行卡交易可疑和违法违规信息、利用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提供良好的服务,不断完善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机制。要高度重视风险信息传递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对成员机构上报的风险信息及时在系统内共享,并迅速进行风险提示。对于成员机构有关涉嫌伪冒交易的调查请求,应尽快协助调查,并及时向成员机构反馈。

六、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十七)加强部门协调。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权益、维护银行良好声誉、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更是当前形势下支持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减少现金犯罪的现实需要。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防范和打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和部门间的协同作用,共同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防范、治理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银行卡违法犯罪的联合防控机制。

(十八)人民银行、银监会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人民银行要会同银监会认真查找银行卡业务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不断完善银行卡业务法规制度,尽快制定《银行卡条例》,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出台有关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敦促各银行卡经营机构严格执行银行卡业务规范,全面开展银行卡市场的检查、监督。对于银行卡经营机构违反实名制、账户管理、利率管理、银行卡业务安全管理和反洗钱规定的,要依法实施处罚。

人民银行应会同公安部尽快建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协调两部门及各商业银行、中国银联的力量和资源,共同成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畅通情报信息渠道。

(十九)公安部门应保持对银行卡犯罪的高压态势。各地公安部门要把侦查破案放在突出的位置,集中精干力量,认真梳理各金融机构移送的犯罪线索,开展侦破工作,力争破获一批大要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摧毁一批伪卡制造窝点。充分发挥服务、参谋职能,掌握银行卡犯罪的新手法、新趋势等情况,及时通报金融主管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要配合检、法部门加强分析研究,为刑事打击提供法律支持。要完善并加强对银行卡犯罪活动形势的分析、研判,提高预防、打击犯罪的整体作战能力。积极受理银行卡犯罪案件,符合条件的,要尽快立案并快速侦破。要积极配合人民银行建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的长效机制,成立联合整治银行卡违法犯罪办公室。

(二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卡相关广告的规范管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提示广告发布者加强对信用卡相关广告的审查,不得为无营业执照或没有发卡机构授权的中介机构发布信用卡广告。信用卡广告中不得含有“信用卡提现”、“信用卡贷款”、“POS消费提现”、“刷卡取现”、“办卡刷卡一条龙服务”、“代还信用卡透支款”等违法违规提供信用卡办理和提现服务的内容。对发现的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打击不法中介。不得为企业经营范围核定信用卡咨询、金融咨询、资金借贷等业务,防止咨询类中介企业以金融咨询的名义非法从事信用卡贷款业务。要配合人民银行、公安部加大对违规以信用卡咨询、金融咨询等名义非法从事信用卡贷款业务的咨询类中介企业以及信用卡套现商户的清查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 安 部 国家工商总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

提醒_恩施州社保卡时代来临,参保人赶快申领、激活!

自2013年以来,恩施州人社部门启动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工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陆续领到了社会保障卡。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发卡242万张,持卡对象涵盖了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

社会保障卡具备哪些功能?一卡在手,如何使用?使用中常见问题如何处理?带着这些问题,州人社局、州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解答。

社保卡具备社保、金融等5项功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简称社保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其标准、格式和规范为全国统一,卡面信息包括了持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卡号、照片等基本信息。

与老版医保卡相比,社会保障卡的功能更强大,具有5项主要功能:可作为身份凭证,作为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医疗费用报销、待遇领取等业务办理的身份凭证;可用于医保费用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院(门诊)、定点药店就医购药时,凭社会保障卡实时结算相关费用;可用于信息查询,持卡人可以通过人社部门服务网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查询个人参保、社会保险缴费及待遇享受等信息;可用于待遇领取,包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各项社会保险一次性待遇、个人就业扶持政策补贴等的领取,医疗费用的报销返还等;具备金融功能,社会保障卡可作为银行借记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功能。

社保卡的申领对象包括城镇职工及城乡居民,其中: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自行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自行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乡镇人社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据介绍,州直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已搬迁至州人社局一楼恩施州人事考试服务大厅内(从州政府大院大门外向亚洲大酒店方向前行约50米),联系电话:0718―8235876。8县市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联系电话为:恩施市0718―8262601;利川市0718―7285952;建始县0718―3419452;巴东县0718―4399252;宣恩县0718―5801121;咸丰县0718―6822195;来凤县0718―6271790;鹤峰县0718―5299225。

启用社保卡需修改初始密码

自2013年以来,我州人社部门启动社会保障卡的制发工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陆续领到了社保卡。截至目前,全州累计发放社会保障卡242万张。一卡在手,如何使用?使用中常见问题如何处理?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州人社局和州社保局相关负责人。

据州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启用,由本人持社保卡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或医保定点医院(门诊)、定点药店,修改初始密码后启用社保功能。社保功能启用后,原医保卡将自动停止使用。金融功能启用,由本人持社保卡和身份证原件,到卡面标识的银行网点修改初始密码后启用金融功能。

在此,需提醒广大持卡人,未修改初始密码的社保卡将无法使用。社保卡的社保功能初始密码为“123456”六位数字,为防止个人账户资金被冒用或盗用,请持卡人领取社保卡后,及时修改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密码的设置为六位数,不能为空,也不能太简单,应避免使用生日、身份证号等数字。

因遗忘密码、错误操作等原因导致社保卡被锁定而无法正常使用的,需由本人持社保卡、身份证原件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密码重置。金融功能密码修改或重置,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保证持卡人社保和金融账户的安全,社保功能密码连续输错10次将造成社保账户封锁,金融功能密码连续输错3次将造成金融账户封锁。

社保卡是记录个人参保情况的重要载体,相当于参保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应妥善保管。参保人不慎将社保卡遗失,务必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后及时联系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补卡,挂失手续有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两种。办理挂失期间,卡内资金处理、个人相关业务的办理手续按照相关业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挂失分社保功能临时挂失和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持卡人可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或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咨询服务电话12333办理社保功能临时挂失;到社保卡卡面标识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银行服务电话办理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正式挂失分社保功能正式挂失和金融功能正式挂失,持卡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先到卡面标识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挂失,再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挂失。

社保卡丢失、卡损坏、卡面污损、有效期满、持卡人卡面基本信息(照片、姓名、身份证号)变更的,持卡人应申请补领或换领社保卡。

社保卡医保就医结算功能实现“一卡通”

近年来,我州加快推进社保卡在省内外异地就医联网结算业务领域的的应用,社保卡成为参保人员在省内及跨省异地就医身份识别和直接结算的唯一凭证。一是实现了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目前,参保人可持卡在84家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出院直接结算;二是实现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统一部署,我州已完成社保卡在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工作的应用测试,实现了我州社会保障卡在省内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业务中的应用。我州参保人可持卡在全国7000多家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办理出院直接结算。

我州参保人员如需到省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就医,需按照以下流程办理:首先,参保人到省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就医前,须持社保卡到参保地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做跨省用卡检测,确保社会保障卡能正常使用;然后,符合异地就医条件的参保人(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和异地转诊人员)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跨省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手续;最后,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省外异地就医定点医院办理入院、出院结算手续。

社保卡在使用过程中常见的几个问题,需要提醒广大参保人员注意:参保人在医保“两定”机构刷卡结算时,医保收费系统提示“无法查询到该人员的参保信息”或“存在重复参保信息”的,请参保人联系现参保地社保经办部门核实、处理。参保人在州内原参保地领用了社保卡且已激活启用,调入州内现参保地工作的,在原参保地暂停医保参保信息后,可直接在现参保地使用;若未激活启用,参保人可持卡到州内任一社会保障卡综合服务窗口或医保定点医院(门诊)、药店修改初始密码后激活。

医保卡、新农合卡将逐步停止使用

为加快社保卡在医保结算、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等方面的应用,州人社局对社保卡相关应用工作的推进明确了时限要求。据了解,从2017年11月1日起,全州范围内原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保卡停止使用;从2018年1月起,原新农合卡停止使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持卡人一律凭社保卡在医保“两定”机构就医、购药,原医保卡余额,将全额结转到社保卡上。今年12月底以前,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全部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州人社局要求,各县市要加强社保卡的应用培训工作,已完成窗口建设的县市,要进一步规范服务,加强社会保障卡发放应用、异地卡服务等业务的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尚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县市,要加快建设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窗口建设。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已印发通知,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组织参保单位开展社会保障卡经办应用培训工作,各参保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培训工作。目前,州社会保险管理局正在开展州直参保单位政工人员和劳资人员的业务培训。

}

11月21,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医保卡还有一个多月就不能用了——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启用社保卡,医保卡同时停用。还没有办理社保卡的,要抓紧时间申请办理了。 明年1月1日起医保卡停用

11月21,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医保卡还有一个多月就不能用了——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启用社保卡,医保卡同时停用。还没有办理社保卡的,要抓紧时间申请办理了。 明年1月1日起医保卡停用 近期,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全面停用医疗保险卡通知》,明确从2017年1月1日起,原医疗保险卡停用,参保人员必须使用加载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结算。各县(市、区)同步执行。 市人社局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国家人社部正筹建社保卡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系统。该系统建成投用后,市民持社保卡,不需在本地医保中心备案,即可实现随时随地在全国各地医院就医和即时结算。 明年1月1日起我市全面启用社保卡,停用医保卡,就是为此做准备。 据介绍,我市目前已发放565万张社保卡,占参保人员的9成以上。我市社保卡目前可实现待遇领取、查询功能。其中待遇领取这一块,包括工伤、养老、失业、生育保险金发放及医保费用结算及报销(异地就医即时结算这一块,暂为此前公布的多家省内及省外定点医院)等,暂不能实现各种参保费用的缴纳,参保费用的缴纳还要从原渠道进行。查询功能方面,可通过登录市人社局网站、关注“阜阳人社”公众微信号,或到各银行服务网点用便民终端机查询个人社保卡制卡信息、卡内资金信息等。到2017年,社保卡将基本实现人社系统的102项应用,同时加强全省、全国的联网使用,使社保卡真正实现“记录一生,使用一生”、“一卡多用、全国通用”。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2018年8月社保卡暂停使用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