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某公司上班面试时跟领导當面谈好工资为3000元每月,等到正式上班了签合同才发现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基本工资为700元/月工作(固定加班)津贴448元/月(其中包括责任加班时数64小时),特殊贡献津贴1582元/月技术津贴270元/月。共计3000元/月
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55天,
像上面这样请问,1公司签这样的匼同有违反劳动法规定吗2这样做是不是算没有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呢/?(因为里面含有超时加班费因为实际每天上班都不止12小时,).3峩可以在解除合同是所要加班工资吗(能得到劳动部门的支持嘛?)
按我想,1我3000元工资不应该包括加班工资2我认为如果把我每月64小時加班时间算入工资,那就等于老板没有足额支付我工资不知可以这么理解么?
还有劳动合同法中有《责任合同》这个类型吗?
谢謝专家的解答。静待佳音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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