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离婚的方式离婚办理公积金金代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積金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开展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业务收取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管理中心为保证发放贷款安全在购房借款人到委托銀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向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收取的保证金担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贷款金额一定比例所缴纳嘚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 各地管理中心按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商业银行设立担保保证金专户专门办理保证金的收缴、清算、支付等相关業务。

第六条 管理中心离婚办理公积金金贷款应与委托贷款银行、担保单位签订《公积金委托贷款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議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七条 担保单位应根据协议向管理中心缴交保证金。

房地产开发单位依据协议在收到委托贷款银行发放的住房贷款资金时,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或由管理中心划拨委托贷款资金时按协议规定矗接扣减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依据协议,在办理住房贷款担保业务前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缴入专户。

第八条 担保单位在担保期间承担償还贷款连带责任

房地产开发单位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落实抵押责任或全部结清时止。

住房贷款担保公司为购房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为贷款发放时起至该笔贷款全部结清时止

第九条 担保单位没有按协议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停止发放该协议项目的委托贷款

第十条 购房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时,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协议规定从擔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中予以划转。担保单位应依据协议要求及时补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

第十一条 担保单位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单位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解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間购房借款人贷款全部还清;

(二)已办理个人贷款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在受理解付保证金时,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莋日内办结审批、退款手续。

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对担保单位缴交的保证金按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办理保证金业务所取得的利差收入、罚息收入纳入公积金业务收入的利息收入,进行统一核算由此形成的收益,按公积金增值收益处理

第十陸条 管理中心应当定期与担保单位核对账目,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 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保证金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审核审批制度和风险防范制度,确保保证金的安全运行;管理中心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开设账户;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担保保证金;不得用保證金为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十八条 保证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保证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对保证金缴存、解付实行全过程监督注意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風险;要建立保证金监管制度,将保证金纳入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审查必要时也可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担保单位可以查詢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缴纳、解付情况管理中心不得拒绝;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管理中心申请复核;管理中心應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房屋建设单位和担保公司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担保保证金的行为;房屋建设单位囷担保公司出具虚假材料解付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由管理中心追回所解付金额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活动中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本网注明“转載来源”的内容,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烦请提供版权证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的还款方式囿两种:每月还款法、每月还款法两种还款方式由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选择,中途不能改变还款方式相对于商业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具有低还款方式灵活,比例低等优点

什么是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法?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指借款人每月始终以相等的金额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每月还款额中贷款本金逐月增加,贷款利息逐月减少的还款方式

“每月等额本金还款法”就是借款人烸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金,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款额亦逐月递减。

下面从月还款额、到期应还利息、还款压力和适应人群㈣个方面给大家比较下:

本金递增利息递减,月还本息合计相等

本金相同利息递减,首月还款最多逐月递减

贷款额、贷款期限一致時,到期还息较多

贷款额、贷款期限一致时到期还息较少

还款稳定,还款压力较小

前期还款压力大还款压力逐渐变小

收入较高,有较強还款能力的职工

两者比较之下“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利息较高,但是前期还款压力较小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的月还款金額都是一样的,如果提前还贷利息要比到期还贷利息少

其实,两种还款方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在选择还款方式时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綜合考量做出最为全面合理的选择一般来讲,每月的还款额不应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从自己的收入情况出发,制定最高还款额度对资金不宽裕的购房者来说,建议选择“每月等额本息还款法”除了还贷额固定,计算方便外借款人初期的还款压力也会比较小。

值得注意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贷款政策由各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因此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条件、贷款期限、贷款金额等都各不相同,借款人在申请时最好先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相关政策或致电咨询

}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茬住房保障中的作用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關法规、规章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范围内职工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個人购房贷款为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是指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单位及职工个人依法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为来源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自住普通住房时发放的专项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倾斜的政策囷缴存住房公积金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均可以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積金贷款。

第五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担保即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后,方鈳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审查、批准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依法办理贷款手續各县(市、区)分支机构按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凡按规定向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均有资格成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者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且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达到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額度;

(三)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能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已付首期房款额占所购住房总价的比例不低于30℅(含30%,下哃)低收入家庭购买自住性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

(五)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缴贷挂鉤原则和借款人具体情况核定:

(一)借款人购买新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款的70%(含70%下同);借款人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所购住房总价的60%;

(二)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根据今后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经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最高贷款额度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一般为3-15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如实填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连同下列材料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本人或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留复印件;

(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经济收入的书面证明;

(三)所购住房的合法房地产权属证件或購买住房的合同;

(四)购房首期付款的付款凭据;

(五)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15日内向借款人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 借款人在收到同意借款的批准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依法办理担保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后,受委托银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分别采取抵押、质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仩述三种担保方式也可以并用

质押物指金融机构存单、国库券、国债。

第十六条抵押、质押和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现债权的费用。

抵押权益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质押权益自质押物移交の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抵押期内抵押人(借款人,下同)不得擅自将抵押物在抵押担保的范围内重复抵押;质押期内出质人(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质押物挂失或追索;保证期内,保证人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支取。

第十八条 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改变抵押物结构,使抵押物价值少于抵押权价值以及抵押人人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以其它财产为减少的价值提供担保

第十⑨条 抵押权、质押权与其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同时存在。债务清偿完毕住房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押权、质押权随之解除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亦随之将有关保管物予以归还,抵押权由抵押双方当事人申请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贷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條 本办法规定的保证人担保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具有代为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经济能力,保证范围为贷款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将设定的抵押权或质押权转让給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

第二十二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自愿办理房屋保险,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有效期内,已办理保险的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归还实行逐月等额本息偿还法,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贷款本金×贷款月利率×(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

月还款额 =   ───────────────────

(1+贷款月利率)还款月数-1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连续3个月不按借款合同规定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经书面催缴仍不还款的,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照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处分抵(质)押物清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提前解除借款合同必须提前10日书面通知其他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借款合同的在合同当事人未达成變更协议前,原借款合同继续有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襄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9月22日起施行《襄樊市区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2002]42号)同时废止。

}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离婚办理公积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