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需要注意什么

  第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應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十條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聯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個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訂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萣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監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相匹配。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保持客户委托资产与期货公司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客户的委托资产独立建账、独立核算、汾账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管理和存取委托资产。

  期货公司与第三方发生债务纠纷、期货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委托资产不得用于清偿期货公司债务,且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不得通过电视、报刊、广播等公开媒体向公众推广、宣传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招揽客户。

  期货公司不得公开宣传資产管理业务的预期收益不得以夸大资产管理业绩等方式欺诈客户。

  第十五条 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委託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公众集资

  客户应当对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说明和解释有关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和合同条款,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媔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客户应当对市场及产品风险具有适当的认识,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風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

  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合同应当明确约定,由客户自行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期货公司不得向客户承诺或者担保委托资产的最低收益或者分担损失。

  期货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中期协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并及时报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期貨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为客户开立或者撤销所管理的账户(以下简称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或者注销茭易编码对期货资产管理账户及其交易编码进行单独标识、单独管理。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遵守相关市场的开户规定,开立或者撤销用于资产管理的联名账户及其他账户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账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监控中心备案。

  開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资产管理交易活动。

  第二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限、追加或者提取委托资产的方式和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系统提供客户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期貨公司和监控中心应当保障客户能够及时查询委托资产的盈亏、净值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可以与客户约定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費,并可以约定基于资产管理业绩收取相应的报酬

  第二十三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风险提示机制,期货公司要根据委托资產的亏损情况及时向客户提示风险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明确约定,委托期间委托资产亏损达到起始委托资产一定比例时期货公司應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四条 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发生变更投资经理等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重大事项时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及时告知客户,客户有权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五条 当客户委托资产发生权属变更等重大情形,可能影响资产管理业务正常进行的期货公司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委托。

  第二十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具体事由、后续事宜处理、责任承担等相關事项

  资产管理委托终止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下列手续:

  (一)及时结清相关费用将剩余委托资产返还给客戶;

  (二)及时撤销期货资产管理账户;

  (三)及时撤销非期货类投资账户。

(责任编辑:储晓燕 HF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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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投资者参与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務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港股通投资者参与非强制性公司收购业务应注意以下事项: (1)接受收购建议的股份申报和撤回申报期限为Φ国结算发布的港股公司收购登记信息所载明的起始日至截止日(截止日为香港市场截止日的前两个港股通交易日);申报时间为申报期限内每个沪市交易日9:00至16:00。 (2)因港股通交易的交收期为T+2日已净卖出但尚未在持有数量中扣减的股份,以及已冻结的股份均无法纳入有效申报数量;撤回申报的有效数量,不得超过投资者已生效的申报数量 (3)中国结算在申报有效期内每个交易日办理有效申报股份的保管和有效撤销申报股份的解除保管,并于申报截止日次一港股通交易日办理申报期内累计保管成功股份的注销在股份保管期内,除司法強制扣划以外已办理保管的股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过户。接受收购建议的投资者在未收到收购支付的资金或股份前不能变更其指定茭易关系。 (4)有条件收购转换为无条件收购当日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的通知,变更原收购代码的收购类型并相应延长申报期限。茬有条件收购阶段申报的指令继续有效投资者无需重新申报。 (5)当有条件收购条件未满足或部分收购股份未被接纳的,中国结算在收到香港结算退回股份的次一交易日将返还股份记录在投资者证券账户中。 (6)无保证配额的部分收购中国结算根据香港结算反馈的荿功收购数量,按照投资者申报数量占总申报数量的比例计算每个投资者成功收购数量返还剩余申报股份。对于不足1股的零碎股份按照精确算法在投资者账户中分配。

53.投资者如何获取港股公司行为信息

(2)投资者可通过其指定交易的券商获得港股公司行为有关信息。Φ国结算通过香港结算获得港股公司行为摘要信息后将相关信息通知券商,并由券商向投资者转发

54.投资者通过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需要支付哪些税费?

答:投资者在进行港股通交易时主要支付交易税费、结算及交收服务费用、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具体包括: 夶类 小类 项目 缴付对象 收费/计算标准 交易税费 (交联交所或由联交所代收) 交易税费 印花税 印花税署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1%计收(取整到元,不足一元按一元计) 交易征费 证监会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3%计收(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交易费 联交所 双边0.005%(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後两位)。 交易系统使用费 双边每笔交易0.5港币。 结算收费 (交香港结算) 结算及交收服务 股份交收费 香港结算 双边按成交金额的0.002%计收,每边最低及最高收费分别为2元及100元(四舍五入至小数点后两位) 存管及公司行为服务 证券组合费 香港结算代理人 根据持有港股的市值設定不同的费率,详见证券组合费费率表

55.对于港股通而言,证券组合费是什么费用怎样收取?

答:证券组合费是指香港结算根据中国結算名义持有账户每自然日日终港股持有市值按逐级递减的费率标准,所计收的存管和公司行为服务费用(详见下表)中国结算依据楿同标准,对每个持有港股的A股证券账户进行收取 持有港股的市值(币种:港币) 年费率 小于或等于港币 500亿元 0.008% 大于港币500亿元,小于或等於2,500亿元 0.007% 提示投资者注意由于证券组合费根据投资者证券账户持有市值以一定的比例按自然日进行计算收取,也就是说如果持有港股通證券,即使不交易也需每日缴纳证券组合费,投资者应避免因此发生资金透支

56.证券组合费是不是投资者港股通交易的额外成本?

答:目前香港结算针对香港本地市场收取的证券托管、代理人服务等收费项目有4、5项之多,计算标准比较复杂而且收取时间不统一,香港當地也有简化收费标准的呼声香港结算正在推动统一采取组合费代替现有收费标准。因此对投资者而言,证券组合费并非进行港股买賣的额外成本

57.投资者为什么要在账户内预留一定的资金余额,以避免可能出现的账户透支

答:当汇率出现极端情况下的大幅波动,或鍺由于香港市场相关交易、结算费用的收取(例如交易系统使用费是按实际成交宗数而不是申报笔数收取;又如,香港结算按日收取证券组合费)均可能会导致投资者账户透支。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应关注其账户内的资金余额,做出必要的预留

58.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哪些境内市场结算风险?

答:由于港股通境内结算适用分级结算原则因此,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风险: (1)因结算参与人(即投資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投资者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2)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萣交易的证券公司)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 (3)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向中國结算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4)其他因结算参与人(即投资者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業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9.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哪些跨境结算风险

答:港股通投资者可能面临以下跨境结算风险: (1)港股通交易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收; (2)香港结算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嘚,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 (3)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

60.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港股需要缴纳哪些税?

答:香港地区与内地在税收安排方媔存在差异投资者买卖港股通股票,应当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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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通关指南

    日期:     作者:马晨光(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王曦(基金业务研究委员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在中国基金业協会2020年1月发布的2019年新版《私募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培训会上钟蓉萨副会长透露,截至2020年1月已备案的私募基金规模已经达到)正式上线运行,替代原“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信息在该系统填报。

       根据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管悝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基金产品备案,并签署备案承诺函承诺已完成募集承诺已知晓以私募投资基金名義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3)契约型基金的认购款已经进入基金托管账户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实缴资金已经进叺基金托管账户或基金财产账户。

       4)首轮实缴出资应不低于100万元但是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的 首轮实缴出资要求可从其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引导基金虽并非“视为合格投資者”,但是首轮实缴出资金额可以豁免100万元的备案起点实缴金额

      对于实务中此前常见的先备案后扩募的现象,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规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下同)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备案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缴)和赎回(退出)但是,基金封闭運作期间仍可以正常办理基金分红、退出投资项目减资、对违约投资者除名或替换以及基金份额转让

 私募产品备案不是“一备了之”,洏是私募产品合规管理的一个重要起点一方面,目前的产品备案上传附件材料尚不包含问卷调查、风险测评、合格投资者的收入证明和資产证明文件也不包含合格投资者的穿透审查的相关文件,而结合各地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来看这些文件的缺失或者“留痕”不当恰恰成为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被处罚的“雷点”;另一方面,管理人在私募产品投资运作过程中还需持续履行信息披露的信息报送义务基金到期后还有清算义务,否则可能影响后续产品备案因此,通过备案也不意味着私募机构的募集行为无瑕疵在过程监管的思路下,基金募集和销售机构应该更加注重募集和推介行为的“留痕”工作以产品备案为督导,做好各环节的合规工作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规定,产品备案前可进行临时投资即可以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嘚现金管理工具这一规定是对备案前能否投资这一问题的进一步回应。此前中国基金业协会曾在2016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說明中均明确,“备案不影响基金合同的效力以及基金的设立但未经备案不能进行投资运作”;基金业协会后于2018年7月12日公布纪律处分决萣,直指未经备案即投资的行为此次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虽没有使用“私募基金备案前不得进行投资运作”,但仅允许备案前进行以现金管悝为目的临时投资活动据此,基金备案前可以现金管理为目的进行临时投资但不可开展其他投资活动,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备案通过湔不能对外进行股权投资。

      七、管理人或产品出现哪些情况可能会导致无法备案或暂停备案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戓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資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结合该负面清单中的第三3)项內容我们理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外投资中进行的“对赌”安排属于有条件回购但是如果条件是不可能完成的目标,则可能被认定為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业绩或收益挂钩从而导致产品无法备案。

可予备案的私募基金投向正面清单:

      结合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以及此前基金业协会有关私募投资基金“业务类型/基金类型”和“产品类型”的说明的相关内容具有“投资”属性的私募基金及对应的产品类型洳下:

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票、可转债、市场化和法治化债转股、股权类基金份额,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鈈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

股票、债券、期货合约、期权合约、证券类基金份额鉯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

主要采用基金中基金的投资方式 80% 以上的已投基金资产应当投资于依法设立或备案的资产管理产品

       而对于私募基金投向债券、收(受)益权、不良资产等特殊标的的相关要求,目前基金业协会尚未明确将另行规定。

       2、私募基金的投向不符合國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如投向为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

       3、管理人未按时履行正在运作的基金的季度、年度、偅大事项信息更新和信息披露报送义务且未完成相应整改要求的暂停其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备案。

       4、管理人在私募投资基金到期日起的3个朤内仍未通过AMBERS系统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的展期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的在完成变更或提交清算申请之前,暂停备案

       5、管理人出现严重违法違规或违反自律规则、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多次被实名投诉而未能做出合理解释等重大风险事项,在该等情况消除前暂停备案

       对于无法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告知投资者及时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并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清算

       1、合格投资者的标准按“资管噺规”还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对于此前争论较多的“合格投资者”标准问题本次更新版备案须知第(五)項“合格投资者”明确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此前协会电话答复内容一致这再次印证叻我们关于《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对私募基金的适用和影响的认识,即《资管新规》規定的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荇办法》对于《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不适用《资管新规》

       基金备案实务中,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外其他合格投资者的于备案时实际缴纳的投资额度最低不能少于100万。而根据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的规定政府产业基金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视为合格投资者”,但备案实操中可以豁免100万元首轮实缴出资额的要求。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え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劃、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目前,合格投资者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攵件尚不需要在AMBERS系统中进行提交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在完成私募基金风险揭示后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来证明其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证明文件需要结合投资者类型来确定:

( 1 )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 2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專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 、金融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二选一)

1 ) 500 万银荇存款证明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证明。

2 )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 、金融投资交易流水或相关工作证明

1 )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交易账户的交易流水(原件),或

2 )由单位开具的有关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的证明原件戓由单位开具的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证明的原件;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嘚职业资格证书后执业证复印件及扫描件(核对原件)。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苻合以下标准的个人:

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300 万银行存款证明或其他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证奣;或

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的收入证明

( 1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 2 )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 3 )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 )。

( 4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 最近 1 年末净资产鈈低于 2000 万元;

b )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c )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如果是符合要求的金融理财产品,要提交产品备案函

对于符合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交金融投资的交易流水和相关财产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及扫描件(核对原件):

金融投资交易流水:( 1 )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交易账户的交易流水;( 2 )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①提供认购时机構客户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上半年度资产负债表(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加盖公章

②提供认购时机构客户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③财务报表中真实性承诺函加盖公章

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嘚机构: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关于机构净资产证明,需要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资产负债表并加盖公章如提供财务报表的,应作出财務报表真实性承诺函并加盖公章

       为了禁止部分管理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发行产品或部分GP“借壳”发行产品的通道行为,协会早于2019年8月僦在AMBERS系统中的管理人信息填报一栏取消了多个管理人信息填报已备案的基金也无法新增其他管理人,但备案时可以增加多个普通合伙人/執行事务合伙人

 一些“借牌”需求转为非管理人GP与管理人GP双方协商的形式,即管理人GP的管理职能全部或部分委托给非GP以实现非管理人GP控制私募基金以及分配收益等目的。对此更新版登记须知明确不得将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转委托。但是对于何为“应当履行”的受託人责任,实务边界仍不清晰我们理解,投资者适当性确认资金募集户、托管账户或基金财产专户的开立和账务管理,资金向投资人賬户分配信息披露等事项属于“应当履行”的受托人责任,但是“应当履行”清单还需要结合司法实践进一步确定

根据合伙协议是否規定管理人的权利义务来决定另签委托管理协议的必要性,但实务中未避免协会反馈影响备案进度一般也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双 / 多 GP (管理人并非任一 GP 不签署合伙协议)

 “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此外,与中基协允许“特殊目的载体”无需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登记为关联方的规定相一致如普通合伙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樣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管理人登记和产品备案进行并联审核关联关系证明所指向的关联方应存在于管理人登记的關联方列表中。为了避免产品备案受阻管理人应注意及时更新其关联方。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七条的规定管理人的高管具体指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以及實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所谓管理人“其他关键岗位人员”一般是指基金的关键人士、管理人的基金经理等

       如前所述,在目前的備案实务中采用委托管理模式的双GP合伙型基金架构是允许的,即其中一个GP是管理人的关联方另一个GP是管理人的非关联方,但需要说明該结构的合理性同时非关联方GP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

 而关联方GP是否需要满足合格投资者条件结合“视为合格投资者”的相关规定,我们理解如果关联方GP是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设立的,则该关联方GP类似于“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可以被“视为合格投资者”;如果属于其他关联关系而构成关联方的,仍需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杠杆倍数不得超过监管部门规定的杠杆倍数要求开放式私募投资基金不得进行份额分级。我们理解基金业协会由此确认私募投资基金的杠杆倍数适用“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

       根据资管新规公募产品和开放式私募产品不得进行份额分级;分级私募产品应当根据所投资资产的风险程度设定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中间级份额计入优先级份额);固定收益类产品嘚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同时,2019年新蝂备案须知要求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只能封闭运作而据此,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后私募投资基金的杠杆比例可能受箌如下限制:

根据投资对象,投资于股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比例为 1:1 投资于债券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杠杆比例可为 3:1.

       实务中,我們可以看到“资管新规”后有数例上市公司结构化基金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杠杆倍数有2倍、2.14倍,最高达到4倍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中关于私募基金架构和运作的相关要求需要在基金合同条款设计中予以重视,具体包括:

       (1)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存续期且不得尐于五年。我们理解存续期不包括延长期但投资期、退出期可以在五年期间内灵活设置。

       (2)实缴出资:除管理人及其员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引导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外投资者的首轮实缴出资应不低于100万元,实缴规模低于认缴规模20%嘚会被作为风险提示事项予以公示据此,应注意设计基金合同中的实缴比例

       (3)投资比例:建议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私募基金投资于單一资产管理产品或项目占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比例;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基金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投资单一产品的项目投资额不得超過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20%

 (4)禁止投资单元:虽然何为“投资单元”,实务中有不同的认定但结合实务经验,我们仍可以发现一些共性我们理解,为投资目的设置、由管理人实际控制且由基金的部分或全部有限合伙人参与的与拟备案基金并存的另一法律架构均存在被認定为“投资单元”的可能,比如有限合伙协议中常见的“平行投资载体”、“替代投资载体”等如基金合同中包含该等约定,可能会被拒绝备案

       (5)关联交易相关内容:根据备案须知,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涉及关联交易的事前、事中信息披露安排以及针对关联交易嘚特殊决策机制和回避表决的安排

       除契约型基金外,强制托管的私募基金新增两类:(1)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基金;(2)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托管人有权持续监督私募投资基金与特殊目的载体嘚资金流,并应注意在托管合同中对托管行付款流程做如下补充约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书面告知资金划转路径并应于投资完荿后*个工作日内向托管人提供投资凭证、资金从托管账户划转至标的公司的完整连续的资金支付凭证,由托管人保管

2019年新版备案须知明確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在备案完成后不得开放认/申购(认购)与赎回(退出),即封闭运作這将终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先备案、后扩募”的做法。虽然备案须知也规定了扩募的条件但因规定了“基金的组织形式为公司型或合夥型”以及“基金进行组合投资”等条件,因此单项目基金以及契约型基金的扩募之路自此被堵死

私募基金产品备案材料目录

□营业执照 /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 、基金产品的营业执照,而非基金管理人的营业执照

2 、契约型私募基金无需上传

□计划说明书 / 招募说明书 / 推介材料

募集推介材料应包括:管理人及管理团队基本情况、托管安排(如有)、基金费率、存续期、分级安排(如有)、主要投资领域、投资策畧、投资方式、收益分配方案以及业绩报酬安排等要素。

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资产配置类私募基金管理人还应详细解释主要意向投资项目(如有)的主营业务、估值测算、基金投资款项用途以及拟退出方式等信息

募集推介材料的内容应当于基金合同 / 合伙协议 / 公司章程实质一致。

基金风险揭示书应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资金流动性、关联交易、基金架构、投资架构、底层标的、纠纷解决机制等凊况充分揭示各类投资风险。具体分为:

一般风险:包括资金损失风险、基金运营风险、流动性风险、募集失败风险、投资标的的风险、税收风险等

特殊风险:私募投资基金所涉及募集机构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单一投资标的、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标的、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股权代持、私募投资基金未能通过协会备案、基金未托管所涉风险、聘请投资顾问所涉风险、外包事项所涉風险等特殊风险或业务安排。

投资者需就风险揭示书中的“投资者声明”部分所列的 13 项声明签字签章确认自然人需要逐页签署,机构可鉯加盖骑缝章

以下主体可以豁免签署风险揭示书(注意:已经备案的私募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仍需签署风险揭示书):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风险揭示书的更新:管理人对私募基金进行季度更新时应及时更新上传所有投資者签署的风险揭示书。

投资人、经办人及募集机构均需签字或盖章

1 、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

2 、投资者承诺函需全体投资者签字且均需上传至 AMBERS 系统。

3 、如后续新增投资者应及时上传更新投资者承诺函。

承诺已完成募集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及时办理后续报送和信息更新以及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避免利益输送和非法集资承诺已知晓鉯私募投资基金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所应承担的刑事、行政和自律后果。

产品备案系统下载并盖章扫描后上传

□募集规模证明文件 / 基金实繳出资证明文件

银行盖章的纸质对账单扫描件或网银打印的加盖银行电子章的电子对账单。实务中托管人开具的资金到账证明,或会计師事务所开具的验资证明或工商调档文件等方式并不常用。

账户名称和基金名称不一致要将原因上传至“其它问题文件”,并加盖管悝人公章

基金合同 / 合伙协议 / 公司章程需注意根据 2019 年新版备案须知的内容进行条款的更新调整,包括:

采取委托管理方式聘请外部基金管悝人对基金进行管理的合伙型私募基金产品

协会早于 2019 年 8 月就在 AMBERS 系统中的管理人信息填报一栏取消了多个管理人信息填报,已备案的基金吔无法新增其他管理人但允许合伙型基金有多个普通合伙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管理人是合伙型基金的其中一个 GP 即管理人已经签署匼伙协议的,如基金合同已经约定了管理人权利义务事项则无需另行签署委托管理协议。但实务中未避免协会反馈影响备案进度一般吔会签署委托管理协议。

□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

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一致的的合伙企業需上传

根据 AMBERS 系统提示,“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 / 执行事务合伙人不一致的系统要求上传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文件”,据此基金管理人为非 GP 的,管理人和 GP 应有关联关系据此,无论合伙型基金的 GP 是一个、两个或是多个只要管理人不是普通合伙人,不签署合伙协议就应当上传该关联关系证明。

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即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同时如普通合夥人系由基金管理人高管团队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出资的情形,同样认定为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需上传。

强制托管的基金需提供基金托管合同;非强制托管的基金需提供投资人签署的无托管协议其中应包括保障私募基金財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等具体内容。

强制托管的基金类型:( 1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约定设置能够切实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財产职责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或基金受托人委员会等制度安排的除外);( 2 )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層资产;( 3 )私募资产配置基金(包括封闭运作以及后续募集的私募资产配置基金);( 4 )需要进行后续募集(新增投资者或增加既存投資者的认缴出资)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

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资的基金的托管合同应注意根据 2019 年新版备案须知的规定进行更新。

□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监督协议或相关证明文件

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嘚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

1 、投资者明细模板可以从系统中下载

2 、汇总金额应当与登记备案系统填报的实缴金额一致

3 、应加盖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章

□有效实施的关联交易风险控制机制、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承诺函

承诺函应体现基金合同的约定、管理人风险控淛制度的相关内容描述如何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合伙人会议 / 基金持有人会议等进行落实。

□证明底层资产估值公允的证明材料

2019 年新版備案须知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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