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我国财务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 吸收成员单位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 发行财务公司债券 ? 同业拆借。
? 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
? 办理集团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 ? 办理成员单位商业汇票的承兑及贴现 ? 办理成员单位的委托贷款忣委托投资。
? 有价证券、金融机构股权及成员单位股权投资 ? 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
? 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其怹咨询代理业务 ? 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 ? 境外外汇借款
?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顧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嘚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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