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法中对外贸易条件是指什么管理者是指什么?

文科生报什么专业好?10个热门专业!
大学专业共分11个学科门类,文科生通常报考的有哲学、法学、文学、经济学、教育学、历史学、管理学等7个门类。
 一、对外汉语
王牌院校:
北京语言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是80年代国家教委首批批准的四所开设对外汉语专业的高校。可以说,目前这四所学校在对外汉语方面的教学科研水平的整体实力,仍居国内前列。
尤其是北京语言大学作为我国目前唯一一所开展外国人汉语教学的专门大学,其课程设置、教学水平、教师水平、教材开发、教学实践等方面的综合实力是国内最强的。而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家对外汉语教学基地,也是国务院侨办的华文教学基地,其对外汉语专业属国家级特色专业。暨南大学则在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享有盛誉,具有地缘优势。
学习内容主要是三部分:
一是广义的“中文”,除了学习语言外还得学习文化、历史知识,同时学会“讲故事”;
二是专业知识,语言学相关知识占其中相当比例,主要包括对外汉语教学理论和语言学、汉语、中国文学和中国文化知识;
三是学习外语,如英语、日语、俄语等。
就业方向:
拿到“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考试”高级证书,到国外就业的可能性就大得多;做强英语,拓宽就业渠道;可在国内的外贸、外事、文化交流、三资企业等行业中工作;在国内的中学从事双语教学等。
 2、新闻学
王牌院校:
北京大学是第一个开设新闻学专业的大学;清华大学具有国际化视野;中国人民大学是业界公认的老大;复旦大学被称为“北有人大,南有复旦”;中国传媒大学具有与广播影视事业鱼水相依的行业特色;华中科技大学以文理交叉见长,复合特色取胜;厦门大学的特色是海外华文传媒;南京大学侧重理论和新媒体,近年来开拓了政府新闻学、网络新闻学领域;南京师范大学开垦出新闻法学教育与研究的领域,开拓了“大众传媒与农村社会发展”的新空间;暨南大学面向港澳台地区、面向海外,集中体现了南方新闻界务实的特色;四川大学是西南地区唯一的新闻学博士点授权单位,在西部有广泛影响。
学习内容:
理论方面主要学习马克思主义的新闻理论、新闻史等;实践方面主要学习新闻采访、写作、编辑、评论、摄影等,新闻学尤其注重实践。
就业方向:
新闻专业的出路很多,但是前提是你要有足够的能力。你可以去新闻媒体做记者、编辑或主持人等,你还可以去广告公司从事广告策划和文案写作,去企事业单位从事宣传企划、文秘,或从事影视制作。
专业新动态:
新闻学已经出现了细分现象,如分化出广播电视新闻学、网络新闻、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外语类院校的国际新闻、财经院校的财经新闻、农业院校的农村新闻、政法院校的法制新闻以及各体育院校的体育新闻专业等专业。
王牌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是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武汉大学的国际法学全国领先;北京大学的法学理论名师云集,实力雄厚;中国政法大学在法学领域各个专业实力都很强,尤其是法制史和诉讼法的研究水平属国内一流;西南政法大学学科体系最为齐全,经济法学傲视群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5的民商法学和宪法与行政法学为司法部和湖北省双重重点学科;华东政法大学的国际法实力强劲;西北政法大学的刑法和经济法实力不俗;清华大学后来居上,民商法最具实力;厦门大学地处经济特区,国际法、民商法实力不俗;浙江大学的法理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为热门;复旦大学的学科发展均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开设了经济法学特色专业,国际法实力最为雄厚;大连海事大学开设了特色鲜明的国际经济法和海商法,全国闻名;中国海洋大学以国际法学的海洋法、环境资源与保护法最为著名;中央民族大学开设了独具特色的民族法学。
学习内容:
所学的内容比较多,除了法制史、法理学这些基础性课程之外,更多的是学习各种法律相关的专业课,如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经济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司法、国际经济法等。
就业方向:
可进入公检法和政府机关,但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最多的是进律师事务做律师,但压力较大,需要考过司法考试;或进入金融机构,此类人员要求对商法与经济法的专业学习达到炉火纯青的地步。
 4、教育学
王牌院校:
北京师范大学实力最为雄厚;华东师范大学仅次于北师大,因设有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被冠以中学校长的“黄埔军校”的美称;首都师范大学(招生办)教育学专业下设教育学(师范)、教育学(非师范)、学前教育(师范)、心理学(非师范)等专业方向;陕西师范大学的教育学为陕西省名牌专业;东北师范大学的教育学原理和比较教育学都是国家级重点学科;华中师范大学的教育学、心理学、课程与教学论在全国高校综合排名中名列前茅,在教育与心理研究领域里处于领先地位并享有很高的声誉。
学习内容:
主要学习心理学、教育概论、教育史、教育哲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社会学、教育法学、教育经济学等课程。
就业方向:
一部分人从事教师职业,但教育的职业范围已拓展到了许多专业领域,如:指导咨询、图书管理员、媒体专家、学校的社会工作者、人力资源管理、新闻媒体等。此外还可自主创业,开办各种教育培训、考试培训机构等。
专业新动态:
这个专业近年来也出现了一些交叉专业,如青海民族学院的民族传统教育;四川农业大学的旅游管理教育和林学教育;杭州师范大学、赣南师范学院、安庆师范学院等的人文教育;吉林农业科技学院的烹饪和营养教育;山西农业大学的农艺教育等。
王牌院校:
我国开设英语专业的高校数量很多,高达554所,超过80%的高校均设置了英语专业。英语专业实力较强的学校主要有四类:
一是传统的外语类院校,如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等;
二是一些设有外语类专业的知名高校,如外交学院、中国传媒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
三是综合性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
四是一些特色院校的英语专业,如西安交通大学是国内开设科技英语专业最久的院校,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的英语专业有民航业务方向,南京邮电大学与电信公司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航海业务英语是上海海事大学的特色专业,政法类院校强调英语系学生的法律常识,中国政法大学开设了法律文书写作课程、华东政法大学的英语系都安排了相关法律课程并和外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实践合作关系。
学习内容:
主要学习基础英语、阅读、听力、口语、写作、高级英语、高级写作、英国文学、美国文学、笔译、英语国家概况、语言学导论、口译以及第二外语。
就业方向:
现在英语专业的学生主要是去外企,应该说就业率很不错。还可以选择做导游、翻译、外贸等工作。比较优秀的还可以进对外的事业部门或者从事高级英语口译等。
专业新动态:
不少高校开设了一些复合专业,如对外经贸大学开设了商务英语专业;中国传媒大学在英语专业中开设了节目主持方向;2009年上海财经大学新设了财经英语专业。
 6、金融学
王牌院校: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的整体实力最强,各个分科目实力平均;北京大学侧重金融管理;厦门大学侧重货币银行、金融工程;复旦大学是仅次于人大的金融综合性大学,尤其是国际金融表现突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金融专业实力强,十分注重抓英语;南开大学的保险精算全国最好;中央财经大学具有区位优势,有好的学校条件;湖南大学是全国最早引入保险精算的学校;西南财经大学该专业为国家级重点学科;西安交通大学该专业为中国人民银行直属院校重点专业;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科在全国的金融教学和学术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和较大的影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金融证券实力强大,是国内研究方向最齐全,专业最全的学科;清华大学金融工程、微观金融走在我国最前列。
学习内容:
金融学主要学习货币银行学,方向有货币银行学、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央银行、国际金融、国际结算、证券投资、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银行业务、公司金融等。
就业方向:
金融学专业毕业生总体上的就业方向有经济分析预测、对外贸易、市场营销、管理等,如果能获得一些资格认证,就业面会更广,就业层次也更高端,待遇也更好,比如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特许财富管理师(CWM)、基金经理、精算师、证券经纪人、股票分析师等。
专业新动态:
此外还有一些延伸的专业,如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安徽财经大学、重庆工商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的投资学和保险学;南开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山大学的金融工程等。
 7、国际经济贸易
王牌院校:
有一个很不规范的说法:由于各地开放程度有所差别,沿海和内地院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特色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内地学校偏重理论,而沿海高校则多数实务比较强。中国人民大学强化外语教学;复旦大学部分专业课程用英语授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是国内知名的财经类高校;上海财经大学国贸专业的特点是分三个专业方向学习;厦门大学着重对学生进行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天津外国语学院将经济学与管理学融合,还为学生开设了第二外语,可以选修法语、日语等语种。当然,除了以上提到的高校外,上海外贸学院、广州外语外贸大学也都是不错的选择。
学习内容:
除了学习基础课,还要学习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特征,以及怎样分析和研究国外的经济理论。也需学习数学和统计学知识,对经济理论和现象进行更系统的分析、研究。
就业方向:
毕业后主要从事国际市场销售业务人员或研究管理工作。
 8、会计学
王牌院校:
国内开设会计学专业的学校较多,培养特点也各不相同,实力较强的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复旦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等。北大光华管理学院会计专业注重会计实务与方法的训练;清华大学课程较多,绝大多数专业课程采用国际一流的原版教材;中央财经大学曾率先在国内开设外国财务会计专门化专业,并采用英文原版教材授课;复旦大学会计学专业为国家教育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批准的中国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面引进美国工商管理教育方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会计学位居国内前列;西南财经大学的会计学分注册会计师、双语会、会计三个方向。
学习内容:
主要要学习管理学、微观经济学、宏观经济学、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经济法、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审计学。
就业方向:
目前,会计学专业就业前景最好的还是注册会计师。每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人数都保持在60万人左右,而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需要的注册会计师的人数约为35万,甚至更多,可见会计学是一个很有前途,但也很具有挑战性的专业。
 9、工商管理
王牌院校:
该专业的第一梯队为清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山大学、上海财经大学等老牌名校;第二梯队为各省财经类院校,是所在省份工商管理教育的领头羊,如南京财经大学、江西财经大学、安徽财经大学、西南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天津商业大学;第三梯队大多是一些特色院校,如东华理工大学、长春税务学院、浙江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珠海分校。
学习内容:
如何充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如何削减商业成本,如何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如何根据市场前景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这些都是工商管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它的学习内容包括各种经济学、管理学、计算机知识等。由于涉及大量的数学知识,因此选择该专业的学生一定要有比较扎实的数学基础。
就业方向:
传统管理职位、人力资源管理职位、市场营销、物流管理,以及目前国内新兴的管理咨询行业咨询服务人员等职位。
  10、市场营销
王牌院校:
国内设置市场营销专业的高校非常多,一般来说,综合类大学和财经大学中该专业各方面的实力较强,如以财经类为主的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财经类院校,综合类院校中的北京大学、复旦大学;当然,以文科为主的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贸大学,以及以理工科为主的清华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等大学的实力也不容忽视。
学习内容:
该专业课程包括经济学基础知识和营销学基本理论等基础知识,同时要求学生深入学习市场调研、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广告学、公共关系学、企业管理学、消费心理学、组织营销学等专项知识。
就业方向:
一般为企业营销部人员、策划人员、销售人员、公关部人员、咨询公司职员、企业商务代表以及企业营销战略制订人员。
专业新动态:
近年来一些学校开设了国际营销专业,强化英语学习,如北京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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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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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经济法客体:物、行为和。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1经济职权
2财产所有权
3经济管理权
经济义务/涉外经济法
所承担的经济义务:
1尊重我国的国家主权,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2履行涉外经济管理的职责。
3守信誉,重合同,全面履行和经济合同。
4依法缴纳税金。
5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得侵犯其他涉外经济法主体的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1扩大对外开放,同时坚持独立自主发展我国国民经济。
2平等互利,维护中外的。
3扩大对外开放,对外商投资采取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原则。
4尊重国际惯例,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基本作用
我国涉外经济法的作用:
1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强对外经济贸易交往
2完善涉外经济立法有助于国家依法统一管理涉外经济活动
3涉外经济法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经济利益的有利武器。规章制度涉外经济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
第三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法主管全国对外贸易工作。
第四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依法维护公平的、自由的对外贸易秩序。
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七条&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二章&对外贸易经营者
第八条&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三)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四)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规定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进口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免予办理第一款规定的许可。
第十条&国际服务贸易企业和组织的设立及其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没有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其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
接受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关的经营信息。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
第十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与其对外贸易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及资料。有关部门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
第十五条&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限制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限制出口的;
(三)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四)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五)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六)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
(一)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三)破坏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或者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目录。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限制或者禁止前款规定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第十九条&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
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货物、物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
第二十二条&国家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逐步发展。
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承诺,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之一,可以限制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为保护生态环境;
(三)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的服务行业;
(四)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服务贸易,国家予以禁止:
(一)危害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
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
第二十七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法经营,公平竞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
(二)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三)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四)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
第二十九条&因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使国内相同产品或者与其直接竞争的产品的生产者受到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的威胁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
第三十条&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一条&进口的产品直接或者间接地接受出口国给予的任何形式的补贴,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第三十二条&发生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时,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处理。
第六章&对外贸易促进
第三十三条&国家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为对外贸易服务的金融机构,设立对外贸易发展基金、风险基金。
第三十四条&国家采取进出口信贷、出口退税及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措施,发展对外贸易。
第三十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进出口商会。
进出口商会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依照章程对其会员的对外贸易经营活动进行协调指导,提供咨询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有关对外贸易促进方面的建议,并积极开展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六条&中国国际贸易促进组织依照章程开展对外联系,举办展览,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其他对外贸易促进活动。
第三十七条&国家扶持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对外贸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走私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处罚。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三十九条&伪造、变造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买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进出口原产地证明、进出口许可证,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犯前款罪的,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或者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进出口许可证而用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口或者出口禁止进出口或者限制进出口的技术,构成犯罪的,比照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边境城镇与接壤国家边境城镇之间的贸易以及边民互市贸易,采取灵活措施,给予优惠和便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单独区不适用本法。
第四十四条&本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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