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工作94年判刑后单位开除吗开除档案里没我的社保号,有时间,工种,合同工, 07年交灵活就业账号能补交吗?

灵活就业干的是特殊工种的活儿,将来能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吗?灵活就业干的是特殊工种的活儿,将来能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吗?水流云在草青青百家号问题:灵活就业做的是特殊工种的活,能按特殊工种办退休吗?很遗憾,灵活就业即便做的是特殊工种的活,将来也是很难按特殊工种的身份办理退休的。这不是法律或政策的规定,最主要的症结就是,目前退休审核认定特殊工种身份时,比较严苛,是以人事档案的相关材料为准的,甚至还要提供人社部门要求的辅助材料,对材料的要求很多,很严。重点是要认定特殊工种的身份和年限。原本目地是要甄别虚假档案,但实际上伤害了一部分工种人员,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特殊工种应有的社会待遇。毕竟多年来,我国的档案工作管理不规范,问题和弊端很多。尤其是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问题最大,特殊工种的认定工作缺失,无人真正为此负责。这一是我一直呼吁解决的问题。目前看来,路还很长。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里,灵活就业的工作经历,目前是很难甚至是无法体现相关佐证材料的。比如经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特殊工种手续、工资变动表里特殊工种的岗位津贴、工作履历表、福利待遇领取表等。退休审核时,有的地区甚至还要求劳动者提供特殊工种期间的工资条。不仅要认定身份,还要确认符合规定的年限。在现实中,能体现出特殊工种身份,工作经历,工作年限和特岗待遇的人事档案通常都是要经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的手,才能做到。因为国企机关事业单位有独立的人事权,档案管理也规范。一旦成了灵活就业人员,即便档案托管在人才、职介、街道或社区,人事档案基本上也是变成了空窗期,是没有单位负责为你在档案里体现特殊工种的这或那的。细说起来,在实践中具体还是要分两种情况对待的。第一种情况:如果你在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之前,你有过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经历,并达到了规定的年限,并且有人事档案佐证,将来退休时还有可能享受特殊工种待遇。比如可以提前5年退休,比如在很多地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的工作年限,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还可以享受工龄折算待遇,但最多折算5年。1、什么是特殊工种?2、特殊工种退休规定:3、特殊工种工龄怎样折算?以地方规定为准,参考资料如下:4、综上,退休时要享受特殊工种待遇,要具备无可争议的特殊工种身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连续或累计从事特殊工作的工作年限达到要求四项条件,才可以。想做到,不是很容易。第二种情况:如果你在成为灵活就业人员之前,没有过在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特殊工种岗位的工作经历,而只是在灵活就业期间,从事了特殊工种的工作,符合我国特殊工种名录,即便工作年限也符合国家规定,但将来退休时还是几乎没有享受特殊工种待遇的可能的。原因在前面已经说过了,概而言之,就是两个字--档案,不再赘述。我是“水流云在草青青”,认真诚恳的退休顾问,欢迎关注,查看更多关于社保及退休的文章。愿天下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本文由百家号作者上传并发布,百家号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转载。水流云在草青青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资深HRM,社科院经济学硕士,专注社保退休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请问,我是1991年入伍,1996年退伍,这个时间段,我的社保能加上兵龄五年吗?
请问: 请问,我是1991年入伍,1996年退伍,这个时间段,我的社保能加上兵龄五年吗?
提供的知识:可以。现搜集到的其他年份当时有效文件附后。《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五、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日《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60]中劳薪字第34号
内蒙劳动局: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至于试用期,他们退伍后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不需要试用期;如果退伍后即还乡,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应是合同工,也不需要试用期。《劳动部工资局复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 河北省劳动局:你局(63)冀劳配字第54号来文收悉。现将所询转业、复员、退伍革命军人的工龄计算问题答复如下:一、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和一般工龄。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因工作调动或自动离职时,其工龄计算方法与一般职工同,其中不服从国家分配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自谋生活出路者,其连续工龄自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其军龄只能计算为一般工龄。二、复员退伍军人,回到农村参加农业生产以后,又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时,其军龄应与参加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之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农村参加农业生产的一段时间不得计算工龄。三、转业军人由国家分配到企业、事业或国家机关工作的,在其等待分配工作期间,应予计算为连续工龄,至于那些由于本人不服从分配以致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长达半年或一年以上的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我们意见:待修改工龄规定时一并考虑,在现行规定未修改以前,仍以按照上述办法办理为宜。日《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退伍义务兵军龄计算为工龄问题的函》劳人险局[1982]16号湖北省劳动局:你局十一月九日来函收到,经与总参动员部研究,答复如下:一九七七年四月十二日国家劳动总局(77)劳薪字33号文转发的总参动员部一九七七年三月四日的函规定:“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一九七七年以前,总参也是按此精神答复各地的。因此,一九七七年以前入伍、现已退伍的义务兵,其军龄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的,应该改过来。在他们参加地方工作后,按此计算的军龄,应计算为工龄。各年度征兵命令规定的新兵服现役年限起算时间,只是为了便于部队统一管理,不能作为计算军龄的依据。日《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五、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第五条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衡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中国人民解放军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关于印发《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总后勤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九、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7号一、关于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各地要积极做好复员干部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复员干部就业和再就业。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复员干部下岗失业后,符合条件的要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要认真细致的做好工作,抓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在其他单位工作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复员干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政策调整后,按规定享受调整后的就业政策。二、关于养老和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使复员干部能够按规定参保缴费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复员干部到企业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自谋职业的,可按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政策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其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待其参保缴费后,其军龄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由此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中央财政在按排补助地方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中西部地区和财政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复员干部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各地要积极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复员干部到单位工作的,应随所地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复员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单位按规定解决;没有单位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或地方财政补助给予医疗救助。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复员干部的思想教肓,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军队复员干部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关于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一、关于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退役人员")二、关于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问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督促各类企业切实履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责任主体的责任,维护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报酬权益。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发放拖欠工资;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对国有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采取切实措施限期解决。三、关于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问题各地要积极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军队退役人员下岗失业后,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 36号)规定条件的要发《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可享受相应就业再就业政策,实现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或通过企业吸纳实现就业。四、关于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一直未参加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却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将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地方财政特别是省级财政要条整支出结构,缓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压力。中央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中西部地区和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人数较多的地区,予以适当支持。(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由企业按照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却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三)失业保险问题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其失业时,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办理手续,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提供职业培训和促进他们在就业。对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签订补缴协议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部分,经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切实维护企业军队退役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力。五、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间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保障办法》(民发[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切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酌情给予补助。关于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帮助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医疗问题,要积极研究制定医疗费用减免的具体办法,把符合条件在乡老复员军人纳入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范围;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帮助符合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解决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问题,将其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中央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费用困难问题六`关于残疾军人等级与工伤职工的等级衔接问题。《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民发[号)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制残程度》(GB/T1)的主要判定依据基本相同,按照两个标准评定的等级可视为对应。地方和军队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加强军队退役人员的思想教育,进一步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加大督促落实各项政策的力度,妥善解决部分军队人员的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卫生部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通知适用于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士兵、城镇复员士官、原8023退役人员、残疾军人和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部分退役人员")《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
现就进一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就业再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2005〕17号)和《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以下简称两个“17号文件”)的各项劳动保障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失业且有再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关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其他安置在企业的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制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民政部财政部二〇〇七年七月六日《兵役法》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四条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五条 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六条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退役士兵在服现役期间建立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与其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关系接续,由军队的军人保险管理部门和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七条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十五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 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 第三十七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第五十一条 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其服现役期间的医疗等社会保险费,转入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军官、文职干部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2〕后联字第3号 一、军官、文职干部从转业到企业工作的当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总后勤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办法的通知》([2000]后财字第184号) 九、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国办发〔号(日施行)地方:《关于贯彻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办理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若干政策的意见》浙劳社厅字(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对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到城镇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及作为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照以上规定,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只有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其军龄才可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二、农村户籍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一)为方便我市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抽调有关部门人员合署办公(办公室设在暨阳街道东江桥头市委新党校内,电话:),集中办理时间为日至日。(二)农村户籍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随带下列资料:1、本人身份证、退伍(复员)证原件及复印件;2、本人户籍证明;3、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三)农村户籍退役军人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填写《诸暨市农村户籍退役军人申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审核表》,该表经民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与市人武部或市档案局提供的公民兵役登记表、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建立个人档案,转送到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登记、缴费、《养老保险手册》等手续。(四)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已参保缴费的,凭《养老保险手册》到合署办公室填写《诸暨市农村户籍退役军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持《养老保险手册》、《审核表》到诸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手续。三、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的缴费标准(一)日至日期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缴纳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二)在日至日期间申报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对照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需要从2007年9月开始缴费的,按2007年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缴纳2007年9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三)日以后申报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只能从申报的当年开始缴费。缴费标准按社保机构每年公布标准执行。四、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参保缴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建立个人账户等项政策,按城镇企业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二)按现行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满15年的,可适当延长缴费年限,延缴年限最长不超过5年(即女不超过55周岁,男不超过65周岁)。延缴后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不满一年的部分不计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五、农村户籍退役军人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可参加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其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相应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具体办法按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六、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户籍退役军人,需经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具体办法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由用户
提供的知识:谢谢邀请。咱俩是同年兵呀,过得咋样?你的问题比较专业,楼上回答的挺好,你可参考一下。请注意:本内容来自悟空问答,版权归悟空问答所有,本网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赞同以上意见,如有任何问题请与本网联系!声明:以上内容由用户提供,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如有任何不妥,请与不良与违法信息举报中心联系:1/2页点击展开全文}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务员开除工作不判刑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