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房东出租给我的房子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患,需要哪些证物和证词?哪些部门的证明可以在法庭上起作用?

1412 条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赞同 1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登山|如何证明自己登顶了一座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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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仅有一张顶峰的照片,不足以说明是否登顶。
成功登顶自己说了可不算,需要拿出有力的证明。
在巴塔哥尼亚高原,有一座因为难度而著名的花岗岩山峰,海拔3128米的托雷峰(Cerro Torre)。这座山峰的攀登历史,开始于一次历史上的悬案。
托雷峰是巴塔哥尼亚高原的一大标志。
1959年,登山家切萨雷·梅斯特里(Cesare Maestri)与同伴一起攀登托雷峰,奋战一周后,同伴在一次雪崩中遇难,相机也被雪崩掩埋。梅斯特里归来后,宣布已经完成了托雷峰北侧首登。
托雷峰是顶尖登山家们的梦想场所,也是荣誉之地。
几十年来,梅斯特里的攀登受到不断争议,争议的焦点,便在于他的登顶拿不出有力的证明。
对于一名登山者,成功登顶是不变的追求。但要证明你站上了顶峰,既需要诚信,也需要向世人拿出有力的证据。
证明的方式有很多种,强弱效力也各有不同。
初级证明:人证+物证
人证可以来自队友,向导,目击者的证词;证物则是你放置在顶峰的物品。人证+物证是最传统的登顶证明方法。但是在今天,采用这种方法证明力度较弱。
古老的证明方法——人证+物证结合是一种古老的证明方法。在登山史的开端就已经采用。
1786年,登山者巴尔玛特和帕卡德首次成功登顶阿尔卑斯山脉的最高峰勃朗峰(Mont Blanc),并将一只绑着红色手帕的木棒插在了峰顶。
在山下用望远镜密观察的朋友看到了两人走在通往顶峰的雪坡上,提供了他们登顶的证词。加之第二年登顶的二十人发现了顶峰插上的旗帜,因此这次登顶后来获得了认可。
在攀登的启蒙年代,证人证词是唯一的办法。
局限性——人证+物证的局限很明显。首先,在攀登中,很可能只有队友可以互相作证,这大大削弱了可信度。如果请来第三方目击者,天气,海拔,都会影响目击者的视线。而物证产生效力需要等待下一次攀登,这也增加了证明的成本。
1910年,四名登山者攀上了北美麦金利山北峰(Denali’s North Peak),他们携带了一支挂着美国国旗的云杉杆,希望有人能从附近的城镇看到。但很遗憾,由于距离太远,没有人看得见这小小的旗帜,这次攀登受到人们质疑。
直到1912年的麦金利首登,人们才发现了云杉杆,这次攀登也终于得到证实。
证物被发现需要时间和运气。
在技术匮乏的年代, 登顶只能通过证词,外加顶峰放置的物证进行判断。
但随着摄影技术的出现,一种更有力的证明方法也随之产生。
中级证明:登顶影像
登顶时拍摄一些站在顶峰的影像,或者提供走向顶峰的照片、视频都可以证明登顶。照片必须有清晰的背景,明显的面容,能反映山顶的地形地貌。
影像的目的很简单,证明是你在顶峰,并且这是真的顶峰。这种方式可以提供一定的证明力,但仍然会受到质疑。
通往顶峰时的影像具备一定说服力。
经典的证明方法——照相和摄影技术发展之后,登顶影像已经成为一种经典的证明方法,伴随着人类的现代攀登历程。
1950年,法国登山家赫尔佐格与队友两人冲顶海拔8091米的安纳普尔纳峰,这是人类第一次攀登8000米山峰,安纳普尔纳在当时也是未登峰。
赫尔佐格在峰顶留下了其高举法国三色旗的经典照片,同时团队也提供了攀登过程中的大量照片、视频,因此这次攀登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承认。
登顶影像成为一个时代的经典证明方法。
局限性——拍照很容易,但影像的证明效力也存在很多瑕疵。比如拍摄的画面不能体现一个峰顶与其他山峰的区别;在一些8000米级山峰,登山者戴着氧气面罩,也很难分辨是否为本人;随着今天图像处理技术的发展,影像造假也更为容易。
当戴上氧气面罩,很难判断登顶者身份。
影像的局限很早就体现出来,并且被人钻了空子。
1906年,弗雷德里克·库克(Frederick Cook)就曾用一张登顶照片谎称自己登上了麦金利主峰,几年后人们发现此处离顶峰还有198米。
调整好角度,随处可谓“顶峰”。
影像资料需要拍摄到足够的细节来证明登顶,对很多非著名的山峰,辨别顶峰的真假也成为困难。
因此,结合电子设备,下面这种证明方法可以有力地证明你所在的位置。
高级证明:拍摄电子数据
如果山峰云雾缭绕,无法拍到清晰的有足够说服力的登顶照片时,拍摄高度计或GPS上的数据是可替代的选择。电子数据可以精准地显示登山者的位置,也更为客观公正,因此具有较强证明能力。
拍摄电子数据是很多极限攀登者的选择。
2008年,乌力·史塔克登顶滕康波切峰(Tengkangpoche),在峰顶留下了与高度计的合影,高度计显示其到达的高度是6493米,与顶峰相吻合。与高度计的合影作为登顶证据受到了采纳,这次攀登也获得了金冰镐奖。
当然,只要是电子设备,总有技术手段使其显示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位置,这样一来,人们成功“登顶”的高峰甚至可以是无穷高的。
如果电子设备也受到了质疑,可以用下面这种方式进一步举证。
高级证明:360°环拍
现在的手机,相机都可以提供360°环拍功能,环拍的好处是可以清晰地显示顶峰周围的地形地貌。如果采用了无人机进行环拍,则证明力度更大,因为人与地形能同时出现在照片中,这是登顶极其有利的证据。
2012年,在瑞士少女峰顶(The Jungfrau),登山者们手拉手站成一圈,通过无人机拍摄了登顶照片。
环拍是一种新的技术手段。
当然,环拍也有不可避免的局限,比如天气,对器械过于依赖等。
我们总在提到拍照,登顶影像也的确是强有力的证据。
但登山时并不是所有环境都能让你拍照,如果天气不好,电子设备失灵,或者遗失摄影器材,详细的路线描述也是一种有力的证明方式。
高级证明:详细攀登报告
如果登山者通过一条新路线登顶,即使缺乏登顶照片,详细攀登报告也可以获得认可。攀登报告中需要附上攀登路线图,一些攀登路途上的照片,还有必要的关于路段的细节描述。
日凌晨4点多,中国登山队首次成功登顶珠穆朗玛峰,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从北坡登上珠峰。获得称赞的同时,这次攀登也受到西方登山界的质疑,因为是夜间登顶,没有影视资料可以证明。
1960年,珠峰迎来五星红旗。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质疑之声越来越小,西方登山界也承认了这次登顶。
因为在1960年,中国官方出版的攀登报告极其详尽地描述了北坡路线的细节,还附上了路线图和行进图片,登顶队员的回忆录与采访报告中也都能说出攀登细节。
随着北坡攀登的兴盛,各国的登山者都证实了这些细节的真实性。
如果没留下登顶影像,详细的攀登报告可以获得证明力,且力度会随着时间的检验而越发强力。
终极证明:综合使用以上方法
证明登顶最强有力的方法,是登顶时保留人证物证,登顶后留下清晰的影像资料,下山后撰写详细的攀登报告。
1953年,希拉里和丹增代表人类首次登顶珠峰。这样一次历史性的事件采用了强有力的综合证明。因为开创性的攀登总会面临各种质疑之声。
希拉里和丹增不仅拍摄了照片,还在顶峰放置了物证,下撤后撰写了攀登报告。因此,即使顶峰照片只有戴着面具的丹增,希拉里并没有顶峰照片,这次攀登在综合的证明中仍然载入了史册,并被世界认同。
综合证明手段的运用可以尽量减少漏洞。
如果你很不幸,没有以上所有证据,那也不用过分担心。毕竟登山最重要的并不是站上顶峰。
登顶不是全部
正是因为没有登顶照片,缺乏证人证词,路线描述也含糊不清,文章开头提到的1959年托雷峰首登成为登山历史上的未解之谜,登山家切萨雷·梅斯特里(Cesare Maestri)也成为备受争议的人物。
2006年,在一次电话采访中,一名法国记者对梅斯特里作出了这样的评价:
“即使你可能没有到达顶峰,也丝毫改变不了你仍是一个优秀登山家的事实。”(信息来源:山友“蠡湖之声“编译自《国家地理探险》2006年4月报道)
《现代登山探险史》对1959年的攀登也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如果仅仅因为照片和细节的不充分而去怀疑一次伟大的探险活动,那么登山历史中创造传奇的许多业绩,都会遭到同样的质疑。(信息来源:《现代登山探险史》[意] 斯特凡诺·阿尔迪托)
无论哪种证明登顶的方法,均有各自的局限所在,都有可以造假的余地。显然,如果我们预设他人都不可信赖,登顶的证明系统将会无比庞杂,最终每个人都会沦为推理逻辑的牺牲者,也会失去登山的乐趣。
登山,无关于顶峰,却关乎乐趣。
登顶究竟需要何种力度,完全取决于需要在何种场合证明:
如果只是向身边的朋友证明自己的成就,证人证物,登顶影像已经足够发朋友圈了。
如果要获得登顶证书,也需要证人证物,或者登顶影像。
如果是开创性的攀登,新路线,或者国际性评奖,就需要登顶影像,拍摄数据,环拍,攀登报告结合的综合证明方式。
无论什么方法,登顶只是获得一种外界的认可,而登山对自我的价值,从不会因为没能登顶而被否定。
文:牦牛 图:曾老师 编辑:宇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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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维权路难道还要再来一个20年吗??
17:47 原创发表在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申诉状 本人名叫任少忠,男63岁,身份证号:55年2月1日生,汉族,初中,95年离异,无业。籍贯: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冶山街道。现住址:冶山街道莲花村245-246号。 我是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政府、南京市六合区司法机构、六合区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该局以下简称人社局)等多家机构侵权后的受害维权成为被告人,不服六合检察院公诉机关的指控。六合法院刑事裁定(2016)苏0116刑初8号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2017)苏01刑终280号维持一审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刑初8号刑事判决,故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对该案要立案开庭审理,在原一审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开庭时,对证人就未到场其证言不能作为开庭审理诉讼事实证据来定我罪处我刑的事实依据,其证人证言被排除,这也是符合201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有关法律的新规,恳请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新闻媒体介入,对开庭要进行全程留痕、录像、音频、视频要誊录。 诉讼请求 一、公诉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的简称统称)指控我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三)、(四)项,没有原告我和谁寻衅滋事呢? 二、依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实行)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下: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事滋事的规定。而本人是被政府有关多家机构部门侵权后的受害维权人,我一无寻求刺激,二无发泄情绪,三无逞强耍横,四无无事生非的要件,本人维权诉求合理合法,公诉机关对我的指控不适格(不适用),故我不能入罪,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刑终280号刑事裁定,对我做出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三、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我任少忠多桩案件调查,是依据原省仲裁及有关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和南京市中级法院信访终结文书内容是照搬下来的,(含六合区人社局等案)有悖事实真像,歪曲事实,颠倒黑白,要求高院对以下几点调查,还我清白: 因我在74年前非法制造枪支,在97年案发,被原六合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以书面形式发给我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本人认为,我1975年就参加工作是冶山国营商店正式工,76年底从单位应征入伍当兵,81年退伍经原六合县劳动局分配到冶山铁矿工作,仍为正式工,既是97年前因非法制造枪支案发被判刑有期徒刑一年,我也无劳动合同来给南钢集团解除。我是固定职工,正式工哪有什么劳动合同而言?你南钢集团与我订立劳动合同了吗?原南钢在99年4月份,近两年的时间才作出解除我的劳动合同(有本人签收日期为凭证),又违反有关5个月期限的规定。很显然,原南钢集团是适用法律不适格(不当),而被当年审理该案的各级法院审判长采信,是法院法官、审判长,主观臆断、司法不公的错误裁判而造成。 四、我在1996年8月,在工作期间,因班长违规操作导致本人工伤,经本人一直要求下,原南岗集团冶山铁矿领导人工会主席才带我去市伤残鉴定处做鉴定。第一次为九级,第二次又进行复查,被鉴定为七级(至今伤残南钢集团还未发给我伤残证),南钢集团冶山铁矿发给我解除劳动合同书时,还有对在该企业七级工伤做了处理决定,一次性支付我3980元。本人月工资为1231.50元,依据当年工伤和当时法律,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号文10月1号试行的第24条,企业应支付本人一次性七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12个月工资。本人工资月均为1231.50元再加年终奖等,应为约1800元左右,即:1800元X12个月=21600元。并非原南钢冶山铁矿计算为不足4000元,依据本法第32条、第58条等规定,本人认定原南钢冶山铁矿对我作出的处理决定是违悖国家法律法规的,而审理该案的各级法院审判长,采信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错误违法决定就是司法不公、寻私枉法、寻情枉法,还望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给予对该案重新调查核实,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律为准绳,给与公正的结论。是否向南京市中院给定的结论,其诉求为不正当,或无法律依据。 五、本人因工伤致七级伤残,把我推向社会后,本人因七级伤残无法找到工作岗位,因工伤而遭到巨大经济损失,本人故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生命健康权,来追加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对我的赔偿,支付本人一次性8年的年均工资约18万元。和18年误工费等,对于该项赔偿诉求,是否在当年提出符合法律规定请高院确认。 六、本人省吃俭用存了两年的工资,向原南钢集团集资、投资和伤残应该赔偿金的金额,而南岗集团冶山铁矿未赔偿给本人,企业却拿来投资,本人要求按本人应得的多项诉求金额,要求分得该企业的股份,按股份份额分红,到今日也应得到上千万元金额。 七、分享职工原住房房改,对本人所住房的房产权,持有居住人进行确权,和企业改制31800元的补偿金。 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终审,由于司法不公导致我20年维权上访(先后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对我强定罪名非法上访,而被20次行政拘留和多次被劳动教养,及冶山镇政府非法拘禁,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我在北京市的我进行绑架,并造成九根肋骨骨折,警车撞击,被非法拘禁,本人曾绝食三天有余,属情节严重,日又被六合区司法机关强定罪名,判刑2年),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推卸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又做出了什么信访终结,不公平,不公正。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做出对我的信访终结。本人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对我信访终结,(是造成本人实体灭失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该院没有资质,没有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本人仍要求市中级法院对其中级法院做出信访终结资质是否有效给于确认。 十、对本人多宗案件的合理合法诉求,在南京市六合司法机构司法不公,政府有关机构渎职侵权所致,得不到地方有效解决时,我有口无处诉,有冤也无处申,逐级维权至北京也是无奈之举,即使去了人权公署向本国住该管的我国工作人员及领导反映、检举、投诉本六合司法机关、政府等有关机构渎职侵权、司法不公,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我国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去人权公署就有罪(更何况本人并无过激行为,要达到要判2年有期徒刑的程度吗?去人权公署也是事出有因)的规定。 原大厂区检察院在2015年合并到六合区后,六合检察官人均已是约7000元的高工资待遇,他们仍不满足,为工资待遇利用工作接待日上访至北京市,他们上访无罪,我退休工龄被六合区人社局渎职侵权,少算我退休工龄18年,月退休金只有846元,蔬菜已卖到几元钱1斤,我连最基本的温饱都无法保障,和调资退休金待遇等等合理合法诉求,被人设局侵权,我维权上访就有罪吗?六合区检察院是手电筒照人不照己,法律是治愚老百姓的吗?你们无罪,就要在法庭开庭审理,向法院法官量刑见意要判我三年有期徒刑吗?从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对我被刑事拘留时,我随身带的原件身份证、手机、瑞士手表、包、家里门上所有钥匙,都被六合公安搜走,至日,判我两年有期徒刑已满,刑满释放后,我去六合公安局要求,六合公安归还刑事拘留时所扣留本人家里的门钥匙,原件身份证、手机、手表等物,被六合公安拒绝,由于我家门上钥匙掌控在六合公安人员手中,到目前为止,已有两年多的时间了,在我行满释放时,由我前妻去六合看守所接我回家的,她有门钥匙,不然的话,刑满释放因无钥匙,连家都回不了。但重要的是我被判刑2年,由于家中常年无人在家,门钥匙又掌控在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公安人员手中,使我回到家后,发现珍藏多年的明朝7米长,0.4米宽,巨幅字画已丢失,被盗。这都与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脱不了干系和直接责任,故要求六合公安归还至今本人被刑拘时被扣留的随身原件身份证物件和丢失的字画无果,本人也报警和向市政府12345热线投诉,至今未果,是公安人员自盗?对于家中剩下的两幅巨画,从纸张、材质、画面颜色看是新的,质疑这是被复制后丢下来的复制品。究竟谁在犯罪?本人在上诉状,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向有关渎职侵权、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反诉,要求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可二审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我做出的判决已经下来,可本人反诉有关政府、司法机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还未果,不知详情。 多宗案件事实经过理由如下: 六合公安局、检察院,司法机关责任人指控我寻衅滋事罪。我和谁去寻衅滋事?原告在哪里?六合公安局、检察院、司法机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和第399条徇私枉法罪陷害本人,依据日实行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要件。”而本人是被政府机关、公安、法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以下简称人社局)和原南岗集团冶山铁矿等部门有关多家机构侵权后的受害维权被告人,刑法第293条不适用本人,不能把无罪的人而受到追诉处刑。故我不能入罪,而本人是无罪仍被六合公安局强定罪名,以及冶山政府已给巨额困难补助金为由,仍去北京市非法上访并承接访索要政府财物、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等罪名为借口,已经经过屡次的对我实施行政拘留,在被执行行政拘留期未满接着又被二次行政处罚而被劳动教养多次。综上所述被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无论是冤也好不冤也罢都屡次被六合公安局惩处过,司法机关已违悖一事一罚原则。现在就更不该再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这一次在日,我又被六合公安局从北京市朝阳区行政拘留所内,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是本人主动申请要求对我行政拘留的),这次被本地区六合司法机关指控我涉嫌寻衅滋事对我刑事拘留,押回六合地区。六合公安局捏造事实陷害本人,来达到追究刑事责任之目的。对我一次又一次的惩罚,本人认为是受某些领导人干预司法把个人意志凌驾到党组织之上,他们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对举报人打击报复不论有罪和无罪也得关押。现已关押有一年半18个月的时间了。究竟是否有罪还得由法院来判。在庭审中,检察院公诉人王惠公权滥用,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我。我在庭审中说她不履职,对六合公安局对我的指控言听计从,没有抑制冤假错案发生,这也是我行使法律赋予我的权力,可是忠言逆她的耳,更加怀恨在心,她在对我量刑见意时向法院在开庭庭审中直接提出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六合区检察院公诉人王惠,应在起诉书中明确告知有关量刑幅度,可她没有这样去做,因我应有知情权被灭失。更重要是抑制检察官公诉人王惠在法庭开庭审理中,假公济私、不公正用权、公权滥用打击报复被告人的违法犯罪和种种等等理由的护身符的托词,来推卸法律责任为借口,2015年原大厂在合并到六合区后,检察官为工资待遇人均已是约7千元仍不满足,利用工作接待日上访到北京市,他们上访无罪。我逐级维权就有罪吗?六合区检察院未履行告知量刑见意幅度义务,属于违法。由此看出,六合区检察院对罪犯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却不予追究,不该追究,却被追究。在量刑见意该重判有罪刑的却轻判,该轻判的却重判主观臆断随意性很大,公平享有司法公正获得感从何谈起?我认为真正有罪的应该是侵权责任机构、六合区司法机关、冶山镇政府、区人社局、和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南京市政府驻京办机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等机关部门。对我侵权、渎职的有关责任人员,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94条、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第254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并触犯宪法第5条,第37条,第41条,冶山镇政府等组织屡次对我实施非法拘禁,限制人身由抢走我的手机,身份证,家在咫尺有家却不能回,日夜有政府和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下简称黑社会)人员看管,行动自由受限制,并导致本人曾在2014年某月绝食三天有余,属于情节严重。冶山镇政府等机构还触犯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冶山镇政府有5次以上在北京市动用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我实施绑架,驻京办在日,对我刚从天安门分局出来后,向右行走约50米处,被自称是南京驻京办四名人员,绑架抢走我的手机、身份证。当天晚上21时,把我押回六合区,途中造成本人重伤。第7、8、9、10、11、12左胸第二第三根肋骨骨折,头部,颈部,肝部。臀部等多处受伤险些丧命至今未愈,在东海医院一天没有给我看病,由于手机早被他们抢走我出事后没有手机,无法与家人联系。要我的手机,他们不给。冶山镇政府安排政府司法所李长德(曾用名李勇)去东海医院处理我的事情,他不履职,见死不救,也不付钱找医生看病治疗。途中返回六合区时,也不随车看护。其目的,就是想再次借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在途中暗害我。做借刀杀人灭口。车到六合区医院时,黑社会人才把抢走的身份证和手机才交给冶山镇政府李长德手中,24小时后到六合医院时,才对我进行救护施救。住院时,我所用的生活用品还是我前妻垫付买的,至今钱还没有还给她。本人出院后,仍需治疗,所买的部分药费,和严重伤害至今还未得到有关部门的赔偿。(有连云港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海森负全责,任少忠无责任。证据足以证明冶山镇政府相关责任人在犯罪可至今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在2010年左右,我曾遭六合公安局警车撞到,当时一度昏迷,身负重伤,险些丧命时,我捡回了一条命,冶山政府在2004年虽给25万元困难补助金,但这18年与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民事纠纷工伤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直接、间接造成的损失远高于冶山政府对我的25万元困难补助金,在2015年被冶山政府非法拘禁,抢走手机和身份证,我与外界失联,投资权证到期作废,我和前妻造成二十几万元经济损失,这25万元等于又被他们抢走。 六合公安局屡次对我实施约20次的行政拘留和两次劳动教养,是被原徐敦虎公安局长、治安大队王烈忠、王志平、中队长叶成云、主要负责办案人,这一次检察院王惠、经办责任人假公济私,对我实施打击、报复、陷害、诬告,我是蒙冤的。 1、对于公安局指控,我在日,被北京市公安行政拘留,是无中生有。对我又一诬陷。反问六合司法机关:我是在哪一个行政拘留所,被他们执行行政拘留的呢? 2、1997年前因为被六合公安指控我,非法制造枪支罪而被判刑一年。在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企业上班(是正式固定职工无劳动合同而言)。(一)在工作中因工伤至七级伤残终止我的劳动合同纠纷;(二)94年职工房改补贴;(三)省吃俭用储蓄两年的工资向该企业集资投资所应得的股份分红;(四)原企业缴纳的职工公积金按1:2的返还;(五)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原企业七级伤残工伤待遇补偿金、赔偿金。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生命健康权追加7级的工伤致残金,应支付赔偿本人的八年年均工资和因讨要未果而诉讼至法院的误工费、直接、间接的各项费用;(六)伤残证的发放等等诉求。经一审原大厂区法院的审理,该审判长张彬,二审南京市中级法院陈言平审判长及相关各级法院的审判长未采信。相关法官徇私舞弊、主观臆断、显失公平、公正的判决所造成我18年维权上访之路。而被六合公安局强定罪名,而被约20次的对我行政拘留和多次被劳动教养。2013年劳动教养被废除后,五月份我仍被关押在江宁区劳教所执行劳动教养。这一次又被关在六合区看守所近19个月。19年来常被冶山镇政府非法拘禁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造成九根肋骨骨折和六合公安局警车的撞击、暗害。综上所造成本人误工、直接和间接巨额的损失,更重要的是精神损失是无法弥补的,这是不息诉不息访的重要原因。 3、六合区人社局在计算退休工龄少算我18年工龄,并非人社局计算为22年零2个月,我1975年经原六合县劳动局分配至冶山镇冶山国营商店食品站工作,为正式固定工人。有几十名同批安排工作的当年职工和正式职工档案可调查。1976年从该食品站应征入伍当兵,八一年从部队退伍后又经六合县劳动局分配到冶山铁矿工作,该冶山铁矿是省属企业,后并入到南京钢铁集团,我仍在南钢冶山铁矿工作,从事井下工种连续19年,井下特殊工种工作,特殊工种折算应增加5年的工龄,到2010年2月份退休时,我的工龄(商业)+军龄+退伍后参加工作的工龄+特殊工龄,从75年计算至2010年退休前本人缴费年限,应为40年,在首月拿退休金为846元(同年本区公务员退休金约6000元,企业本矿职工退休金也在二千几百元)2010年2月份退休时,该人社局依据十几年前因非法制造枪支,被判刑一年有期徒刑,此事已过去有十几年的时间,而不给我上调2010年的退休金待遇,(但早已超过五年追诉期的规定)和以后在每年1-3月份上调退休职工退休金时不给我补发(全区退休职工都在4月份补发到账),从92年至2010年2月份退休前止,我所缴纳的养老,医疗保险费,我不欠费而被该人社局统计,我缴费为0,我所缴费的钱到哪里去了?我如欠费该人社局就不会发放我的退休金待遇。由于该人社局渎职侵权是导致计发我过低的退休金有直接的关系。既少发我与南京市内职工月均少发298元的地区差,又未享受到本六合地区—5200元,其中一档次5200元的企退职工退休金补助,未享受大龄40-45岁失业职工应享受2/3两费养老、医疗缴费的社保补贴或未及时享受到、临退休时人社局才给我享受一次950元的社保缴费补贴,这都是该人社局有关责任故意蓄谋、误导、渎职侵权而造成和因为多年失业而被该人社局拒付失业金等待遇。其合理、合法诉求等等被侵权未能解决。 4、在日从北京市朝阳区行政拘留所内被执行行政拘留期间,本人在北京并没有违法,是本人主动申请要求行政拘留的,由六合区公安局把我提出押回六合区,随身携带的小包(休闲包)(并没有上访材料)仍被指控搜出什么状衣的说法,没有事实是栽赃陷害、诬告本人,触犯刑法第243条、第254条。 5、我与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民事纠纷案,经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对我信访终结的法律文书没有资质,不具备法律效力。况且放在家中,信访终结文书日期已被篡改。 6、我向杨步军和李勇(曾用名李长德)在京接访相要挟1600元之事的指控,我认为不存在。自古以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顺理成章,无可厚非的事情,欠我人身伤害赔偿金的至今未予赔偿,从北京每次被接回去后,既不处理也不解决,还屡次被非法拘禁,行政拘留。造成本人务工费及其它损失、对往年进京杂费,暂不提。因维权进京债务高筑,经济有困难,已是不堪重负。我向老赖要一点目前近次去北京部分车费,住宿费度下目前困境也是最低最低的要求并不过分,更谈不上向政府强拿硬要相要挟,我与冶山镇政府之间就是债主与负债人的关系。 7、政府在2004年4月份给我的25万元困难补助金后,冶山镇政府在2005年二月份以我去北京上访为借口,把我非法拘禁在黄山岗两个月,抢走我的身份证和手机,使我与外界失联,由于信息不通,我和前妻在证券交易所购买的权证到期,要作废。因此,每天都在下跌而受到重大的经济损失,二十几万元损失殆尽,这25万元就等于又被他们抢走。在18年间维权被冶山镇政府接回后不解决,再去北京维权而导致各项费用、误工费越聚越多,在北京市被冶山镇政府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导致重伤,至今未赔偿。屡次被六合公安局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和1996年8月在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上班中,组长违规作业造成我7级伤残企业未赔偿误工费等。单凭这项给我造成直接、间接的经济损失就高于冶山镇政府给我的25万元困难补助金数倍以上,造成百万元的经济损失,冶山镇政府给我25万元困难补助金在签订协议前,还有一个口头协议:给你25万元困难补助金(一)不准你和南钢集团冶山铁矿老工人一起去北京市上访,(二)不准你讲南钢集团冶山铁矿改制的事(三)三个月期限到期后,你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没有人管你。原冶山镇政府综治办主任。洪发根并且还说你与南钢集团冶山铁矿的事,与我们冶山镇政府没有任何关系,要倒100万是你的本事。自从南钢集团冶山铁矿改制后,资产被评估机构评估为零资产,(我原是国企正式固定职工无合同可解除)企业改制应给我31800元的补偿金,同冶山铁矿老职工诉求是合法的。该企改后该企业由原企业各科科长,矿长及矿领导控股,股东每年人均分红在几十万元的奖金,已连续有十几年的分红,股东都在几百万元,拿我在原企业上班期间我个人的集资款、伤残补偿金、赔偿金未赔偿,却拿着本人八年均工资的伤残赔偿款来投资。本人也应得到该企业的股份,按股份份额分红也应得到上千万元的分红和奖金。 对此,本人三个月后,在2005年2月已按书面协议,去北京上访维权,不得无理取闹之精神,我如有理,冶山镇政府允许我闹事的。但我有理并没有这样去做去闹事,关于口头协议和书面协议,三个月的期限,我已履行完毕后到期,已被终止。现已无法律效力和约束力,但我仍继续履行当年口头协议,是我的情分。但我保留不继续履行早已到期,已被终止而无效协议的权利,这是我的本分。冶山镇政府以已给25万元困难补助金为借口(含屡次去北京非访等借口)对无罪的人而受到追究法律和刑事责任,属于违约违法。 8、司法机关冶山镇政府人员还说我再敏感期到北京上访要挟一、要求钓鱼;二、带人去钓鱼;三、带女儿女婿孙子去钓鱼;四、钓鱼后还要车去六合送鱼;五、指控要挟政府给我买狗肉过年用了2000多元钱;六、2014年冶山政府说在接访去北京用掉了33万元。 对上述的指控本人辩护为: 一、是政府自愿提出带我去钓鱼,的我无责。二、我带人去钓鱼,有两次是政府刚开始组织人带我去钓鱼,我怕政府利用组织钓鱼活动,把我推下水淹死、暗害与我,故我找邻居陪我去钓鱼是规避遭暗害事情发生,并且带人钓鱼也是经过政府人同意的。再者,我与政府人员去钓鱼,纯属是为了玩为主,吃鱼还是他们,我们所钓的鱼不是也送给政府,司法所的副所长李长德(曾用名李勇)吗?三、女儿,女婿和几岁的孙子是从外地上海来冶山看望其母和外婆的,只不过我带他们钓鱼是为了玩,并没有钓到什么鱼,临走时只钓掉到十几条小毛鱼,共累计不足1斤的小毛鱼,连这样不足一提的小事情,也被公安政府检察院而大肆做文章,指控我。可想而知,能指控和不能指控我的,他们都在指控我,只有强定罪名才能判我的刑,这足能说明我任少忠,并无违法犯罪,同时是学法、守法、用法、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四、对于要车一事,本人被政府限制人生自由。我外出有事,不给我去,也不准坐公交车,他们派车送我去六合办事,顺便带点儿鱼送给我姐,也是很正常的事情。五、2015年1月我又被政府非法拘禁,有家不能回。年关春节将至,家中需购年货和蔬菜等可冶山镇政府什么时候放我回家过年也不清楚,如到了春节再放我回家,冶山小菜场连卖菜的人都没有,这年春节我怎么过呢?因此冶山镇政府有关人员只给我买了一条小狗,肉约13斤重,其价值不足200元,其他什么都没有买给我,可硬说我花了2000多元,这是司法所副所长(李长德)在诬陷离间我与顾某接访人员之间的关系。六、冶山镇政府说在2014年至2015年再去北京接访中用掉了33万元,本人认为他们花用多少钱是他们的事情,我也不想管我,也无权管。他们利用去北京市接访去旅游。连买鞋子、衣服都要政府给买,接访人员,李勇(曾用名李长德)曾说别的地方接人员穿的有模有样,为了攀比,他们的衣服鞋子要政府买单,不难预料,李长德他曾借接访之机吃、用、拿、带、口袋里还要私藏钱,借接访之机来搞经济创收,账目全由他自己用、自己报、政府部分开支无法报销的,也以接访任少忠,这项接访开支报销走账。在北京,他们连我去北京车费钱都不给我,他们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绑架我,押回六合区有五次以上,花去约10万元,这钱冶山镇政府舍得花,愿意花,政府是很有钱的,冶山政府党委书记叶书记曾说政府在接访中情愿再用1000万元,也不给你任少忠解决问题,钱是政府的,也不是一书记私家钱。他当然这么大方,当然会这么说。用去千万元也无所谓,既然冶山镇政府这么有钱,在接接访中才用了33万元,又何足挂齿呢?不足一提的事情儿诉苦呢? 9、约在2008年上海世博会指控闹事,被六合公安局行政拘留,我是中国公民,我也想去上海世博会观光,因门票没有卖进不了展览馆,我就在A4纸上写我是南京市民,欲在世博园内打义工,不要工资,该纸从衣服口袋内掉在地上,被民警询问后,送交后接处经地方接回六合,被六合公安局行政拘留,并被二次行政处罚,报请市劳动教养委员会,要把我劳动教养,经市劳教委审查未批。因此,我请的律师费,至今六合公安局还未赔偿给我。对此事,我并无错,而被行政拘留,冤!如果被劳动教养就更冤。 10、2014年青奥会强拿硬要1万元的指控也不能成立。我在北京市中南海邮局寄完信出来后,上了一辆停在离邮局不远几十米处的公交车,车上已有很多人了,车才开走,到西城区派出所按警方安排,交了身份证登记后,送我们去国家分流中心马家楼。该处是上为国家解忧,下为民解愁的接访维权人后接处之场所。由地方接回后,又被六合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凡是被本地政府、公安人员接回都被认定为违法,要被行政拘留这一逻辑有饽于法理而不可取),期满释放,我还在行政拘留所内,又被六合公安局和冶山镇政府人员强制带回,又被非法拘禁在冶山唐公水库堤坝下方一农家大院内。其该院有四面高墙,大门口有两道大门,一道电闸门和另一道约三米高的大铁门,门口有拴着一条大狼狗和几条土狗日夜看守。人靠近不得,门口还有值班室有人在值班,政府还派人分班24小时日夜看管。其身份证和手机早被他们抢走。如果遇到不测因没有手机,告知家人所发生的事情,我被害,抛尸荒野,家人也不知晓。他们为犯罪谋害而规避责任风险,而做了很细致的前置工作,看管数月,一日,政府农业部杨主任同我吃晚饭时,他白酒吃多了(我不会吃白酒,也不吃白酒的)。回到住宿大吐,半夜时,他们大睡,呼噜打的像响雷似的,于是,我就翻墙而走,在跳下高墙时身上多处被摔伤,鞋子也坏了,也顾不了疼痛,往家方向跑。半夜路面很黑,看不清路况,我把水当做长公路路面,一脚踩下去,而被掉进一条连接水库的支河里,河很深,半天才爬上岸来,九死一生,又逃过了一劫,算是我命大吧。但在60岁生日那天,女婿去给我买的一块儿价值约6000元的瑞士手表,由于我掉进河里,被水长时间浸泡而损坏(时间不准),这都是被非法拘禁所造成的我的各项损失,至今未得到赔偿。我回到家时,那时正是金牛湖青奥赛场如火如荼的热烈阶段,我回家后哪也没去,六合公安、检察院及政府指控我去青奥会闹事之说,是对我的报复,诬陷。到下午约四点钟,政府来人到我家,叫我去冶山镇政府谈话,我不愿意去,只怕他们在次非法拘禁我,他们说这次不会再拘禁你,政府愿意支付你在这一次被非法拘禁1万元误工费。我到政府,综治办杨主任叫我打一张困难补助的条子,以困难补助金为名,好走账报销,我就照办了。对这1万元,我不认为是向政府强拿硬要相要挟。因此,强拿硬要的罪名不能成立。应该成立的是冶山政府相关责任人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对于冶山镇政府农业部看管人员杨主任在递交一审法院证人证词中说,我趁他们不备溜走的说法不能成立。该院四面都有高墙、大门有两道并拴有大狼狗和几条土狗守门,特别夜间,人更不敢靠近大门。况且,大门口还有值班室人在值班。身边日夜有人看守,大门紧闭,我没有穿墙术,对于溜走的说法不能成立。 11、司法机关称顾亚明在两会敏感期间,迫于压力,给了我2000元。本人多少年来,被政府、人社局、有关机构侵权,得不到应有解决。 而逐级维权,被从北京接回后,问题仍得不到解决,维权的车费,住宿费及杂费开支,一年复一年,越积越多,外债高筑,不堪重负,偶尔给我解决一两次,(司法所李勇曾给我过钱不能成立)。费用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不值一提,毕竟是债主与负债人的关系。从被六合公安局行政拘留日期看,我1-12月份都有去过北京,但在北京,也未必天天去维权上访,也有休闲游玩、购物的事情,可仍被六合区公安接回来,回来后对我实施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日期看,指控我趁两会期间到北京上访的说法也不能成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3月份就不能去北京维权,维权就有罪,去北京市就有罪。2005年6月指控我被北京朝阳区公安抓获,而被行政拘留我认为情况是这样的,在某日我乘的公交车停下,我就下了车。根据交警安排叫下车的人,换乘距该车前面十几米远的公交车后,送至国家分流中心。被地方接回后,被行政拘留时,我有什么错呢?我无错,仍被被行政拘留甚至被劳动教养,这是六合公安局惯用的报复诬陷的常用手段。2006年5月中旬以扰乱社会秩序罪。从北京把我接回后,先对我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期还未结束,接着又被对我实施二次行政处罚,而被劳动教养,我莫名其妙,在北京前门游玩,被查验身份证,被送至国家分流中心候接处。由地方六合区接回,就对我实施行政拘留并二次行政处罚而又被劳动教养。已违悖一事一罚原则。在2012年6月又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以上述同样手段,先对我行政拘留期未满,再二次行政处罚,被劳动教养。这一次我身上衣领口袋内,不过装有几张A4纸写有“特缅怀伟大领袖毛主席”,我有什么错呢?其他什么违法的事都没有做过,而被六合公安局相关办案经办人对我实施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六合公安局相关领导人,原六合区公安局徐墩虎局长法定代表人(据说徐墩虎现在已升职为六合区政法委书记。现在已知道在2017年又被提拔为江苏省公安厅警察总队任总队长,是副厅级领导,对他的举报可能又面临着一帮人的对我打击报复,其以后命运如何不详。)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主管领导人,治安大队副大队长王烈忠,王志平,中队长叶成云,办案经办责任人就是对检举有关官员渎职、侵权违法犯罪的人,采取打击报复。在被劳动教养执行的江宁区劳教所,对六合公安作出劳动教养不服,向江宁区法院起诉,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后,又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均被行政立案庭。李斌等人拒绝受理,走维权上访,信访程序不行,再改走司法程序,起诉到法院,又行不通,屡次被六合区公安局行政拘留案起诉至法院。即使六合法院受理也是被官官相护,屡次被六合法院傅传国审判长,二审南京市中级法院宋振敏等等,屡次行政诉讼案各审判长,徇私枉法、主观臆断,显失公平,公正而判我败诉。还有原南钢集团民事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工伤伤残赔偿纠纷多项诉求案、原一审大厂区法院张斌审判长,二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延平审判长及审理该案有关法院法官他们寻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使我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申,六合区底层百姓苦(如任翠兰夫妇都已经近70岁无业人员,却享受不到低保待遇,韩风琴患癌症,却得不到大病保险和任翠凤,任翠红权益)我们被政府有关机构侵权后的维权人就更苦,问题得不到基层应有解决,还面临着政府各种机构势力打击报复,甚至遭到暗害而付出生命。上述官员假公济私,渎职侵权,肆无忌惮,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一手遮天,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以他们的个人主观意志、决策凌驾到党组织之上,若人心向悖,动摇党的根基,他们就是罪魁祸首的历史罪人。在2013年3月,劳动教养被废除,可到2013年5月底,劳动教养期满时,才把我从南京市大连山劳动教养场所释放。 2014年至2015年,我多次在北京市中南海邮电局寄信,向中央等有关部门写信反映六合地区政府等机关渎职侵权,侵犯群众合法利益,司法不公等问题,寄完信从邮局出来后,上了离邮局几十米远,停在路边的公交车。被送至西城区派出所,按警方要求拿出身份证登记后,再送往国家分流中心侯接处。由地方接回六合,六合公安局依据北京警方提供的所谓《训诫书》为借口。对我实施行政拘留,而这份《训诫书》真伪仍受质疑,每次《训诫书》都是内容一模一样,根据《训诫书》内容看,只不过是告知书罢了,别无其他内容,本人要此《训诫书》而六合公安局拒绝不给,这不是六合公安在欲盖弥彰,此地无银三百两吗? 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申请信息公开,历次信息证明,北京公安并未作出证明我有违法非访的事实,而被训诫的证明,更没有办理转交六合公安局的书面文书。六合公安所持北京警方的《训诫书》是伪证。再如此《训诫书》也不能作为我去中南海非法上访的事实,证物定我非访而被行政拘留的事实依据凭证。 公诉机关指控我在2015年多次在联合国人权公署天安门,中南海等地起哄闹事、喊口号,造成人权公署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失控,不可控制,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第(三)(四)项。本人认为这只不过是六合公安局、检察院的一面之词,栽赃罢了。在人权公署,我半夜就去排队,主动申请对我实施行政拘留的,对于在人权公署门前排队,是北京警方叫我们被申请批准行政拘留的人,去到对面人权公署门前排队经过的,未喊口号,这不能说明我什么。其中,我在河边附近看人钓鱼,而被误入申请行政拘留的行列中,而被误拘的。每次被行政拘留时间都是在人权公署上班前,约早晨6:30就被公安带走。路面上几乎无行人,更谈不上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失控的情节。我去人权公署是向我国驻该馆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人反映、揭发、检举我区政府、人社局、公安、法院渎职侵权,司法不公,我没有错,也无罪。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人权公署不能去,或者去就有罪的规定。宪法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和习近平主席在2016年4月份做出“下大气力,把信访突出问题,把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解决好”重要指示精神和相关规定。本人多项权利被政府有关机构侵权后,在本地区,他们部门与部门之间,领导人与领导人之间,问责条例得不到落实贯彻,官官相护、踢皮球、推诿、塞责、拖延、德才不兼备,没有担当,欺负百姓,侵犯群众利益,一人胜万人。玩百姓于鼓掌之中,该作为不去作为,不该作为而乱作为。打击报复维权人,他们以我案子多,解决这个案还有其他案子等为借口,不给解决,知错就不改。并以信访终结或案子已办结方式,来推托应负的责任来进行耍赖,他们就是耍官僚、不作为、渎职等方式来拖、推(叫我向法院起诉),可六合区司法不公我走信访程序也是合法途径。使我合理、合法诸多事项,被政府有关机构侵权,至今仍得不到解决,使小事变大事,一事变多事,牵涉侵权的政府部门越来越多。雪球越滚越大,对我的伤害越来越重,逐级维权19年。本人无罪,真正有罪的应该是涉事的冶山政府、六合公安局、法院。这一次,六合区检察院、渎职侵权的人社局、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及相关南京市政府驻京办组织,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委员会等机构责任人的责任。相关责任人触犯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宣判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的。《法官法》、《宪法》的五条、第37条、第41条、《行政诉讼法》第20条、《责任侵权法问责条例》《信访条例》等规定,法院,检察院应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本人1996年8月在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工作中,由于组长违章作业,导致本人工伤致右手大拇指被电车撞击粉碎性明断。掉在右手戴的工作手套内,在本矿医院住院治疗至97年7月期间。因约1974年前非法制造枪支罪案发,被六合法院裁判判一年有期徒刑。98年刑满释放后,要求在该南钢集团冶山铁矿上班,总被该冶山铁矿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分配工作。经本人一直要求后,该单位领导于1999年带我去市伤残鉴定委员会机构,对我进行伤残鉴定。第一次鉴定为9级,后一次复鉴定为7级。 号,该企业做出终止对我的劳动合同,我是该企业的固定职工,企业从来没有同我在什么劳动合同书上,签过什么劳动合同。我无劳动合同而言,作出对工伤一次性处理,决定支付一次性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一次性补偿金不足4000元。我在该矿山工作月工资约1800元,含各项补助奖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项。对此,该企业处理决定不能接受,持有异议。本人依据当年1996年8月份发生工伤时,国家法律号文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至号试行。第24条的规定,就7级伤残应支付本人12个月工资的补偿金约在21600元(月工资1800元X12个月=21600元),并非该企业计算为约4000元。另据本法第32条第58条等规定“企业职工在犯罪服刑期间,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发给”,据此,应再加本人服刑期间的一年工伤待遇。上述两项合计,应在4万元,还不含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指未愈仍需要治疗,因讨要无果而诉至法院的诉讼费、误工费。从1999年4月,该企业把终止我劳动决定书递交本人,并超过5个月期限,有当日我签收日期为证。把我推向社会,因7级工伤致残后,造成本人在社会无法再就业,工伤给我造成的各项巨大经济损失,工伤保险已无法弥补对我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依据《民法通则》第98条“生命健康权”来追加该南钢集团冶山铁矿对我的赔偿,一次性支付本人7级伤残,为本人的八年年均工资,另据18年打官司的误工费,直接、间接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费计几百万元,还有精神损失费,该企业至今未发,伤残证。而退休后,游公园却不能享受优惠公园半价门票的政策,而蒙受新的损失在扩大。 原南钢冶山铁矿企业在改制前,94年就应对该职工住宿房进行房改,至2004年,该企业改制时,对原企业宿舍区房,住房人仍未进行房改。该企业在改制中被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为零资产,既然是零资产,企业改制后,由原企业各科的科长,矿长及矿领导人控股,改制后的企业股东就不该拥有原企业改制前的老职工居住的几平方公里区域的宿舍房。此原职工居住的老宿舍区,房屋产权应归属于一直持续居住几十年的老房东老职工所有。企业改制前后,我居住的房是1958年,建矿初期建造的砖土结构墙的房屋,现在已有近60年的旧危房,但是危房的维修约20年来都是自己支付,向朋友亲属借来的。此房应属本人所有,有关机构应发放此房房产证或给本人或该住房确权是我及全矿老职工所有。 对于我19年来,所先后涉事合理、合法诉求权益被政府有关等机构侵权后,而维权上访是否违法犯罪。都已被六合公安局、市劳动教养委员会惩罚处理过。刑法只有数罪并罚,却没有像六合区司法机关屡次的对我进行一次又一次的惩罚。这一次,又被六合司法机关指控我寻衅滋事罪的指控,我和谁寻衅滋事,原告在哪里?要追究我的刑事责任,要判我的刑,我感到很冤,更无助。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应该是他们。二、我是被政府有关机构侵权后的受害维权人,被六合司法机关强定罪名而约20次,被行政拘留多次,劳动教养和在日,又被黑关押已有21个月至今日,该案已申请等待法院第二次开庭再审,结果被法院拒绝。在日作出对我判两年有期徒刑,可是本人反诉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却无结果。综上,有关机构涉事的责任人员触犯刑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或有不可推卸,难以辞咎的责任,也应被问责行政处罚。三、涉事机构和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六合政法委书记徐墩虎,在任原六合区公安局局长(法定代表人)期间约20次,以我非法上访索要政府财物为借口,对我实施行政拘留和多次劳动教养,报复陷害案。及该局治安大队涉案经办人王烈忠、王志平(大队长)、叶成云(中队长)等人、六合区政协副主席,原人社局陈定宝、严汉平等局长、冶山镇政府及相关涉事责任人员与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终止劳动纠纷,工伤补偿金、赔偿金等。合法诉求民事案诉至原一审大厂区法院,该大厂区(后已合并到六合区法院)副院长张彬,原在大厂区法院是审理该案的审判长,二审南京市中级法院陈延平审判长未开庭审理,使我有口无处诉,有冤无处伸,辩护权被剥夺,违反程序,及申诉案的涉及各级法院的法官。多次我被劳动教养、涉事单位南京市原劳动教养委员会,涉事该案的责任相关人员。屡次被六合公安局行政拘留,案诉至六合区法院,屡次被行政庭法官审判长傅传国(屡次),二审南京市中级法院审判长宋正敏(一次),及多起行政诉讼案的各个审判长,及申诉案市中院、江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涉及的法官。南京市中级法院行政立案庭。李斌多次拒绝受理本人多起的行政诉讼案,使我有苦无处诉,有冤无处伸,走上访之路行不通,再走诉讼。法院大门又被堵塞,逼的被侵权人上天无路,入地无门。在日,我又被六合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罪”从北京市朝阳区行政拘留所内,被申请行政拘留,执行行政拘留期间,被押回后,经六合区检察院公诉人王惠徇私枉法、假公济私、打击报复、泄私愤,对遏制六合公安局制造冤假错案,没有履职尽责和制约。从2013年至2014年,在北京市期间被南京市政府驻京工作组六合公安局冶山镇政府领导人组织五次以上,在北京市雇佣黑社会性质组织人员对我绑架,造成本人九根肋骨骨折(约在2010年左右,也曾遭六公安局警车撞击致昏迷,险些丧命,被暗害),的相关责任人。这一次又被从北京市朝阳区行政拘留所内,押回六合区是受到上层某些领导人的干预司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已关21个月之久,不论我是否有罪,徐墩虎政法委书记六合区法院也得强定罪名,要判我的刑的相关领导人责任人,和上述所列的涉事官员责任。上述责任人,如无事,官仍照样的做,官职照样被带病提拔,如六合公安原局长徐墩虎(已升职为江苏省警察总队总队长)、王烈忠、王志平、六合区政协副主席原人社局局长陈定宝(六合检察院王惠和干预司法的某些领导人)等人官越升越高,就是足以证明,我在维权中就没有违法犯罪,反之我如果非法上访是上述官员触犯刑法,渎职侵权而造成。应该他们要被法院检察院、纪委部门,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问责处罚的。如果他们未被问责,那么,只有一种解释。说明我维权上访并未违法,仍无罪而被地方司法机关打击报复陷害所致。原大厂区检察官在2015年合并到六合区后,已是工资待遇人均约7000元仍不满足,为其工资待遇也曾利用工作接待日上访至北京市,他们无罪,(可是我本人被人社局渎职侵权少算我退休工龄18年,退休金只有846元,连最基本的温饱都无法保障)我却有罪。法律是治愚老百姓的,对当官而言,诸多国家法律法规,在六合地区如同虚设,没有任何有关机构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中央有令六合地方官员不执行,有禁他们不止,真正动摇党的根基是上述不履职,渎职侵权,触犯刑法的有关官员,和责任人,漠视群众的合法权益,利益,欺负群众,一人胜万人,官员说一不二,玩于百姓鼓掌之中,他们把渎职侵权群众合法利益的责任,强加到共产党政府组织上。他们的思维认为你如果维权,就是与他斗,他就是代表政府代表共产党,与他斗就是与共产党斗,与政府斗就是找死,这是什么逻辑?她们把自己搁置成为事外局外人,而逃避责任的护身符有错就推到共产党头上,可是共产党和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叫你们当权者及领导人去祸害百姓合法利益,他们肆无忌惮的侵犯群众利益,是个人主观意志,不公正用权,违法用权,个人英雄主义,个人领导权威膨胀所致而造成。他们违法侵权行为也代替不了共产党和政府,党和政府伟大形象在百姓心中,他们是挥之不去的。 政府综治办杨主任还栽赃陷害,说我自己讲自己以上访为生,本人辩护,这是没有的事情。19年来被政府、多家机构侵权后得不到地方解决,逐级维权至北京是无奈之举,这19年来的误工费,直接、间接损失有几百万元,本人负债累累,政府在2004年约4月份,才给我25万元的困难补助金,(这也是政府行善行为可本人实际并未用到这25万元,可调查)我履行完毕口头协议(含书面协议精神)已被终止后,在三个月期限到期后,我才到全国人大接待窗口,信访(在2005年2月份)这是合法程序,可是仍被冶山政府六合公安局,从北京被接回后,被非法拘禁在黄山岛两个月(搜走身份证和我的手机)政府以非法方法又抢走了二十几万元。十几年来,政府只给约两次我进京的车票钱,几次约两三仟元。在2004年左右,政府才带我去钓鱼,我是为了玩,而真正吃鱼的是政府人员。多年前穷乡的地方连鱼塘都没有什么鱼,靠野生,最多钓到不超过3斤,被政府列举指控,都是十几年的事情,大多数人我都不认识。对于鱼塘主人证言,多人的证词,不能采信(证人未出庭应视为被排除,更何况在一审六合区法院下达裁定判决书中初次提到,故依法应该被排除)。这十几年来,逐级维权被冶山镇政府屡次非法拘禁,并造成曾经绝食三天有余,属情节严重、和手表等物损坏,应赔偿。还被六合公安行政机构拘留20次,多次劳动教养。这一次又被关押六合司法机关和政府等机构机关责任人,触犯刑法第254条报复陷害罪,使我受到追诉,而被判刑两年的有期徒刑。请问杨主任有这样以上访为生的吗?政府杨主任的说词是不攻自破。 对于司法机关的指控和六合区一审法院判决书,说我多次进京非法上访,而被北京警方训诫、被行政拘留,其实是欲盖弥彰,究竟是被北京公安,还是被本地区六合公安局对我行政拘留,含糊其辞,混淆视听,达到陷害本人之目的。本人可负法律责任的说,这十几年来(在2003年前被北京行政拘留过一次)被北京公安行政拘留过一次,第二次在2015年5月份在朝阳区联合国人权公署,主动向北京市公安半夜就去排队,申请对我行使行政拘留的,在2015年5月,主动申请对我行使行政拘留的,因病缓收,还有被误拘留。其中日等对我行使行政拘留就是误拘留。执行地在朝阳区行政拘留所内执行。被六合公安局千里迢迢赶到北京朝阳区行政拘留所内,把我押回六合区关押在六合区看守所内,在2015年9月,举国大庆阅兵式活动,并大赦天下,释放在押部分服刑犯人时(并未释放到本人)。我也曾是在中越反击战期间,在部队服兵役的解放军战士。我于1975年工作,为国企正式固定职工,1976年底,从单位应征入伍服兵役4年(1981年1月退伍)。虽然没有立过大功,但在部队工作中,年终评比中也曾受到过连队几次年终嘉奖多次,(新兵入伍队员中我第一批入团,后任团小组长)更没有受过任何处分(没有功劳,也有苦劳,没有苦劳有疲劳)。1979年中越反击战,保家卫国打响,当时我入伍不足2年,仍积极报名上前线,连队未批准,如果当年批准我上前线,肯定勇往直前,一腔热血保家卫国,就是付出生命,也是在所不惜。牺牲小我顾国家和人民的安危大我。这是我义不容辞的责任,使命。 在这数年接踵而至的多项合法权益,被政府有关机构侵权后的受害人的合理合法诉求,得不到六合地区应有解决。因此,维权上访,屡次被六合区政府及公安、人社局、原南钢企业等机构打击报复,约20次被行政拘留和多次劳动教养,被政府、公安局非法拘禁,并导致本人重伤(和六合公安局警车对我的撞击,险些丧命)。需要政府,党等机构关爱老兵的疾苦和被渎职侵权后,需要维护老兵其合法权益,被侵权后,孤立无援,很无奈的时候,一颗求助,期盼的心一次又一次的被击碎,荡然无存。如果当年批准我上前线,如果为国家的存亡而牺牲,而献出了年轻的生命,却换回像今天的六合地区政府、司法机构、人社局、原南钢企业等机构的相关责任人,肆无忌惮的侵犯群众利益,欺压百姓,危害一方人的利益,骑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让人触目惊心,而寒了老兵的心而在流泪,如果当年上了前线,而牺牲了,还真不值得,死不瞑目。 一、经法院在日(有签收日期为凭证)的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我两年有期徒刑,我不服。没有原告,我和谁寻衅滋事?本人依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日起施行)刑九从日颁布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要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规定。而本人是被政府有关机构等部门侵权后的受害人,约20次被六合公安局诬陷强定其罪名,而被行政拘留和多次被劳动教养,又被冶山政府,六合公安局屡次非法拘禁,我习惯性的是温顺的羔羊,任凭他们宰杀,逆来顺受的平民弱势群众,我很无奈,因此我一无寻求刺激,二无发泄情绪,三无逞强要横,四无无事生非的情形的要件之规定,据此,刑法第293条不适用本人,不适格,故我不能入罪,恳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六合区法院(2016)苏0116刑初8号刑事两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而本人上诉状中多项合理合法多宗案件,被政府等机构接踵而至的侵权案,具有关联性,刑法只有数罪并罚,但没有屡罚,但这一次我无罪,仍被六合公安局先对我关押,六合看守所后再批捕,再来找证据,找不到证据,穷途时,公诉机关为了推卸责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我诬陷也要强定罪名,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判我两年有期徒刑,我很冤,原大厂检察院从2015年合并到六合区后,检察官人均工资约在7000元左右,已是中上等生活水准仍不满足,也为工资待遇他们利用工作接访日上访去北京市,更何况我被六合区人社局侵权后,计发月退休金只有846元,这846元的退休金,连蔬菜也卖到几元钱1斤,连温饱都无法保障,同样是维权上访,检察官他们上访无罪,我却有罪。六合区检察官真乃是手电筒照人不照己,严防灯下黑,只不过是检察官赶时髦,喊喊空口号而已,并无实际自律的行动。 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第207条向上述上诉状中所提到所涉及到司法机关,政府人社局等机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反诉,要求检察院、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他们涉事人员触犯法律。本人依据刑法第238条、第243条、第254条、第294条、第399条、《宪法》的第五条、第37条、第肆拾壹条等法律规定,来追究他们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和干预司法,某些领导人的责任,望法院不能将司法机关的诉讼事实证据作为案件庭审的事实证据来定我。处我刑的依据,望给予公正的裁决为感! (该案上诉状请法院要归档,存档保存15年以上)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寻衅滋事罪的无罪辩护质证 六合区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公诉机关(这三家机构都以公诉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称)指控我寻衅滋事触犯刑法第293条(三)(四)项。后经一审法院认定触犯刑法第293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判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故我不服一审六合法院判决。在二审上诉案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被告人和其他参与人依法享有辩护权,特向公诉机关提出辩护质证。 辩护质证一、 公诉机关定我寻衅滋事罪。没有原告我和谁寻衅滋事。公诉机关强定我罪名,因此该罪不能成立。 辩护质证二、 我是被政府、司法机关、人社局、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等机构侵权后的受害维权被告人。公诉机关依据刑法第293条的寻衅滋事罪,对我指控不适格(不适合)。我不能入罪,不能把无罪的人受到定罪处刑。本人依据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日实行)就办理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要横、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293条规定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规定。而本人是被政府有关机构等部门侵权后的受害人。通过维权约20次被六合公安局诬陷而被行政拘留,和多次被二次以上行政拘留、处罚,被劳动教养,曾屡次被冶山镇政府六合公安局民警非法拘禁。我习惯性的是温顺的羔羊,任凭他们宰任凭他们杀。我是逆来顺受的弱势群体,我很无奈。因此,我一无寻求刺激,二无发泄情绪三无逞强要横四无无事生非的情形要件之规定。据此触犯刑罚第293条(四)项罪名指控不成立,不适格,故我不能入罪。恳请市中级法院撤销一审六合区法院(2016)苏0116刑初8号刑事判决。实际本人收到一审六合区法院判决书是在日做出,而本人收到是在日才收到的(有签收日期为证)。 辩护质证三: 上访(含有时被司法机关指控为非法上访)与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办公秩序或公共秩序,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上访不是必然地导致扰乱办公秩序,如果我在上访的时候没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寻衅滋事毁坏公私财物等达到严重程度行为,那么这种上访就不足以扰乱公共秩序,本人或其行为结果没有进入到国家机关,那么就失去了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前提,上访本就是法律和信访条例第46条等相关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公民反映诉求并寻求解决的一种途径,合法寻回自身权利的一种表现,既然对政府依旧还怀揣希望。我又何去扰乱公共秩序呢?我又何去扰乱中南海秩序,所以强定寻讯滋事罪不能成立,我去联合国人权公署主动申请,要求北京警方对我行使行政拘留的,其中也有在河边看人钓鱼,而误入到申请行政拘留的行例中而被误行政拘留的,通过行政拘留能向驻该馆的我国工作人员及领导反映在六合地区司法不公,不能公正用权,我无人权,政府有关等机构渎职侵权侵犯群众利益等问题,况且为了申请被行政拘留半夜就去排队,被批准行政拘留后在早晨6:30分左右就被公安民警带走,那时路上行人几乎无人经过,根本就不存在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扰乱公共秩序、失控、起哄、闹事、喊口号的情节,(个别人即使喊一两句反腐败口号,也不是达到情节严重或犯罪的程度)我们申请被批准行政拘留的人,是北京公安人员叫我们到联合国人权公署的门前排队经过的,这也不能说明我什么错,我行施宪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我无罪。 事辩护质证四: 六合公安局所持北京公安局下属派出所向上访人员出具的“训诫书”没有说明上访人在上访的时候是否有采取过激行为,或者是否有扰乱中南海的办公秩序,同时也没有说明上访人上访时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情节是否严重,以及造成了什么样的严重后果。这就说明六合区公安局警员没有在现场,或现场没有非法上访证据证物前提下指控诬告我在日寻衅滋事,在日、27日,日、1月10日、日在天安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而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对我行使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我很冤枉,我有调取北京市公安局制作的日27日。日1月10日任少忠在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查获、立案移交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的法律文书信息申请证据登记回执等情况。西城公安分局号答复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和日在天安门地区被天安门公安民警查获移交。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的相关信息的申请。北京市公安局登记回执。市公安局号。回市公安局2015第48号,第1580号一回经查未制作不存在,此训诫书根本就没有,而六合区公安局所持训诫书为造假,对我诬陷,六合公安以此北京公安对我的非法上访和训诫书。而对我行使行政拘留和二次被行政处罚被劳动教养为借口依据是蓄谋制造冤假错案,来打击报复我。六合公安依据北京市公安提供的对我训诫书(真伪受质疑)做出对我行政处罚是违法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因此六合公安局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我约20次被行政拘留和多次劳动教养。和这一次又以我上访至北京,以寻恤滋事罪。强定罪名被六合司法机关判我两年有期徒刑是冤案。 事辩护质证五: 六合公安机关每次我被从北京市接回后,都要被关在六合公安局一、二天左右,对我限制人身自由,进行询问。通过询问笔录在找瑕疵,没有问题,他们就栽赃陷害、强定期罪名。依据本人的陈述、笔录诱供、威胁、笔录造假等手段作为依据,来对我实施行政拘留。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3条规定,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之规定。而六合公安局,却总依据本人的陈述(本人询问书证、笔录是存在造假)而对我实施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依据来惩处我是触犯刑法的。 事辩护质证六: 六合公安局,持有由北京市公安出具对我的《训诫书》来源不合法,应当由北京市公安派出所给上访人员出具的,当地公安局只能像上访人员索取《训诫书》才是合法持有《训诫书》的唯一途径,但事实是上访人并不知道派出所给其开过《训诫书》,更不清楚应当交给上访人的。这《训诫书》是怎样落到当地公安手中的。因此上访人质疑,该《训诫书》来源的合法性,我质疑它的真实性和造假也是情理预料中的事情。 事辩护质证七: 假使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像上访人员出具《训诫书》,那么说明北京市警方已经对我非法上访进行了行政处罚。从行政处罚到被刑事犯罪的判决,只有数罪并罚,而没有一罪屡罚的,也就是一罪一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所以六合公安局屡次对我行政拘留,二次处罚,被劳动教养三次被判刑,连事发的北京市公安的对我训诫,已是第七次以上的。一事多次处罚属违法,或者再被本六合地区在对我行政处罚,不给上调退休金待遇等等行政的处罚,实属政府权力机关随意性很大,没有规范制约公权滥用、打击报复,并导致又一次被侵权。 如果北京市公安派出所像上访人做出的《训诫书》行为不是一种行政处罚。那么,只能说明他只是北京公安机关作出的一种普通的行政行为,而一项普通、具体行政行为是不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是必然违法的,此《训诫书》的重要意义是告知,即告知上访人应到相应的信访部门去反映问题,要依法维权,不要做违法事情,《训诫书》上面没有记录上访人有违法行为,可想而知,假如上访人在北京违法了,北京市公安必定会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处罚我。从北京公安派出所对上访人的上访行为没有实行行政处罚,而只是出具了训诫书这一情况可以证明,上访人的上访行为,我任少忠并没有违法,没有违法就是合法。 事辩护质证八: 由北京市出具的对我《训诫书》这一情况可以证明我上访,并没有违法,去北京是维权上访也未必天天在上访维权,也有外出游玩,购物等时候,被北京公安查验身份证后,曾有上访的行为而被送至国家马家楼分流中心,我又有什么错呢?我无罪,此《训诫书》只不过是告知书,要依法去信访部门去反映应问题,依法维权。此《训诫书》却是我其行为合法的证据。被接回后,而六合公安局却用北京公安出具的《训诫书》证据来证明我的违法行为,对我实施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合法依据。很显然是颠倒黑白,报复陷害。 事辩护质证九: 六合公安对我进行拘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歧视上访人,要尊重上访群众,善待上访群众,有关司法机关和政府等部门对我认定为“缠访、闹访、非法上访”的指控,认定的标准模糊,具有随意性,权力机关可以任意解释,作为压制我的理由,而阻碍我依法应有的抗辩护权利。而处理的结果是政府司法等机关带有倾向性的、偏护政府有关机构,寻情枉法,受到伤害的总是我,不是被行政拘留就是被劳动教养和被判刑,或是被非法绑架,被非法拘禁等。2015年,原大厂区检察院合并到六合区,已是人均约7000元的工资,已是中上等生活水准,检察官为了工资待遇利用工作接待日上访至北京市,去北京市他们无罪。 我刚开始退休金只有846元,工龄被六合区人社局渎职侵权,少算我工龄18年,蔬菜也得几元钱1斤,这要846元的退休金连温饱都无法保障。逐级维权也是无奈之举。我维权难道就有错吗?检察官天天在喊“廉政自律、严防灯下黑”只是在喊空口号而已,手电筒照人不照己,在六合区法律是治愚老百姓的。 辩护质证十: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苏0116刑初8号,文中所涉及公诉机关,冶山政府及有关人员的指证都是在六合法院下发到手中看过之后才知道的。应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予以排除。在该案件中庭审中,就未涉及到多项的指控和证人的证言都未出庭和出示。根据有关法律,证人必须到庭,未到庭作证。质证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认定公诉机关诉讼事实证据,应出示在法庭,案件中,诉讼事实证据调查确认在法庭。控辩双方意见发表在法庭上,案件裁判形成在法庭上,杜绝审假案、冤案、错案、寻情枉法案,公诉机关诉讼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庭审法庭上定罪处刑的依据。 我是被政府有关机构、人社局、法院、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等机构渎职侵权后的维权受害人。再依据2014年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提供便利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我去中南海邮电局寄信,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我无错,更谈不上违法。第三十二条“(一)上访人请求诉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第四十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信访事项发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二)行政机关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的。(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第四十三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问责。(一)推诿、敷衍、拖延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信访事项。(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予以支持。”第四十六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政法委【2006】10号文,涉法涉诉信访责任追究规定第七条“(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予以支持的。”第八条“(三)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迫害信访人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中共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全程留痕违法干预,构成犯罪,将追究刑责。第八条(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具体要求的。”“(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行为,造成冤假、错案、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诽谤拘禁和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第41条:“……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本人是被六合司法机关、南京公安局劳动教养委员会、六合政府、公安行政拘留20余次,多次被劳动教养,屡次被冶山镇政府等机构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我实施绑架、非法拘禁,政府、六合公安局制造两起车祸,要置我死地。使我九根肋骨骨折等处伤害至今未愈,仍未予以赔偿。或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次又被司法机关诬告陷害,对我指控寻衅滋事罪。判我两年有期徒刑。我是受到迫害所致,本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7条,向上述诉状提到的司法机关、政府等有关机构、对我侵权的相关单位机构、相关渎职侵权人反诉,他们触犯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254条:报复陷害罪、第294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我进行绑架违法犯罪活动、第399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寻情汪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我进行迫害。 据综上所述,因此要求检察院法院追究他们相关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我去人权公署无罪,我是被政府有关机构侵权后的受害维权人,我无罪。公诉机关指控我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不适格。因此我不能入罪,故请南京市中级法院撤销原一审六合区法院(2016)苏0116刑初8号刑事判决。该案庭审中辩护质证后,在庭审对双方控辩后,本人做出了最后的陈述。 最后的陈述 本人20年来,被原南钢集团、冶山铁矿、政府、人社局、六合司法机关和南京市公安局劳动教养委员会,多次违法对我作出的行政处罚,而被劳动教养等责任单位、部门、渎职侵权接踵而至。多宗案件中,维权合法诉求案都与本案有着关联性,并且在诉状中,我也提到多家机构和相关责任侵权人,我要追究他们的责任而进行反诉。 2015年,原大厂区检察官合并到六合区后,他们已是人均约7000元工资,已是中上等生活水准,他们为了工资待遇,利用北京市工作日接待上访于北京市他们自己无罪。我被该六合区人社局等机构渎职侵权,少算我工龄18年等等,之合法诉求,我有40年工龄,首月计发我退休金为846元,蔬菜卖到几元钱1斤,这846元的退休金连温饱都无法保障,我逐级维权于北京市我更无罪。对我组织实施绑架的相关责任人要检察院、法院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在法律面前任何人没有特权,应该人人平等。 新下位的国家法律、法规与新上位同一性质的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和司法解释,应倾向当事人,被告人就轻不就重的原则倾斜。控诉机关的诉讼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案件开庭审理的事实证据来定罪处罚的依据。我是被政府有关机构侵权后的维权受害人。公诉机关指控我触犯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不适格,我不能入罪。故请中级法院撤销原一审大厂法院对我的判决。以上是在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的质证稿。 以下事件与该案有关联,以下是在日开完庭以后在8月份又补充的。 注解一: 1.本人约日递交给南京市中级法院上诉状是手写稿状,并在2017年6月 6日在市中级法院开庭时读完后,于2017年7月又以原上诉状手写稿做2%的错别字修改但诉求内容不变,故修改打印上诉状正规文字后的上诉状的日期晚于递交市中级法院上诉状的日期,特此说明。2、本人在20年来向有关机构及中央等机关组织检举、反映本六合区司法机构及南钢集团等机构相关责任人,多次侵权举报信,都已注明本人的联系方式和电话手机号码,至今无一人打电话与我联系,质疑我的手机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控制和监控被拦截。如果是这样就侵犯了本人的通讯权和隐私权。3、现在我更质疑我在北京市邮电局,所寄往国家有关部门的检举信,检举六合区地区政府、司法机关渎职侵权,司法不公的投诉信,是否被南京市六合区有关人员人为的拦截?但多年来很多信件寄出后仍杳无音讯,是别有用心的人人为所致吗?如果是这样,本人上访就更加艰难,在有关国家维权登记窗口登记后,去后接厅,被南京市六合区政府接访人员买单、撤单、未经本人签名就被强制带走,不经国家有关部门上报就等于没来上访窗口。来北京就等于白来一趟,如此下去,我的维权之路还要走20年吗?我上访维权已20年,现已63岁了,我也再活不了20年,盼望有生之年,多桩信访、涉法涉诉案件平反昭雪,还我一个公道。4、日,被刑拘后,六合区法院强定罪名,判我2年有期徒刑,刑期满至日,在26日上午11时从六合区看守所释放本人,5月26日上午11时至当日24时,还剩下13小时的时间,法院公安局有必要非要我办理取保候审的手续吗?我询问看守所民警:我今天已经刑满释放,为什么要办取保候审?民警答复:是法院、公安的事情,我们也不清楚。后经二审南京中级法院于日,作出维持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判我2年有期徒刑的裁定。可是被取保候审至今仍未被取消。可本人向法院反诉要追究涉及的有关部门、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仍无结果。 注解二:我是被政府,人社局,司法机关,南钢集团等机构侵权后的维权上访受害人。于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刑事裁定书(2017)苏01刑终280号,以维权上访、寻衅滋事无事生非罪(究竟是否为无事呢?)判我两年有期徒刑的裁定驳回上诉,本人感到很冤却又无奈。 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从日以我非法上访,强订罪名“寻衅滋事罪”对我实施刑事拘留,(被六合区一审法院判我两年有期徒刑)搜走本人携带的身份证、瑞士手表、手机、我家里门上锁钥匙等物,我两年刑满释放后要求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归还我在日被刑事拘留时所扣留的以上物件,却至今未能要到,对此事本人也拨打了110报警和南京市政府热线12345投诉与求助,仍无济于事就是不归还,他们很强势。 由于两年家中长时间无人在家。门锁钥匙都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区分局扣留、管控在他们手中,等我两年刑满释放回到家里发现,本人珍藏多年的巨幅明朝7米X0.4米山水小桥市区街道人物一体,类似清明上河图的字画已丢失被盗。这与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区分局有直接脱不了的干系和直接责任。因我家到目前已有两年多的时间,门锁钥匙还在他们手中,是公安不法干警自盗?最终,他们脱不了干系。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人仍要求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归还本人的字画等物,六合区公安局他们有些干警什么违法犯法的事情都敢做,他们很强势,是因为背后领导人在撑腰。他们无所欲为,对我弱势群体的老百姓的欺压,近日我已收到南京市政府12345热线回复,告知该投诉已交办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现已办结。可是至今有两年多的时间,家里门钥匙、原件身份证、手机、瑞士手表、还有家里丢失的字画仍没有归还。家里还剩下2幅字画,从纸张材质墨迹看,像现在近日期间被复制后的复制品放在我家,其原画可能又被掉包。请问有这样办结的吗?这不是在耍赖吗?由于我原件身份证被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非法扣押,导致在8月份左右维权进北京市,在国家有关机构因没有原件身份证而刷不了卡,影响本人正常信访,信访渠道被堵塞,是六合公安故意、蓄谋、阻扰而照成。现在我却无可奈何于他们,我该怎么办?请有关领导和社会给予关注。望南京市中级法院申诉刑事庭立案再审,撤销南京市中级法院(2017)苏01刑终280号刑事裁定,给予公正的判决。 此致 敬礼 呈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任少忠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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