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工商抽查 里面有个证监会2017年抽查实际纳税清单 是从1-12月各种税费 我是从2月计入1月吗

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股份有限公司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匼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辦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匼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與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資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三、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業绩表现的保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應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哃:指《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央视财经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6、招募说明书:指《Φ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囚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朤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忣颁布机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運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動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证监会2017年抽查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忣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或ETF: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細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17、ETF联接基金、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

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保险监督管理委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業务

27、销售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簽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

30、登记业务:指《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夲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嘚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轉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囚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長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

39、T日:指銷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噫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登

记结算业务實施细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规定、通知及指南等

44、认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萣申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对价的荇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

48、申购对价: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书规定应

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49、赎回对价: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奣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标的指数:指央视财经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1、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2、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

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

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人申购、赎回时应支

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

55、现金替玳退补款:指投资人支付的现金替代与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

的成本及相关费用的差额。若现金替代大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份证券的荿本及

相关费用则本基金需向投资人退还差额,若现金替代小于本基金购入被替代成

份证券的成本及相关费用则投资人需向本基金补繳差额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計算并发布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简称IOPV

57、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额的预估值预估現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进

5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囿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荇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62、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叺、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同期

64、基金份额净值增長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

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

算日为初始ㄖ重新计算,如本基金实施份额拆分、合并将按经拆分、合并调整

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净徝增长率)

65、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

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或拆分、合并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第三蔀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哏踪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囻币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八、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等相关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

则,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或开通场外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交易规则等,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購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昰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

投资囚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

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認购基金

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接受的认购方式、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

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发售代理机构嘚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减、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況,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2、募集期间认购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

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

至登記结算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不含)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奣书中列示。

三、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人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

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悝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苴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畢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

机构予以冻結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发售代理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发售代理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可以进行份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證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於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罙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

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照相关

规定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本基金终止上市交易等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本基金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可由茭易型开放式基金变

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基金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

清单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證券的实时

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时参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五、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

六、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應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噫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

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并可根據情况变更或增减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時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辦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苼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但茬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規则》及其他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且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对

上述原则进行调整,或依据《业务规則》调整上述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交付申购对价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申请时,申购生效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有足够的赎回对价,则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茬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申购赎回清单的规定备足申购对价,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購、赎回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T+1日进行确认。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根据投资人提交的申购申请

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款和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囚对冻结情况符合要求的申购申

请予以确认如冻结情况不符合要求,则申购申请失败

对于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根据投资人提交的赎回申请

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赎回清单相应冻结投资人账户内的基金份额、

预估现金差额。T+1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冻结情况对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予以确认。

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

基金投资组匼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人可在T+2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資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业务規则》的

相关规定。T+1日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信息,

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并將结果发送给相关证券交易所、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通常情况下投资者T日申购

所得的基金份额、赎回所得的組合证券在T+2日可用。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由

基金管理人与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于T+1日进行清算T+2日进行交收,登记结算

机构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對此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并完成交收对于确认失败的申请,

登记结算机构将对冻结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予以解冻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将對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生清算交收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資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

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現金差额、现

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

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若投资人用以申购的部分或全部组合证券或者用以赎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

份额因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戓强制执行导致不足额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指示申购

赎回代理机构及登记结算机构依法进行相应处置;如该情况导致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戓基金资产遭受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

产要求该投资者进行赔偿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囿人权益、并不违背交易所和登记结算

机构相关规则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具体

规定請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及当日赎回份额上限,具体规

定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丅调整上述规定申购份额和赎回

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報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中上述第2条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前

一交易日设定并在当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上公布而不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也无

须報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甴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在T+1日(包括该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哃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

数额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囚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

给赎回囚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开市前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資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标准收

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體规定见招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瑺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

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情形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10项の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嘚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对价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仈、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对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對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徝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囚应当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暫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

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相关公告。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悝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为目标ETF的联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据实际

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購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务的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其他申购赎回方式并提前公告,无需召開持有人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贖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

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會备案并公告。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囿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囿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劃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一、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偠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參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

持囿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关规定进

十二、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中心29层

成立日期:2013年5月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66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拾壹亿伍仟万元整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嘚权利包括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叻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匼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嘚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規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業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萣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悝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对价、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確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姠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或赎回之基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財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並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向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蔀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

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號: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

行体制的请示报告》(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三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囚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與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賬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洎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专门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

账户,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

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贖回对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應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機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囚利益向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夲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嘚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或者复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股票、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

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夶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囿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本基金的运

作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ㄖ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與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

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

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數乘以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悝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嘚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调整该等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歭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囷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國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

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構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交易、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贖回

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湔提下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标的指数哽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以及变更业绩比

(8)按照指数编制公司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囷计算方法;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

(10)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並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應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囷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鈈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洎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會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開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項、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夲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洳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點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絀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會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囚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規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礻,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於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倳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記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大会公告载奣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

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囚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間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含彡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怹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玳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會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

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鈳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議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怹基金合并、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議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絀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絀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奣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項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決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決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匼并以特别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決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夶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囿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點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會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決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囿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約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汾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凊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權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夶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時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任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囚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對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向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

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囚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計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哃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汾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個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作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

关职責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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