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我国国债期货合约是谁制定的吗移民局59国

原标题:【中信期货】国债专题:美国国债期货系列之二:美国国债期货规则解析

上一篇专题中,我们重点梳理了美国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对合约设计特点及当前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解读。本篇专题我们将重点对美债期货的交易规则进行梳理。

这个部分,我们重点对美国国债期货的合约设计、交易业务、结算业务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规则进行梳理。

这个部分,我们重点对美国国债期货交割规则进行梳理。具体分为可交割国债要求、交割参与主体、交割流程、交割配对原则以及发票金额的确定等。

上一篇专题中,我们重点梳理了美国国债期货产品体系,对合约设计特点及当前的交易情况进行了解读。本篇专题我们将重点对美债期货的交易规则进行梳理。

一、美国国债期货交易规则

美国国债期货合约设计的特点我已经在前一篇专题《初识美债期货》中详细进行过分析。具体合约表如下:

美国国债期货设置了价格限制。价格限制是指期货合约在每个交易时段的交易中所允许的最高价格范围。如果有合约触及价格限制,则可能会启动熔断机制。交易重启后,价格限制扩大。

对于现货月合约,自合约第一个通知日至最后交割日则没有价格限制。同时,在每个交易日,在结算价确定期最后时间的前五分钟以及合约结束交易前五分钟没有熔断或价格限制的扩大情况。如果在这期间确实有合约触发熔断,则交易在当前价格限制内继续进行。熔断或价格限制范围扩大将在结算价确定期结束之后出现。

美国国债期货的持仓限制主要有三种形式:持仓限额及豁免、有解释义务的持仓标准和大户持仓报告标准。

持仓限额,即某一合约单边最大持仓数量。具体分为现货月持仓限制、单月月份持仓限制和所有月份持仓限制。这些持仓限制均按照净持仓标准衡量。

持仓限额豁免的情况有:真实套保持仓、风险管理持仓、套利和价差持仓。

拟要超出持仓限额的投资者必须提交完整的套保申请表并在不超过限额的一个工作日内获得批准。如果投资者已经建立了符合豁免资格的头寸并超过持仓限额,其必须在超过限额后一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整的套保申请。

有解释义务的持仓标准,即持仓超过责任水平之后,客户可能被要求提供更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头寸性质、试图执行的策略、以及对冲信息。同时,还可能被要求不再增加或减少其头寸。

大户持仓报告标准,即持仓超过报告水平之后,客户需要须对该品种所有持仓(含其他到期月份)通过每日大户持仓文件进行申报。

二、美国国债期货交割规则

美国国债期货均采用实物交割方式,期货多头交付货款并收到对应国债,期货空头交付可交割债券并收到对应货款。

(一)可交割国债的要求

美国国债期货的可交割国债需满足如下条件:

1. 美国财政部发行的固定本金的债券。这也意味着可交割债券当中不包含本金浮动的通货膨胀保值国债(TIPS)

2. 固定每半年支付固定利息。

3. 满足合约要求的交割等级。具体各合约的要求如下:

其中,有两个细节需要注意:

剩余期限按照距离合约到期月首日计算,并向下舍入到最接近的X年零Y月。例如,剩余期限为1年零10个月零17天向下舍入为1年零10个月。

如遇到有新发行的国债满足可交割国债的要求,则将在该券发行日被纳入可交割国债范围。

美国国债期货的交割涉及参与主体有:参与交割的期货空头、参与交割的期货空头的清算公司、接受交割的期货多头、接受交割的期货多头的清算公司、交易所清算所(CME Clearing)。其中,

1. 参与交割的期货空头和接受交割的期货多头

即实际的账户持有人,需借助于各自清算公司的代理来参与国债期货交割。合约交割不会直接在账户持有人本身之间发生。

2. 期货空头清算公司

主要负责:(a) 保证参与交割的期货空头按时提供足够数量的、满足合约要求的可交割国债;(b) 向该账户持有人分配收到的交割货款。

3. 期货多头清算公司

主要负责:(a) 将交割中收到的国债分配给接受交割的期货多头;(b) 从这些账户持有人收取所需的交割款项。

主要负责匹配参与交割的多头、空头,并通告多空双方进入交割。同时,如果清算会员发生了交割违约,CME Clearing将成为良好交割的担保人。但这仅限于“赔偿可归因于未能履行交割义务而造成的大约合理损失”。对于其他因素造成的违约损失则没有义务保证,例如支付比交割价和市场价之间的差额更多的损失,承担或接受实际国债的交割,对与证书、文书或其他类似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或可接受性有关的任何损失赔偿,对与可能涉及交割的银行、存款机构、仓库或类似组织或实体的无法履约或破产有关的任何损失赔偿。

美国国债期货实行滚动交割制度,并采用空头举手交割制度。整个实物交割过程涉及三个方面:

在交割月之前的两个营业日,即第一头寸日开始,每家清算公司必须向CME Clearing申报其账户持有的到期合约中的多头头寸。

在此后直到合约交割月份结束的每一天,不迟于芝加哥时间下午8:00,每家清算公司都需要向CME Clearing报告到期合约的所有多头未平仓头寸。

2. 空头交割意向申报

空头有权决定在合约条款规定的第一交割日和最后交割日之间任何一个营业日进行交割,并有权选择任何满足可交割国债要求的债券进行交割。

一个完整的交割过程需要持续三个营业日,即意向日、通知日和交割日。

该日主要是空头提出交割申请,多空双方进行配对,具体地:

空头头寸持有人向其清算公司申报交割意向;

空头清算公司必须在芝加哥下午时间6:00之前通知CME Clearing。

多头清算公司必须在芝加哥下午时间8:00之前向CME Clearing报告到期期货合约所有多头未平仓头寸。

CME Clearing将一家(或多家)多头清算公司与已经申报有意向交割的空头清算公司进行匹配,并在芝加哥时间晚上10:00之前电子发送转让通知报告通知空头清算公司和多头清算公司关于他们已经匹配的各方信息。该信息也将在芝加哥时间晚上10:00左右在交易所网站公布。

该日主要是多空双方相互交换账户及银行信息,具体地:

?空头清算公司必须在芝加哥时间下午2:00之前(或在最后通知日,即最后交割日前一个营业日,芝加哥时间下午3:00之前)向CME Clearing确认所有发票明细,包括CUSIP号码、息票利率、到期日以及发票金额等。

注:美国国债期货不允许零散交割,即用于每手国债期货交割的现券必须是同一只。

多头清算公司必须在芝加哥时间下午4:00之前,向空头清算公司提供交割指示,包括交割日、多头清算公司名称及代码、清算所交割安排的通知号码、匹配到的空头清算会员的名称与代码、交割手数、多头清算公司的银行和联邦结算系统账户等。

CME Clearing下午4:00制作所有发票并提供给匹配到的多头清算公司。

该日主要是券款兑换,具体地:

空头清算公司必须在芝加哥时间上午10:00之前,将前一日确定的可交割国债存入银行账户,并指示其银行最迟在芝加哥时间下午1:00前将国债过户给多头清算公司。

多头清算公司必须在芝加哥时间上午7:30之前,将足够的资金存入银行账户,并指示其银行最迟在芝加哥时间下午1:00前将发票金额汇至空头清算公司。

最后,我们对美国国债期货的交割关键的时间节点进行梳理,以便使得投资者对整个交割流程有更为清晰的认识。

整个交割期从第一头寸日或第一意向日开始,至最后交割日结束。

每个完整的交割流程持续三个营业日,即意向日、通知日和交割日。

空头交割意愿最早可以于第一意向日,也即交割月首个营业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进行申报。最晚可于最后意向日,也即最后交割日之前的第二个营业日进行申报。

对于不同期限的美国国债期货,其在最后交易日、最后意向日、最后通知日和最后交割日的确定上存在差异,具体如下表所示:

美国国债期货交割匹配原则为“持仓最久优先,相同持仓日按比例分配”。交割匹配的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步骤:

1.确定与空头意向匹配的合格多头头寸池

这一步,CME Clearing将根据多头持仓时间情况来建立与空头申报交割的数量相匹配的合格多头头寸池。具体而言,

如果建仓最早的多头持仓量小于空头申报的交割量,则将建仓第二早的多头头寸也纳入,直至满足空头要求。

如果建仓最早的多头持仓量大于空头申报的交割量,或者持仓时间相同的多头持仓量大于空头申报的交割量,则按照每个多头头寸在所有建仓时间相同的多头头寸中所占比例乘以空头申报的交割量来确定每个多头头寸接受交割的量。如果出现小数位,则向下舍入至最近整数合约。如果因小数位舍去的关系出现匹配不足的情况,CME Clearing将通过随机选择参与按比例分配过程中的多头进行补足。

2. 按规模匹配将多头分配给空头

这一步,CME Clearing将根据多头头寸规模与申报交割的空头头寸相匹配。具体而言,

如果有某空头清算公司申报交割的空头头寸等于有资格接受交割的多头头寸,则两个清算会员公司将直接匹配。

并且,交易日期不会影响配对,也就是说某多头头寸一旦入选多方头寸池,其持仓时间的长短不作为随机配对的参数。

3. 按随机匹配将多头分配给空头

这一步,CME Clearing将随机选择将剩余空头头寸匹配给合格的多头头寸池的剩余份额。具体而言,

首先,CME Clearing随机选择一份空头头寸,并从多头头寸池剩余份额中随机选择一份进行匹配。如果选择的多头头寸大于选择的空头头寸,则该份多头头寸的剩余合约将归还至合格多头头寸池。如果选择的多头头寸小于选择的空头头寸,则CME Clearing将继续从合格多头头寸池中再一次随机抽取。

CME Clearing将重复上述操作,直至所有空头意向与多头头寸相匹配。

美国国债期货具体的交割金额,也就是发票金额计算公式为:

发票金额=转换的期货价格+应计利息

=合约乘数*期货结算价*转换因子+应计利息

2年期和3年期国债期货的合约乘数为2000美元,其余国债期货品种的合约乘数为1000美元。

期货结算价的确定方法为如果空头在最后交易日之前任何时间申请交割,则期货结算价按照意向日的结算价计算。如果空头在最后交易日或之后的时间申请交割,则期货结算价按最后结算价计算。

转换因子由交易所给定,在整个合约期保持不变。

应计利息是指交割国债在交割前上一次付息日至交割日之间的利息。

发票金额要四舍五入到最近的美分位。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认为此报告所载资料的来源和观点的出处客观可靠,但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不担保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中信期货有限公司不对因使用此报告及所载材料而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此报告不应取代个人的独立判断。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可提供与本报告所载资料不一致或有不同结论的报告。本报告和上述报告仅反映编写人的不同设想、见解及分析方法。本报告所载的观点并不代表中信期货有限公司或任何其附属或联营公司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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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根据2017年8

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570号) 注册并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

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

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

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融资业务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

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收益/风险品种。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

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在特殊市场条件下,如证券市

场的成交量发生急剧萎缩、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特殊情形下, 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变现困难或变现对证券资产价格造成较大冲击,发生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幅度较大、无

法进行正常赎回业务、基金不能实现既定的投资决策等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2月11日生效。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

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8年8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8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 ”) 以及《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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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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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 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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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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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 12层

(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 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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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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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第20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 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国海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63

(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 95579或

(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 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 8层

(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邮编: 200031)

客户服务电话: 95523或

(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客户服务电话: 95551

(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商旅大厦18-21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1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 20) 贵州省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杏山镇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4026号田面城市大厦18楼ABC

( 21)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239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8楼(深圳总部)

( 22)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23)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客户服务电话: 021-

( 25)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 2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西裙楼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27)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 30)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 3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 32)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海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

客户服务电话: 020-

( 3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 34)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大楼A座

客户服务电话: 95118

( 35)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金融世纪广场18F

( 36)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 3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

名称: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 12层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 安冬、 陆奇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经办注册会计师:辜虹、吴军、范新紫、张小东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25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7】 1570号) 注册并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2月7日,共募集401,695,.cn)通过“在线客服”或通过基金

管理人官方微信( 国寿安保基金,微信号 gsfunds) “在线客服”栏目进行业务咨询或留言。

在线客服提供基金产品信息查询、基金业务咨询、服务投诉和建议等服务。

在线咨询服务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 9: 00~17: 00(法定节假日除外)。

1、资讯查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等途径获取基金和基金管

理人各类信息,包括账户信息、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基金管理人网站: .cn

2、资讯信息定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客服电话提交信息定制

申请。可定制的信息主要有:基金份额净值、交易确认、对账单服务等。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实际业务需要,调整定制信息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四、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服电话语音留言、人工电话、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销

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 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一般情况下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定期或不定期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客户服务电话或

其他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第二十二部分 其它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8 年第 2 季度报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参加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申购、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及定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基金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

分基金新增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国

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新增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销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cn) 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8 年第 1 号)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国寿安保消费新蓝海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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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基金名称仅表明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投资策略、市场情况等发生较大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基金资产若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 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沪港通:即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6、港股通:指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 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 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和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 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
35、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为基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7、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夏沪港通上证 50AH
优选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上证 50AH 优选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上证 50AH 优选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上证 50AH 优选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 50AH
优选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并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十、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的,称为 A 类;不收取前后端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销售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场内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尚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但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可在本基金份额上市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场内证券经纪机构和场外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 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认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本基金的上市交易的地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 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为本基金增加办理相应的新业务。 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申请本基金某类 或多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见届时的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其中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港股通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或销售服务费,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进行,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上海开放
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 8、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退还投资者。 、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8、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8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 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3)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4)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减少、调整本 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 构、代销机构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 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期权、权证、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通过沪港通投资上述相关资产。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场股票 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实现基金投资目标。 、组合复制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采用直接投资和通过沪港通投资的方式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替代性策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非成份股、成份股个股衍生品等进行替代。 3、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
(1)债券投资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属配置策略、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2)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可转债进行重点选择,并在对应可转债估值合理的前提下集中投资,以分享正股上涨带来的收益。同时,本基金还将密切跟踪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财务压力、融资安排、未来的投资计划等方面推测、并通过实地调研等方式确认上市公司对转股价的修正和转股意愿。 (3)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严谨的研究,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并与其他投资品种进行对比后,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类属和个券进行投资。同时,通过期限和品种的分散投资降低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6、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期权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采取备兑开仓、delta 中性等策略适度参与期权投资。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机制下香港市场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股票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3)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 票总市值的 2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 总市值的
3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开放式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9)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 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第(2)、(10)、(20)、(2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 50AH 优选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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