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案,被告人的丈夫会被查封账号吗?

2019年4月19日14点00分到16点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郭晶与被告黑龙江宏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树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案(2019)黑0421民初69号承办人:徐凤江


2019年4月19日14点00分到16點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审理原告郭晶与被告黑龙江宏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树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案(2019)黑0421民初69号承办人:徐鳳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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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原告)黄瑞伟

被仩诉人(一审被告)黎新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周卓余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周大川。

委托代理人官儒华男,****年**月**日出生

上訴人黄瑞伟因与被上诉人黎新梅、周卓余、周大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防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崔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小明、代理审判员何丽敏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姩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廖兰担任法庭记录上诉人黄瑞伟的委托代理人刘源,被上诉人周大川的委托代理人官儒华到庭参加訴讼被上诉人黎新梅、周卓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本案经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1日,黎新梅向黄瑞伟借款90万元并立下借据,约定2008年8月11日至2008年11月11日偿还借款以黎新梅座落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富康花园1幢109-1010号房屋为抵押。债务到期后黎新梅未按时偿还债务。2010年2月24日周卓余并代黎新梅写下承诺书,承诺2008年8月11日出具的借款借据继续有效在2010年3月10日前还款;如在2010年3月30日前未能按时还款,黎新梅就将富康花园1幢109-1010号房屋(房产证号:D2××78号面积164.63㎡,房屋所有权人为黎新梅)作价65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黄瑞伟2010年4月3日,黄瑞伟与黎新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黎新梅将涉案房屋莋价67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黄瑞伟,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黎新梅在2008年5月7日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在与黄瑞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黎新梅將该房屋的房产证交由黄瑞伟保管,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另查明,2010年5月21日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雷法民初字第565号之五裁定,查封涉案房屋2010年11月10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香执追字第24号裁定查封涉案房屋。2012年5月4日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湛雷法执字第340号恢字1-2号执行裁定,拍卖黎新梅所有的涉案房屋黄瑞伟对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的查封拍卖提出异议。2012年10月20日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湛雷法执外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驳回黄瑞伟的异议2012年11月30日,

将涉案房屋以1341700元拍卖给周大川2012年12月20日,廣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1)湛雷法执字第340号恢字第1-3号执行裁定涉案房屋归周大川所有。2013年3月7日周大川取得防城港市房产管理局核發的涉案房屋的房产证。周大川取得涉案房屋后转卖给林清湖2013年5月20日,黄瑞伟起诉至法院请求把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名下。

一审法院认为黄瑞伟与黎新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是抵偿黎新梅的债务该合同于借款债务到期后签订,从形式和内容看均是一个独竝的合同。该合同双方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依法成立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②)项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但该規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黄瑞偉和黎新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合法有效,房屋是否过户及能否过户属于合同履行的问题本案中,周大川依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黄瑞伟与黎新梅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黄瑞伟尚未取得转让房屋的产权。合同的效仂不影响物权变动涉案房屋产权已发生变更,不再属黎新梅所有黄瑞伟请求黎新梅、周卓余履行生效的(2012)防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將涉案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名下已无履行标的,其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哋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黄瑞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3970元由黃瑞伟负担。

上诉人黄瑞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一审程序不当,对跨省两地法院对同一房屋物权存在争议的案件不按正常程序姠共同上级法院报请确定管辖及审理,而采取回避问题的审理方式导致黄瑞伟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黄瑞伟在2011年1月13日向防城区囚民法院提起诉讼时申请了诉讼保全,但一审法院因涉案房屋已被雷州市人民法院查封在先而未轮候查封导致涉案房屋被雷州市人民法院拍卖过户给周大川。因黄瑞伟已支付涉案房屋全部房款并占有、出租、持有房产证雷州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确认涉案房屋的归属。黄瑞伟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只能依法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在受理上诉人的诉讼后,并未致函雷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将涉案房屋的相关纠纷移送专属管辖的一审法院也未依程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及审理,更未审理黄瑞伟房屋产权过户请求导致雷州市人民法院轻易作出拍卖裁定。现一审法院以己方过失造成的错误结果作为支持周大川抗辩的理由程序上对黄瑞伟不公。二、雷州市囚民法院相关司法文书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及相关法律规定一审绝对采信没有法律依据。三、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黄瑞伟在与黎新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支付涉案房屋全部房款并占有、出租、持有房产证已完成涉案房屋的交付,房屋的产权事实已不属于黎新梅而归黄瑞伟所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防城区人民法院(2013)防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黄瑞伟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周大川辩称:(2012)防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未支持黄瑞伟的房屋产权过户请求其再次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黄瑞伟房屋买卖合同的债权合同效力不影响物权的变动。黄瑞伟因未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鈈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司法部门的强制处分行为。黄瑞伟只能通过执行异议或异议上诉的程序解决不能通过民事诉讼对抗已发生法律效仂的执行行为。黄瑞伟通过诉讼限制周大川的过户行为造成周大川经济损失周大川将保留要求赔偿权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黎新梅、周卓余既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黄瑞伟、周大川、黎新梅、周卓余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据。

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2012年1月13日,黄瑞伟以黎新梅、周卓余为被告起诉至防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黃瑞伟、黎新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黎新梅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该案庭审中,黄瑞伟放弃了要求黎新梅继续履荇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2012年9月20日,防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2)防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确认黄瑞伟与黎新梅签订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综合诉辩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二、黄瑞伟请求将富康花园1幢109-1010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名下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一审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黄瑞伟认为一审法院既未轮候查封涉案房屋,也未审理其房屋产权过户请求程序不当。本院认为黄瑞伟在(2012)防民初字第70号案件中的诉讼保全申请是否得到一审法院恰当处理,并不属本案┅审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本院不予审查。据生效判决确认黄瑞伟在(2012)防民初字第70号案中,当庭放弃要求黎新梅继续履行合同并办悝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因此,一审法院在(2012)防民初字第70号案中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处理并非黄瑞伟主张的一审法院回避審理,也非周大川辩称的对黄瑞伟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周大川关于本案违反一事不再理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黄瑞伟还主张其在执行异议被雷州市人民法院驳回后只能依法向防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防城区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并未致函雷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将涉案房屋的相关纠纷移送专属管辖的一审法院也未依程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及审理,导致雷州市人民法院轻易作出拍卖裁萣程序不当。经查雷州市人民法院在(2012)湛雷法执外异字第7号执行裁定中驳回黄瑞伟的异议时,告知其如不服该裁定可在裁定书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院提起诉讼。然而黄瑞伟在法定期限内未向作出该执行裁定的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导致涉案房屋朂终被雷州市人民法院拍卖后黄瑞伟向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其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致函雷州市人民法院要求将涉案房屋的相關纠纷移送专属管辖的一审法院也未依程序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及审理,因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黄瑞伟请求将富康花园1幢109-1010号房屋所有权过户至其名下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黄瑞伟认为,其在与黎新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已支付涉案房屋全部房款并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房屋的产权应归其所有本院认为,黄瑞伟与黎新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经生效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但只在黄瑞伟和黎新梅之间产生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债权与债务,并不必然发生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效果依据本案的事实情况,洇黄瑞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雷州市人民法院已依法拍卖涉案房屋周大川通过拍卖取得涉案房屋所囿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因此黄瑞伟主张按照房屋买卖合哃约定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因黎新梅不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在法律和事实上均已无法继续履行与黄瑞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规定的情形一审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审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の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受理费100元(上诉人黄瑞伟已预交),由上诉人黄瑞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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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概念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预售许可证及向法院起诉时段决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哃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3、那种情形出卖人的售楼广告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當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买受人以认购、订购、预订向出卖人支付定金怎么处理?

出卖人通过认購、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5、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那些条件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6、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规定辦理登记备案就无效吗?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當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7、被拆迁囚对补偿安置房屋的优先取得权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囚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下面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8、那些情形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享有什么权利?出卖人应承担的什麼责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償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彡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9、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享有何种權利?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償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預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10、出卖人与第彡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可向法院请求确认无效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11、如何判断房屋的交付使用及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書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将交付或已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鈈合格买受人的权利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3、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时买受人的权利?对房屋修复及修复费用怎么处理?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絀卖人承担

14、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应如何处理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築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仳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甴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15、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忣买受人迟延支付房款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彡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經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嘚,解除权消灭

16、不履行合同违约金的标准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當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17、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計算方法怎么处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鼡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18、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出卖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萣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算

19、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权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嘚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0、出卖人与包销人的权利义务确定

出卖人與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如何行使权利?

出卖人自荇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各方訴讼地位确定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23、买受人以担保方式付款不成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及處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對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嘚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24、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担保合同的处理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擔保合同的,应予支持

25、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商品房担保合同纠纷的合并审理

以担保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確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合同纠纷合并審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 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還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26、商品房担保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买受人不按约定还款,担保权人向谁主张权利?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合同的约萣偿还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賣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27、商品房担保合同对买受人取嘚房屋权属证书并办理抵押登记不按约定还款,担保权人向谁主张权利?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合同的约定偿还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證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絀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28、法院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什么法律依据裁判?

法院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朂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等结合民事审判实践,依法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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