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许雪兴,支行行长。
被告汤锡照,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与被告汤锡照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穗贷记卡持卡人。截至2016年1月31日止,被告使用其所持有的金穗贷记卡透支消费合计人民币77,426.1元。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汤锡照归还至2016年1月31日止的透支款人民币77,426.1元及以后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汤锡照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此人,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零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金卡, 经验值 2814, 距离下一级还需 685 经验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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