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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虹民催字第5号
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5月2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夲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
有权向支付人請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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