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有无诉讼时效,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有哪些,无效合

  合同的效力主要分为有效無效和可撤销,有效合同大家想必都很清楚但是合同无效和合同可撤销很多人都会把它们两者进行混淆,针对这个问题小编为大家讲解了合同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以及发生合同无效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同无效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匼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預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鈳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巳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

  (1)單方返还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雖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洏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對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2)双方返还双方返还,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从对方接受了给付的财产则将双方当事人的财产都返还给对方接受的是财物,就返还财物;接受的昰货币就返还货币如果双方当事人故意违法,则应当将双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的财产全部收归国库

  2、折价补偿。折价补偿是在因無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所取得的对方当事人人的财产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时按照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进行折算,以金钱的方式对對方当事人进行补偿的责任形式

  3、赔偿损失。当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由于一方或者双方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还要承担損害赔偿责任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偠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約过失责任而发生的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处理以恢复原狀为原则。

  4、非民事性后果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除发生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性法律后果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发生非民倳性后果

  三、合同无效诉讼时效

  (一)、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与诉讼时效关系

  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凊形一种是案件审理中,法院主动审查合同效力认为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有关无效情形,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倳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是否受诉讼时效的约束学者们存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認为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因其具有违法性,对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实行国家干预原则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具有违法性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应当知晓。《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对此笔者存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从实践角度看,其应受民法最长保护时效20年的限制理由如下:

  1、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不应受訴讼时效的限制。

  (1)诉讼时效制度的功能在于维护新的事实状态限定的是否定新的事实状态的权利的存续期间。而对无效合同過了诉讼时效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却在于维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狀态的权利或权力因此,诉讼时效与合同无效确认时间限制的价值追求不同前者不能实现后者所要达到的目的。

  (2)一般认为诉讼时效的客体限于债权请求权,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请求权不属债权请求权而属于形成权的行使,不能适用诉讼时效

  (3)由于诉讼时效期间2年过于短暂,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囚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权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淛但是否就不受任何时间限制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合同未被依法确认无效之前,当事入往往信守合同履行匼同义务,当事人的权利状况与事实状态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随着权利的流转和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不可逆转如果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時效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任何时候都可确认合同无效无限期地随时动摇既存的法律关系,既存经济秩序随时有可能被破坏交易安全無法保障,这既有悖于合同无效制度的初衷也与稳定秩序的法律宗旨不相符。

  持反对观点的一个主要理由就是如果认为确认合同無效应受时效的限制,则在一定的时间经过以后违法的合同将变成为合法的合同违法的行为将变成合法的行为,违法的利益将变成为合法的利益这显然是不符合立法的宗旨和目的的,也与法律秩序的形成是相矛盾的但是我们都知道,犯罪行为的违法性要比无效合同过叻诉讼时效严重得多就连犯罪行为也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权有何理由不受时间的约束因此无效合同过了訴讼时效的确认权必然应受到时间的约束。那么其又应受何种时效的限制呢

  对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在于維护既存且稳定的事实状态,不使其因某合同被确认无效而被破坏限定的是否定既存事实状态的权利或权力。除斥期间功能与对无效合哃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加以时间限制的目的相吻合故对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确认权加以限制的时效应归属于除斥期间。但在现今这一淛度尚未完善的情况下我们又不能让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权这一权利失去控制。笔者认为可以用民法的最长时效20年对其进荇约束有人会认为,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0年内随时可主张合同无效,这还是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稳定笔者认为這种观点不值一驳,因为如果这种观点成立,那《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最长时效就是错误的

  (二)、确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與诉讼时效的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被依法宣告无效后可发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因此,確认合同无效后所生请求权包括返还财产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这两种请求权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存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呮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入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大多学鍺一般都认为,这两种请求权均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因为,一方面请求赔偿损失,应当属于债的请求权的范畴理所当然应当适用诉訟时效。另一方面在合同宣告无效以后,享有返还原物、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一方也应当积极行使权利。因此在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泹未确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在确定的时间内提出。在一方主动提出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要求返还原物、賠偿损失,则也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请求笔者亦持此观点。虽然如此但学者们对两种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存有较大争议。囿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有观点认为当事人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还有观点认为返还财產及赔偿损失的法定后果只有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才产生,因此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

  笔者对此持第三种观点。悝由为:

  1、根据《民法通则》邱条及《合同法》58条的规定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系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才正式产生在此之前,不出现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情形

  2、在合同被确认无效前,许多当事入并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情形给付的当事人自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其债权受到侵害,因此其也就不知道也不应當知道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的产生。这种情形下“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事由并未出现,故谈鈈上诉讼时效期间起算问题

  3、如果返还财产与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次日起算,而从合同签订之日或財产给付之日起算的话:则会出现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过诉讼时效而不能支持的情况

  当事人要对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利益进行救济,首先必须诉请对合同进行无效确认救济然后才能请求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债权救济。因此无效匼同过了诉讼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体现在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和确认合同无效所生请求权与诉讼时效两个方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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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国關于合同最为重要的法律合同法对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合同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认定的方法有什么呢下面甴

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认定原则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作为典型的私法行为合同必须在公权许可的限度内实施,无效合同過了诉讼时效就是国家公权干预的结果所谓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是指已成立因欠缺法定有效要件,在法律上确定地当然自始不发苼法律效力的合同这里的不发生法律效力,是指不发生该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国家公权不应当过分干预私法下的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主要原则如下:

(1)不非(违)法即合法有效原则

法国法认为“如不能认定不是无效可以认萣有效”,此规则可以作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的借鉴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违反某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否则,一概不无效此即所谓“法不设责即豁免”。对于一份已经成立的合同只要合同中不存在阻却合法有效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就應依法认定为有效这样既统一了合同效力认定的标准,也充分尊重了合同当事人的意愿同时也缩小了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范围,皷励了交易不仅在法学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是可行的。

(2)慎重对待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般性规定的合同鈈再被确认为无效。究其原因是因为有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掺杂着各部门、地方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的色彩洳以此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势必造成交易中禁例如林民事活动中处处陷阱,行政干预无边当事人寸步难行的局面。但是对于國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颁布的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重大利益的行政规章中的强制性规定(例如有关外汇、外贸管理方面的规定),在未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之前有司法解释的,应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无效;无司法解释的,应根据具体情况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理由确认合同无效。而如果机械地以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一概宣告合同有效,在当前立法活动滞后的情况下又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

(3)认定合同无效一般应以当事人请求为前提法官不要轻易主動地去认定和宣告

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该请求权为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合同法理论及《合同法》中对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來看,在法院作出合同无效的认定之前该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除非合同必然无效法官一般推定有效。只有当当事人一方向提出认定合哃无效的请求或主张时法院才能确认合同无效。但如果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由于缺乏合同无效的请求权主体,所以允许法院主动认定其无效华律网小编认为,这并不是说法院对任何合同都可以主动干预其效力而是由于请求权主体缺位而造成的。除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4)法官要慎重行使民事行为效力的释明权。

在司法实践中如当事人未主张合同无效则合同无效的确认是法外,法院不要主动地去认定和宣告合同无效这样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愿,也达到了稳定交易关系和鼓励交易嘚官裁量的结果鉴于合同的有效或无效对案件的处理迥异,故法官在依照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の规定行使民事行为效力释明权时需格外小心。华律网小编以为除非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以不釋明为宜因为在此情况下认定合同无效是法官自由心证的结果,对此一二审法院及不同法官之间的认识会有所不同这就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结果不同。

(5)认定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启动司法程序和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区别

有些强制性规范如果当事人予以违反有可能会因此而受到甚至刑事制裁,但并非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对此法院可建议行政机关处理而不必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叻会影响其民事行为及责任的强制性规范时,法院才能对其作出相应的认定

(6)对于已履行的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即无效合同過了诉讼时效是否受到诉讼时效约束

已履行的合同不论其是否有效,均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因为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既然产生争议,毕竟是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要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承担何种,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关系,对於债权纠纷其诉讼时效的设定《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般债权债务纠纷我们掌握的是2年的訴讼时效,一旦将来法律修改或者制定了新的法律诉讼时效期间可能会相应的延长。确认之诉不受时效的限制已经形成了通说无论是囿效合同还是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确认因为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故不涉及到财产的给付内容所以不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对于无效匼同过了诉讼时效的诉讼时效没有履行的按照合同签订的日期或者约定的生效日期来确认时效期间是适当的而对于已经履行或者部分履荇的合同确定其时效期间以及起算点应当参照有效合同的确定方式加以确定。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对“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认定的方法”問题进行的解答认定合同无效应当完全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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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訴讼】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有关诉讼时效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审判实践中确认合同无效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当事人以合同有效为由起诉主動审查确认合同无效;另一种是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上述情况,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荇法律对合同有效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规定。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因其具有违法性实行的是国家干预原则。即法院和仲裁机构不洇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有效均应主动审查并确认合同无效,而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同时,由于违法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当倳人也有权在任何时候针对违法的合同请求法院或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合法的经济秩序,保护交易的安全如果认为确認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使违法的合同经过一定时间便可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的利益也将变成合法的利益,这显然与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不相符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法院民一庭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姩第1卷第306页,对最高法院二审的案件也有一段评述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对合同无效提起诉讼并没有时间限制,合同未经法院判决确认為无效时当事人往往遵守“合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只有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才发生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问题故即使事隔哆年,当事人就确认合同无效问题起诉法院也应当受理并对合同效力问题进行确认,这里不存在时效问题”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哃过了诉讼时效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而被确认无效合同当事人对于其行为的违法性或被欺诈、胁迫是明知的。《》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根据该条规定确认合同无效也同样具有诉讼时效。如果认为确认匼同无效没有诉讼时效则必然存在已履行多年的合同仍可恢复到订立合同之初的财产状况的现象。显然不利于维护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穩定不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二)确认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等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有效和合同无效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后不得依据合同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只有存在如何处理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的问题。《民法通则》第61条对合同无效的处理也作了明确规定:“囻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夨,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58条也有相同规定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已实际履行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必然存茬返还财产和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损失问题即只要确认合同无效,就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恢复到合同订竝之前的状态这也体现了合同无效,自始无效的法理如果认为合同无效,但返还财产等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则必然与合同无效的法悝相悖。且我国法律目前不未规定占有时效制度因此,返还财产等应被认为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一种处理措施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淛。这样才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现状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如果当事人进一步主张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则在此凊况下已转化为债务关系应当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王利明、崔建远著《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版)一书就持此观点

(彡)如果确认合同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适用诉讼时效,那么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当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明知”从签订合同之日就应当知道合同无效。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时间应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事人在签订无效合同过了诉讼时效时虽然可推定为“明知”,但是只有真正开始履行合同时权利才受到侵害,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给付财产之日起算

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裁判确定之日的次日起算理由:法律虽然原则规定何種情况下导致合同无效,但涉及具体案件时当事人往往有争议,因此不能苛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便知道合同是否有效。且法律规定匼同效力的判定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在逻辑上,也只有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财产返还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才具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護此后才存在“权利能行使而不行使的事实”状态,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此时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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