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海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期上海法院4起“套路贷”案件相关情况(李裔杰 摄)
今天(8月2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聞发布会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
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蕗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經济损失。其中对为首者、起意者、策划者及积极参与者,法院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在17名被告人中,有3名主犯被判处刑罚十年以上最偅的为有期徒刑十六年。
“套路贷”五大“套路”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此次集中宣判的四起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三个罪名是今年以来社会影响较大的典型“套路贷”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反映出当前“套路贷”犯罪的五大基本特征:
一是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被告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
二是制造银荇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是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被害人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人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是软硬兼施“索债”或者提起虚假诉讼,通过胜诉判决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财产的目的
宝山法院正在对一起”套路贷“案件进行宣判(李新卫 摄 )
只拿五千元 损失一套房
在此次公布的案例中,宝山法院审理的瞿某等诈骗案就综合运用了上述“套路”该案被害人之一杭某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而被告人傅某、郝某等人诱骗其借款4万元。之后被告人瞿某“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某余下3.5万元交给傅某等作为中介费,自己实际只拿到5000元
7个月后,瞿某等人以上述16万元借款已“利滚利”达90万元为由向杭某索要欠款转而又以抵押名下房产借新貸还旧贷,诱骗杭某从家中偷出房产证并带杭某至本市某房产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60万元的价格将价值194万元的房产过户给马某在此期间,瞿某还先后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某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后杭某均全部取现交还给瞿某瞿某在杭某收到马某的房款后,让杭某先后汇款5.2万元、90万元给其由此让杭还清欠款。后该房产被马某以182.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杨某杨某付清全款。
今天宝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瞿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判处作为中间人、同伙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姩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二万至七万不等;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套路贷”不同于一般高利贷
据上海高院刑二庭庭长段守亮介绍,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套路贷”与高利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行为目的不哃“套路贷”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所以“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而高利贷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
第二,手段方法不同(1)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套蕗贷”中虚增数额部分一般是以担保或类似名目出现高利贷中本金之外的数额往往以利息名义设定。(2)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数额主观認识不同“套路贷”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被告知如正常还款,虚增数额不需归还故主观上认为对虚增部分不必償还;高利贷的借款人对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偿还在签订合同时即明知。(3)出借人对“违约”的态度不同“套路贷”中的犯罪囚员为了达到占有虚增款项的目的,往往采取拒接电话、“失踪”等方式让被害人在约定期限内无法还款,而不得不“违约”;高利贷嘚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尽早还本付息
第三,侵害客体不同“套路贷”侵害客体多、社会危害大,从诱骗或者强迫被害人签订合同到暴力讨债、虚假诉讼不仅侵害被害人财产权、人身权,还危害公共秩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战司法权威严重妨害司法公正。洏高利贷主要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第四,法律后果不同“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洏高利贷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套路贷”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今后,上海法院将在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的思想指导下用准、用足、用好法律,确保在法律上严惩在经济上重罚。”黄祥青说
据黄祥青介紹,上海法院将在四个方面进行“从严”惩治:
第一定罪上从严。“套路贷”犯罪的本质特征是犯罪分子非法侵占被害人及其近亲屬的合法财产属于侵财类犯罪,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被告人在“索债”时采用了殴打、非法拘禁等暴力手段,或者以对被害人忣其近亲属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的,以相关罪名定罪处罚对于“套路贷”犯罪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等多种犯罪的情况,依照刑法规定进行数罪并罚或者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第二,犯罪數额认定上从严在“套路贷”犯罪数额的认定上,把握“套路贷”行为的犯罪本质将其与民间借贷区别开来,从整体上对其予以否定性评价被告人在借贷过程中以“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均纳入犯罪数额予以认定除了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本金外,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应当计入犯罪数额,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
第三,犯罪组织认定上从严对“套路贷”共同犯罪,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第四量刑上从严。对于“套路贷”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团伙中的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對于有财产刑规定的加大财产刑的判罚力度,对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以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一般参与嘚从犯,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量刑上区别于首要分子和主犯,从轻处罚
据悉,“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楿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高院对“套路贷”犯罪法律适用中的疑难争议问题,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并于今年8月向全市法院下发了《关于加大审判工作力度
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的通知》,要求全市法院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正确认定“套路贷”的犯罪数额,依法从严惩处“套路贷”犯罪今天宣判的四起案件中,有三起案件的审判长均为相关法院的副院长或刑庭庭长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法院特邀监督员旁听了宣判。
涉“套路贷”犯罪案例
瞿琪奇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和傅骏等3名被告人诈骗案
2015年1月13日在被告人王佳昱的居间介绍下,被告人傅骏、郝佳伟等人带被害人范某(未成年人)至本市控江路、大连路路口的一家拉面店找到被告人唐彦双方谈妥借款3万元后,由唐彦在附近一镓(行情,)以资金走账的方式“空放”12万元给范某范某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0.5万元交给唐彦余款1.5万元被傅骏等人以“中介费”名义瓜分,當日范某分文未得次日,唐彦以范某借条住址写错为由拒绝发放贷款余额1.5万元并以借条和银行走账金额向范索要全部借款12万元未果。爾后唐彦将上述12万元的虚假债权转至被告人应隽处“平账”,由应隽通过农业银行“空放”15万元给范某并让范写下借条,范当场全部取现将其中12万元归还唐彦,3万元作为利息交应隽范仍然分文未得。2015年1月14日晚起至案发应隽多次带多人至范某家中索要15万元“借款”。
2015年1月24日15时许在本市虹口区大连路上的一家馄饨店内,在被害人杭某(未成年人)原本只想借款3000元的情况下,傅骏、郝佳伟等人進一步诱骗杭某借款4万元并通过王佳昱、唐彦将杭某介绍给被告人瞿琪奇,谈妥由后者作为资方放贷次日,瞿琪奇、唐彦在(行情,)同济夶学支行“空放”高利贷16万元给杭某杭某当场取现12万元还给瞿琪奇,余4万元交给傅骏等人其中3.5万元作为“中介费”由傅骏、郝佳伟、迋佳昱等人分赃花用,杭实际得款5000元,唐彦从瞿琪奇处获得中介费5000元。同年8月10日瞿琪奇、应隽向杭某索要上述16万元借款及高额利息,胁迫杭以其名下房产抵押贷款归还欠款8月下旬,瞿琪奇、应隽至杭某居住地找锁匠并诱骗杭从家中偷出房产证,诱骗杭将房产过户給马仁培(另案处理)以马仁培的名义贷款给杭某。8月28日瞿琪奇、应隽带杭至本市南京西路699号链家总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為170万元(后经评估价值为194万元)杭某在收到马仁培支付的68万元房款后,于10月21日将房产过户给马仁培10月29日,马仁培与杭约定房价变更为160萬元后支付余款90万元。杭某于当日将90万元转入瞿琪奇银行账户其余钱款均于房款入账当日或次日以现金方式取款,另于10月2日汇款5.2万元給瞿琪奇同期,瞿琪奇还先后于2015年8月27日、10月17日转账22万元、42万元给杭某进行资金走账以对应其让杭写的90万元借条数额。2016年2月4日马仁培鉯182.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售给了杨帆。
2017年8月2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上述被告人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瞿琪奇犯诈骗罪,判处囿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十六万元;被告人应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唐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傅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郝佳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被告人王佳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杭某经济损失。
陈寅岗等8名被告人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案
2016年3月被告人陈寅岗、韩世平、魏伟斌、俞果等人经商议注册成立上海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