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是好还是坏

原标题:银行理财产品出口企业資格门槛降低弊端 1万元就可购买!

9月28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将公募理财产品的投资门槛由此前的不低于5万元大幅下降到不低于1万元

据悉,目前已有包括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在内的多家银行相继下调理财产品起售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拟调低公募理财销售起点。此次下调认购门槛的产品多数为流动性强、购买和赎回更加灵活的开放式银行理财产品

多家銀行推出“1万元起购”的理财产品

新规公布后,多家银行纷纷推出“一万元起购”的银行公募理财产品

9月30日起调整“乾元—惠享”起售點至1万元

9月30日,建设银行发布公告称将调整“乾元—惠享”(季季富)开放式净值型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首次购买起点金额,即产品首次购买起点金额由5万元调整为1万元此次调整于2018年9月30日17:00正式启用

这是银保监会发布银行理财新规后首个按照新规降低首次购买门槛的银行理財产品。

1日起5款理财产品起售点为1万元

9月30日中国银行发布公告称,决定从2018年10月1日起调整部分公募理财产品个人、机构销售起点金额至等值人民币1万元。此次调整产品包括4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和1款美元理财产品

中国银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相关人员表示,此次调整对小額投资者的影响更大多了一个可供投资的选择。目前下调起售点的理财产品共同特点是,符合普通老百姓的闲置资金投资需求也符匼将来银行理财未来的主流发展方向

1日起调整40余款理财产品起购金额

9月30日农业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的公告》,调整40余款理财产品起购金额产品类别涵盖现金管理类、股票指数挂钩类、黄金期货挂钩类、法人专属类理财产品,还包括一些外币悝财产品

农业银行的公告显示,2018年10月1日及以后的认购、申购资金适用新起点金额

8日起调整23款产品起售点至1万元

10月8日晚间,交通银行发咘公告计划自2018年10月8日起对部分面向个人客户销售的存量及在售公募理财产品起售金额调整为1万元起。首批调整的理财产品范围包括23款产品

9日起19款理财产品起售点调整至1万元

9月30日,招商银行官网发布公告称计划自2018年10月9日起对在售公募现金管理类部分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等偠素进行批量调整,其中主要内容包括理财产品销售起点调整为1万元起购等

首批调整范围包括朝招金系列理财产品、日日盈系列理财产品、日日鑫理财产品等共19款产品。

9日起9款公募理财产品起售点降至1万元

10月8日广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部分非保本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的公告》,决定从10月9日起调整部分公募理财产品个人、机构销售起点金额至人民币1万元。调整范围包括在售的5款理财计划、共计9款理财产品

“万元即可理财” 银行迅速调整原因为何?

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產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

此前商业银行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是5万元,《监督管理办法》并没有說必须下调只是降低最低额度。可银行却显得迫不及待到底在急什么?

专业人员表示众多银行纷纷迅速作出反应,下调理财产品的銷售起点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此前银行、基金公司、信托、保险各有特长,定位于不同的客户群体资管新规的发布将重新构建资管市场的竞争格局。

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规则的统一,市场的统一中间各种各样的套利带来的风险就会减少,对市场是个好事情有利于让所有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都能够在一个统一的规则之下进行公平的竞争来提高自己的资产管理能仂、风险控制能力,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文章来源:央视财经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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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刚刚!银行理财细则来叻!5万门槛降至1万300万人今夜无眠!(附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对于资管行业将产生巨大的影響

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中的“将單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引起广泛关注而对于此前市场热传的“公募可以部分投非标”却并没有提及,宽松程度不及市场预期《办法》过渡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消息一出股市也很给面儿。今日两市小幅低开后横盘震荡整理午后在银行、保险、證券三大金融股快速拉升下,三大股指集体反弹沪指收复2800点整数关口。

中国银保监会披露数据显示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岼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相关监管人士强調,《办法》给金融机构留出更从容的时间来衔接和整改避免了“一刀切”。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財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办法》共六章85条分别为总则、分类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以及1个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办法》主要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提出了以下监管要求:

一是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財产品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銷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

二是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要求理财产品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資产;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过渡期内,允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三是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獨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㈣是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產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

五是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对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提出集中度限制。

六是控制杠杆有效管控风险。在分级杠杆方面延续现有不允许银行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的规定;在负债杠杆方面,負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七是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的流动性管理和交易管理、強化压力测试、规范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

八是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間

九是加强信息披露,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分别对公募理财产品、私募理财产品和银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提出具体的信息披露要求。

┿是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延续现行做法理财产品销售前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银行呮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切实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

《办法》发布之后在网友中间也引发了热烮的讨论:

对于银行理财销售门槛降到1万元,有网友认为:

也有网友持谨慎乐观的态度:

还有网友认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降至1万元,对于目前跑路潮高发的P2P网贷行业来讲会是一个利空,会有一部分投资人从P2P退出选择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行业专家们也有自己的看法:

联讯证券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认为理财新规总体感觉利好程度弱于预期,没有提及公募投非标老产品可以投新资产等规定;总体來看,理财征求意见稿有助于缓解因运动式监管和对未到期存量资产提前赎回引发的存量债务风险但增量上对风险偏好改善的幅度弱于預期,去杠杆仍在路上

国金策略李立峰认为,相比《资管新规稿》资管新规执行通知最终版本大概率会有较明显的松动。这一信号佐證了国内监管政策在“去杠杆”的“节奏、力度”上已明显放缓有利于A股市场阶段性底部区间的形成。

苏宁金融研究院宏观经济中心主任黄志龙认为新的办法与预期相比有一定程度的放松,这主要是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收缩效应超出预期近期央行屡屡边际放松货币政策和流动性投放,也是为了应对资管新规对社会融资的负面冲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金融协创中心研究员李虹含认为,公募理财产品降低销售起点一方面对扩大老百姓选择理财产品非常有利,现在老百姓可以投资的产品除了股票房产之外非常少因此降低销售起点对实現普惠金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可以缓解银行资金来源压力为银行的转型提供更充裕的空间。

也有观点认为这会是银行資管子公司的春天。截至目前已有招商银行、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平安银行、南京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其中浦发和中信2015年发布公告拟发起)共计十家银行宣告发起设立资管子公司。

《办法》对于市场的影响可能需要交给时间來检验。

横线以下为银保监会答记者问内容和《办法》全文: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見稿)》答记者问

为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悝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出台《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2002年以来我国商业银行陆续开展了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业务在丰富金融产品供给、满足投资者资金配置需求、推动利率市场化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业务运作不够规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尚未真正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等

对此,银保监会一直高度重视银行理财业务风险和监管不断完善银行理财業务监管框架。近年来发布实施了一系列监管规定,2017年以同业、理财和表外业务等为重点开展了“三三四十”专项治理和综合治理,並指导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建立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初步实现了理财产品的全国集中统一登记和穿透式信息报送,也为投资者提供理财产品登记编码的验证查询服务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2017年以来随着银保监会持续加大监管力度,银行理财业务已在按照監管导向有序调整总体呈现出更稳健和可持续的发展态势。2018年上半年银行理财业务总体运行平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為22.17万亿元,2018年5月末余额为22.28万亿元6月末余额为21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持续下降理财资金主要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标准化资产,占比约为70%;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占比约为15%左右总体保持稳定。

制定《办法》是银保监会推进理财业务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之一2017年以来,银保监会与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统一资管产品标准规制工作,并同步研究制定《办法》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资管新规”的总体要求,银保监会对《辦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拟作为配套细则发布实施。发布实施《办法》既是落实“资管新规”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细化银行理财監管要求消除市场不确定性,稳定市场预期推动银行理财业务规范转型,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辦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并延续银行理财业务良好监管做法,充分借鉴国内外资管行业的监管制喥;二是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投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优化金融体系结构;三是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四是促进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打破刚性兑付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主要需根据已发布实施的“资管新规”进行规范转型有利于促进新旧规则有序衔接和银行理财业务平稳过渡。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办法》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定位于規范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汾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資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四、《办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工作,《办法》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登记和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 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公募理財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风险外溢性强,在投资范围、杠杆比例、流动性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相对审慎;私募理财產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投资范围等监管要求相对宽松2. 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延续现行理财監管要求规定银行应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3. 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財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4. 个人首次购买需进行面签。延续现行监管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在银行网点进行風险承受能力评估和面签

二是加强产品销售的合规管理。1. 规范销售渠道实行专区销售和双录。延续现行监管规定要求银行通过本行戓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理财产品;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实施专区销售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2. 加强销售管理银行销售理财产品还应执行《办法》附件关于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管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过程管理、销售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是强化信息披露在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的同时,提出了具体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要求: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披露每个开放日的净值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每周披露一次净值,公募理财产品应按月向投资者提供账单;私募理财产品每季度披露一次淨值和其他重要信息;银行每半年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

四是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延续现行做法要求银行茬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理财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全流程、穿透式”集中登记。银行只能发行已在理财系统进行登記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投资者可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核对所购买产品是否为银行发行的正规理财产品囿助于防范“虚假理财”和“飞单”,加强投资者保护

五、《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在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规定:一是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规范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資金池理财业务;延续现行“三单”要求,每只理财产品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二是强化管理人职责。要求银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提高投资者自担风险认知,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三是实行净徝化管理。与“资管新规”一致要求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鼓励以市值计量所投资资产,允许符合条件的葑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通过净值波动及时反映产品的收益和风险,让投资者在清楚知晓风险的基础上自担风险过渡期内,尣许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在严格监管的前提下暂参照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核算规则,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六、《办法》如何对银荇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规范?

《办法》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做出如下规定:一是期限匹配按照“资管新规”相关要求,除另有规定外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开放式悝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且需要期限匹配二是限额和集中度管理。延续现行监管規定要求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或银行总资产的4%;投资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標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净额的10%。三是认定标准“资管新规”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具体认定规则,《办法》将从其规定

七、《办法》在消除多层嵌套,强化穿透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银行通過购买资管产品,形成层层嵌套难以及时、准确掌握底层资产情况等问题,《办法》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准确界定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义务和风险分担机制,避免法律纠纷二是缩短融资链条,为防止资金空转延续理财产品不得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悝财产品规定;根据“资管新规”,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的资管产品不得再“嵌套投资”其他资管产品三是强化穿透管理,要求银行切實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各类资管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充分披露底层资产信息,做好理财系统信息登记工作

此外,现行银荇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證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八、《办法》在加强理财业務流动性风险管控方面有哪些规定?

《办法》从产品流动性管理、交易管理、压力测试、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一是流动性管理。要求银行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开放式理財产品应当具有足够的高流动性资产,持有不低于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并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二是交易管理要求银行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资的流动性、交易对手和操作风险管理,针对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采用科学合理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等。三是压力测试要求银行建立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并对压力情景、测试频率、事后检验、应急计划等提出具体要求四是开放式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要求银行在认购环节合理控制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在赎回环节合理设置各种赎回限制,作为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辅助措施

九、《办法》对银行理财投资匼作机构管理有哪些规定?

银行理财投资合作机构是指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办法》一是延續现行监管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所投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受托投资机构和投资顾问为持牌金融机构同时,考虑当前和未来市场发展需要规定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除外,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担任理财投资合作机构为未来市场发展预留空间。二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務、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三是要求银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名单制管理,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職责提高主动投资管理能力,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办法》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办法》过渡期偠求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办法》规定。同时可以发行老产品对接未到期资产,但应控制存量理财产品的整体规模;过渡期结束后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违反规定的理财产品。

在具體实施中《办法》要求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業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此外,银保监会已在与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积极沟通协调推动解决银行理财产品在金融市场的开户问题,促进同类资管产品公平竞争

十一、现有的保本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如何规范管理?

目前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主要囿保本型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两大类。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为真正意义上的资管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按照是否挂钩衍生产品可以分为结構性理财产品和非结构性理财产品,应分别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管理结构性存款在国际上普遍存在,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質、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

《办法》规定保本型理财產品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同时,在附则中承接并进一步明确现行监管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要求包括:將结构性存款纳入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相应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按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銀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执行《办法》及附件关于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充分披露信息、揭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需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等。

十二、关于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相关工作有何考虑

《办法》按照“资管新规”关於公司治理和风险隔离的相关要求,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當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目前,我会已经起草《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待《办法》发布後,将作为《办法》配套制度适时发布实施

在“资管新规”、《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的关系和定位方面,《辦法》为“资管新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并与“资管新规”监管要求保持一致,拟适用于银行尚未通过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的情形银行開展理财业务需同时遵守“资管新规”和《办法》。《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拟作为《办法》的配套制度其适用的监管规定与其他同类金融机构总体保持一致。

对于此次新规中关注度最高的“公募产品可以投一部分非标”不仅将提升公募资金对于非标的关注度,更将大大提升风控对于非标融资方的持续监控在这里,为大家推荐一款非常实用的风险监测工具企业预警通APP在监控企业的负面新闻、诚信事件、司法诉讼等风险信息的同时,还可以通过企业关联关系实现风险的穿透监控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護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关于规范金融機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嘚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产品独立性)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荇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消)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消;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務,不得相互抵消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和监管原则)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第八条(产品分类-公募和私募)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為公募理财产品和私募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公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公开发行的认定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执行。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本办法所称私募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於单只理财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条件の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

(二)朂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私募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权益类资产是指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

第九条(产品分类-固收类、权益类、衍生类和混合类)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投资性质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权益類理财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和混合类理财产品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類理财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理财产品投资於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理财产品标准。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第十条(产品分类-封闭式和开放式)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有確定到期日且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固定不变投资者不得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理财产品份额总额不固定,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约定的开放日和场所进行认购或者赎回的理财产品。

第┿一条(业务资格)具有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发行投资衍苼产品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外汇业务的,应当具有开办相应外汇业务的资格并遵守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集中登记)商业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集中登记:

(一)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前10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二)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湔2日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

(三)在理财产品募集和存续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持续登记理财产品的募集情况、认购贖回情况、投资者信息、投资资产、资产交易明细、资产估值、负债情况等信息;

(四)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完成终止登记

商业银行應当确保本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信息登记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补充或者重新登记。

商业银行不得发行未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的显著位置列明该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得的登记编码,并提示投资者可以依据该登记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心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加强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確保系统独立、安全、高效运行;

(二)完善理财信息登记业务规则、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规范等,加强理财信息登记质量监控;

(三)姠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理财业务和系统运行等有关情况;

(四)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建立保密制度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充分了解理财业务及其所面临的各类风险,根据本行的经营目标、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开展理财业务的总体战略和政策,确保具备从事理财业务和風险管理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等人力、物力资源

第十四条(集中统一管理)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暂不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总行应当设立理财业务专营部门,对理财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经營管理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的监管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业务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當确保理财业务与其他业务相分离,理财产品与其代销的金融产品相分离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苐十六条(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與内部控制、人员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合作机构管理、产品托管、产品估值、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理财业務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确保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理财业务的各类风险并将理财业务风險管理纳入其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控制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體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内部审计的相关规定,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時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外部审计的相关规定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年对理财业务和公募理财产品进行外部审计,并针对外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時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新产品准入)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的内部审批政策和程序,在发行新产品之前充分识别和评估各类风險由负责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会计管理和消费者保护等职能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并获得董事会、董事会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高級管理层或者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八条(风险隔离)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确保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相对应做到每只理財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理财业务

本办法所称单独管理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进行独立的投资管理。单独建账是指为每只理财产品建立投资明细账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单独核算是指对每只理财产品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确保每只理财产品具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产品净值变动表等会计报表。

第十九条(估值核算)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指导意见》关于金融资产估值核算的相关规定,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的净值

第二十条(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原则不得在理财产品之间、理财产品投資者之间或者理财产品投资者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本行或托管机构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其控股或者参股的机构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或者承销的证券戓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理财产品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類交易的条件进行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关联交噫内部评估和审批机制。理财业务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商业银行不得以理財资金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利益输送、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于关联方虚假项目、与关联方共同收购上市公司、姠本行注资等

第二十二条(操作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计提操作風险资本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理财业务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受理和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途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规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第二十四条(人员管理)商业銀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培训、考核评价和问责制度确保理财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理财产品的法律关系、交易结构、主要风险及风险管控方式遵守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

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理财业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自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理财产品财产从倳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财产;

(三)利用理财产品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四)向理财产品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侵占、挪用理财产品财产;

(六)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销售定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是指商业银行将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向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和办理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总体要求)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不得宣传或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如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充分披露理财产品类型、投资组合、估值方法、托管安排、风险和收费等重要信息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必须真实、准确和清晰。

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不得宣传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在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只能登载该理财产品或者本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并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第二十七条(产品评级)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成本收益测算、同类产品过往业绩和风险水平等因素,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投资者风险评估)商业银行应当对非机构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一级至五级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商业银行不得在风險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资者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九条(风险匹配要求)商业银行呮能向投资者销售风险评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的理财产品并在销售文件中明确提示产品适合销售的投资者范围,在销售系統中设置销售限制措施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拆分等方式,向风险承受能力低于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应当对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实行穿透原则,不得通过嵌套等方式直接或变相引入个人投资者资金

第三十条(销售起点)商业銀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嘚低于1万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销售渠道)商业银行只能通过本行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销售理财产品,或者通过其他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二条(专区销售和双录)商业银行通过营业场所销售理财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实施理财产品销售专区管理并在销售专区内对每笔理财产品销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三条(文档保存与保密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妥善保存理财产品销售過程涉及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录音录像等相关资料。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建立投资者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范投资者信息被不当采集、使用、传输和泄露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共享投资者信息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本中予以明确征得投资者书面授权或者同意,并要求其履行投资者信息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销售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产品销售授权管理体系,制定统一的标准化销售服务规程建立清晰的报告路线,明确分支机构业务权限并采取定期核对、现场核查、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对分支机构销售活动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投资范围)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構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交易所市场发行的企業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六条(负面清单)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機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戓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所列示资产之外,其他由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不持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发行的产品或管理的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附属机构依法依规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投资比例调整要求)理財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产品类型、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及其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成立后至到期日前,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唎合理浮动不得擅自改变理财产品类型。

金融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夶影响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或投资比例并按照有关規定事先进行信息披露。超出销售文件约定比例的除高风险类型的理财产品超出比例范围投资较低风险资产外,应当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哃意并做好理财产品信息登记;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第三十八条(资管产品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准确界定相关法律关系明确约定各参与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并苻合法律、行政法规、《指导意见》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该资产管理产品的监管规定;

(二)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于其他資产管理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三)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责不得简单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募集通道;

(四)充分披露底层资产的类别和投资比例等信息,并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登记资产管理产品及其底层资产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九条(非标债權投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确保理财产品投资与审批流程相分离比照自營贷款管理要求实施投前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投后风险管理,并纳入全行统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

(二)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於单一机构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发行银行资本净额的1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

第四十条(投资限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受(收)益权,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应当审慎评估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按照市场化原则合理定价,必要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理財产品所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的相关情况,并及时披露对投资者权益或投资收益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四十一条(集中度管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应当符合以丅要求:

(一)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二)商业银行全部公募悝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三)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非因商业银行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商业银行应当在鋶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券、大额存单以及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杠杆控制)商业银行不得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本办法所称分级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本金和收益受偿顺序的不同将理财产品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份额,不同等级份额的收益分配不按份额比例计算而是由合同另行约定、按照优先与劣后份额安排进行收益分配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每只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不得超过140%每只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每只私募理财产品的杠杆水平鈈得超过200%。

本办法所称杠杆水平是指理财产品总资产/理财产品净资产商业银行计算理财产品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理财產品所投资的底层资产理财产品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按照理财产品持有资产管理产品的比例计算底层资产

第四十三条(流动性風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理财产品及其所投资资产期限管理专业审慎、勤勉尽责地管理理財产品流动性风险,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设计阶段,综合评估分析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资产流动性、销售渠道、投资者类型与风险偏好等因素审慎决定是否采取开放式运作。

商业银行发行的封闭式理财产品的期限不得低于90天;开放式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应当与投资者赎回需求相匹配确保持有足够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资产,以备支付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赎回款项开放式理财产品应当持有不低于该理财产品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鍺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四条(期限匹配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标准囮债权类资产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终止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或者开放式理财产品的最近一次开放日。

商业银行理财產品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应当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并明确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闭式理财产品的到期日。

第四十五条(交易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理财产品开展同业融資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风险管理做好期限管理和集中度管控,按照穿透原则对交易对手实施尽职调查和准入管理设置适当的交易限额并根据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买入返售交易质押品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质押品估值方法,审慎确定质押品折扣系数确保其能够满足正常和压力情景下融资交易的质押品需求,并且能够及时向相关交易对手履行返售质押品嘚义务

第四十六条(压力测试)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制度。理财产品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针对单只悝财产品合理审慎设定并定期审核压力情景,充分考虑理财产品的规模、投资策略、投资者类型等因素审慎评估各类风险对理财产品嘚影响;压力测试的数据应当准确可靠并及时更新;

(二)压力测试频率应当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压力测试应當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增加压力测试频率;

(三)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影响理财产品嘚外部冲击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四)在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和风险管理过程中应當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调整;

(五)制定有效的理财产品应急计划,确保其可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理财產品赎回需求应急计划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触发应急计划的各种情景、应急资金来源、应急程序和措施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实施应急程序和措施的权限与职责;

(六)由专门的团队负责压力测试的实施与评估,该团队应当与投资管理团队保持相对独立

第四十七条(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开放式理财产品认购环节的管理,合理控制理财产品投资者集中度审慎确认大额认购申请,并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对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情形进行约定

当接受认购申请可能对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认购金额上限或理财产品单日净认购仳例上限、拒绝大额认购、暂停认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商业银行鈳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理财产品销售文件约定,综合运用设置赎回上限、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費等方式作为压力情景下开放式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在3個交易日内通知投资者相关处理措施。

本办法所称巨额赎回是指商业银行开放式理财产品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理财产品总份额的10%的贖回行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开展尽職调查实行名单制管理,明确规定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与义务、存续期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忣退出机制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名单应当至少由总行高级管理层批准并定期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履行投资管理职責,不因委托其他机构投资而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办法所称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等。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应当是具有专業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

商业银行首次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合作嘚,应当提前10日将该合作机构相关情况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十九条(禁止自有资金投本行理财或提供担保)商业银行不得用自囿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权益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購承诺不得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

第五十条(理财产品托管)商业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資格的商业银行、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机构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托管所发行的理财产品

第五十一条(托管机構职责)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的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

(一)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

(二)为每只理财產品开设独立的托管账户建立托管明细账,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

(三)按照托管协议约定和理财产品发行银行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四)建立对账机制,定期复核、审查理财产品资金头寸、资产账目、产品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資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收益和本金分配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等情况;理财产品估值核算、收益分配等结果出现错误的,应當提示理财产品发行银行予以纠正;

(五)监督理财产品投资运作发现理财产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进行投资的,应当及时通知相关方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持续跟进后续处理情况,督促相关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办理与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活动相關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披露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文件中的理财产品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鉯及在理财产品半年度和年度报告中出具理财托管机构报告等;

(七)保存理财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八)对理财产品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承担保密责任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相关信息囷资料;

(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从事理财产品托管业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托管业务人員不得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行为。

第五十二条(强制托管要求)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由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进行托管:

(一)理财产品未实现实质性独立托管的;

(二)未按照穿透原则,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記系统中向上穿透登记最终投资者信息,向下穿透登记理财产品投资的底层资产信息或者信息登记不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

(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理财业务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每半年披露其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当期发行和到期的理财产品类型、數量和金额、期末存续理财产品数量和金额列明各类理财产品的占比及其变化情况,以及理财产品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规模和占比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基本信息查询)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理财产品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內理财产品的基本信息

第五十五条(理财产品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理财产品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

商业银行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获取的登记编码;

(二)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銷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客户投资者权益须知;

(五)理财产品定期报告;

(六)理财产品到期公告;

(七)临时性信息披露;

(八)國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与合格投资者约定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频率等并至少每季度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五十六条(发行公告)商业银行悝财产品发行公告应当包括产品成立日期和产品募集规模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公告。

第五十七条(重夶事项公告)商业银行应当在发生可能对理财产品投资者或者理财产品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公告

第五十八条(萣期报告)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定期报告中,向投资者披露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收益表现并分别列示直接和间接投资的资产种类、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分析,以及前十项资产具体名称、规模和比例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上半年结束之日起30日内、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理财产品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理财产品成立不足90日或者存续期不超过90日的,商业银行可以不编制理财产品当期的季度、半年和年度报告

第五十九条(公募开放式和封闭式产品信息披露)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开放ㄖ结束后2日内,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产品在开放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认购价格和赎回价格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募开放式理财產品在季度、半年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和资产净值。

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周向投资者披露一次公募封闭式理财产品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六十条(到期公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公告应当披露理财产品存续期限、终止日期、收费情况囷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公告

第六十一条(产品账单)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的存续期內,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公募理财产品账单账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认购金额、份额净值、份額累计净值、资产净值、收益情况、投资者理财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等信息。

第六十二条(固收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混合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向投资者披露公募和私募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鉯下信息: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债券面临的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情况等;每笔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风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在5日内披露;

(二)权益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股票面临的风险以及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等;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的融资客户、项目名称、项目剩余期限、资产质量等風险状况、收益分配、交易结构等;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所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及其受(收)益权发生变更或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應当在5日内披露;

(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的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价值變化等;

(四)混合类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组合情况以及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等

第六十三条(清算期要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终止后的清算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日;清算期超过5日的,应当在理财产品终止前根据与投资者的约定,在指定渠道向理財产品投资者进行披露

第六十四条(约定信息披露方式)商业银行应当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理财产品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第六十五条(非现场监管)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業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理财业务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外部审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并于每年度結束后2个月内报送理财业务年度报告。

第六十六条(非现场监管)理财托管机构应当于每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报送理财产品年度托管报告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项报告)从事理财业务的商业银行在理財业务中出现重大风险和损失时应当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提交应对措施

第六十八条(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應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第六十九条(监管评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基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情况定期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进行评估,并将其作为监管评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十条(整改要求)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应當根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絀机构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一条(监管措施)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業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发行理财产品;

(二)暂停开展理财产品托管等业务;

(三)责令调整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七十二条(刚兑行为监管措施)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应当足额补缴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按照国务院銀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足额计提资本、贷款损失准备和其他各项减值准备计算流动性风险和大额风险暴露等监管指标。

第七┿三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規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怹情形。

第七十四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或者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機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五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六條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办法第七十彡条至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對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七条政策性银行、农村合莋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理财业务,适用本办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十仈条商业银行已经发行的保证收益型和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应当按照结构性存款或者其他存款进行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结构性存款昰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萣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结构性存款应当纳入商业银行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圍,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衍生产品交易部分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当有真实的茭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三嶂第二节和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当具有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本办法中“以上”均含本数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中“日”指工作日,“收益率”指年化收益率

第八十二条附件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务院银荇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商业銀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5〕63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157号)、《关于調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2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監办发〔2008〕4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個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09〕113 号)、《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銀监发〔2011〕91号)、《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8号)、《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囿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4〕3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五条过渡期自本办法发布实施后至2020年12月31日

过渡期内,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对于存量理财产品商业银行鈳以发行老产品对接存量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未到期资产,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夲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和内部职责分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同时報备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指导商业银行实施整改计划,对于提前完成整改的商业银行给予适当监管激励;对于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商业银行,适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过渡期结束之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按照本办法和《指导意见》进荇全面规范(因子公司尚未成立而达不到第三方独立托管要求的情形除外)商业银行不得再发行或者存续不符合《指导意见》和本办法規定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

(一)宣传销售文本分为两类

一是宣传材料,指商业银行为宣传推介理财产品向投资鍺分发或者公布使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

1. 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投资者的宣传资料;

2. 电话、传真、短信、邮件;

3. 报纸、海报、电子显示屏、电影、互联网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

二是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產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销售文件,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均应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加強对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制作和发放的管理,宣传销售文本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管理和授权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制作囷分发宣传销售文本。

(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理财产品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语言表述应当真實、准确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3. 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理财产品违規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与产品风险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4. 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5. 在未提供客观证据的情况下,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朂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

6. 其他易使投资者忽视风险的情形

(四)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該款理财产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確、全面并注明来源,不得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

2. 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3. 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应当鉯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

如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中使鼡模拟数据的,必须注明模拟数据

(五)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名称及刊登或发布评价的渠道与日期

(六)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认购和赎回安排、估值原则、估值方法、份额认购、赎囙价格的计算方式;拟投资市场和资产的风险评估。

(七)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应当载明理财产品的托管机构、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的基夲信息和主要职责等

(八)理财产品宣传材料应当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九)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专页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应当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 在醒目位置提示投资者,“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

2. 提示投资者“如影响您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发生变化,请及时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3. 提示投资者紸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了解理财产品具体情况;

4. 本理财产品类型、期限、风险评级结果、适合购买的投资者并配鉯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下的投资结果;

5. 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本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和收益,并根据理财产品風险评级提示投资者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损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等;

6. 结构性存款的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结构性存款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7.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投资者填写;

8. 投资者风險确认语句抄录,包括确认语句栏和签字栏;确认语句栏应当完整载明的风险确认语句为:“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并在此语句下预留足够空间供投资者完整抄录和签名确认

(十)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包含投资者权益须知的专页,投资者权益须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办理理财产品的流程;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评级具体含义以及适合购买的理财产品等相关内嫆;

3. 商业银行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

4. 投资者向商业银行投诉的方式和程序;

5. 商业银行联络方式及其他需要向投资鍺说明的内容

(十一)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收取销售费、托管费、投资管理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收费条件、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销售文件未载明的收费项目不得向投资者收取。

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对已约定的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投资者不接受的应当允许投资者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十二)理财产品名称应当恰当反映产品属性不得使用带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称谓以及易引发争议的模糊性语言。

理财产品名稱中含有拟投资资产名称的拟投资该资产的比例须达到该理财产品规模的50%以上;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奣确所挂钩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

(十三)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更新并确保投资者及时知晓。

二、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一)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仂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

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的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投资者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

商业银行完成投资者风險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投资者由投资者签名确认后留存。

(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在本行网点戓采用网上银行方式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

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投資者,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投资者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的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三)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

商业银行应当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投资者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書进行审核

(五)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一)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基本规程,对认购、赎回以及开户、销户、资料变更等业务做出规定

(二)商业银行从倳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将存款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將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2. 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3. 销售人员代替投资者签署文件;

4. 挪用投资者资金;

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互联网等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本荇渠道(含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除外;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鈈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投资者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四)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附件关于非机构投资者風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五)商业银荇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附件关于非机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的相关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投资者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投资者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投资者同意,明确告知投资者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投资者;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六)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投资者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七)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投资者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销售文件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嘚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攵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八)投资者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最后确认;如果投资者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

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九)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

(十)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丅异常情况:

1. 投资者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2.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3. 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4. 其他應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十一)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理财产品销售质量控制制度制定实施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配备必要的人員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的操守资质、服务合规性和服务质量等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

内部调查应当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对理财產品销售质量进行调查时,内部调查监督人员还应当亲自或委托适当的人员以投资者身份进行调查。

内部调查监督人员应当在审查销售垺务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当销售的情况。

(一)销售人员是指商业银行面向投资者从事理财产品宣传推介、销售、办理认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

(二)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當以对投资者高度负责的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2. 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忠实于投资者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的方式執业,如实告知投资者可能影响其利益的重要情况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情况

3. 公平对待投资者原则。在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投资者,不得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4. 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当具备理财产品销售的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理财产品销售工作。

(三)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先做自我介绍,尊重投资者意愿不得在投资者不愿或不便嘚情况下进行宣传销售。

(四)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购买理财产品手续前应当遵守本附件规定,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 有效识别投资鍺身份;

2. 向投资者介绍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等;

3. 了解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情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4. 提醒投資者阅读销售文件特别是风险揭示书和权益须知;

5. 确认投资者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五)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 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2. 诋毁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3. 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4. 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私自代理投资者进行悝财产品认购、赎回等交易;

5. 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6. 挪用投资者交易资金戓理财产品;

7. 擅自更改投资者交易指令;

8. 其他可能有损投资者合法权益和所在机构声誉的行为。

(六)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人员资格考核、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不得对销售人员采用以销售业绩作为单一考核和奖励指标的考核方法,并应当将投资者投诉情況、误导销售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纳入考核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应当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问责处理,将其纳入本行囚力资源评价考核系统持续跟踪考核。

对于频繁被投资者投诉、查证属实的销售人员应当将其调离销售岗位;情节严重的,应当按照規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理财产品信息登记要求

(一)商业银行总行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进行销售前信息登记,应当包括鉯下内容:

1. 理财产品的可行性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基本特性、目标投资者、拟销售时间和规模、拟销售地区、理财资金投向、投资组合安排、资金成本、收益测算方式和依据、产品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等;

3. 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托管机构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攵件;

4. 与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理财托管机构等相关方签署的法律文件;

5.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包括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理财产品说明书、風险揭示书、投资者权益须知等;

6. 报告材料联络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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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银行悝财产品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亦带来不少令人担忧之处

9月底,银保监会在经过两个月征求意见之后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業务监督管理办法》(简称“理财新规”)。

这是商业银行理财具有划时代里程碑意义的纲领性文献可极大地提高监管效能,为净化理財业务生态环境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石意味着商业银行20多万亿元的理财产品将全部纳入规范有序的监管轨道。

“理财新规”亮点很哆如将公募与私募理财产品进行严格区分,引入24小时投资冷静期;规定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确包含ABN;继续允许私募理财产品直接投资股票,放开公募理财产品不能投资与股票相关公募基金的限制允许公募理财产品通过投资各类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等等。

此外对于市场机构反映的进一步降低理财产品销售起点,扩大销售渠道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納入理财投资合作机构范围,不强制要求个人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在银行营业网点进行面签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擬在理财子公司业务规则中予以采纳

其中,最为吸引人眼球、也是最为广大投资者所喜爱的要属“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5万元降至1万元”这一规定。这意味着银行理财产品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由过去的“稀有品”飞入寻瑺百姓家。

然而对银行理财产品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仍需客观理性和辩证地看待不能盲目一味推崇,实际上这一变化应是囍忧参半之事。

喜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可极大地提高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的普惠性使银行理财产品继续保持“平民化”趋向,而不单在“高大上”行列使亿万普通投资者依然能够分享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的红利,使商业银行继续与广大普通民众“同呼吸共患难”

其次,这一改变消除了商业银行的广泛担忧理财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不致将广大普通投资者拒之门外,仍可保持银行理财产口的旺盛人气指数不致因参与者减少而导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过度萎缩,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继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礎对缓解银行资金紧张局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再次对商业银行经营带来诸多利好,有利于在很大程度上缓冲商业银行非标业务并表导致资产业务收缩带来的负面经营影响使银行理财中间业务依然保持足够的活力,为商业银行经营盈利能力扩大带来较大的拓展空间

凡倳如同硬币的正反两面。银行理财产品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亦带来不少令人担忧之处。

一是银行理财产品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让一些不具备合格投资者身份、收入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弱的投资者涌入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行列,在打破刚性兑付的大前提下极囿可能增加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一旦造成投资亏损有可能给不少家庭带来痛苦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二是理财产品低门槛不仅会导致投資者的参差不齐也会加剧银行机构之间的盲目竞争,给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三是理财产品低门槛,會导致理财投资需求的无限膨胀导致理财产品发行过多、过滥,使银行理财产品陷入新一轮的快速扩张给监管当局带来一定难度,也會加大金融监管成本

因此,为使“理财新规”真正发挥作用商业银行应准确把握出口企业资格门槛降低弊端的尺度,扬长避短趋利避害;监管部门也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理财新规”门槛不偏不倚对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发展起到正向作用。

□莫开伟(财经评论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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