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引导和规范缴存职工利用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支付房租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申请条件
㈠申请人正常缴存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无欠缴情况;
㈡申请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缴存地(或工作地)城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少于15平方米而租用住房;
㈢申请人或配偶为承租人;
㈣申请人或配偶当年未因租赁住房提取过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
二、提取额度
㈠可提取职工(夫妻)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账户存储余额且不超过当年支付房租总额。
㈡单身职工租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70M2、非單身职工租用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20M2的分别按70M2和120M2计算支付房租提取额;合同约定租金超出租房所在地住房平均租金1.5倍的,按1.5倍计算各地住房平均租金由当地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金华市公积金提取中心”)确定。
三、申请材料
㈠申请人住房金華市公积金提取存折(卡);
㈡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提取申请书(所在单位核实盖章);
㈢申请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㈣單身职工提供单身证明非单身职工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同一户口簿内注明夫妻关系的)原件及复印件;
㈤租房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提供的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㈥经租房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核实盖章的租房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
㈦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㈧不少于年租金30%的房租发票(税务监制)原件及复印件;
㈨委托其他人代办的,须增加經委托人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的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㈠申请人向金华市公积金提取中心提交申请提取材料;
㈡金华市公积金提取中心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申请人携带身份证、《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结算凭证》,到受托银行提取现金或由金华市公积金提取中心划入申请人金华市公积金提取联名卡内
五、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金华市公积金提取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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