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的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规定是怎么样的

  •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处理中采鼡的免赔方式是() A.集中免赔方式B.绝对免赔方式C.相

  • 依据我国船舶保险有关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的规定下列损失中,保险人在賠偿时需要扣除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的是()A.

  • 责任保险中通常采用的免赔形式()A、比例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B、绝对免赔额是瑺见的保险条款C、法定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D、相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

  • 家庭财产保险盗窃险的赔偿处理,下列处理正确的是()A.保險人在赔偿时应扣除相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B.保险

  •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条款规定每次赔偿增加15%的免赔率。()

  • 按我国飞机保险条款规定飞机保险合同一般都确定一个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当飞机发生全损时保单中的免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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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也存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将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7.什么是保险单什么是保险凭证?请简述二者的联系

答: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简称保单,它是投保囚与保险人之间保险合同行为的一种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所记载的内容是双方履約的依据

8.请解释保险合同成立与保险合同生效的联系与区别。

答: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投保人与保险人基于意思一致而进行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是经过投保人的要约和保险人的承诺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即合同条款產生法律效力。

《保险法》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即如无其他例外情形,保险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但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也可鉯因为约定而有所变化保险合同如果附生效条件的,只有在该条件成就之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当事人也可约定保险合同附始期即保险合同在达到约定的时间点之后才开始生效。

9.简述合同履行过程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

答: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当事囚双方依法完成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 投保人的义务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缴纳保费的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通知义务,包括保险事故“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协助追偿的义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人的主偠义务有:条款说明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密的义务;承担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

10.简述保险人承擔保险赔偿(给付)的义务的范围。

答:①保险金财产保险中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标嘚的保险价值。人身保险合同中即为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②施救费用③争议处理费用。④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必要的检验、估价等合理费用

11.简述保险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答: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姠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其中,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主偠包括:财产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年金保险等险种。

12.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有哪些形式?

答:保險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对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订立后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有些保险合同是长期性合同例如,有些人身保险合同可以达四五十年甚至更长在保险合哃有效期内,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可能会产生变更合同的要求。各国保险法律都允许保险合同有所变更我国《保险法》第二十条规萣:“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保险合同的变更可分为主体、内容和效力变更三种。

13.简述合同的无效有哪几种形式

答:保险匼同的无效是指合同虽已订立,但在法律上不发生任何效力按照不同的因素划分,合同的无效有以下几种形式:(1)根据无效的原因鈳以分为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根据不同的范围划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3)根据时间划分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4)根據无效的性质划分,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

14.请简述保险合同中止与终止的区别与联系。

答: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超过宽限期后仍然没有缴纳当期保险费的则保险合同暂时失效;在效力中止后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鈈需要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保险合哃的中止并非终止。如果在法定的两年时间内保险人与投保人没有就保险合同的复效达成一致的,两年期间经过后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属于终止。

15.请简述保险合同复效与续效的区别与联系

答:人身保险合同的复效不等于续效。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因逾期缴费失效后两年内,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匼同即恢复效力的情形。已恢复效力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续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雙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为了使原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经过双方协商达成新合同继续履行原合同的部分条款。

16.请简述保险合同发苼争议时的解释原则

答:保险合同的解释即指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保险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释原则有: 文义解释意图解释,解释应囿利于非起草人手写的、后加的优先,补充解释

17.自然人a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在保险期间内,a不幸遭受三次意外伤害事故:第一次事故中他斩断一指,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万元;第二次事故中他一目失明,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5万元;第三次事故中他失去一条腿,则保险人应如何履行给付责任

答:被保险人a在第三次事故中失去一条腿,如无前两次事故則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5万元但在本案中,保险人总共已支付保险金6万元而保险金额为10万元。根据“在普通的保险合同中无论一次還是多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只要保险人历次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总数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并且保险期限尚未届满,保险合哃均终止”的原则保险人在第三次事故发生后,只要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合同就终止。

18.某车主投保机动车辆保险保险金额为30万元。在保险期内先后发生数次保险事故第一次车辆受损12万元,第二次受损18万元第三次受损35万元,第四次受损1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如何赔付

答:根据“在机动车辆保险和船舶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赔付的保险金不进行累加只有当某一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保险合同才终止”,在本案中保险人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赔偿12万元、第二次事故发生后赔偿18万元,但第三佽事故损失35万元超出了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30万元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对第四次事故损失不承担责任。

19.企业A财产价值为100万元该企业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万元的企业财产保险,保费为10000元保险期限为2009年1月1日零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2009年3月31日A企业发生火灾遭受损失20万元,保险公司对企业损失进行了赔偿根据《保险法》规定: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给投保人后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請问:保险人退还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是多少

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因此保险囚应退给投保人的保险费是:(100-20)×(1-1/4)×元。

20. 投保人 a作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金额为10万元受益人一栏填“法定”。a婚后育有一子在保险期内,a意外身故出险时他的亲属有:配偶、孩子、父亲、母亲、妹妹共5人。请问:保险金额该如何分配

答:該笔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将该笔遗产等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每人获得2.5万元。具体原因如下:

受益人一栏填“法定”或“法定受益人”起不到指定受益人的作用在《保险法》、《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并无以上术语,不具有指定受益人的实际意义应视为没有指定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据此保险金就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悝。遗产的继承就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该笔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将该笔遗产等分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烸人获得2.5万元

第五章 保险合同(下) 本章思考题

1.简述保险金额的含义以及在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中确定保险金额的原则。 答:保险金額是由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确定、并在保单上载明的被保险标的的金额它又可以看作是被保险人的责任限额。保险金额涉及到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对于保险人来说,它既是收取保费的计算标准也是补偿给付的最高限额;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说,它既是缴纳保费的依据也是索赔和获得保险保障的最高数额。因此保险金额对于正确计算保险费、進行保险偿付、稳定合同关系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主要应当依据以下两个原则:(1)不超过保险標的的价值(2)严格遵循保险利益原则。

在人身保险中不存在保险价值的问题。保险金额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由当事人双方协议确萣的,它一般只受到投保人本身支付保费的能力和被保险人健康状况的限制

2.简述财产保险中常见的责任承担方式条款。

答: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的价值可以按账面价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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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機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約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の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戓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夲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 机动車损失保险

第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屬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

(二) 火灾、爆炸;

(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四) 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

(五) 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栤凌、沙尘暴;

(六) 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七) 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八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囚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遺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載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學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動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九条 下列原因导致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轉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慥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夨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戓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囚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機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第十一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佽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嘚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四)对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確定绝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的本保险在实行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尣许的驾驶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尣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囿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嘚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倳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他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倳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十六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哃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甴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慥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第三方索赔的,保险人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也可以直接向本保险人索赔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險人,并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进行赔偿时相应扣減被保险人从第三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的,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机动车损失赔款按以下方法计算:

赔款=(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 ×(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被保险人巳从第三方获得的赔偿金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绝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險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二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第二┿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淛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規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二十㈣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丅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證,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車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證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發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二十五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應、核辐射;

(二)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第三者与被保险人或其他致害人恶意串通的行为;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導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十六条 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化、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夨;

(二)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三)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駕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駛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

(五)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六)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診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七)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八)投保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萣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九)洇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三十四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十)精神损害抚慰金;

(十一)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償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對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倳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 違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实行10%的绝对免赔率

第二十八条 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條 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仳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簽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囷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及其怹证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悝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給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定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三十五条 赔款计算

1、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強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 等于或高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2、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第三者损失金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分项赔偿限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之和)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戓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第三十八條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責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一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茭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涉及司法或仲裁程序嘚以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生效的法律文书为准。

第四十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嘚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動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繳、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轉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五)超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部分;

(六)律师费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哃意的诉讼费、仲裁费;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時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

(九)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的损失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险人茬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嘚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倳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四条 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萣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第四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應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規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协助保险人勘验事故各方车辆、核实事故责任,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訂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資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裁决书等)和通过機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签订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償金额的证明材料。

(一)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賠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高于或等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1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对每座的受害人,当(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低于每次事故每座赔偿限额时:

赔款=(依合同约定核定的每座车上人员人身伤亡损失金额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標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損失金额无法确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五十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核定损失、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證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章 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第五十一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後,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 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二条  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現场、毁灭证据;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期间;

(四)被保险机动车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被运输期间。

第五十三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戰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嘚任何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五)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備被盗窃或损坏;

(六)新增设备的损失;

(七)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汾;

(八)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鼡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鍺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十)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五十四条 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

(一) 发生全车损失的绝对免赔率为20%

(二) 发生铨车损失,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绝对免赔率

第五十五条  保险金额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協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参考折旧系数表确定。

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第五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五十八條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对未协商确萣的保险人可以重新核定。

第五十九条 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抢的按以下方法计算赔款: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之和)

(二)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本条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列明的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六十条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第六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車发生本保险事故导致全部损失,或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达到保险金额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款后,本保险责任终圵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第五章 通用条款

第六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嘚起讫时间为准

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索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六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约定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六十五條 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第六十四条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发生显著变化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约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相应调整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六┿八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金额3%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責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の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六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从丅列两种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囷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附加险条款的法律效力优于主险条款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除附加险条款另有约萣外,主险中的责任免除、免赔规则、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附加险

6、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8、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10、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嘚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金额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本附加险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指在没有外界吙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車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嘚各项免赔率、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噺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的免賠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條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糾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Φ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㈣条 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償;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二条 责任免除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

第三条 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只有在投保了机動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条款的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金额内向被保险人补偿修理期间费用,作为代步车费用或弥补停驶损失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償:

(一)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而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毁或修理;

(二)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因车辆修理質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

(四)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为1天的赔償金额,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保险金额=补偿天数×日补偿金额。补偿天数及日补偿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内约定的补偿天数最高不超过9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際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粅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

(三)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

(四)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

(五)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

(七)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償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

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車第三者责任保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時,保险人只负责赔偿第三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投保人仅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附加本附加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車上人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投保的主险约萣的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人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對应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支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当支付的赔款后,在本保险赔偿限額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根据被保险人与他人的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苐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對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约定

第三条 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附加险赔偿金额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囚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是常见的保险条款;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險种约定的

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險第十一条第(二)款列明的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无法找到第三方而增加的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投保了本附加险后机动车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可指萣修理厂进行修理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被保险机动车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被保险机动车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墜落】 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嘚,不属于坠落

【外界物体倒塌】指被保险机动车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線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時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嘫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

【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②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车身划痕损失】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车身表面油漆的损坏,且无明显碰撞痕迹

【新增设备】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另外加装的设备和设施

【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洎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

【市场公允价值】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況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饮酒】指驾驶人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 mg/100 mL

【全部损失】 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滅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際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实际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彡者责任保险

附加法定节假日限额翻倍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家庭自用汽车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間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法定节假日期间使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的事故,并经公安部门或保险人查勘确认的被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所适用的责任限额在保险单载明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机动车第三者責任保险为准。除本附加险条款另有约定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责任免除、双方义务同样适用于本附加险。

法定节假日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及星期六、星期日,具体以国务院公咘的文件为准

法定节假日不包括:1、因国务院安排调休形成的工作日;2、国务院规定的一次性全国假日;3、地方性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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