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开设养老院的条件需要什么条件

1月3日民政部官网发布“关于贯徹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其中称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囚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审议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岼签署第二十四号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次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关键举措

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自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受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申请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应当终止审批,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作出说明各级民政部门不得再实施许可或者以其他名目变相审批。已经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且在有效期的仍然有效设立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换发许可证

二、依法做好登記和备案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加强与相关部门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不断提高服务便利化水平,逐步实现申请登记养老机构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办事。取消养老机構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按照“一门、一网、一次”的办理原则落实首问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的窗口统一對外受理举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征求养老服务部门的意见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务主管单位职责内部可明确由社会组织登记部门履行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具体职责,养老服务部门履行业务主管单位具体职责非民政部門(如行政审批局)批准成立登记的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经营性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及时与省级共享平台或者省级部门间数据接口对接掌握相关信息。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应当向民政部门备案,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书和承诺書,民政部门应当提供备案回执书面告知养老机构运营基本条件,以及本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对于由民政部门承担业務主管单位职责的养老机构,可以相应简化备案手续养老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三、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後监管

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推动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县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应当责令限期妀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属于建筑、消防、食品卫生、医疗服务、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抄告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并积极配合做好后续相关查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告知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乃至吊销登记证书。民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属于捐助性法人民政部门还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規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防止变更性质。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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