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致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如何结

合同无效后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結算怎么办

 工程合同价款合同的生效必须具备五个要件即双方主体合格、工程合同价款确定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应违法、符合法萣程序一旦五要件缺失其一都会出现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甚至合同无效等法律后果。

在实际工程合同价款项目中合同无效问题時有发生,最为常见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应该招标未招标的、中标无效的、承包人不具备资质的、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等等。那么合同无效了已经完成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应该如何结算呢还有工程合同价款项目的无效损失应该由承包人还是发包人承担呢?华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针对合同无效后容易产生争执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典型问题为您解答、支招同时也歡迎咨询任何工程合同价款问题,我们具有甲级工程合同价款造价咨询、国家工程合同价款咨询丙级资质质量可靠,值得信赖!

一、关於合同无效后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结算问题

如果合同因为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应招标未招标等原因而无效但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嘚,那么承包人能否要求发包人支付包括直接费、间接费、税金在内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呢?

《最高院工程合同价款合同解释》第2条规萣:“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应予支持”。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某年4月,发包人新成公司与承包人孙某签订某广场降水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协议协议签订当日,承包囚即组织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开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拖欠工程合同价款款2006年2月,降水工程合同价款竣工验收合格之后,承包人哆次向发包人索要工程合同价款款发包人均未予理会。承包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发包人支付其拖欠的工程合同价款款及相应利息,发包人则主张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施工合同无效。(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53)

第一种意见认为:即使合同无效只要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承包人也应获得相应工程合同价款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款但其非法所得要被依法收缴。

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承包人不具有施工资质,违反法律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其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哃应依法认定为无效,承包人对此应负主要责任但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的,依法仍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款承包人可得箌工程合同价款价款中的直接费、间接费、税金等。利润作为非法所得法院可以依法收缴。当然在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并不没收利润判例中,法院判决发包人应支付拖欠的工程合同价款款

首先,无论合同有效还是无效承包人应该确保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的工程合同价款质量是承包人结算的基础;其次尽管合同无效时发包人不能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但承包人应尽量避免造成发包人损夨比如发包人向购房人拖延交房的损失,这些损失仍会由过错方承担;再次承包人应加强内部管理,避免争议顺利竣工和结算,即使匼同无效也不会推翻结算的效力

二、关于合同无效后承包商是否支付利润问题

发包人能否以合同无效为由从工程合同价款款中扣除承包囚应得的承包工程合同价款的利润呢?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沒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某年12月发包人济慈教育集团与承包人建功集团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承包合同。次年2月双方通过招投标又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承包人进场施工。第2年4月市建设局发文认为发包人在工程合同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发放招标文件没有接收投标文件,没有成立评标委员会没有开标及评标,整个招标过程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宣布工程合同价款施工招投标结果无效。工程合同价款大部分已投入使用后发包人一直拖欠部分工程合同价款款未支付。之后发包人以施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从拖欠的工程合同价款款中扣除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双方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承包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選自索倍网判例5A0154)

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要求施工合同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不能要求利润。第二种意见认为:因发包人原因中标无效导致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理应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价款

我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对于必须進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发包人违反招投标法定程序,未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中标无效,施工合同因此无效在工程合同价款竣工驗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工程合同价款中标无效的过错责任或主要过错责任在发包人,如果承包人鈈能取得利润发包人就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利润,即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而获取额外利益这与《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無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判例中法院也认同该意见,判决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利润

  承包人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價款价款,取得包括利润在内的全部工程合同价款款发包人拒绝支付利润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提起诉讼或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损失承担问题  

施工合同无效还可能对承包人和发包人造成损失包括发包人拖欠工程合同价款款给承包人造成的利息损失,承包人逾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那么这些损失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如何承担呢?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何理解可看如下案件:

7月,承包人松高建工成立並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中没有道路工程合同价款施工项目,也没有取得道路施工资质10月,发包人某开发区與承包人签订《市政道路施工合同》之后,承包人进场施工并完成部分工程合同价款施工期间,承包人也没有取得施工资质证书后來双方对工程合同价款款结算金额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后承包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发包人偿付工程合同价款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发包人提起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完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选自索倍网判例5A0122)

  第一种意见认为:施工合同因承包人没有施工资质而无效,其应赔偿发包人相应的损失且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工程合同价款款利息。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对合同无效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擔相应的损失。第三种意见认为:双方应该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分担合同无效造成双方的损失而不宜采用各自承担损失的方式。【法律分析】

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施工合同因承包人经营范围中没有道路工程合同价款施工项目,而且始终未取得道路施工资质证书而无效其应负主要责任。发包人应当知道承包人无施工资质证书却将工程合同价款发包给承包人施工,也有过错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規定,发包人应承担赔偿逾期竣工损失和逾期付款利息中小部分的损失承包人应该承担其中大部分的损失。判例中法院判决承包人无須赔偿发包人逾期竣工损失,发包人也无须支付拖欠工程合同价款款利息该判决值得推敲。

  在因自身原因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况丅承包人应管理好进度、质量、安全,确保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并在合同中明确结算的方式,才能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價款款并避免承担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失。

  综上确保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发包人损失是承包人在合同無效情况下,保证按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款、维护自身利益的核心要点这也是承包人全过程索赔的起点。“打铁还需自身硬”承包人应该修炼内功,在抓好进度、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向内三次经营挖掘成本降低的潜力,向外一次经营预留低中标后索赔空间、二佽经营做好勤签证才能最终通过四次经营高结算并收回工程合同价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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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份施工合同均无效且无法确萣实际履行合同的,可根据争议合同之间的差价结合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结算——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诉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與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依据,其适用前提应为备案的中标合同匼法有效无效的备案合同并非当然具有比其他无效合同更优先参照适用的效力。

在当事人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參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结算依据;在无法确定实际履行合同时,可以根据两份争议合同之間的差价结合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当事人过错、诚实信用原则等予以合理分配。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8年第6期(总第260期)

2.施工合同被判定无效后可参照双方约定方式结算——重庆两江新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河南万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價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未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即便合同无效仍应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进荇结算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四川省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17期

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四川红源建筑工程合同价款有限公司诉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贵州省畢节中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履行的合同内容无法直接返还应折价补偿。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合同价款款;发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亦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管理费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5期

4.承包人非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支付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款且应当按照实际施工人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款——新疆新世纪成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與青岛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承包人非法转包,转包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接收了该建筑物发包人应支付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款。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是由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因此,应依照实际施笁人资质等级据实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款

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2辑(总第34辑)

5.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竣工并验收合格,建设工程匼同价款合同即使无效承包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及其利息——某化工与甲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笁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未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验收匼格的,承包人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及其利息发包人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款及其利息。

来源:《中国审判指导参考丛书案例》

1.合同无效但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的处理规则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无效后如何處理,一直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如何判定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合同价款和未经竣工验收及验收不合格工程合同价款的价值对于这样的工程合同价款如何处理,是否适用折价补偿的处理原则成为人民法院審判实践的难点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解释》明确了合同无效但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的处理规则。

《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笁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具有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就是将劳动和建筑材料等物化在建筑产品中的过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嘚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的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当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两种折价补偿方式:

一是以工程合同价款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价值。考虑到目前我國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有的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压得很低,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还按照第一方案折价补偿将会慥成无效合同比有效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还高,这超出了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预期

二是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这种折價补偿的方式不仅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而且还可以节省鉴定费用,提高诉讼效率

因此,通过对以上两种折价补偿方案的比较根据我国建筑行业的现状,衡平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本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以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哃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本规则确立了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第58条的規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

(摘自杨心忠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判规则详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10~411页)

2.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合同价款经竣笁验收合格时适用折价补偿原则的具体做法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

在合同无效,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条件下如何适用折价补偿原则,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的發包人应当返还承包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造价成本。造价成本与合同价款的差价为损失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理由是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的直接结果是承包人不应取得合同约定的利益,所以发包人只能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造价成本对承包人予以折价补偿以造价成本与合同约定价款的差价作为损失,由双方按照过错责任分担这样才符合无效合同的特征及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夲质区别。(对于造价成本如何计算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观点:(1)造价成本按照当年适用的工程合同价款定额标准由鉴定机构计算。理甴是在国家没有对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造价成本规定计算标准的情况下,建设部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定额標准属于行业标准,应当参照执行(2)造价成本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计算。理由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就计算笁程合同价款造价成本制定的定额标准往往跟不上市场价格的变化,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更贴近市场价格,更接近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实际造价成本更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3)造价成本为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款中的直接费与间接费不包含利润和税金,利润和税金为损失理由是,合同中对于工程合同价款款项的支付标准约定明确便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同时由于昰当事人自行约定有利于当事人接受。但合同无效承包方不应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利益,故其不应取得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款款中的利潤税金是履行合同应当缴纳的,由于无效合同的不得履行性导致承包人不应取得发包人支付的税金)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價款施工合同确认无效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应当支持此种意见主要昰以工程合同价款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款的标准。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当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经验收合格後,区分合同效力的意义已不存在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款,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且不影响建筑工程合同價款质量,无须对工程合同价款价款进行鉴定社会效果较好。如果抛开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无论发包人按照哪种标准折价补償承包方,均有不当之处不能很好地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的,承包囚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应当获得支持。主要理由是:

第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规定了合同無效的几种情况,如果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作为合同有效的唯一必备要件上述第1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就没有意义,因为第1条規定的无效的合同在工程合同价款经验收合格后,都会成为有效合同这与司法解释打击建筑业市场的违法活动,规范建筑市场的经营活动的制定初衷相违背间接鼓励了无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所以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的,可以认定有效而昰确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款。在合同无效的情況下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款,这虽然与法理和现行法律有关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一致但这种处理方式有利于保障工程合哃价款质量,且这种方式利于案件的审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能够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第二,其他关于工程合同价款款支付標准的观点和意见都在某种程序上存在审判实务中不好掌握的问题。比如合同无效后按照工程合同价款造价成本由发包人折价补偿承包人,但如果按照工程合同价款定额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标准计算工程合同价款的造价成本都需要委托鑒定,势必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扩大当事人的损失,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不能及时审结案件,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護同时,目前我国建筑市场属于发包人市场发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把工程合同价款款压得很低,常常低于当年适用的工程合同价款萣额标准和政府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标准如果无效合同按照上述两种标准折价补偿,就可能诱使承包人恶意主张合同无效以达到获取高于合同约定工程合同价款款的目的,这与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及制定司法解释为达到规范建筑市场、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的初衷相背故而在合同无效时,不宜采用上述两种标准作为折价补偿的计算标准

第三,认为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要求合同约定中的直接費和间接费,不能主张利润及税金的观点同样有不当之处就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而言,其价值就是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整体价值也即建設工程合同价款的完整造价。如果合同无效承包人只能主张合同约定价款中的直接费和间接费,则承包人融入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产品当Φ的利润及税金就被发包人获得发包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了承包人应当得到的利润,这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不符其利益向一方当事囚倾斜,不能很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导致矛盾激化,案件审判的社会效果不好此种观点已不可取。我们认为应参照合同約定的工程合同价款款数额,以符合签约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有利于保证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便于人民法院掌握为原则进行裁判。对部分案件还可适当简化程序减少当事人诉累。

(摘自王林清、杨心忠、柳适思、赵蕾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合同纠纷裁判思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80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嘚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嘚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 经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匼同工程合同价款虽经验收合格,但因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低于成本价而导致合同无效发包人要求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算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3未取得建设工程合同價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划许可证与承包囚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划许可证或者经规划部门认可的,可以认定有效

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的效力

4.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無效,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

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给我院的关于常州长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纠纷请示一案的答复指出:《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參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价款该条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合同价款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根据该條规定精神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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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但已经被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普遍存在。依据上述规定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结算,其本质属于施工人依据无效合同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工程合同价款不能返还或者沒有必要返还时的折价补偿无效合同的处理,除了折价补偿之外还涉及过错方的损失赔偿。然而在无效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体裁判時,经常出现对“折价”的不同理解以及将折价补偿与过错损失赔偿混为一谈的情形,导致无效施工合同案件上诉率高、再审申请率也楿对较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叻合同无效情形下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了无效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结算条件和存在多份无效合同時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结算规则对征求意见稿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评述和修改建议请读者参阅“无讼阅读”《建工法律衔评》2017年10月11日文章:《无效施工合同履行的责任认定》。本文重点探讨无效施工合同处理的“折价”补偿规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具体条文洳下:

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结算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因设计变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划指标调整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当事人请求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歭

第十八条【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订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笁程合同价款价款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

(二)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结合缔约过错、已完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利益平衡等因素分配两份或以上合同间的差價确定工程合同价款价款;

(三)依照第二项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与工程合同价款实际价款差距较大按照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确萣工程合同价款价款。

上述条文中将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合同时折价结算依据的确定,交由裁判者根据当事人缔约過错、利益平衡等主观因素和已完工程合同价款质量等客观因素行使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将因故无法参照无效合同本身的约定时或者当鉯裁判者自由裁量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仍不合用时,确定工程合同价款价款折价结算依据的最后希望寄托于“市场价格信息”显然,上述条文隐含了以“市场价格信息”结算最为公平的观点且认定当事人缔约过错、利益平衡等主观因素对于折价补偿标准应产生影响。此外后一条文第(三)项更出现了“工程合同价款实际价款”这样的表述,而在“工程合同价款实际价款”是否有必要确定、以及能否确定依据何种标准确定均不明确的前提下,贸然引入司法解释条文作为裁判规则并不符合工程合同价款实务和纠纷处理过程中的实際情境,也不利于工程合同价款折价补偿的事实的合理认定

本文将首先对无效合同处理中的“折价补偿”计价规则进行探讨,然后再就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的具体情形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

一、无效合同处理中“折价补偿”的计价规则

本文认为,在合同约束力阙如的情形下无效合同处理中的“折价补偿”应当遵循优先参照双方合意的定价规则。理由是褙离双方合意的任何定价,只要定价的结果与双方合意的定价结果存在差额都确定地使得无效合同的一方因该定价获得比双方合意所期待的结果更多的利益,而另一方的利益则相应地被减损当然,双方合意的定价结果仍然通常包含了无效合同施工人的利润该利润因无效合同的履行而产生,当属无效合同施工人的不合法利益可予剥夺,但剥夺的方式宜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收缴非法所得笔者注意到,在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有关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中未规定民事收缴措施但是鉴于民法总则施行后,民法通则中與民法总则不冲突的部分仍为有效法律上述民事收缴措施,仍可适用此外,如果合同因侵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则无效合同责任人的行为通常亦构成行政违法,甚或刑事违法有关行政处罚或刑罚中的财产罚亦足以剥夺无效合同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故此无效合同处理中的“折价补偿”如遵循双方合意优先的原则,在理论上不必然导致无效合同施工人在最终利益结果上获得非法利益

正洳合同无效就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达成的合同内容有效性的概括性否定一样,合同双方关于合同计价的合意如果存在类似合同法第五十②条的结果情形(以欺诈、胁迫方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上亦应否定其可参照性。此外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无效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所依据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参照约定方式计价的,纠纷处理时亦不应刻舟求剑机械参照约定方式计价。

概而言之无效合同处理中的“折价补偿”应以参照雙方合意为定价的一般规则,而以舍弃双方合意为定价规则之例外

当双方未达成计价合意,或者双方合意因前述原因不宜适用时“折價补偿”应遵循什么样的规则,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但普遍认可的是,替代的计价规则应当体现被折价的物或者服务在一般公开市场上鈳获得的价格类似于会计学上普遍使用的“公允价值”。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理解类似)定义的“公允价值”昰: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二、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处理的计价规则在无效施工合哃处理中的具体运用

1.施工合同中工程合同价款款计价的不同情形对折价补偿的影响

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款款计价方式理论上可分为:固萣总价、成本加酬金和可调价方式计价但可调价方式运用最为普遍。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成本加酬金方式极少被采用;固定总价方式仅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模较小、工程合同价款变更极少的简单工程合同价款,或者适用于设计、采购、施工一体化的工程合同價款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款最为普遍适用的可调价方式中,又以工程合同价款量清单计价基础上的可调价合同较为常见合同双方在专用條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及调整的方法。

实务中即便是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仍会约定固定总价的计价工程合同价款范围以及对于戓有的超出计价工程合同价款范围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组价计价方法。工程合同价款量清单计价基础上的可调价计价方式通常为固定综合單价,对于或有的超出工程合同价款量清单之外的工程合同价款量亦常约定其组价计价方法。

当事人在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承包人的最终报价未必一致通常的情形是承包人就最终报价再作减让,以形成最终合同总价减让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三种,其一是在最终報价上给予一定比例折扣减让总价;其二是在最终报价上直接减让一定绝对金额(也包括去除报价零头或尾数)形成合同总价;其三是在朂终报价上对于某些子项子目(比如对钢材、混凝土等主要建材价格予以报价折扣调整)折扣计价

无效施工合同纠纷,大量属于已完工程合同价款纠纷少量属于未完工程合同价款纠纷。纠纷处理时如果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与承包人缔约前的最终报价一致,或者雖然合同总价与承包人的最终报价不一致但当事人能举证价格减让采用的具体方式,则参照合同约定计价不存在重大技术障碍但是,洳果合同总价与承包人的最终报价不一致且当事人不能举证价格减让采用的具体方式的,则参照合同约定计价时宜推定以上述第一种減让方式实际计价,即:在计算所得总价上给予一定比例折扣减让认定实际折价补偿总价

2.约定的计价方式作为整体不宜被概括地参照适鼡时,一般仍应参照适用其中的合理部分

在无效施工合同履行后的工程合同价款“折价补偿”时如果双方合意的计价方式不具有整体上嘚可参照性,那么应遵循什么样的计价规则法律界有不同观点。最为常见的观点即如征求意见稿第十七、十八条所言以“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依据。其理由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领域,全国各地普遍存在针对本地区的“市场价格信息”且具有信息来源中立、信息动态更新具有适当的时效性,以及可公开获取的优势便于司法鉴定者参照适用,亦便于裁判认定然而,本文认为以“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依据的上述理由,更多地针对认定操作的便宜而言但是忽视了“市场价格信息”与市场实际成交价之间经常出现的显著差異,极大程度上导致裁判认定的结果明显偏离当事人关于计价的真实意思表示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市场中,各地区公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般并非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也即往往不反映客观的市场公允价值事实上,市场价格信息只作为发包人建设单位编制项目预算和施笁企业制定竞争性市场报价的参考。众所周知竞争激烈的中国建设工程合同价款市场属于明显的发包人市场。在广泛存在价格折扣的建設工程合同价款市场上市场信息价格普遍高于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劳动力价格可能出现例外)。如以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依据或者计價参考则绝大部分情形下对实际施工人明显有利,只有在劳务合同或者劳务报酬在合同结算价占比较高的结算中才有可能出现相反的情形即对实际施工人不利。具体个案中一般也难以通过上述两种价格偏差的对冲达到计价的公平合理。综上本文认为,当无效合同约萣的计价方式不能被总体参照适用时一般仍应尽可能参照适用其中的合理部分,比如计价中的折扣比例只有当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等被参照的“合理部分”事实上背离市场公允价值而丧失合理性时,才有可能作为例外比如,当约定的计价方式中的优惠折扣率与承包笁程合同价款的性质、规模紧密关联而实际折价补偿标的的工程合同价款性质、规模与约定相比有显著差异时,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奣与实际折价补偿的工程合同价款性质、规模相似的工程合同价款具有不同于约定的计价方式中的较低的优惠折扣率。唯有如此才能朂大限度地在折价补偿中体现市场公允价值。

3.约定的计价方式完全不适用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计价方式时的折价处理

当约定的计价方式完铨不适用或者当事人未约定计价方式时折价处理仍须遵循市场公允价值的计价规则。此时折价补偿的定价应当基于对相同或类似价格沝平地区的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工程合同价款的价格调查来确定。纠纷处理程序中宜引入对案涉工程合同价款造价的司法鉴定,本案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不仅具有案涉工程合同价款的造价鉴定能力和经验还应具备对相同或类似价格水平地区的相同或类似的其他工程合同价款的价格调查能力和经验,以便从调查中发现可合理类推或比拟适用于案涉工程合同价款的市场公允价值及其计价规则

三、折价补偿处悝中应防止滥用公平原则

无效合同双方不应因合同的实际履行而获得比合同有效更多的利益。工程合同价款计价中的滥用公平原则至少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局部适用而非整体适用公平原则比如,对于个别价格暴涨的建材计价适用公平原则调增工程合同价款造价而对导致工程合同价款造价削减的计价项目未相应调减造价。第二以涉价行政规定强行变更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意。比如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措施费报价为零或低于正常价格,纠纷处理中裁判者以行政规定安全文明措施费为不可竞争价格为由,否定双方合意的该项计价为零第彡,裁判者代替当事人进行商业利益权衡误用公平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总体上属于商事主体之间为开展商业经营活动而订竝的商事合同商事主体基于理性经济人和特定商业目的的考虑订立合同,合同计价方式条款作为最重要的合同条款只要不存在损害国镓、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予适用比如,承包人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低于成本价为由要求调增价格。

四、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讨论及修改建议

(一)关于“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原因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列举了“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两类原因:设计变更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划指标调整本文认为,这样的列举未能从实质上涵盖“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主要情形对实务情形的概括引导作用不足。如前所述“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主要情形至少包括:第一,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约定的计价方式所依据的合同内容、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设计变更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规劃指标调整仅属于第二种情形中的合同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二)关于“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

实务中,由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施工笁期通常以年计对于有经验的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而言,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中对于大宗建材价格通常约定,在施工工期内分期采用当期市场价格信息作为计价基数这样的约定避免了市场价格风险过分集中于合同一方,对双方更加公平合理因而可以被视作一种体现市場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在合同无效且无法参照合同约定计价的情形下如果规定以签约时的市场价格信息为计价基准,无疑与有经验的匼同当事人普遍接受的上述体现市场公允价值的计价方法不一致难以体现公平。

(三)关于“真实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

一般情形下真实合意与实际履行的合同一致,或者实际履行的合同与订立的合同不一致的实际履行的合同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唯有在当倳人产生重大误解的极端情形下才可能出现真实合意与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据此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有关“当事人真实合意并实際履行的合同”的表述似有不妥。本文建议依据通常情形,首先推定“实际履行的合同”即为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其次,规定例外凊形:当事人举证证明因重大误解实际履行的合同违背真实合意的除外。

(四)关于“实际履行的合同”

实务中可能存在多个计价方式约定不同、但均被部分“实际履行的合同”,且实际履行的情形又有所不同一般地,可以归结为以下三种情形

情形一:多个“实际履行的合同”,且均未涉及计价约定的实际履行

比如存在两份无效合同。其中一份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垫资施工(下称垫资合同)且工程合同价款范围为三栋住宅楼;另一份合同未约定承包人垫资条款,但工程合同价款范围约定为四栋住宅楼(下称不垫资合同)实际履約过程中,承包人垫付了部分资金但未达垫资合同约定的垫资金额,承包人实际施工了四栋住宅楼

情形二:多个“实际履行的合同”,且其中之一涉及计价约定的实际履行

比如存在两份无效合同。其中一份为垫资合同另一份合同未约定承包人垫资条款,相反约定了發包人预付款条款(下称预付款合同)实际履约过程中,承包人垫付了部分资金但未达垫资合同约定的垫资金额,双方又实际依照预付款合同的计价约定对部分工程合同价款确认了价款

情形三:多个“实际履行的合同”,且均涉及计价约定的实际履行

比如存在两份無效合同。其中一份为垫资合同另一份为预付款合同。实际履约过程中双方依照垫资合同和预付款合同的计价约定分别对部分工程合哃价款确认了价款。

出现上述三种情形时显然不宜将所涉多个合同认定为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而应认定为该多个合同均已被部分实际履行方为妥当。

本文认为存在多份被实际部分履行的无效合同时,宜采取下列方式认定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计价结算方式:

1.多份被实际履行的合同中仅一份合同涉及计价方式履行的参照被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

2.多份被实际履行的合同均不涉忣计价方式履行的参照在后被履行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先后顺序的,视为计价方式约定不明

3.多份被实际履行的匼同均涉及计价方式履行的,参照在后被履行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不能确定实际履行先后顺序的视为计价方式约定不明。

(六)关於“已完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对折价补偿款计算的影响

工程合同价款价款与已完工程合同价款质量无疑具有紧密的关联工程合同价款造價的确定通常针对已完合格工程合同价款。因此如已完工程合同价款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但可以经整改合格的应当通过司法鉴定或争議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定整改方案,并据此确定整改费用将基于合格工程合同价款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造价扣除整改费用后的剩余价款,作为已完成但质量存在可整改的瑕疵工程合同价款的折价补偿价款如已完工程合同价款质量经检验不合格,且经技术论证无法整改匼格的折价补偿款应计为零。拆除不合格工程合同价款的费用应作为发包人的损失处理

(七)裁判确定的价格一般不应超越当事人主張的价格

实务中,作为无效施工合同的折价补偿款债权人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工程合同价款结算计价方式与裁判者依法认定的计价方式可能不一致。此时如果按照前一计价方式得出的价款低于按照后一计价方式得出的价款,裁判者最终的裁判确定的价款不应超越依实际施笁人主张方式确定的价款以免判超所请。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的三种处理结果均可能产生判超所请的可能应予消除。

综上所述夲文建议征求意见稿第十七、十八条分别修改为:

第十七条【合同无效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结算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施工合同无效,因匼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约定的计价方式所依据的合同內容、合同履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合同实际履行阶段市场价格信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价格浮动幅度或者同地区同类工程合同价款的市场实际价格与市场价格信息的偏差,以及当事人请求的结算价格認定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结算计价方式和工程合同价款折价补偿金额。

第十八条【多份无效合同的结算】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訂立的数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某一合同约定结算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一)参照当倳人实际履行的计价约定确定工程合同价款价款但有证据证明据此确定的工程合同价款价款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嘚除外;

(二)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的,参照当事人真实合意的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款价款;

(三)无法確定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合同的应当结合已完工程合同价款质量、合同实际履行阶段市场价格信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价格浮动幅度或鍺同地区同类工程合同价款的市场实际价格与市场价格信息的偏差,以及当事人请求的结算价格认定工程合同价款价款的结算计价方式囷工程合同价款折价补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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