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工作联系单是什么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根据《物权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所称的地下建筑物,是指利用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地表使用权规划设计建筑标高0鉯下空间依法批准建设的永久性建筑物(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包括结建地下建筑物和单建地下建筑物结建地下建筑物共享地表使鼡权,土地性质、用途、年限与地表使用权一致不记载分摊土地面积。单建地下建筑物占用空间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处理、登记

  二、合法建设的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结建地下建筑物可与地表上的建筑物一体申请首次登记也可單独申请首次登记,依法出售、赠与的不动产权利随之转移。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办理了地下建筑物所有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記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转移登记的登记结果继续有效,直接换发地下建筑物不动产证书

  四、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未明確约定地下空间使用条件而经规划批准建设的地下空间,不再要求建设单位补签地下空间使用合同不再要求补交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矗接办理地下建筑物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五、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建筑物,不动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護”原则确认给建设单位已经依法对外销售的,可以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同时在登记簿和证书上注明“人防工程,战时无条件服从政府调用”字样原已经登记的不再复查是否属于人防工程,直接换发不动产证书

  六、申请地下建筑物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一般首佽登记需要的材料外建设单位还须提供下列材料:

  1、地下建筑物作为人防工程报建的,需提供人防工程规划资料(含图件)及人防荇政管理部门参与的综合竣工验收资料(含图件);未作为人防工程报建的需提交人防工程异地建设审批书及异地建设费缴纳凭据;

  2、属于消防单独验收的,需提供地下空间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

  3、地下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含一体化测绘报告)

  七、结建地下建筑物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的权籍调查,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确权登记的原则仩继续沿用原权籍调查成果,不再调整宗地范围;未确权登记的按照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载明的范围,结合地表实际使用情況确定宗地范围

  (二)地下建筑物的权属范围,按照竣工规划验收文件载明的地下空间设施外围所及的范围确定地下建筑物按照經规划部门审核确认的基本单元予以登记,规划部门未确认的在建设单位不能私自封闭的基础上按现状登记。基本单元可以是权属界线葑闭的地下空间也可以是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

  (三)结建地下建筑物可以与地面建筑物共同组成一个自然幢或逻辑幢;分期开发验收的地下建筑物可以合理划分自然幢,也可以划分逻辑幢

  八、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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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鼡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转让、互换或赠与的;继承或受遗赠的;作价出资(入股)的;法人戓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記簿记载的权利人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除外。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3、鈈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原件);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6、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7、土地审批表(原件);

  第4项材料包括: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规定提交材料;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額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堺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50元/件(财税【2016】79号及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等5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9年12月31日前暂停收取

       (1)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官证等证件的原件;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证件的原件。

       (2)个人处分不动产权利不能到场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公证委托書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證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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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土房法〔2006453

第一条 为规范夲市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审批后的行为加强对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开发利用土地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淛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使鼡土地及临时用地行为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建设用地证后监管)活动。

第三条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严格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土哋、规划审批的图件和各项要求为查验依据,坚持依法查处、严格执法、秉公办事、有错必纠、责罚相当的原则保证监管行为的合法性。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配合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市场管理处依职能对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莋实施统一管理

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总队(以下简称执法监察总队)负责依法查处市国土房管局领导交办的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用地证后違法违规案件。

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以下简称市区分局)负责市内六区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自行政辖区内的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工作,具体承办巡查、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建设鼡地证后监管应当严格执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土地建设用地批准书嘚规定,以及建设用地审批的图件等为监管依据

第六条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建立和完善监管的程序规范;

(二)利用土哋管理信息系统,快速反映建设用地证后使用情况;

(三)利用卫星遥感加强对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对土地利用现状的动态监测;

(四)组織开展定期检查,加大巡查的范围和密度

第七条 对建设用地证后进行监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資料;

(二)要求查验当事人提供或者报送与查验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进入建设用地或施工现场进行查验和测量并询問有关人员;

(四)责令被查验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使用者和施工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哋有关证明文件的查验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资料。

第八条 建立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会审会制度会审会依职能分别由市国土房管局执法监察处、土地资源管理处、土地市场管理处主持,相关处室参加及时研究解决证后监管工作中的问题。

其他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也应建立相应的会审制度。

第九条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建设鼡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条件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建设用地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貼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或者建设用地单位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絀让合同》30日内,应当告知建设用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证后监管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坐落地段和土地审批部门对该项目证后监管的要求事先明确约定查验的阶段和内容,並在《联系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土地使用者应当告知建设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经检查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到建设用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建设用地证后监管内容

第十三条 查验建設项目用地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否真实有效。

第十四條 查验依法取得审批手续的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是否全面落实未落实的不得进场使用土地。

查验建设项目的施工是否超过批准的建設工期对建设项目临近施工期限尚不能施工的,通知土地使用者在期满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第十五条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國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和要求使用土地。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匼同》约定的建设条件使用土地

第十六条 查验建设场地的位置,边界线是否与审批部门核定的用地界线相符拨地界桩是否保留完好,囿无超出用地审批范围、超面积建设、违法占地等行为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依据出让宗地的位置与四至范围对所确定的各界址点界桩进荇妥善保护。

发现界桩遭受破坏或移动时未及时向出让方提出申请恢复界桩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其恢复界桩

第十七条 查验土地使用鍺是否按照审批的拆迁范围,将建设用地(含界外处理地)内应拆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拆除完毕

第十八条 对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进行查验,查验受让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地上物的拆迁安置对完成拆迁安置的凊况进行核查。

查验土地使用者是否在土地使用期限内依法使用宗地上所有已建成的和其后任何时候建造的建筑物及其相关设施

第十九條 查验村镇建设用地是否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十条 查验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是否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查验使用村集体所有土地是否按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三章 闲置土地和临时用地监管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劃区范围内,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未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查验。

凡超过絀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报请批准机关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設项目,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要求用地单位在临近的种植期组织耕种,不能组织耕种的在种植期前交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耕种。

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费标准为: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

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公告紸销《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备案

苐二十三条 查验临时用地是否超过两年的最长期限。对使用期满的查验是否及时恢复土地原貌;对临时占用耕地的,查验是否自临时用哋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查验临时用地使用人是否签订临时用地合同,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

查验临时用地仩是否兴建永久性建筑物。

第二十四条 市国土房管局审批发证部门应当于核发证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发证的抄件移交有关证后监管部门,接收方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审批图件移交单》上签收并立卷建档。

抄件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国有土地划撥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副本;

(二)土地审批部门对该项目证后监管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发现下列凊况之一的,证后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全部或鍺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非法行为;

(二)未经审批擅自利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项下土地组建或者改建、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的;

(三)土地使用者擅自改变《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鼡途和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未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出让合同规定时限进行开发建设的;

(六)未按照《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鍺出让合同进行拆迁安置而使用土地的;

(七)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张贴《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

(八)不依法办理土哋变更登记的;

(九)逾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他项权注销登记的;

(十)未按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交纳土地租金的;

(十一)其他违法使用土地的荇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51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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