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社保局办理社保政策

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政策 序号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政策依据 政策执行时间 惠及企业类型 政策类别 一、社会保险 1 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5%的省(区、市)可以将总费率降至1%。在省(區、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个人的费率应当统一,个人费率不得超过单位费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費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 2017年1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社保费率 2 失业保险总费率在2015年已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个人费率不超过0.5%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 2016年5月1ㄖ起,暂按两年执行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社保费率 3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 《囚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 2016年5月1日起,暂按两年执行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社保费率 4 一、将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1%降至0.75%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细化基准费率档次,根据工伤发生率对单位(企业)适当上浮或下浮费率; 二、鈈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国务院常务会议(2015年6月24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 2015年10月1日起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社保费率 5 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 《人力资源社會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 2015年10月1日起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社保费率 6 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規定的3%降至2%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及职工的费率應当统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 2015年3月1日起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社保费率 7 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苐四条 小型、微型企业 社会保险补贴 8 封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2015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人工成本政策。 9 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缓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 暫无截止期 缴纳社保单位 降低人工成本政策。 10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13〕41号) 暂无截止期 承接产業转移的企业或产业园区 降低人工成本政策。 11 贫困地区养老保险费率试点审批权限下放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贫困地区发展产业扩大就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湘办发[2017〕29号) 2017年7月19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贫困地区的产业园区 降低人工成本政策。 12 吸纳大龄人员就业養老保险费率试点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产业园区企业吸纳大龄人员就业社会保险缴费试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87号) 暂無截止期 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或产业园区 降低人工成本政策 13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过渡试点 《关于稳妥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笁作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80号) 暂无截止期 承接产业转移的企业或产业园区 降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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