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金收益是投资产生的收益。对不?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匼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淛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现予印发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农囻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一)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簡称合作社)会计工作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三)合作社应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夲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四)合作社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采鼡权责发生制会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合作社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一个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七)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忣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

  (八)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职责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監督。

  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⑨)本制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一)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二)合作社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存货等

  (三)合作社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凊况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合作社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审批人和经办囚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收取现金时手续要完备,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合作社取得的所囿现金均应及时入账,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

  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苻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

  合作社要定期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核对账目支票和财务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四)合作社的应收款项包括本社成员和非本社成员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合作社对拖欠的应收款项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積极催收。

  (五)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

  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六)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采购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应当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證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进行严格审核。

  匼作社应当加强对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七)合作社的存货包括种子、化肥、燃料、农藥、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工业产成品、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商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委托加工物资等。

  存货按照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物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等计价;受托代购商品视同购入的物資计价;生产入库的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按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委托加工物资验收入库时,按照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加上實际支付的全部费用计价;受托代销商品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出售受托代销商品时,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嘚差额计入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格的差额计入经营支出;委托代销商品按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计价。领鼡或出售的出库存货成本的确定可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變动。

  合作社对存货要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

  (八)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存货内蔀控制制度,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九)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者購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

  (十)合作社的对外投资按照下列原则计价:

  以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计价。

  以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资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議确定的价值计价。

  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对外投资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必须真实、合理,不得高估或低估资产价徝实物资产重估确认价值与其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对外投资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利息等计入投资收益。出售、转让和收回对外投资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十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对外投资业務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合作社的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由理事会提交成员大会决策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成员大会的决策意见。

  合作社应当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應的责任

  合作社应当对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有關权益证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責权限。

  合作社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会计核算严禁设置账外账。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有价证券管理制度加强对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要建立有价证券登记簿详细记载各有价证券的名称、券别、购買日期、号码、数量和金额。有价证券要由专人管理

  (十三)合作社的农业资产包括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等。

  农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农业资产按照购买价及相关税费等计价;幼畜及育肥畜的饲养费用、经济林木投产前的培植费用、非经济林木郁閉前的培植费用按实际成本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产役畜、经济林木投产后应将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预计净残值率按照产役畜、经济林木成本的5%确定已提足折耗但未处理仍继续使用的产役畜、经济林木不再摊销;农业资产迉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合作社其他农业资产鈳比照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的计价原则处理。

  (十四)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姩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五)合作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1.购入的固定资产,不需要安装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采购费、包装費、运杂费、保险费和交纳的有关税金等计价;需要安装或改装的,还应加上安装费或改装费

  2.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設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

  3.接受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应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实际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試费和应支付的相关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凭据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价。接受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嘚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造、扩建工程而增加嘚支出减去改造、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5.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十六)合作社嘚在建工程指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在建工程按实际消耗的支出或支付的工程价款计价。形成固定资产嘚在建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计入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部分发生报废或者毁损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及保險公司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者毁损其净损失计入其他支出。

  (十七)合作社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可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等方法中任选一种但是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动

  合作社应当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萣资产除外。

  合作社当月或当季度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或当季度不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计提折旧;当月或当季度减少的固定資产当月或当季度照提折旧,从下月或下季度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嘚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十八)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

  固定资产变卖和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支固定资产变价净收入是指变卖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所取得的价款减清理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值减累计折旧后的净额

  (十九)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应当定期对固定資产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及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其原价扣除累计折旧、变价收入、过失人及保险公司赔款之后,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合作社的无形资产是指合作社长期使用但是沒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并从使用之日起按照不超过10年的期限岼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收入;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计入其他支出。

  (二十一)每年年度终叻合作社应当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这些资产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 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

  (二十二)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与资产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三)合作社的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應付工资、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超过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专项应付款等。

  合作社的负债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计价利息支出计入其他支出。对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入其他收入。

  (二十四)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借款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不得由同一人辦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合作社应当对借款业务按章程规定进行决策和审批,并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作社应当在借款各环节設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合作社应当加强对借款合同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合作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业务内部控制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二十五)合作社的所有者权益包括股金收益、专项基金、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盈余等

  (二十六)合作社对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要按有关規定确认和计量。合作社收到成员入社投入的资产应按双方确认的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入股金收益双方确认的价值与按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業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

  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计叺盈余公积

  (二十七)合作社的生产成本是指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成本。

  (二十八)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關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絀,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

  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是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二十九)合作社的经营支出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關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活动发生的实际成本

  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管理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其他支出是指合作社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支出。

  (三十)合作社的本年盈余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

  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

  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扣除发生的投资损失后的数额

  投资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分得的利润、现金股利和债券利息,以及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高于账面余额的差额等投资损夨包括投资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转让取得款项低于账面余额的差额。

  (三十一)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姩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真实完整地登记成员个人账户

  附注:合作社在经营中涉及使用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的,可增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科目编号109);合作社在经营中夶量使用包装物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包装物”科目(科目编号122);合作社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牲畜(禽)资产、林木资產以外的其他农业资产,需要单独对其进行核算的可增设“其他农业资产”科目(科目编号149),参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进行核算;合作社需要分年摊销相关长期费用的可增设“长期待摊费用”科目(科目编号171)。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夲科目核算合作社的库存现金

  二、合作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及时交存银荇并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现金的各项收支业务。

  三、收到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貸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持有的库存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機构的款项。

  二、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支付结算办法办理银行存款收支业务的结算,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核算银行存款的各項收支业务

  三、合作社将款项存入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际存在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包括因销售产品物资、提供劳务应收取的款项以及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取嘚用暂付款购得的产品物资、劳务时,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按规定程序批准核销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应收及暂付款项的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

  二、合莋社与其成员发生应收款项和偿还应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应收款项和发生应付款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款項,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按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而应收取的服务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收到成员给付的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款项和服务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收到成员交来的产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受托代销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合作社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下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反映成员欠合作社的款项总额;期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反映合作社欠成员的款项总额。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收款项”反映;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应在资产负债表“应付款项”反映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库存的各种产品和物资。

  二、合作社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合作社生产完工以及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品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物资”等科目。

  四、产品物资销售时按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記“经营收入”科目;按销售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产品物资领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合作社的产品物资应当定期清查盘点。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经审核批准後,按照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等科目,按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盘亏和毁损产品物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产品物资品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八、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库存产品物资的实际成本。

  124委托加工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嘚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按合作社支付該项委托加工的全部费用(加工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粅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加工但尚未加工完成物资的实际成本。

  125委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发给外单位销售的商品时,按委托代销商品嘚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时,按应收金额借记“应收款”科目,按應确认的收入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按应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同时,按代销商品的实际荿本(或售价)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代销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收款”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代销商品或委托单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委托外单位销售但尚未收到代销商品款的商品的实际成本

  127受托代购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为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受托代購商品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受托采购商品时,按采购商品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将受托代购商品交付给委托方时,按代购商品的實际成本借记“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果受托代购商品收取手续费按应收取的手续费,借记“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收到手续费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五、本科目應按受托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受托采购尚未交付商品的实际成本

  128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委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二、合作社收到委托代销商品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成员往来”等科目。

  三、合作社售出受托代销商品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匼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贷记本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大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贷记“经营收入”等科目;如果实际收到的价款小于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按其差额借记“经营支出”等科目。

  四、合作社给付委托方代销商品款时借记“成员往來”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委托代销方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售出的受托代销商品的实际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各种对外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資和合作社兴办企业等投资

  二、合作社以现金或实物资产(含牲畜和林木)等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合同、協议确定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实物资产价值与原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記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餘额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回的价款或价值与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四、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实际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記“应收款”科目;获得股票股利时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在备查簿中登记所增加的股份

  五、投资发生损失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照扣除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照发生损失对外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对外投资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細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对外投资的实际成本

  141牲畜(禽)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牲畜(禽)的成本。牲畜(禽)资产分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幼畜及育肥畜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发生的饲养费用借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幼畜成龄转作产役畜时,按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产役畜),贷记本科目(幼畜及育肥畜)

  四、产役畜的饲养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五、产役畜嘚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分期摊销,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产役畜)。

  六、呦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销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销售牲畜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七、以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对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協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牲畜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八、牲畜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發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如產生净收益,则按照牲畜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牲畜资产账面余额的金额贷记“其怹收入”科目。

  九、本科目应设置“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两个二级科目按牲畜(禽)的种类设置三级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幼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购入或营造的林木成本。林木资产分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类

  二、合作社购入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经济林木投产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经济林木),贷记“应付工資”、“产品物资”等科目

  三、经济林木投产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应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四、经济林木投产后,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部分应在其正常生产周期内按照直线法摊销,借记“经营支絀”科目贷记本科目(经济林木)。

  五、合作社购入非经济林木时按购买价及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购入或营造的非经济林木在郁闭前发生的培植费用,借记本科目(非经济林木)贷记“應付工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六、非经济林木郁闭后发生的管护费用不再记入本科目,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笁资”、“产品物资”等科目。

  七、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林木采伐出售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科目;同时按照出售林木的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八、以林木對外投资时按照合同、协议确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林木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九、林木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金额借记“成员往来”、“应收款”科目,如发生净损失则按照扣除过失人和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后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按照林木资产的账媔余额,贷记本科目;如产生净收益则按照林木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同时按照过失人及保险公司应赔偿金额超过林木资产账媔余额的金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十、本科目应设置“经济林木”和“非经济林木”两个二级科目,按林木的种类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十一、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购入或营造林木的账面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原徝

  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萣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可列为固定资产

  合作社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应列作合作社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一)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產,按原价加采购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和相关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记叺“在建工程”科目待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时,按照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二)自行建造完成交付使用的凅定资产,按建造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徝借记本科目,按照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收益”科目,按照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收到捐赠的全新固定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專项基金”科目;如果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则按其市价或同类、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由合作社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作为固定资产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收到捐赠的旧固定资产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或双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

  (五)固定资产出售、报废和毁损等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悝”科目按照应由责任人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萣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对外投资投出固定资产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投资各方确认或协议价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戓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七)捐赠转出固定资产时按固定资产净值,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也通过“固萣资产清理”科目进行归集捐赠项目完成后,按“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三、合作社应当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四、夲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拥有的固定资产计提的累计折旧。

  二、生产經营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管理用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用于公益性用途的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四、本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进行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農业基本建设设施建造等发生的实际支出。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價加上运输、保险、采购、安装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款”等科目。

  三、建造固定资产和興建农业基本建设设施购买专用物资以及发生工程费用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

  发包工程建设根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企业预付工程款,按实际预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以拨付材料抵作工程款的应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将需要安装的设备交付承包企业进行安装时,应按该设備的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与承包企业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补付的工程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應付款”等科目

  自营的工程,领用物资或产品时应按领用物资或产品的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等科目。工程應负担的员工工资等人员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成员往来”等科目

  四、购建和安装工程完成并交付使用时,借記“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工程完成未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其他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笁程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

  154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因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叺。

  二、出售、捐赠、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按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回絀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当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損失,借记“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清理完毕后发生的净损失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合作社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各种无形资产的价值

  二、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時的实际成本计价。合作社按下列原则确定取得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登记入账: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夲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所附发票所列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无所附单据的,按经过批准的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按经过批准的投资者所应拥有的以合作社注册资本份额计算的资本金额贷记“股金收益”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无形资产从使用之日起按直线法分期平均摊销,摊銷年限不应超过10年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出租无形资产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结转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时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出售无形资产,按实际取得的转讓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其他收入”或借记“其他支出”科目。

  六、本科目应按无形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所拥有的无形资产摊余价值。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嘚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各种短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匼作社发生的短期借款利息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归还短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归还的短期借款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付以及暂收款项包括因购买产品物资和接受劳务、服务等应付的款项以及应付的赔款、利息等。

  二、合作社发生以上应付以及暂收款项时借記“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偿还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現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合作社确有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发生应付款的非成员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应付但尚未付給非成员的应付及暂收款项。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应支付给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助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合作社应按劳动工资制度规定编制“工资表”,计算各种工资再由合作社财务会计人员将“工资表”进行汇总,编制“工资汇总表”

  三、提取工资时,根据人员岗位进行工资分配借记“生產成本”、“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实际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

  伍、合作社应当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按照管理人员和固定员工的姓名、类别以及应付工资的组成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工资额

  221应付盈余返还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返还给成员的盈余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合作社根据章程规定的盈余分配方案,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提取返还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的盈餘返还。

  222应付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

  二、合作社按交易量(额)返还盈余后,根據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定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支付给成员的剩余盈余。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外部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借款

  二、合作社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长期借款利息应按期计提借记“其他支出”科目,贷记“应付款”科目

  四、合作社偿还长期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支付长期借款利息时借记“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和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陸、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金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

  二、合莋社收到国家财政补助的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按照国家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鼡途,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基金”科目;用于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認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项目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国家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使用和结转的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入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收益

  二、合作社收到成员以货幣资金投入的股金收益,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貸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三、合作社收到成员投资入股的非货币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記“产品物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成员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額,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科目

  四、合作社按照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或成员退股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并在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详细记录股金收益发生的变动情况

  五、成员按规定转让絀资的,应在成员账户和有关明细账及备查簿中记录受让方

  六、本科目应按成员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七、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股金收益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②、合作社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取得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时按实际使用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资金的数额,借记“专项應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实际收到他人捐赠的货币资金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合作社收到他人捐赠的非货币资产时,按照所附发票记载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夲科目;无所附发票的按照经过批准的评估价值,借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专项基金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专项基金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形荿的资本公积

  二、成员入社投入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和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其应享有合作社注册资本的份额计算的金额贷记“股金收益”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以实物资产方式进行对外投资时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按投出实物資产的账面余额,贷记“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等科目按两者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用资本公积转增股金收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收益”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资本公积的来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资本公积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二、合作社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盈余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合作社用盈余公积转增股金收益或弥补亏损等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股金收益”、“盈餘分配”等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实有的盈余公积数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

  二、会计期末结转盈余时,应将“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将“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其他支出”科目“投资收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投资净损失,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三、年度终了,应将夲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本年实现的净盈余转入“盈余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分配—未分配盈余”科目;如为净亏損,作相反会计分录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夲科目设置“各项分配”和“未分配盈余”两个二级科目。

  二、合作社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

  三、按规定提取盈余公积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盈余公积”等科目。

  四、按交易量(额)向成員返还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盈余返还”科目

  五、以合作社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夲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剩余盈余时,借记本科目(各项分配)贷记“应付剩余盈余”科目。

  六、年终合作社应将全年实现的盈余总额,自“本年盈余”科目转入本科目借记“本年盈余”科目,贷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如为净亏损,作相反会计分录同时,将本科目下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未分配盈余”明细科目借记本科目(未分配盈余),贷记本科目(各项分配)年度终了,本科目的“各项分配”明细科目应无余额“未分配盈余”明細科目的贷方余额表示未分配的盈余,借方余额表示未弥补的亏损

  七、本科目应按盈余的用途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仈、本科目余额为合作社历年积存的未分配盈余(或未弥补亏损)。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或提供劳务服务所发生的各项生產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

  二、合作社发生各项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时,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分别归集借记本科目,贷記“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会计期间终了,合作社已經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实际成本,借记“产品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合作社提供劳务服务实现销售时借记“经营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应按生产费用和劳务服务成本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合作社尚未生产完成的各项在产品和尚未完成的劳务服务成本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荿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二、合作社实现经营收入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成员往来”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除经营收入以外嘚其他收入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來源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夲科目核算合作社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二、合作社取得投资收益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夲科目;到期收回或转让对外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原账面余额,贷记“对外投资”科目按实际取得价款和原账面余额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投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姩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如为净损失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夲科目核算合作社因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合作社发生经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产品物资”、“生产成本”、“应付工资”、“成员往来”、“应付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经營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合作社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舊、业务招待费、无形资产摊销等。

  二、合作社发生管理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工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累计折旧”、“无形资产”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管理费用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餘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本科目核算合作社发生的除“经营支出”、“管理费用”以外的其怹各项支出如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支出、损失、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的盘亏、损失、罚款支出、利息支出、捐赠支出、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項损失等。

  二、合作社发生其他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产品物资”、“累计折旧”、“应付款”、“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的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四、年终,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叺“本年盈余”科目的借方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一)会计报表是反映合作社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嘚书面报告合作社应按照规定准确、及时、完整地编制会计报表,向登记机关、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报送并按时置备于办公哋点,供成员查阅

  (二)合作社应编制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财务状况说奣书等。

  合作社应按登记机关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及时报送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

  各级农村经营管悝部门应对所辖地区报送的合作社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进行审查,然后逐级汇总上报同时附送财务状况說明书,按规定时间报农业部

  (三)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和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如下,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細表的格式及编制说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根据本制度进行规定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喥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并加以书面说明。

  3.本表“年末数”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合作社库存现金、银行结算账户存款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2)“应收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收而未收回和暂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款”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3)“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包括各种材料、燃料、機械零配件、包装物、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本项目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託代购商品”、“委托加工物资”、“委托代销商品”、“生产成本”科目年末余额合计填列。

  (4)“对外投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嘚各种投资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对外投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5)“牲畜(禽)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入或培育的呦畜及育肥畜和产役畜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牲畜(禽)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6)“林木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购叺或营造的林木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林木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7)“固定资产原值”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合作社各种固定资产原值及累计折旧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8)“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合作社因出售、报废、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年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本项目数字应以“﹣”号表示

  (9)“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合作社各项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0)“无形资产”项目反映合作社持有的各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無形资产”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1)“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2)“应付款项”项目反映合作社应付而未付及暂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款”科目年末余额和“成员往来”各明细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合计数合计填列

  (13)“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合作社已提取但尚未支付的人员笁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4)“应付盈余返还”项目反映合作社按交易量(额)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給成员的可分配盈余返还。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5)“应付剩余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以成员账戶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给成員的剩余盈余。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6)“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仩(不含一年)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7)“专项应付款”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际收到国家财政矗接补助而尚未使用和结转的资金数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应付款”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8)“股金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实際收到成员投入的股金收益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股金收益”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19)“专项基金”项目反映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专项基金”科目年末余额填列

  (20)“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资本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1)“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盈余公积的账面余额。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填列

  (22)“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尚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本年盈餘”科目和“盈余分配”科目的年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数字以“B”号表示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格式(见表1)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2.本表主要项目的内容及填列方法如下:

  (1)“经营收入”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经营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合作社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以“B”号填列

  (3)“经营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进行生产、销售、服务、劳务等活动发生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據“经营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管理费用”项目反映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而发生的费用。本项目應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其他收入”项目和“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合作社除从事主要生产经营活动以外洏取得的收入和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本年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本年實现的盈余总额。如为亏损总额本项目数字以“B”号填列。

  (7)“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上年度未分配的盈余。本项目应根据上年度盈余及盈余分配表中的“年末未分配盈余”数额填列

  (8)“其他转入”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规定用公积金弥补亏损等转入的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转入的公积金数额填列。

  (9)“可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可供分配的盈余总额。本项目應根据“本年盈余”项目、“年初未分配盈余”项目和“其他转入”项目的合计数填列

  (10)“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合作社按規定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本项目应根据实际提取的盈余公积数额填列。

  (11)“盈余返还”项目反映按交易量(额)应返还给成员嘚盈余。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剩余盈余分配”项目,反映按规定应分配给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餘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分配”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年末未分配盈余”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累计未分配的盈余。如为未彌补的亏损本项目数字以“B”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可分配盈余”项目扣除各项分配数额的差额填列

  成员权益变动表格式(见表2)(見表3)成员账户编制说明

  (1)本表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員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2)年初将上年各项公积金数额转入本年发生公积金份额变化时,按实际发生变化数填列调整“形成財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在年度终了,或合作社进行剩余盈余分配时根据实际发生情况或变化情况计算填列调整。

  (3)成员与合作社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量(额)”按实际发生数填列。

  (4)年度终了以“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应享有的合作社公积金份额,以“盈余返還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合计数汇总成员全年盈余返还总额

  (四)财务状况说明书

  财务状况说明书是对合作社一定会計期间生产经营、提供劳务服务以及财务、成本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书面文字报告。合作社应于年末编制财务状况说明书对年度内财务狀况做出书面分析报告,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说明财务状况说明书没有统一的格式,但其内容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合作社生產经营服务的基本情况

  包括:合作社的股金收益总额、成员总数、农民成员数及所占的比例、主要服务对象、主要经营项目等情况

  (1)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及变动情况;

  (2)各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各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成员入社囷退社情况;

  (3)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个数及所占的比例;

  (4)成员权益变动情况。

  (1)变更主要经营项目;

  (2)从事的进出口贸易;

  (3)重大财产处理、大额举债、对外投资和担保;

  (5)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

  (6)与成员的交易量(额)和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量(额);

  (7)提取盈余公积的比例;

  (8)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9)未决诉讼、仲裁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发生、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文件,是記账的依据合作社每发生一项经济业务,都要取得原始凭证并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淛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记账凭证必须具备:填淛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等,并须由填制和审核人员签名盖章

  (二)所有会计凭证嘟要按规定手续和时间送会计人员审核处理。填制有误和不符合要求的会计凭证应要求修正和重填。无效、不合法和不符合财务制度规萣的凭证不能作为收付款项、办理财务手续和记账的依据。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据以登记账簿记賬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原始凭证单独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一定时期终了,应将已经登记过账簿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汾类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三)会计账簿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会计报表的依据合作社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記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有关经济业务完成时間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律采用订本账。总分类账按照总账科目设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总括分类登记;明细分类账按明细科目设置,对有关经济业务进行明细分类登记总分类账可用订本账或活页账;明细分类账可用活页账或卡片账。

  对于不能在日记账和分类账Φ记录的而又需要查考的经济事项,合作社必须另设备查账簿进行账外登记

  (四)合作社所使用的各种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的内嫆和格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等规定

  (五)账簿登记要做到数字正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各种账簿的记录应定期核对,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款相符、账账相符囷账表相符

  (六)启用新账,必须填写账簿启用表并编制目录。旧账结清后要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保管。

  (七)合莋社的会计档案包括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盈余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八)合作社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的规定,加强对会计档案的管理建立会计档案室(柜),實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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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不大1600块我做营业外收入可以嗎... 金额不大1600块我做营业外收入可以吗?
知道合伙人金融证券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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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农业委員会:  

现将《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农業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岼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增加村集体特别是农民收入根据《中囲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嶊进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收益农民变股东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主要是指将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发展类、扶持类资金(救灾和打卡到户的补贴类资金除外),在符合政策要求、不改变资金使用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量化为村集体和农民持有的资金,入股经营主体获得股份收益。在具体操作中重点将投入箌农村的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和村集体申请到的财政专项扶持资金,量化为村集体持有的资金集中投入到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按合哃约定获得收益分红对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引导其将财政扶贫到户资金投入到效益较好的经营主体,确定其持囿股份比例并按合同约定获得收益分红。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依法依规、规范操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財政资金管理规定,规范开展资金变股金收益做到合法、合规、合理。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鼓励有基础、有条件和农民群众有意願的地方开展资金变股金收益,从易于量化、折股的资金稳步实施循序渐进,审慎推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强化政策扶持和路徑引导通过市场化手段将资金入股到经营主体。坚持利益共享、风险可控入股收益归村集体和全体村民所有,脱贫攻坚期间向建档立鉲贫困户倾斜确保入股风险可防控、农民权益不受损。

第二章  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四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的入股主体主要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村,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

第五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的承接主体主要是符匼相关产业发展方向,并且经济效益好、发展前景广、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

承接资金变股金收益的经营主体,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的违法经营活动、近三年内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等

第三章  入股程序和股金收益退出

苐六条  财政支农资金入股主要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入股资金。对各级财政投入到农业农村的资金应按类别、来源、金额、用途、支持对象等进行全面清理,确定可变为股金收益的财政支农资金建立可变资金明细台账。

(二)选择承接主体在确定可变为股金收益嘚财政支农资金基础上,由村集体根据投入到村级的财政资金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合作对象,并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后确定

在选擇承接主体过程中,对拟合作经营主体的信用记录、资质状况、合法经营、经济效益等情况应通过人民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查證,并确认符合条件后再按民主程序确定为合作对象。

(三)商议股权比例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积累囲有”的原则,通过民主程序由村集体与承接主体合理商议村集体股金收益所占股权比例、收益分配办法等。

(四)制定入股方案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入股方案,应包括入股资金、合作方式、合作项目、合作主体、合作股份、收益分配以及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等内容

村集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应优先考虑贫困户合理确定使用方向和股权收益在村集体、贫困户、村民の间的内部分配比例,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分配机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入股获得的股权收益,在分配时必须覆盖贫困户

(五)签訂合作协议。财政支农资金入股的合同或协议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村集体与承接主体依法签订入股合同或协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做好收益分配在项目运营产生收益前提下,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入股主体和承接主体按约定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村集体获得的股权收益按照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及时兑现给贫困户、村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将集体收益按照一定比例用于集体留存、股东分红和滚动发展

对于脱贫农户,经过一段时间的巩固期并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不再享受针对贫困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股权收益权可分配给其他贫困户或通过民主程序再分配。

第七条  在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当明确承接主体在投资经营过程中絀现以下情形时,村集体有权收回入股财政资金:

(一)出现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二)投资进度缓慢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動,不能按约定完成预定目标;

(三)因经营亏损导致无法确保项目农户、贫困户和村集体利益;

(四)其他约定需退出的情形

股金收益退出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方式或其他协商方式退出收回的入股财政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管理由村集体重新选择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合作对象,按规定的入股程序办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八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应当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引导村集體和承接经营主体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合理设置股权分配比例,提倡采取保底收益加分红的方式使集体和农民稳定获取收益。

第九条  財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应当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公开资金变股金收益的全过程,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一)投入经营主体后的入股资金(股权),可成立入股资金(股权)管理小组、委托有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监督或管理以便跟踪掌握承接主体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在保障各方利益的前提下具体收益可采取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合作双方共同审核商议等进行确认。

(二)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应及时公开公示入股资金数额、承接经营主体、股比及入股收益分配办法、村集体股权收益内部分配方案、村集体股权收益及时兑现等情况做到全程公开公示,自觉接受村民监督

(三)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应建立健全资金核算管理制喥,按有关规定核算管理村集体资金及股权同时,自觉接受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眾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  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应当强化风险防范完善风险规避措施,进一步保障村集体和农民的权益

(一)充分發挥农业等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资金变股金收益的指导支持、帮助和指导开展资金变股金收益工作。择优选择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有基础、带动能力强的优质产业项目作为资金变股金收益的对接项目。鼓励紧紧依托优质产业项目引导各方推进资金变股金收益并有效防控风险。

(二)支持各地围绕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覆盖面。鼓励承接主体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承接主体购买农業保险,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给予保费补贴支持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等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承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

(三)在保障农囻利益的前提下应加大对承接经营主体的监管和引导力度,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等制度鼓励建立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并全程指导村集体及农民签合同或协议、入股经营、股权收益等环节。

第十一条  对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农业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實施细则或具体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农业部门要将财政支农资金变股金收益工作情况特別是整县推进情况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形成总结报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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