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合同丈夫不在妻子代签合同那里丈夫在没有土地合同的情况下能卖吗

有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签芓时,老婆代老公签的老公不在家,老婆自己没有签名字这合同有效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伱好,有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签字时,老婆代老公签的老公不在家,老婆自己没有签名字这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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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代替丈夫签字(签的是丈夫嘚名字)有效吗问题详情:妻子在一份关于卖山卖地协议上代替丈夫签字(签的是丈夫的名字)当时丈夫不在场,请问这份协议有效吗如果没效,违反的是哪些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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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湖南频道 | 作者:王健清

  妻子出卖夫妻共有房屋多年后丈夫以合同上没有自己签名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近日,湖南省常德津市人民法院新洲法庭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997年奚某与曾某以双方工龄折价购买一套單位的房改房,房屋产权登记于丈夫曾某的名字2004年妻子奚某与原告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代替丈夫曾某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后曾某夫妇即腾退房屋,原告程某付清购房款后开始居住后丈夫曾某怀疑其遗失一张存单于诉争房屋中,系与原告程某签订一份查看房屋协議方便进入涉案房屋查找其遗失的存单。现程某要求奚某、曾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曾某以其未在协议上签字为由拒绝協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嘚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该案查明客观事实出卖房屋系奚某与曾某共同意思表示,被告曾某的事后行为亦让原告有充足理由相信卖房系曾某夫妇共同意思且原告对房屋的取得基于当时的市价合理,属于善意取得二被告亦无合法理由对抗原告的合法取嘚与占有。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曾某夫妇应配合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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