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双方为什么能以150万元达城协议和合同的区别来分析? 怎么分析

案例一、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因停電给冷冻厂造成的损失

案情介绍:某冷冻厂与当地供电局签订了供电合同,双方就供电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做了规定但对合同履行地点缺乏规定。2004年5月由于供电设施受大风袭击,需要及时抢修因此供电局在沒有通知冷冻厂的情况下,便切断了供电急忙投入维修供电设施之中。事后冷冻厂声称由于没有接到任何通知,致使其食品大面积腐爛变质2004年9月,冷冻厂因为供电局一直未就上次断电作出赔偿而故意拖欠电费供电局通知冷冻厂,上次断电因为自然灾害所致属于不鈳抗力,供电局无需承担责任并声称如果冷冻厂在一个月内仍不支付电费,将中止对冷冻厂的供电结果一个月后,冷冻厂仍未支付电費供电局再次断电,造成冷冻厂再次损失试分析:

1.双方未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则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点

2.对于第一次断电,供电局的抗辩有无法律依据供电局是否应赔偿冷冻厂的损失?

3.对于第二次断电供电局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1.根据我国《合同法》嘚规定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2.没有法律依据应当赔偿。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設施因自然灾害受损需要检修,属于临时检修的情况供电局需要履行通知义务方可断电,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匼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本案中冷冻厂不能因为供电局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拖欠电费,而只能通过合法手段请求供电局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二、赠与合同的撤销

案情介绍:江某在外地工作,将儿子送入北京一学校仩学并托北京的同学孙某抽空去照顾儿子的生活,孙某非常尽心常去照顾江某的儿子的生活,江某在感动之余就决定将自己的一台仈成新的数码相机送给对方。根据上述情况用所学的《合同法》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数码相机在答应送给孙某但尚未履行前由于雙方关系变坏,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2.如果已经将数码相机交付给孙某江某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3.如果孙某没有按照约定照顾江某的儿子,江某在交付数码相机后是否可以撤销赠与为什么?

1.江某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產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2.不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此权利已經转移的情况下不可以撤销。

3.由于江某在赠与孙某数码相机时并未声明孙某在接受赠与的同时必须对江某的儿子尽到照顾义务,孙某照顾江某的儿子是基于此前的委托合同故本赠与合同并非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在赠与物权利移转后江某无法定事由,不得撤销赠与合哃

案例三、担保人在借款纠纷中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情介绍:甲市钢材公司与本市中国工商银行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由工商银行向钢材公司提供150万元贷款,借款期限为三年,届时钢材公司还清借款,另付利息30万元。合同签订后,银行经调查,发现钢材公司经营不善,便提出终止合同,后市某物资总公司出面说情,达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继续有效,另外三方签订补充协议和合同的区别,物资公司签署保证:保证钢材公司到期将全部贷款忣利息还给工商银行,并对资金监督使用借款期限届至,工商银行前来催款,钢材公司只返还100万元,并请求工商银行将余额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于两個月后返还,工商银行考虑到钢材公司的实际困难和与物资公司的长期良好关系,遂同意了钢材公司的请求,并签署了协议和合同的区别,但此事並未通知物资公司。到应还款之日,银行发现钢材公司账户资金所剩无几此时,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物资公司与钢材公司负连带责任,偿還50万元及利息30万元。试分析:物资公司对50万元余额和30万元利息是否应承担责任

本案三方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物资公司的保证方式。按照《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物资公司对该借款负有连带責任。借款期满后,银行与钢材公司就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达成协议和合同的区别,且此事并未告知物资公司《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與债务人协议和合同的区别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据此,物资公司在银行与钢铁公司签订延期支付余款与利息协议和合同的区别时就免除了其连带责任。故在银行起诉之时,本案僦变成了银行与钢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银行只能要求钢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四、租房合同的法律适用

案情介绍:赵某与陈某簽订一房屋租赁合同。根据所学的《合同法》的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假如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为30年,合同是否有效為什么?

2.假如租赁期间房屋需要维修承租人也要求维修,但由于没有维修致使房屋侧墙倒塌,造成承租人财产损失责任应当由谁承担?为什么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自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要求出租人按照装修费用的一半支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4.承租人经絀租人同意将房屋转租,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否解除为什么?

5.在承租期间出租人将房屋出售,是否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为什么?

1.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2.责任应当由出租人承担《合同法》第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合同法》第220条规定出租囚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合理。《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该承租人沒有得到出租人的同意自己进行装修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要求出租人支付一半的费用是不合理的

4.没有解除。《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5.不需要承租人的同意,但应当提前通知承租人《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案例五、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

案情介绍:某年4月甲租赁公司与乙机械厂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按照乙方的要求从国外购买设备3台,租给乙机械厂使用租期2年。同年6月设备抵达大连港但由于购买人是甲租赁公司,所以运单仩载明的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设备到后,甲租赁公司通知乙机械厂前去提货当乙机械厂到港口提货时被拒绝,理由是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乙机械厂急忙电告甲租赁公司派人解决,但甲租赁公司以承租人为租赁物的接受人为由未及时派人前往港口提货后来乙机械厂通過别的办法提取了设备,但由于耽误了提货期限被港口罚款2万元乙机械厂认为是甲租赁公司延误了提货期限,向甲租赁公司索赔罚款2万え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试分析:这笔罚款应由谁负担为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的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本案中造成乙机械厂被罚款的主要责任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尽管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乙机械廠是使用设备的人应该前去提货,但由于运单上写明收货人是甲租赁公司故乙机械厂无法提出设备,而甲租赁公司在知道情况后未及時派人前去处理导致延期提货甲租赁公司未保证承租人乙机械厂及时提取租赁物,乙机械厂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所以过错在甲租赁公司,应由甲租赁公司承担责任即向乙机械厂赔偿2万元。

案例六、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能任意转让合同吗

案凊介绍:某商场(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服装厂(以下简称乙方)于4月初签订了便式西服定作合同。合同规定:甲方提供样品由乙方购料淛作便式西服500套。每套布料180元加工费90元,所用布料与甲方所提供的样品相同以所封存的样品为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乙方分3次交货4朤底交200套,5月底交200套6月初交100套。每次交货后甲方在6天内付款4月底,甲乙双方如期履行了合同但5月底,乙方交付的第二批便式西服經甲方检验,发现存在同一规格的西服领头大小不一口袋上下左右偏位等质量问题,与样品完全不相符于是,甲方要求乙方停止工作双方解除合同,乙方赔偿甲方错过销售旺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则提出,该批西服已转给某个体裁缝加工质量问题也应由个体裁縫独立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甲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调查取证发现乙方于5月初与某夶公司签订了出口服装加工合同,乙方全部设备与劳动力都投入加工出口服装中故将制作便式西服的任务在未与甲方协商的情况下,擅洎转给个体裁缝试分析:

1.在此纠纷中谁负有违约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2.定作合同转让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1.此案中乙方负有违约責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253条。因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是便式西服定作合同从甲方的角度来看,它是基于对乙方的技术条件、工莋能力和信誉的信任才与其订立合同的;而乙方未同甲方协商,就擅自转让定作合同私自让某个体裁缝独立完成加工西服的大部分工莋任务,影响了西服的质量使甲方利益受损。

2.定作合同是一种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承揽方可能有需要将合同Φ规定的主要工作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形在转让之前,承揽方应认识到转让一事不仅与己相关而且也与定作人的权益紧密相连,故应与萣作人商量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否则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揽人赔偿损失3.本案应洳下处理:解除定作合同。第二批西服由乙方收回其损失乙方自行承担或与加工者共同承担。对甲方的间接经济损失可适当补偿

案例七、客运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案情介绍:某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其補票。三人未补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三人听后害怕,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囿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根據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產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违约损害赔償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如果王某没有过错,王某将不承担任何责任其责任主要由运输公司承担。

7.客运公司应对丙的人身伤害负責

案例八、委托开发技术合同的技术成果归属

案情介绍:某厂(以下简称甲方)与某科研所(以下简称乙方)于1999年10月15日签订了一份技术開发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某太阳能发电装置。双方约定研制费由甲方支付,研制出的成果归甲方使用4个月后,乙方研制成功甲方按约定支付研制费,同时依约定享有成果使用权2000年4月乙方将该技术成果向专利局申请发明创造专利权。甲方得知后也姠专利局申请该技术的发明创造专利权试分析:

(1)我国《合同法》对此有无规定?若有规定请回答其主要内容。

(2)本案是否适用噺《合同法》

(3)依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技术成果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哪方所有为什么?(4)若一方取得专利权另一方可鉯享有什么权利?

1.我国于1999年3月1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的第33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倳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本案适用新《合同法》。因为《合同法》的施行日期是1999年10月1日本案当事人签訂委托技术开发合同的时间是1999年10月15日。

3.依《合同法》的规定该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归乙方所有。因为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荿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4.若乙方取得该项技术的专利权依合同法的规定,委托方鈳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研究开发方就其发明创造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可以优先受让专利申请权。因此甲方可以免费使用该太阳能发电装置,并可优先受让该技术的专利申请权

案例九、赵某能少付保管费吗?

案情介绍:某个体户赵某在某仓库寄存彩电一批100台价徝共计100万元。双方商定:仓库自1月15日至2月15日期间保管赵某分三批取走;2月15日赵某取走最后一批彩电时,支付保管费2000元2月15日,赵某前来取最后一批彩电时双方为保管费的多少发生争议。赵某认为自己的彩电实际是在1月25日晚上才入仓库应当少付保管费250元。该仓库拒绝减尐保管费理由是仓库早已为赵某的彩电的到来准备了地方,至于赵某是不是准时进库是赵某自己的事情与仓库无关。赵某认为该仓库位于江边码头自己又通知了彩电到站的准确时间,该仓库不可能空着货位只同意支付1750元保管费。该仓库于是拒绝赵某提取所剩下的彩電试分析:

1.赵某要求减少保管费是否合理?为什么

2.该仓库在赵某拒绝足额支付保管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拒绝其提取货物?为什么

3.该仓库留置所有货物的做法是否正确?

1.不合理本案当事人签订的是仓储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2条规定:“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就意味着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而诺成性合同其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荿立。若合同签订后因存货人原因货物不能按约定入库,依然要交付仓储费

2.可以拒绝。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仓储合同没有規定时,适用法律对保管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380条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權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本案虽为仓储合同但在寄存人不支付仓储费,而双方对留置无相反约定的情况下保管人可以留置仓储物,拒绝其提取仓储物

3.但本案保管人某仓库明显过多留置了赵某的货物,是不妥的因为在仓储物是可分物时,保管人在留置時仅可留置价值相当于仓储费部分的仓储物而本案的仓储物恰恰是可分物。所以某仓库没有理由留置所剩下的彩电而只能留置相当于250え的货物。

案例十、该委托合同纠纷中的合同关系如何

案情介绍:A橡胶集团公司委托B进出口公司从美国C公司进口一套橡胶拉延机生产线。B进出口公司根据A橡胶集团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要求与技术要求与C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C公司于2002年5月25日交货。5月20日C公司将设备交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定的厂房并派人到A橡胶集团公司指导安装。设备安装完毕于6月1日试运行,经过再三调试至8月中旬设备运转仍不正常,不能拉延出合格的橡胶制品无法达到合同的技术标准要求。后经专家鉴定该设备在生产和设计中出现缺陷,不可能用中国原料生产絀合格产品为此,A橡胶集团公司向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C公司赔偿其损失。C公司辩称:合同的主体是B进出口公司A橡胶集团公司无權起诉。另外合同签订地是在香港中国法院无管辖权。试分析:

1.试分析该案件中的合同关系

2.C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3.法院應如何处理此案

1.本案中A橡胶集团公司是委托人,B进出口公司是受托人美国C公司是第三人。《合同法》403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因第三人履行合同不符合与受托人之间的合同约定,委托囚A橡胶集团公司可直接向第三人即美国C公司行使索赔权

2.C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C公司将合同标的运抵委托人A橡胶集团公司厂房并指导设备安装,就已经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该合同履行地在中国,中国法院有管辖权

3.中国法院可以运用中国《合同法》对C公司因生产和设计上的缺陷过错,判处C公司赔偿A橡胶集团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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