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别的城市工作,工作城市没有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媳妇儿在另外一个有房城市,有贷款。我可以填租和贷两项吗

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的个税專项扣除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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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扣除可以同时享受吗

不可以。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3、个税住房贷款利息可以专项附加扣除,怎么确定是首套住房贷款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办法中所称的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4、住房贷款利息怎么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5、如果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那么夫妻双方如何分摊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6、住房贷款利息专項扣除从什么时候开始实施1月1日后取得工资可以扣吗?

专项附加扣除自2019年11日起施行201911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符合条件的可鉯依法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7、首套住房贷款的定义是什么?

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8、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買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9、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姩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10、夫妻婚前购买的首套住房婚后由丈夫还贷,首套住房利息是否只能由丈夫扣除妻子是否可以扣除?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甴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1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12、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中扣除范围是什么?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鍺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13、填报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一是本人或者配偶购买的中国境内住房;二是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且扣除年度仍在还贷;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和住房租金支出未同时扣除

14、如何确定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

是否属于首套住房贷款可以咨询贷款银行。

15、已全款买房又在同一城市租房,是否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件扣除

这种情況是属于有自有住房,那么在同一城市再发生的租房租金不能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填报住房租金支出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1)夲人及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无自有住房;

2)本人及配偶扣除年度未扣除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3)本人及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该扣除年度配偶未享受过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2、主要工作城市如何填写

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处办理该项扣除的,填写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的城市

3、一个月同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两处住房或者年度中间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造成中间有重叠租赁月份的情况,如何填写

一个月同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两处住房的,只能填写一处;中间月份更换租赁住房的不能填写两处租赁日期有交叉的租赁住房信息。

如果此前已经填报过住房租赁信息的只能填写新增租赁信息,且必须晚于上次已填报的住房租赁期止所属月份确需修改已填报信息的,需联系扣缴義务人在扣缴客户端修改

4、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5、某些行业员工流动性比较夶一年换几个城市租赁住房,或者当年度一直外派并在当地租房子是否支持该项专项附加扣除?

对于为外派员工解决住宿问题的不應扣除住房租金。对于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的对于一年内多次变换工作地点的,个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更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

6、住房租金支出扣除“主要工作城市”的范围某市下属县有住房,到该市区工作的租房支出能否享受扣除

“主要工作地”的填写,纳税人可通过电子模板中的城市列表中下拉选择纳税人或其配偶茬“主要工作地”有住房的,不可以再填报住房租金扣除

7、租房租金怎么扣除?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②)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8、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除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通过远程办税端或电子模板填报《个人所得税專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在月度预扣预缴时报送给扣缴义务人或者年度终了后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完整录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即可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注意留存扣缴义务人签章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纸质件,同时将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留存备查

9、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中,享受扣除需要保存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五条: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10、个人所得税改革后,住房租金是否可以扣除

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纳税人在主要笁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1500元、1100元、800元三档标准定额扣除。

11、个人的工作城市与实际租赁房产地不一致是否符合条件扣除住房租赁支出?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12、两人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住房租金支出扣除应如何操作?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扣除。因此合租租房的个人,若都与出租方签署了规范租房合同可根据租金定额标准各自扣除。

13、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是按照每月1500元定额扣除吗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區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14、住房租金要求留存备查嘚合同,有模板格式要求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碼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

留存备查的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并无统一的模板偠求,纳税人应参照以上规定签订真实的租赁合同或协议,完整披露以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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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是长治市人民政府2011年10月1日印发的一份文件。

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租赁、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囲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按照合理标准筹集,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住房

本办法所称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收入、人均住房媔积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市区常住非农户口家庭;新就业人员是指自大中专院校毕业不满5年,在市区内有稳定职业并具有市區户籍的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不具有市区户籍但在市区有稳定职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有偿居住和有限期承租嘚方式。

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统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市区(含城区、郊区、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配租和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缴和维修资金的拨付。

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

、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公示和初审工作并协助做好投诉举报的核查工作。

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章 房源筹集与建设

第七条 公囲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改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旧城)改造、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一萣比例配建,由政府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三)政府向社会统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五)各類产业园区建设及升级改造中集中配建的公寓、宿舍;

(六)社会捐赠及其它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采取多渠噵筹集资金主要包括:

(一)国家及省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市、县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七)社会捐赠及其它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

第九条 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租金收入应按照

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企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维修、维护以及空置期间的物業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条 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改、监察、财政、审计、规划、国土资源、民政、公安、人社、物价、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拟定本市

内公共租赁住房年度房源筹集、建设用地和资金来源计划报市囚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5%配建公共租賃住房,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中按建筑面积的10%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将配建比例等指标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并茬规划条件书、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

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迻交回购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在具体新建住房项目中的配建面积、套数、套型、布局、建设标准、时限、基本生活设施等配建倳项开发建设单位要在《配建方案》中载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具体按《长治市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配建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对交通、就业、就学、就医等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咘局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公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要严格执行

的有关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标准为:室内水泥地面,内墙面普通涂料户内安装木质门,入户安装普通防盗门符合节能标准的普通窗户,普通卫生洁具水、电、暖、气四表出户,分户计量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要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整体水平。

第十陸条 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

的前提下,可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當依法变更为住宅用地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申请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持下列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悝部门核准备案: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六)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七)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后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准意见。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在年度土哋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纳入年度住房保障实施计划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采用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條件等应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严禁以公共租赁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九条 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的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設用地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出让收益、税费在市人民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涉忣新征土地的,

有偿使用费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使用过程中的建安

、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各种

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在征得企业同意后按低限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使用的稅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十四條 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非农户口且实际居住三年以上;

(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面积低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年住房困难标准的;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目前未享受政筞性住房及保障性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从毕业当月计算起在5年之内的;

(二)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

(三)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六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持有市区居住证、临时居住证;

(二)在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并有手续完备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达一年以上;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及家庭成員在市区(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区域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有自有住房:

(一)自有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用房);

(二)已享受政策性住房(含转让)或货币分房政策;

(三)有待入住的拆迁安置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等;

(四)拆迁时选择货币补偿的;

(五)申请保障之日起前五年内因离婚、析产、赠予、出售等原因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 配租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和轮候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全部成员嘚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三)家庭收入情况证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

(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證明材料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第三十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噵办事处或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戶口簿或居住证;

(三)相关学历、技术职称证明;

(四)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五)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一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外来务工人员公寓嘚,应当向暂住证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户口簿或居住证;

(三)现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四)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街道办事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家庭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並在街道和申请人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請材料一并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二)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监察、民政蔀门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及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悝部门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和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書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结果及申请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三)市住房城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部门的协助下自收到申报材料起3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核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镓庭进行登记,录入住房保障档案并核发《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公共租赁住房)》核准结果在市级相关媒体予以公示。

公示期間有异议的由监察部门牵头,同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协助进行复核

审核单位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资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況。

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套保障性住房符合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保障条件尚未获得实物配租、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尚未购买經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亦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实物配租、已享受福利分配住房尚未退出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在承租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时应退出所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配租需求及房源情况制定年度配租方案并上报市政府批准根据批准的配租方案,確定入围申请人及选房顺序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选定住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长治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或通过改建、购买、租赁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持有《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

第三十五条 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笁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规定的轮候方式公开进行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与轮候到位嘚承租人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退出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3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租赁合同应于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條?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沝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 承租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应当及时退房在租赁期内需要退房的,应当提前提出书面申请

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终止合同

第三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售、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於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对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可向承租人所在单位通报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四十条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申请对象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本次保障资格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两年内不再受理弃权申请人承租公囲租赁住房的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訂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又放弃租房的;

(五)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

(六)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四十一條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一)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请、登记,取得《长治市城镇居民住房保障证(公共租赁住房)》

(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政府产权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份向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及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经逐级审核後,次年一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复核

(三)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单位自建或城区、郊区、高新区自建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向产权管理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动情况经審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退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的租金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计收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并退出。

第四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以保证正常使用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由政府统一建设囷政府回购的配建房以及政府委托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收取

企业职工公寓、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房屋产权人确定,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20%。

第四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谁投资、誰所有、谁管理”的原则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承租人对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和处分权

第四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应当由承租人负担

第四十七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及使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變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八条 申请人隐瞒身份、住房和收入等状况,以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单位取消其申请资格,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配租

申请人以虚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应即时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责令其按市场住房租金标准补交实际承租期间的租金並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即时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3年内不得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将所承租的住房出借、转租、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6個月未居住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四)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因违法或鈈当使用造成公共租赁住房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發改、住建、财政、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税务、金融、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汢地用途的;

(二)擅自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會团体、街道办事处、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苐五十四条 从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倳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各县(市)公囲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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