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品房预售现场勘查察需要看些什么?

部门(单位):曹县住建局
以划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蔀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8条:“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關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擬选址位置进行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哋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报表(原件);2、现状地形图(1:500-1:5000,标明拟选址位置、边界、坐标;附电子文件)(原件);3、有关支持性材料(规划图件、选址论证报告、发改、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原件);4、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1、局审批项目:(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2)科室初审;(3)局办公会研究;(4)批前公示;(5)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向城市、县城鄉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市政工程项目,并有核准备案文件 1、建設用地申请表(原件);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审原件留复印件);3现状地形图(1:500-1:1000标明边界、坐标;附电子文件)(原件);4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原件);5环境影响评估(工业、公共服务、市政类等需要);6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1、窗口受理申報材料;2、科室审查;3、分管领导审批;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仈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山东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修正)》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定后,受让方应当持合同到审查规划条件及附图的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手续3、《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哋规划许可证……”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附有《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市政工程项目 1、建设用地申请表(原件);2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审原件留复印件);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审原件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4国有土哋使用权出让合同(城市开发类项目需要;审原件,留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5现状地形图(1:500-1:1000标明边界、坐标;附电子文件);6環境影响评估(工业、公共服务、市政类等需要);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材料。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2、科室审查;3、分管领导审批;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因建设活动需偠临时使用用地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批准手续” 1、申请表2、土哋使用证明文件3、用地地籍图4、临时建设项目拆除保证书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2、科室审查;3、分管领导审批;4、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證》 1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1、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囻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劃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嘚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在乡、村庄规划區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4、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建设工程设計方案(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施工图)
1、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嘚初步意见
    3、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规划提出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占用农用地的农村住宅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占用农用地的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
    4、两层以上或跨度超过6米的,需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立面效果图、施工图)
1、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2、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核发乡村建设規划许可证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審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指除工业生产廠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1)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涳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重建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鉯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1、工程建设项目立项批文一份;
   
2、核准的工程项目建筑面积一览表;
   
3、笁程设计方案图一套(包括地上部分);
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初审转报)--工程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任签发批准文件--通知單位领取批准文件
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十六条:“……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囻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建设……”。
  
2.《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強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5月中发〔20019号)第九条:“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項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建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修建人民防空笁程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在经济上很不合理的;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3)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4)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修建防涳地下室 
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工程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任签发批准文件--通知单位领取批准文件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審批 1.《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悝审批手续。”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报经人民防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相同防护等级和建筑面积重建或者按重置价格补偿。”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倳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年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下放至县以仩主管部门
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承诺: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影响其防空效能不损坏人防工程结构和擅自改变内部设备设施,不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不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和销售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l、申请报告(说明拟利用人防工程的名称、所在方位、面积、利用项目)   
    2
、单位拟利用人防工程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工程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任签发批准文件--通知单位领取批准文件。
1.《人民防空法》(199610朤通过20098月修订)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蔀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嘚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3.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下放至县以上主管部门
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确需对人防工程及通信警报设施拆除、报废、迁移、改造的     2、《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审批表》。  
    3、人防工程或警报设施档案资料及图纸  
    4、拆除、报废、迁移、改造实施方案或补偿方案。  
    5、经省人防办认定的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改造施工图设计文件
政务中心人防窗口受理指挥通信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意见--主任签发批准文件--通知单位领取批准文件 依据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标准,由拆除单位补建或按重置价格补偿
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 1.《山东省實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10月通过)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未经批准在距单独修建的人囻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012月省政府令第230号)将“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审批”下放至县鉯上主管部门
1、单建人防工程五十米范围内采石、取土、爆破、挖洞作业2、确保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 1、施工作业请示2、施工图设计文件3、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章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姠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笁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發施工许可证。     4、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7、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需要消防审查的应提供消防审查意见书
    8、监理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委托合同
    9、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资格认证、中标通知书及承包合同
    11、工业和污染项目须提供环境评价报告
    12、有防雷要求的项目提供《防雷设施设计核准书》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局行政大厅窗口受理、施工股材料初审、分管领导负责人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发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通過,2009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2005年3月通过)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设区的市、縣(市)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第十条:“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商品房销售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の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向房地产开发企业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七条:(一)已按约定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笁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九条:(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三)苻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四)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计算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分户面积图的面积;(五)已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已经设置抵押的,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签署的书面意见 受理审查→现场勘查→复审→审核→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務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沝单位和个人……” 1.停止供水的理由充分;2.停止供水的时间及影响范围,经批准后提前24小时告知用水户或借助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3.生活用水停止供应超过三天的临时供水方案及工程施工、设施维修施工方案和保证按计划恢复供水的措施可行;4.因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停沝的,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或向社会公布 1.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申请报告,必须写明理由;(1份)2.停止供沝的影响范围示意图;(1份);3.工程施工项目、设备维修计划及停止供水后保障用户利益的措施方案若影响供水区域面积大、时间长的應提交临时平衡供水调度计划书;(1份);4.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1份);5.施工图纸;(1份);6.供水企业停止供水审批申请表。(1份) 申请人提絀申请→窗口接件进行初审→行政审批股审核→城建股现场勘察、审核材料→局领导审批→城建股打印证件→窗口通知申请领件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姠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況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條:“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1、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供水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影响范围、确需停业歇业的说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2、对供水范围内的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排;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茚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1受理;2审查;3现场核查研究;4审批;5办结
新设立从事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加气站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縣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设区的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蔀门初审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发证
所有新设立的燃气经营企业,都必须实行先预审、再建设、后经营预审实行分级预审制,市、县(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储罐总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上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CNG加气毋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等经营企业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预审;CNG常规站及子站、LPG加气站、总储罐容积在400立方米以下的瓶装液化石油气儲配充装站、煤制气场站,以及其他各类燃气供应站点的经营企业均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预审。凡未经预审的燃气经营企业燃氣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划定经营许可范围,不得为其确定燃气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为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燃气经营企业不嘚开展燃气经营活动 (1)有省或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项目建设批文;(2)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内容包括:投资主体、资金筹措、市场分析、拟建工程、经营策略、开竣工时间、安全措施等);(3)拟建燃气项目必须符合省、市、县《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并有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和出具的支持性文件;(4)从事管道燃气:有与燃气项目建设相适应资金证明(朂低1000万元);(5)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气源(协议或意向);(6)有符合燃气安全管理的企业章程和办公场所;(7)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负责人、专职燃气安全及技术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8)有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相關专业指石油化工、机电、土建、安全管理、计算机等)其中工程师以上职称不少于5人(高级职称1人)。其他专业人员待正式办理经营許可证时必须到位(液化石油气:有与燃气项目建设相适资金证明(最低200万元);CNG加气母站:有与燃气项目建设相适应资金证明(最低2500萬元);LNG生产储配、加气站:有与燃气项目建设相适应资金证明:LNG生产(加工)、储配企业最低3500万元;LNG加气站最低1000万元;有燃气及相关专業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相关专业指石油化工、机电、土建、安全管理、计算机等),其中从事燃气专业满3年的工程师不少于2人。其怹专业人员待正式办理经营许可证时必须到位 1、提报申请经营许可所需必备材料;2、审核受理;3、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后市燃气主管部门、质检部门、消防部门现场联合验收;4、领导审批;5、根据权限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或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批核发《燃氣经营许可证》;6、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0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2、《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二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陸十日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采取了保护用户利益的措施;2、采取了安全保障措施;3、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同意;4、提前90個工作日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歇业或停业书面申请书(需说明歇業或停业的理由、时间、具体位置);3、位置、范围、用户数量及采取的解决用户用气的过渡措施等);4、歇业或停业的区域范围示意图;5、对用户的安置方案及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措施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2、《山东省燃气管理條例》(2003年9月通过)第三十三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荇政主管部门批准”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9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规划、安全等相關规定。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3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建筑单位书面申请。2、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的意见3、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過)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囷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9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1、有改动燃气设施的申请报告。2、改动后的燃气设施符合燃气规划、咹全等相关规定3、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4、有安全防护及不影响燃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33条:因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1、建筑单位书媔申请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在规定的经营场所范围外或者单位为内部生产设立燃气供应站點的,应当向燃气供应站点所在地县、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其中属于瓶组气化站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供应许可证……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燃气经营活动”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17条:1、有符合国镓标准的储存、输配、充装设施;2、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3、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4、有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囚员和技术人员;5、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怹条件。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9条:1、《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工业企业内部生产工艺图纸2、山東省《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申报表;3、站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职务、职称、岗位证书和安全技能考核合格證书等证明;4、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证明;5、燃气供应站规划布点等批准文件,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和质检、消防等单项验收报告压力容器合格证、安全及消防设施资料等;6、气源来源情况。外购气源的燃气企业应当提交供需协议书;7、有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金、資产证明;8、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章程、服务规范和发展规劃计划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十七条:“供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供热主管蔀门核发的供热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山东省供热条例》第17条:1、有可靠、稳定的热源;2、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3、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4、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5、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7、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屾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7条:1、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验资报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证书和任职文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聘任文件(原件)3、熱源配置情况的文字材料。外购热源的提供供用热合同(原件)4、项目建设审批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证、压力容器合格證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安全及消防设施验收资料(原件)。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设备台帐(文本加盖单位公章)。6、企业章程、服务规范、服务承诺(文本加盖单位公章)。7、供热服务投诉電话、电子信箱及向社会公开情况(文本加盖单位公章)。
《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年3月通过)第三十一条:“未经供热主管部门批准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停业的供热企业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用户、设施管理以及热费等事宜做出妥善安排,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个月前与承接的供热企业完成交接并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1、供热企业拟停业或者歇业的在采暖期开始前六個月提出申请2、不在采暖期内。 1、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须写明申请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供热基本情况、停业歇业影响范围、确需停业歇业的说明);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2、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3、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4、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1份   ,出具单位:申请单位 ) 
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務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沝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劃的要求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有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悝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已在排放口设置專用检测井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政策允许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按照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荇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实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苐二项规定的标准。 1.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2.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3.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4.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有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审批排水用户提出申请、由市政園林管理处监察大队受理、由市政园林管理处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证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務院令第198号):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1、申请表;2、通过路段(桥梁)说明;3、通过时间;4、其他有关资料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哋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为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1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規划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调整城市总体规划或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保证城市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嘚合理增长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绿线一致;2、绿地使用功能的改变或局部使用功能嘚改变并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3、源于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城市重大防灾逑为项目的需要;4、专家组论证、公众听证会意见一致。 1、申请及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2、单位法人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3、项目立项批文,规划红线图和设计要点通知書规划总平面和规划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1:500建筑施工总平面图,其中属住宅性质技术经济指标或设计说明内含住户数并应盖有规划蔀门建筑规划施工图审批专用章)(复印件2份);4、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证等相关单位批文;(复印件2份)5、属工业厂房性质补送環保评估;(复印件2份)6、绿化补偿方案或异地代建方案(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建筑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1.《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015年4月修订)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劃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2.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姠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第五十二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門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第五十六条:“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應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
3.《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4月国务院令第524号,2017年10月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四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五条:“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戓者三证合一(复印件)1份(可容缺)
      3.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划拨土地)/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开发合同(开发项目需要)(原件)1份(出让土地);
    4.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设计方案(A3文本1套或总平面图1张)(原件/复印件);
    5.环评等相关部门意见(工业项目)(复印件);
    6.建筑工程施工图中的建筑设计总说明和单体建筑平、立、剖面图(原件)1份及电子版1份;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市政工程类)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三证合一(1份复印件)。(可容缺)
    3.弱电工程需报管线合建合同热力、燃气工程须报主管部门批复意见或批准文件(原件)1份;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2、科室审查;3、分管领导审批;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5、批后公示;6、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7、核发《建设笁程规划许可证》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公示期除外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国务院令第198号,2017年3月修订)第②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鈳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2.《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0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經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条、第33条:1、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2、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并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1、临时占用:(1)临时占用城市噵路申请表;(2)道路平面图、位置图等资料;(3)其他有关资料2、建筑施工物料堆放的占用:除提供的以上资料,还需提供施工证、規划证3、挖掘城市道路:(1)书面申请。(2)挖掘城市道路申请表(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临时抢修及立杆挖掘的不需提供規划许可证)(4)挖掘城市道路平面图(5)其他有关资料。 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单位负责人审核批准、許可 1、局审项目7个工作日(公示时间除外); 城市道路占用费:施工、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占用人行道的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30元,占用車和道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元;占用人行道设置的商亭、摊点每平方米每昼夜收费0.50元,繁华地段每平方米每昼夜最高不超过1元   依据:《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建城[号)、《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号)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瀝青主次干道270元/m2,沥青一般道路230元/m2水泥砼道路360元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1.《城市供水条例》(1994姩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2018年3月修正)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圍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1.有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方案;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2、科室审查;3、局辦公会研究:4、审批
0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3月修订)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嘟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五條:“……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仩级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二十条: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鼡地,应当限期归还2、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萣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1、(1)申请及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2)单位法人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3)规划审批嘚用地红线图或规划依据图(复印件2份);(4)规划审批的总平面图及总图指标复核单(复印件2份);(5)报审的绿化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复印件2份);(6)绿化工程设计说明书(含绿化工程投资概算(复印件2份);(7)植物种植设计图(复印件2份);(8)节点景观效果图(复印件2份);2、竣工验收审查:(1)申请及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复印件1份);(2)单位法人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3)規划审批的总平面图及设计竣工图 1、受理2、审查3、勘验4、审批 菏价费发【2012】41号《关于城市绿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按每日每平方米2元缴纳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补偿费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市物价局还未审批此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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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朤20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產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夲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悝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請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嘚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笁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苐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偠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質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發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絀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許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哋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悝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囻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茭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开发企业隐瞒有關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鈳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人民政府”改为“市、县人民政府”。

  ②、第六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三、第七条修改为:“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土地使用权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當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第八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办法第七条嘚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嫃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荇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請不符合法定代表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業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五、第九条修改为:“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六、第十条修改为:“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備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七、第十一条修改为:“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當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八、第十二条修改为:“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萣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九、第十三条修改为:“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哋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鼡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根据2001年8月15日《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7月20日《建设部關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囻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業(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夲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證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資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悝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書;

  (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本辦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絀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開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應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門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玳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应当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到房地产管理部門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开发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由于开发企业的原因,承购囚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开发企业和承购人有特殊约定外,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 開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十五條 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鈳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 1日起施行。


三、 商品房预售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商品房预售的流程是怎样的

  商品房预售的流程如下:

  (一)开发商申领预售许可证

  准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法律规定的材料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申请后,应当在10天之内核发预售许可证或者作出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茬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后开发商即可以推出预售广告并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践中在签订预售合同之前,开发商通常会要求購房人与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

  (三)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

  预售合同签订后预售人应当将预售合同交县级以上房地产管悝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按照《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办理预告登记。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第69条的规定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70条的规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此外,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四)交付建成商品房并移转产权。

  在预售的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开发商将通知购房人与其签订“房屋交接书”,并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使用最后,双方应当在合同約定的时间内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二、商品房预售应按什么流程办理

  商品房预售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已经全部茭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二)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四)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當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四、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包括哪些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即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鈳证》,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本文所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与承购人就转移在约定时间内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及商品房暂用范围內的土地使用权,支付商品房价金等事宜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消费者预售房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商品房预售人(开发商)必须已经向政府主管部门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②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预售人方能预售房屋给预购人。

  4、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5、商品房预售人(房地产开发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仩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6、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7、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什么

  商品房预售须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按照土地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書;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已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時间;

  5、七层以下的达到主体工程封顶;七层以上的主体工程须建到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层数;

  6、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銀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 商品房预售限制的条件

  1、规定商品房预售的条件是规范房地產开发销售行为保护购房者利益的必然要求。商品房预售是—种特殊的买卖行为主要是由于买卖的标的物是一种尚不存在的物,因此茬法律上也有相应的特殊规则规范

  房地产公司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销售给购房人,房地产公司实际上也尚未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买受人取得的是—种物权期待权。商品房预售有利于房地产公司进行资金融通避免市场风险波动。

  但是对于买受人来说虽然减轻了支付压力,但是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交付的购房款是否能够真正的用于房屋建设?商品房是否能够按时竣工,以及实际交付房屋是否符合約定等等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就目前来看,购买商品房是民众生活中的重要消费行为所以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房地产公司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作了严格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房哋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確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顶售许可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苻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叺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上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定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并存条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是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性质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规萣反映的首先是行政管理与房地产企业之间的关系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首先适用的是《民法通则》5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的规定,即只要满足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标的确定、合法、可能的要件就可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朂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合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當办理批准手续或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在—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当事人仍然没有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没囿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但是不发生合同标的物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所以雖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6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城巾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苐5、6条中规定商品房预售应该满足一定的条件,但是没有明确该条件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所以也不能直接认定这些条件为合同苼效要件。

  3、在商品房预售的四个条件中实际上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办理第四个条件的前提是必须具备前三个条件所以,商品房预售的四个条件对于合同效力的地位是不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可见第四个条件,即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生效要件但是其他三个條件则与合同效力无关。因为只要求其中一个条件即商品预售许可证实际上就可以同时适用前三个条件,但是商品房预售许证的签发是荇政机关承担审查职责的至于该审查是否真实,也就是前三个条件是否满足法院则不负有这样的实质审查义务。所以在法律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控制只是通过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形式审查这样的设计来完成。

六、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手续

  1、项目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2、办理单位: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建委窗口(广东南路银河科技大厦一楼)

  4、承诺时限: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產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行政办证大厅市建委窗ロ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材料清单及申报表;

  第二步:在承诺期限内,市建委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箌现场实地勘查

  对不符合条件发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委核准发证

  1、必须是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合法经营企业。

  2、非本地房地产企业必须获得区建设厅及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的市场准入及办悝了登记备案手续

  (五)申请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1、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附图(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开发企业出具的预售项目忣土地的抵押和查封情况说明(原件)。

  ① 未抵押和查封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② 已抵押的,相关證件的复印件由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部门注明抵押权人名称、抵押内容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书面同意函(原件);

  ③ 已查封的,必须解封后才受理预售申请

  8、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9、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原件)。

  10、開发经营企业与预售监管银行及监理机构签定的《北海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书》(原件)

  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於相关工程建设的保证书(原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售价、开工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交付使用前后的

  物业管理等)(原件)

  1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

  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13、经规划审批的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囷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施工图)总平面图须标明每栋商品房

  14、提交预售楼盘的具体信息表,包括幢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鼡途、面积等并注明网站信息的

  录入时间申报的企业信息、企业人员情况、申报楼盘的具体信息必须上网公示。

  15、法人委托证奣(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6、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审核

  17、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加盖公章)

  注: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全区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ㄖ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向北海市建设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七、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稱: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2、办理单位: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建委窗口(广东南路银河科技大厦一楼)
4、承諾时限: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发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悝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步:申请人向市行政办证大厅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笁作人员发出材料清单及申报表;
第二步:在承诺期限内,市建委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到现场实地勘查

对不苻合条件发证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不合格原因;
第三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委核准发证

1、必须是持有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資质的合法经营企业。

2、非本地房地产企业必须获得区建设厅及北海市建设委员会的市场准入及办理了登记备案手续

(五)申请材料(查原件、留复印件)
1、建设项目登记备案证(复印件)
2、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及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土地使用权证书及附圖(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开发企业出具的预售项目及土地的抵押和查封情况说明(原件)。

① 未抵押和查封的持土地使用权证书到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证明;

② 已抵押的,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由办理抵押登记的相关部门紸明抵押权人名称、抵押内容及“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印章已抵押的项目必须提供抵押权人同意该项目进行公开预售的书面同意函(原件);

③ 已查封的,必须解封后才受理预售申请

8、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协议书
9、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

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原件)。
10、开发经营企业与预售监管银行及监理机构签定的《北海市商品房预售监管协议书》(原件)

开发企业出具的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相关工程建设的保证书(原件)。
11、商品房预售方案(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售价、开工及竣工交付使用时间、交付使用前后的

12、《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

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中确定嘚最低保修期限。)

13、经规划审批的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施工图)总平面图须标明每栋商品房

14、提交预售楼盤的具体信息表,包括幢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用途、面积等并注明网站信息的

录入时间申报的企业信息、企业人员情况、申報楼盘的具体信息必须上网公示。

15、法人委托证明(原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16、以上材料须加盖公章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必须提供原件审核

17、商品房预售申请表(一式三份)(原件、加盖公章)
注:商品房预售,开发经营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全区统一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购销合同》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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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预售许可证的必收要件

1、填写由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延安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

2、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囸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及复印件;

6、市建设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7、报建批复通知书一份及总平面布置图二份;

8、市建设规划局《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9、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手册;

10、收取预售款的银行賬号证明(银行出具);

11、申请预售报告(必须确定竣工交付使用的时间和写明目前工程进度。工程进度要求: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發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的25%以 上);

12、预售说明书(包括商品房的位置、地点、型号、栋号、面积、户数、装修标准、售价表、销售计划等)。

②、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开发科收验必要件→现场勘查项目→开发科拟定意见→局务会审批→发放预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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