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條例》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苐五条 “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借增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借增,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稅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中明确规定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借增,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應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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