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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保险公司诉龙某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交通事故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装完逼就跑   原告:某甲保险公司

  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

  原告某甲保险公司诉被告龙某、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荣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裴某、钱某被告龙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保险公司訴称2013年9月2日,被告龙某驾驶粤y微型客车与潘某驾驶的粤x车在顺德区乐从镇镇安路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发生碰撞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龙某和潘某各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潘某驾驶的粤x车由原告承保,被告龙某驾驶的粤y微型客车由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承保事发后,潘某诉至贵院请求原告支付保险金。贵院已作出判决判令原告赔偿潘某人民币344 043.48元。2014年4月10日原告已履行判決,向潘某支付了保险金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73 021.74元及自2014姩4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4年4月24日为人民币349. 89元),其中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仍有不足的由被告龙某赔偿;2.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擔。

  被告龙某辩称涉案车辆已向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200 000元,并有购买不计免赔)涉案交通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相关的赔偿责任应当由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承担涉案交通事故也造成被告龙某车辆损失5190え、评估费410元,合计损失5600元粤x号车应承担被告龙某的损失3800元,在本案中应直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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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屾分公司辩称,一、涉诉车辆粤y号车于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 000元(附加不计免赔),交强险保单期限:2012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29日23时59分59秒止商业险保单期限:2012年9月30日零时起至2013年9月29日23时59分59秒止。二、对于粤x号车车辆损失344 043. 48元根据原告提供的机動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粤y号车未经过年检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章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条第(二)款“发生意外事故时,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仅在交强险财產损失限额2000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另原告并未提供维修费发票及定损单原告方前期曾委托佛山市景顺价格鉴证有限公司对车辆粤x进行價格评估,评估的金额为修理工时费14 935元因此,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主张按该金额赔付三、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并非夲案交通事故的加害方,不存在任何过错;原告未向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主张赔偿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对于诉讼的发苼没有任何责任;另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四项“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茭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因此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中原告某甲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龙某的质证意见如下: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訴讼主体资格

  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龙某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2.被告龙某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企业信息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网上打印件)各一份证明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龙某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次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及龍某、潘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被告龙某的质证意见:无异议,经交警部门认定龙某发生事故的原因与其车辆未经过安全检验没有任何关系

  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4.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复印件一份、机动车商业险保险条款┅份、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正本)复印件一份、(2014)佛顺法乐民初字第2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某银行现金管理交易凭证复印件一份、权益转讓书一份证明原告支付了保险金,并取得代位求偿权

  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并未提交机动车辆保险维修协议书、服务预售结算单且根据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答辩状后面的补充,原告的承保车辆曾在佛山市某价格鉴证有限公司进行物价评估经评估得出的损失为119 935元,原告主张的344 043.48元只是其单方认可的定损金额且没有提供维修清单以便被告某乙保险公司佛山分公司核实维修项目的合理性,并不必然

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与第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

【核心术语、争议焦点、案例要旨】 (这部分内容由北大法宝编写)
1.保险人向对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的被保险人赔償保险金后,有权对事故另一方当事人追偿

被保险人驾驶的车辆与第三人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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