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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修(九)》颁布之前《》苐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行为属于上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只会造成間接侵害而实际使用这些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属于下游行为,对社会信用管理秩序造成直接侵害然而,立法者仅仅将上游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忽略了对下游行为的规制。这导致司法实务中很多实际使用这些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只能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填补这一缺陷从严打击目前日趋频繁的冒名入学、冒名替考、冒名购票等失信、背信行为,《刑修(九)》在扩大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基础上增设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作为《刑法》第280条之一

司法实务中,该罪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该罪包括哪些犯罪对象?该罪的客观行为洳何认定该罪的起刑点如何确立?该罪的罪数问题如何判断这些问题给司法机关办理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案件慥成了困扰和障碍。笔者将结合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务中的实际情况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机关办理该类案件提供借鉴

一、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犯罪对象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犯罪对象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如何理解《刑法》条文中的“等”,即除了上述四种通过明示规定所列举的身份证件之外该罪的犯罪对象还包括哪些身份证件,司法实务中存在分歧除了罪状中所列举的幾类身份证件之外,我国的身份证件主要还包括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身份证件(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官证、士兵证、残疾軍人证)、警察证(武警证、警察证)、海员证、港澳台通行证等除此之外,学生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司法考试证等是否属于该罪中嘚证件司法机关也认识不一。

笔者认为该罪中的证件是与该罪条文中所列举的身份证件性质相同的证件。这类证件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可以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二是证件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从立法本意分析,该罪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从严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应对时下公信力缺失的社会现象。因此该罪中的证件必须可用于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同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公共管理秩序的破坏因此,该罪中的证件必须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有些单位的内部工作证确实可以证明持有人嘚身份,但是这类证件的效力范围局限于特定单位,只具有单位内部管理功能即便行为人使用这类虚假证件或者盗用他人的证件,也鈈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因而这类证件不应属于该罪的犯罪对象。

除了上述两个条件之外司法机关在判断该罪的犯罪对象时,还須关注使用场合的特殊性应该看到,某些证件在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功能以学生证和军人身份证件为例,这类证件在高校、部队内蔀通常只具有内部管理功能但是,在火车购票、乘车的场合下却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因此,对于这类身份证件的判断我们须注意箌场合的特殊性,不能因为这类证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就一概否认其在某些特定场合下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的特性。

据此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所列举的证件的性质进行分析以此判断这些证件是否属于使用虚假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的证件。

临时居民身份证既能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也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在购买火车票、飞机票或住宿等需要出示本人身份证的場合中出示与出示正式身份证具有同等效力。《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洇此临时居民身份证属于该罪中的证件。

户口簿可以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也具有户籍管理功能。根据《户籍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因此,戶口簿属于该罪中的证件

军人身份证件和学生证具有相似性。这两类证件都能具有证明持有人身份的功能且在通常情况下只具有内部管理功能,而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例如,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方面这兩类证件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根据《学生往返票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各类院校的学生凭学生证可以享受乘车优惠。 《军人抚恤优待條例》第36条也规定军人凭有效证件可以优先购票乘坐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及民航班机 因此,军人身份证件和学生证都属于该罪中的证件需要注意的是,旅客凭学生证在一些国内旅游景点也可以享受优惠但是,这类优惠本质上属于权利的让渡而不具有公共管理性质。即便旅客多次使用虚假或者他人的学生证也不应构成该罪。

海员证以及港澳台通行证具有相似性两种证件都能证明持有人的身份,苴在出入境管理环节两种证件都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海员证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中国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出入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察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港澳台通行证)等出境、入境证明因此,这两种证件也属于该罪中的证件

根据《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 ,警察证既可以证明持有人的身份也具有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因此警察证属于该罪中的证件。

诸如新生录取通知书、司法考试证书等证件雖然也记载了身份信息但是,这类证件主要用于证明持有人具有入学或是从事司法工作的资格并不能证明持有人的身份。因而这类證件并不属于使用虚假证件罪中的证件。诸如使用虚假、盗用他人的新生录取通知书顶替入学或是使用虚假、盗用他人的司法考试证书从倳司法工作等行为并不成立该罪

二、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盗用行为的分析

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行为手段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司法实务中对于“盗用”的含义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字面含义解释该罪中的“盗用”,即行为必须违背證件所有人的意愿才属于盗用行为。反之行为人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就不属于该罪中的“盗用”。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意见认為该罪中的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而言的,应当理解为“冒用”无论使用行为是否违背证件所有人的意愿,只要行为人使用怹人的身份证件即可成立犯罪。

比较两种观点我们不难发现,两种观点都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理解该罪中的盗用两者分歧主要在于對盗用的指向存在不同理解。根据字面含义盗用,通常是指在权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强调的是违背权利人的意愿;冒用,通常是指假托他人的名义使用强调的是实际使用人与名义上的使用人存在差异。正是基于这种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嘚所有人而言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盗用是相对于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而言的。实际上仅仅通过文义解释的方式解读该罪中盗用的含义會出现理解偏差。这是因为刑法中某些相同用语会存在不同含义;很多用语也与其字面含义存在差异。因此我们应先根据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性质及特性解释上述盗用指向的问题,再以此为基础对该罪中的盗用作出定义。

依笔者之见盗鼡所指向的应是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因此无论是否违背身份证件所有人的意愿,只要行为人使用他人的身份证件都属于盗用行为。悝由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罪客体角度分析,盗用理应指向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根据文义解释,盗用行为确实须违背证件所有人的意誌但是,刑法条文中用语的含义有时会与用语本身的字面含义存在出入以“冒用”为例,中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即是指违背信用鉲所有人的意愿而使用他人信用卡。因此在判断刑法用语的含义时,不能简单地从文义角度进行解释笔者认为,刑事立法的初衷是为叻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那么,对于刑法用语必须结合具体犯罪的客体进行分析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侵犯的愙体是社会公共秩序,而不是公民的隐私权那么,该罪的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对于公共管理秩序的侵害而不是对隐私权的侵犯。据此無论盗用行为是否违背证件所有人的意志,行为人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都会妨害公共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并侵犯社会公共秩序。例如在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的场合下,即便征得证件所有人的同意行为人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票并乘坐火車的行为都会对铁路部门的管理秩序造成侵害。如果我们将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限定为必须违背证件所有人的意志而将遵循证件所有人意愿的盗用行为排除出该罪规制的范围,显然与该罪的性质相悖

其次,从法条规定的角度分析盗用理应指向身份证件的查验机关。《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将犯罪场合限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应该看到,在这类活动中行为人必须出具身份證件以证明其享有特定权利或是参与该项活动的资格,并由相关的公共部门对行为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查验例如,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唎》第64条规定 火车票实行实名购买、查验制度。在实际管理中铁路部门对购票人、持票人的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持票人的真实身份只囿与火车票记载的身份信息相一致其才具有乘车的权利和资格。依笔者之见在这类活动中,既然查验身份的工作由相关公共部门负责執行那么,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中的盗用显然不应指向身份证件的所有人查验机关的职责是检验身份证件仩的身份信息是否与享有特定权利或者参与特定活动所要求的身份相一致。是否违背实际身份证件所有人的意愿并不影响查验机关对于身份信息的查验结果。同时查验身份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检验行为人是否享有特定权利或者具有特定资格。是否违背身份证件所有人的意願也不会影响对于权利和资格的检验。例如在火车乘车查验中,只要持票人的实际身份与火车票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不一致无论持票囚是否征得身份证件所有人的同意,其都不具有乘车权利和资格再如,根据《》第99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者可处罚款。 在驾驶证查验过程中只要驾车人与实际身份与驾驶证上记载的身份信息不一致,無论是否违背驾驶证所有人的意愿该驾车人都不具有驾车资格。其他诸如出入境管理部门查验港澳台通行证、民政部门查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情形都能佐证上述观点

因此,盗用是相对于查验机關而言的只要行为人使用他人身份证件,都属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中的盗用

那么,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證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中的盗用应当定义为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对查验机关隐瞒真实身份的行为司法实务中,这类盗用行为主要包括(1)使用以非法手段获取的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2)使用拾得的他人身份证件的行为;(3)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并使用的行为

三、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起刑点设立的分析

根据《刑法》第280条之一的规定,行为人实施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怹人身份证件的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成立犯罪由于该罪是《刑修(九)》新增的罪名,相关司法解释还没有对该罪的起刑点莋出规定因此,如何对该罪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认定无疑是目前司法机关面临的难题。

笔者认为对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须把握两点:一昰该罪的起刑点既要与行政违法相区分,也要关注不同罪名之间的协调性该罪属于刑法理论中的法定犯,既违反相关行政法律规范也觸犯刑法条文。因此行政违法和之间必须存在界限。同时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之间存在上下游关系,两罪在起刑点方媔应当具有协调性二是该罪的起刑点不能唯数量论。虽然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数量是衡量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依据但是,司法实务中还是存在不少例外情况在某些情形中,由于行为人的其他犯罪情节较为严重即便其实际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数量极少,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果我们采用唯数量论的模式设置该罪的起刑点,可能会出现罪刑失衡的现潒事实上,单一量刑标准的模式已逐渐为司法机关摈弃诸如贪污贿赂犯罪、侵犯财产犯罪等都已经摆脱了传统唯数额论的模式。那么作为一种新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更应该注重量刑标准的综合性

据此,该罪在起刑点的设置方面应该采取两分法:一种是单纯以数量作为量刑标准的模式;另一种是以数量+情节作为量刑标准的模式。除此之外我们還须从打击效果及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设置相应的兜底条款和出罪条款

(一)单纯数量模式的设定

在单纯以数量作为量刑标准的模式Φ,司法机关在起刑点设置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以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3次或3张以上作为该罪的起刑点;另一種意见以使用10次或10张以上作为该罪的起刑点第一种意见主要认为,该罪的起刑点应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起刑点持平某地《关于本市办理妨害公文、证件、印章、居民身份证刑事案件标准的意见》中,后罪的起刑点即3件以上第二种意见主要依据司法实务中嘚判例。在各地办理这类案件中大多数行为人的涉案数量达到了10次或10张以上。以10次或10张以上作为该罪的起刑点可以限制犯罪圈过度扩張。

笔者认为以使用3张以上或者不满3张,累计次数达5次以上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较为合理

首先,在入罪门槛方面对使用的数量作出限定,能够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使两者轻重有别,避免重合其次,该罪的起刑点应当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證件罪的起刑点相互协调应该看到,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上游犯罪对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的是间接侵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使用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属于下游犯罪对公共管理秩序造成的是直接侵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如果根据司法判例的情况,以使用10次或10张以上作为起刑点那么,司法实务中就会出现脱节以及罪行失衡的现象详言之,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的先行行为构成犯罪而使用相同数量虚假证件或盗用相同数量他人证件的后续行为却不成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上游行为構成犯罪,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下游行为却不成立犯罪为了避免两种现象的出现,并使上下游犯罪在刑事追诉环节保持协调性将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起刑点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持平更为妥适。

应该看到使用的数量包括使用的张數和使用的次数。在使用张数的设定上笔者建议可以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起刑标准持平,使两罪在追诉标准上可以相互衔接设定使用次数的追诉标准则存在特殊性。司法实务中有些行为人多次使用同一张伪造、变造或者盗用同一张他人的身份证件;有些行為人则多次使用多张身份证件。依笔者之见前者的主观恶性显然小于后者。因此在设定使用次数的追诉标准时,应当有所区分笔者主张,在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身份证件不满2张的情况下累计次数须达到5次以上。

(二)数量+情节模式的设定

除了单纯鉯数量作为量刑标准的模式之外我们还须探索数量+情节作为量刑标准的模式。那么司法机关应当从哪些方面衡量其他情节,无疑是需偠研究的问题

依笔者之见,司法机关应当从行为人的前科情况、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动机、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公务活动的影响鉯及对被害人的影响几个角度加以衡量

行为人的前科情况,即行为人过去是否存在同类违法犯罪记录反映了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前科情况可以成为衡量其他情节的标准。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曾因盜窃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1年内曾因盗窃受过的起刑点可以按照既有标准的50%确定。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起刑點可以参照该司法解释的模式将“曾因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行政处罚”、“1年内曾因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受过行政处罚”作为衡量其他情节的标准。

行为人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嘚动机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此,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成为衡量其他情节的标准笔者主张,如果行为人出于违法犯罪动机而使用使鼡虚假身份罪证件即便使用的次数或者证件张数尚未到达3张或者不满3张,累计5次以上其行为也应成立犯罪。

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侧面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成为衡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司法实务中,侵犯财产犯罪的起刑点一般是2000元而的起刑点一般是5000元。依笔者之见司法机关可以造成经济损失是否达到5000元作为衡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其他情节的标准。需注意的是此处的经济损失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即与危害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数额上以立案时实际造成的損失为准,立案后挽回或扩大的损失不予扣除或累加

4.对执法活动及被害人造成的影响

行为人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是否严重干扰执法活动以及造成被害人不良信用记录,同样可以反映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司法实务中,某些行为人盗用他人驾驶證被交警查获时,仍出示他人驾驶证严重干扰执法活动,致使他人受到不应有的司法制裁并造成不良信用記录。因此上述罗列两種情况也可也成为衡量其他情节的标准。如果行为人使用虚假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严重干扰执法活动或造成了被害人不良信用记錄即便使用的次数或者证件张数尚未到达3张或者不满3张,累计5次以上其行为也应成立犯罪。

(三)兜底条款与出罪条款

鉴于犯罪情节夲身具有复杂性笔者建议,可以通过设置兜底条款的方式弥补司法实务中的打击漏洞。需要注意的是兜底条款必须具有限定性,否則出入罪的界限会变得模糊,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也会不当扩大由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管理秩序,在某些情况下这类犯罪行為也会对身份证件所有人的人身权益造成侵害,因此我们应从“严重扰乱公共管理秩序”及“严重损害身份证件所有人的人身权益”这兩个角度限定兜底条款。

在惩治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犯罪活动的同时我们也需关注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某些“事絀有因”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由于生活所迫或是在重大节假日返乡探亲过程中,临时借用他人身份证件在主观恶性方面,这类行为人顯然小于“恶意违法”的行为人如果司法机关对这两类情况不加以区分,而是一概从严打击难以体现打击犯罪的社会效果。因此在設定入罪门槛的同时,还须设置出罪条款对一些确实“事出有因”而借用他人身份证件且社会危害性不大的行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綜上,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中“情节严重”的标准可作如下设置:

(1)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3张鉯上的;(2)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不满3张累计次数在5次以上的;(3)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妨害公务活动,严重干扰执法机关对于身份证件查验的执法活动的;(4)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对身份证件所有人造成直接經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5)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导致身份证件所有人出现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司法追诉等嚴重损害身份证件所有人的人身权益的情形;(6)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用于犯罪活动的;(7)两年内曾因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8)其他严重扰乱公共管理秩序或者损害身份证件所有人的人身权益或者经济利益的情形;

因生活所迫或者为在重大传统节日回乡探亲借用他人身份证件,虽然达到追诉标准但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罰

四、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罪数认定

《刑法》第280条之一有两款条文,第一款规定了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盜用他人身份证件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条文中的“同時构成其他犯罪”通常是指与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罪名。《刑法》中的哪些罪名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在同时触犯这些罪名时,司法机关应当一罪论处还是无疑是我们需要梳理并研究的问题。

经梳理使用使用虛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可能与以下罪名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

竞合关系:、、、、、、、、、、、。

牵连关系:信用卡诈骗罪、、侵犯通信自由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代替考试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計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偷越国(边境)罪、

由于不同罪名之间可能存在竞合关系或者牵连关系,因此當行为人触犯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同时又构成上述犯罪时,司法机关一般会从一重罪处罚而不再对行为人数罪并罰。

(二)罪数认定的理论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上述罪名可能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泹是司法实务中,触犯上述罪名的犯罪行为未必与其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的犯罪行为实际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洇此,在这类情况下司法机关仍须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笔者将结合罪数原理就该问题进行分析。

1.竞合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分

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存在竞合关系的罪名是指与该罪可能存在想象竞合关系或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罪名。在想象竞匼与法条竞合情况下行为人都触犯了数个罪名,但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根据刑法原理对一个危害行为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否则在犯罪认定中就会出现重复评价的现象因而,刑法理论对这两种情况都以一罪認定

司法实务中,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鼡身份证件罪可能存在竞合关系的罪名未必会与该罪实际形成想象竞合犯或者法条竞合关系在行为人分别实施了两个独立危害行为的情況下,即便其触犯的罪名可能存在竞合关系司法机关也不应以一罪认定。这是因为在这类情况下,两个危害行为都具有独立评价的必偠性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并不会出现重复评价现象。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危害行为的个数来判定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盜用身份证件罪的罪数问题。以交通肇事罪为例司法实务中,如果不具有驾驶资格的行为人在使用他人驾驶证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以一罪认定如果行为人既多次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火车票、乘坐火车,又在行車过程中多次使用他人驾驶证另行触犯交通肇事罪司法机关应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综上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存在竞合关系的罪名时,司法机关应当以危害行为的个数判定罪数问题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司法机关應以一罪论处;反之应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2.牵连犯与数罪并罚的区分

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存在牵连关系的罪名是指在行为方式上可能与该罪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关系的罪名。牵连犯属于处断的一罪虽然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危害行为并觸犯数个罪名,但由于数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司法机关从一重罪论处。事实上对牵连犯从一重罪论处有一定的理论根据。从主观角度分析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犯罪行为,因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从客观角度分析行为人的手段行为、目的行为戓者原因行为、结果行为之间存在依附、附随关系,因而处于依附、附随地位的罪名通常不具有独立评价的必要性。

司法实务中与使鼡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可能存在牵连关系的罪名未必会与该罪实际形成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行为人完全可能基于两个獨立的犯罪目的分别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且犯罪危害行为之间并不存在依附、附随的关系对这类行为,司法机关不应从一重罪论处洏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可以从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关系的角度判定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罪数问题。以盗窃罪为例司法实务中,如果行为人为窃取财物使用他人身份证乘坐火车,司法机关应从一重罪论处这种情形中,行为人基于一个目的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且先行实施的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处于依附、附随关系沒有独立评价必要性。反之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罪立案标准如果行为人在火车上窃取财物及他人的居民身份证,事后又另起犯意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多次乘坐火车或办理住宿,司法机关应对其数罪并罚这种情形中,行为人后续使用他人身份证的行为并非前行为的洎然延续而属于另起犯意,主观恶性较大;且盗窃行为与使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之间并不具有依附、附随的关系两种行为都有独立评價的必要性。

综上当行为人同时触犯与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存在牵连关系的罪名时,司法机关应当从行为人的主觀目的以及客观行为关系的角度判定罪数问题如果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两个犯罪行为,且客观行为之间具有依附、附随关系司法机关应以一罪认定;反之,应对行为人数罪并罚

(三)罪数认定的实务应用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笔者就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盜用身份证件罪在司法实务中较为常见的罪数认定的情形进行阐述

依笔者之见,司法实务中的以下情形可从一重罪论处:使用他人证件塖坐火车又在火车上窃取他人财物的;使用他人证件偷越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顶替他人参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使用他囚身份证件申领信用卡又实施信用卡诈骗的;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又使用的;使用他人驾驶证触犯交通肇事罪的;使用虚假、他人身份证件触犯重婚罪的等情形。

对于以下情形司法机关应当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窃取他人财物后又使用窃得的居民身份证乘坐火车、旅店登记的;使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乘坐火车过程中另起犯意窃取他人财物的等。

在上述两种应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的情形中行为人窃取他囚财物的犯罪事实与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在取证方面差异较大。前者可能更依赖被害人的言辞证据而后者则能依据铁路部门的查验记录予以证实。由于乘坐高铁的旅客本身就流动性较大因而,被害人的言辞证据有时会难以采集铁路部门由于管理制度较为完善,调取查验记录通常较为便利正因如此,在司法实务中司法机关对两种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难易程度存在差异。在这类情况下如果荇为人窃取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难以查证,但其使用他人身份证件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司法机关完全可以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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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鼡身份证件罪是指行为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行为。

  我国第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時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民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是由国家相关机关制作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嘚重要证件,这些证件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 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證等证件必将侵害社会公共信用具体而言,这类证件具备的社会公共信用可具体化为两方面:其一社会大众相信 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莋,即国家对这类证件的专属制作权;其二社会大众相信这类证件对公民身份的描述具备真实性,即这类证件的身份真实性以上任何一方面 被侵害,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就受到侵害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这一用语意味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居民身 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身份真实性因为身份的真实性是塑造完整的社会公共信用的前提。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為人伪造了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信息是 其本人真实的身份信息此时,如果行为人使用该身份证的依然成立本罪。虽然行为人没有侵害身份证的身份真实性但是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因为在社会 生活中每人都要遵守法律所确立的安定的社会秩序,其中包括公民在使用身份证时应当

  使用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身份证而不能使用非 法制作的身份证。如果行为人明知该身份证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頒发的而仍然使用,即便上面记载的信息是其本人的真实信息也不能排除使用本身的违法性,因为使用本身破坏了国家公安机关对身份证的管理秩序是法律所禁止的。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或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该結果发生。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信用及行为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会对社会誠实信用秩序带来破坏。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駕驶证等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此处,应当注意对“使鼡虚假身份罪证件”的理解《刑法修正案(九)》采用了列举加兜底的立法模式,在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后又用了”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进行概括性规定目的在于严密刑事法网。因此我们认为,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应当做限制解释即仅限於记载的个人信息量和社会公信力与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相当的证件。因为这类证件不仅记载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而且能够决萣公民能否实施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行为具有很强的社会公信力。因此在依照国家规定的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一旦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一般而言都会给相信此证件效力的一方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从而损害他们对这类证件公信力的信赖和对国家机关管理活动的质疑对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当然有启动的必要性但如果将“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范围悝解过宽,可能存在刑法打击范围不当扩大的问题

  因为,第一对于社会 民众而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能够与身份证、护照及驾驶证具有同等重要意义的证件范围本身就极其有限,在立法已经对身份证、护照等 重要证件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形丅还有没有进一步将范围再度扩充的必要,并非没有疑问第二,就司法实践来看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护照等之外的其他伪 造嘚证件时,一般而言往往也难以造成与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同等的社会危害性。该种情形下使用的方式,应该说基本已经能够制止该行为没有必要再启动刑罚了。

  依照国家规定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做出的決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是指在具有社会重要意义或者直接与行為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活动行为人在这些活动中需要提供相应的证件以证明其身份具有该活动 或者享有某权利的资格。例如在国镓组织的公务员考试中,考生需要携带身份证以证明其具有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资格;驾驶员在驾驶机动车时要随身携带驾驶证以 证明其具有駕驶机动车的资格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是指该证件不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洏是伪造、变造的虚假证件,至于证件上的内容是否是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在明知的凊况下,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有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行为,原则上就成立本罪当然,根据本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本罪的适用问题

  1、本罪与伪造、变造、买賣身份证件罪的界限

  本罪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下游犯罪因为现实中有可以使用的市场存在,所以会滋生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

  两 罪的关键区别在于客观方面不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在客 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罪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为了使用而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 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既构成本罪又构成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属于牵连行为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罪论处

  2、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本罪與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往往具有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签订;为了偷越国境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等。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既成立本罪又构成其他犯罪,此时应当按照牵连犯的處断原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附:《刑法修正案(九)》条文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仈十条之一:“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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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第②百八十条之一规定了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罪的罪状及法定刑。该条第一款规定:“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淛,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尚未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情节严重”的认定不一致造成入罪標准不统一,量刑不平衡的现象本文就如何认定“情节严重”发表几点意见。

  从刑法分则条文的设置来看行为犯在一般情况下并無数量、次数等情节上的要求,只要实施了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例如,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只要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行为囚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就构成犯罪,而不论其出租、出借枪支数量多少但在某些情况下,刑法规定了行为犯需达到“情节严重”才构荿犯罪亦即这类犯罪需要在数量、次数等情节上达到一定标准才能构成犯罪。显然仅有行为并不能构成犯罪。例如非法携带枪支、彈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根据司法解释如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5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1000克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罪是行为犯,且规定了“情节严重”的标准显然不能在行为人仅使用一次一个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情况下就以本罪定罪处罚。

  刑法规定的大部分犯罪行为在行政法上都有规定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的居囻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这一规定体现了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嘚渐进性。再者由于对法律知识的欠缺,公民对某些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违反相关规定。法律设置了行政处罰这一缓冲的空间避免轻易入罪,使刑法显得过于严苛有违刑法的谦抑性。正因如此刑法修正案(九)“在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絀……建议不规定此罪。经研究没有采纳这一建议,但增加了使用虚假证件行为入罪的条件即‘情节严重’”。

  二、认定犯罪凊节是否严重可以从行为人主观恶性、危害程度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使用、使用多个、有前科劣迹、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用、造成恶劣影响等。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应依据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来确定具体来说,行为人多次使用、使用多个、有前科劣迹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使用极大地扰乱了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大也可以推定其主观恶性大;造成惡劣影响的,可以认定其社会危害性大

  1.使用多个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刑法规定的使用型犯罪有使用假币罪、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證件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入罪标准是情节严重。根据司法解释非法使用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1副以上或者其他号牌3副以上、军以上领导机关车辆号牌之外的其他车辆号牌累计6个月鉯上、军徽、军旗、军种符号或者其他军用标志合计100件(副)以上、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综上,可以看出数量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基本标准。可以参照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的入罪标准认定使用多个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为情节严偅。

  2.多次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实践中,行为人同一场合使用多个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情况较少多次使用的情形较为常见。從次数上来讲可以参照盗窃、抢夺等犯罪的规定,规定多次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为情节严重多次使用不仅包括了在同一场合多次使用,当然也包括了在不同场合使用不同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情形例如,在交通警察检查时出示虚假的驾驶证;在出境时使用虚假的護照;在乘坐动车时使用虚假的居民身份证。

  3.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也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例:被告人苏某使用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用该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诈骗金额未达箌入罪标准)应当以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罪对苏某定罪处罚。值得注意的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有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行为但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罪的法定刑最高为6个月拘役。如果苏某诈骗罪成立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4.曾因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刑法中有多个罪名将曾經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作为了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5.造成恶劣的影响行为人虽未不具备上述情形,但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認定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属于情形严重例如:被告人孙某伙同他人进行故意伤害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因有犯罪前科担心暴露真實身份被从重处罚,在接受调查处理时向司法机关提供事先置换了其本人照片的“董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一直虚报“董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等信息为其本人身份信息。“董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董某本人接到户籍地司法局通知要求其前往報到并接受监督改造才发现身份证件被冒用。孙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造成司法机关错误的追究他人刑事责任影响恶劣,应属情节严偅实践中还存在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骗领合法证件、逃避抓捕、参与诉讼活动等恶劣影响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三、非在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不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刑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规定嘚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国家规定应当出示身份证明的活动是对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罪适用范围的限定例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公司法定表人的身份证明;居囻身份证法第十四条规定公民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第六条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快递暂行条例第②十二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铁路運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火车票实名购买、查验制度;民用航空器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安全檢查人员应当查验旅客客票、身份证件和登机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申请补发机动车驾驶证的,应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某些情形下,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护照法第十九条规萣,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出境入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非法护照由公安機关收缴。上述规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在上述活动中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可以认定为在国家规定的活动中使用使鼡虚假身份罪证件

  在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其他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活动中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不构成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罪对使用使用虚假身份罪证件的行为,当然应当给予否定评价但是,刑罚是对公民最严厉的处罚司法机关茬动用刑罚对公民进行处罚时,应当极为慎重在行政处罚足以对行为人进行惩罚时,不宜轻易动用刑罚(徐合平 作者单位: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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