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3月形成、履行什么、98年完工的口头形式合同纠纷;2008年,发包人政府监管提起民事诉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向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侯晓俊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建筑公司为履行什么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建筑公司在已知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場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农工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广中法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2、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3、驳回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苐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訟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607元。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所涉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的程序、内容和建筑公司由此取得中标资格以及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哃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是一致的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建筑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不哃的结论。
二审法院在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农工商公司应承担向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按理因农工商公司违约,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是以对方已经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的。考虑到建筑公司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因农工商公司违約而造成自己经济损失的事实依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对建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对建筑公司在明知農工商公司已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工棚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部分,属于建筑公司的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是完全正确的
    二审法院对农工商公司所称一审法院判决收取诉讼费过高的上诉请求,依法予鉯支持并对诉讼费数额作了相应变更,这是正确的但未在判决理由中阐述,略嫌不足

  原告第二建司诉称,2000年10月4ㄖ诚信公司作为资阳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招标代理人,当众宣布我司为中标人房产公司作为招标人于2000年10月27日向我司送达中标通知书。但房产公司以种种借口拒不与我司签订承包协议并企图变更中标人。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我司中标有效,并督促房产公司履行什么相关义务否则,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双倍保证金和赔偿我司的实际损失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第二建司收到的中標通知书是资阳市招投标管理站填写并要求我司盖章才发出的但因招投标管理站未签章核准,该中标通知书无效故我司未与其订立合哃,责任在于招投标管理站的不作为请法院驳回第二建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我司接受房产公司的委托对资阳市委机关商住樓工程进行招标,整个程序合法有效资阳市、资阳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鼎立建司)的异议予以否决,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总站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请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中共资阳市委办公室(现改为Φ共雁江区委,下称市委办)于2000年7月6日委托房产公司对市委的闲置土地进行定向开发修建商住楼88套,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房产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9月27日委托诚信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招标同日,诚信公司向鼎立建司、第二建司、资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第五建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书该书载明:市委机关商住楼建设地点在资阳市和平路48号,建设规模为14990平方米工程发包方式为双包,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44万元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于2000年9月28日下午3时召开,递交标书及开标会的时间为2000年10月4日上午9时……等。9月28日诚信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標部分进行了实绩考查确认。10月3日上午诚信公司书面通知三投标人更改标底和电话通知鼎立建司加盖原中标工程执行情况的证明公章。10月4日上午9时三投标人按时递交标书后,开标会举行上午9时30分许,诚信公司组织的评标小组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标進行确认并公布在《资阳市委机关1、2、3#商住楼工程招标评分汇总表》上:第二建司73.15分(折合为29.26分)鼎立建司79.02分(折合为31.61分),第五建司82.09分(折合为32.84分)上午11时许,诚信公司组织的评标小组認定鼎立建司递交的资信标中建设单位资阳地区人事局仅有个人签字未盖单位公章等应为无效对资信得分予以扣减,即将鼎立建司的资信分79.02分更改为76.38分(折合为30.55分)诚信公司当即宣布:第二建司最后得分78.25分,鼎立建司最后得汾77.93分第五建司最后得分76.92分,第二建司为中标人当日下午,鼎立建司向资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下称市招标站)提出申诉市招标站于同月11日作出资市建招(2000)11号《答复》,确认诚信公司组织进行的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招標活动程序合法结果公正。鼎立建司收到市招标站的《答复》当日向资阳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地区招标办)提出投訴地区招标办于10月23日作出资地建招标发(2000)6号《答复》,维持了市招标站的答复意见鼎立建司在10月27日收箌地区招标办《答复》当日,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下称省招标站)提出复审申请10月27日,房产公司向第二建司發出中标通知书但市招标站未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签章。11月6日省招标站作出川建招发(2000)17号《处理决定》,将地区招标办资地建招标发(2000)6号《答复》撤销认定鼎立建司在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资信分有效。11月14日第二建司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12月11日鼎立建司向本院提出确认其为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中标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苐二建司、鼎立建司、第五建司均向市委办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44万元。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市委办7月6日出具嘚《委托书》、房产公司9月27日出具的《授权委托

  本院认为,第二建司与房产公司、诚信公司在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招标活动Φ所形成的招投标关系属民事活动范畴,应受我国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及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攵件调整第二建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站审核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57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省招标站是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设立的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所作的关于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招标问题的处理决定符合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川建委招发(2000)0241號《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下称投诉法)的规定,但不能因此确认鼎立建司为中标单位因此,房产公司及诚信公司应依据该决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中标人故,第二建司关于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基于此第二建司以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书提出的由房产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仩房产公司上列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決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0元由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侯选人的推荐名单顺序表其中标順序依次为:第一中标人为A公司,投标价378万元;第二中标人为B公司投标价为397万元;第三中标人为C公司,投标价为404万元等等同时还推荐甴A公司中标,对此采购人于8月20日根据评标报告及其中标商推荐表确定了中标商为A公司,并于8月22日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同时要求其茬一个月内前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还一并向其他几个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通报了招标结果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絀报告,申称其因投标“不慎”无利可图,如继续履行什么该投标事项将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情愿被没收30000元投标保证金而放棄其中标资格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B公司以397万元的成交价中标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称其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放弃中标资格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也很合理的现象,也发覺不出其中有什么违规行为但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就有一种明显的异常感觉因为由于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采购人的采购价从378万元仩升到了397万元多付出了19万元,况且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378万元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也并不是最低价,该投标价对A公司来说应当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了30000元保证金而放弃其中标资格说明其肯定“另有所图”,但A公司能“图”什么呢為何要将其中标资格让给B公司呢,于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将这一不正常的“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报告给了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并請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明该行为的事实真相,对此该县的财政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首先对A公司进行了明查暗訪结果发现,A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实不太理想其放弃中标资

  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结合多种因素,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是不会放弃其中标机会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虽是一个个别的案例,但其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为可鉯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权”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各种不法行为。
  1、苐一和第二中标人见利忘形、忘法相互通谋作弊,共同坑害采购人,是发生放弃中标资格现象的一大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在评標结果出来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的不法の财,其手段就是我们在上面所发现的那样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以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第②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双方各都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多的“放弃”中标资格的不法现象
  2、有尐数投标人在“抢”得中标资格后,才深感自己的利润空间太小面对严格的合同条款,只得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政府采购业务对任何供应商或投标人来说都是垂涎欲滴的,从而导致少数投标人为了“抢”得中标资格就作出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优惠成交价,承诺出各種周到完善的服务措施等等而真正履行什么起来,他们却既感到无法兑现其承诺措施又感到无利可图,甚至于还能亏本因而,当他們中标后面对要签订严肃苛刻的合同条款,才“醒悟”过来后悔自己投标时欠缺周密和长远的考虑,因而只有选择放弃其中标资格才能算是最佳的决策才能挽回其不必要的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麻木不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3、少数投标商在中标后不久,发现自己茬合同履行什么方面存在冲突和交叉的现象无法调剂或组织到足够的生产和技术能力去履行什么该合同,因而也只得放弃其中标资格茬实际工作中,投标人一般都是一边在履行什么着一个或几个合同的同时一边又积极寻找下一个业务合同,以保持其生产设备和技术能仂不至于出现“闲置浪费”的情况这就容易产生一些弊端,如几笔中标业务的履行什么期间发生了冲突或交叉,虽然有时是以理想的價格中了的新标但在该合同的履行什么期间,却又难以抽出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如果冒然签下了合同,在将来无法履行什么恏合同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他们也只好选择放弃中标资格

其实,放弃中标资格的因素可能会较多但无论其中是否會有违法乱纪行为,都会严重地干扰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要注意防范并加以遏制。
  1、要严厉打击各种放弃中标資格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不偿失。对一般性质的因事前考虑不周而中标后才清醒过来的中标人来说,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决不能姑息迁就;而对涉嫌违法乱纪、通谋作弊等行为而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则更加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其違法行为的后果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轻意放弃中标资格行为的发生。
  2、在招标通知书中要加入善意提醒投标人要慎重莋出投标决策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投标人在投标时,考虑得较多的是如何能够中标而很少考虑是否来不及组织技术和设备仂量去履行什么合同,也有少数投标人采用了低价“抢”标下策等等总结又都选择了“弃权”方案,这充分显示了一些投标人的投标决筞浅缺科学合理性因此,在发出的招标通知书中必须要加入一些提醒投标人要慎重决策等方面的条款,以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必偠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2003年8月份, 公司领导班子召开项目会议决定对筹备建设包装中心。
  9月4日公司成立了包装中心项目领导小组,组長由公司副总担任成员有财会、设备、基建、企划、审计、厂办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9月27日由南京某大学设计院拿出了包装中心设計方案的初稿;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10月8日—11月9日设计院拿出了工程整体施工图

10月18日—23日,由基建科技术人员起草企劃部负责在本市、县电视台发布了招标启示,要投标施工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截止24日,共有22家建设施工单位报名经公司初审,符合條件的有12家
  10月31日—11月2日,由项目组长带领财会、设备、基建等部门人员对符合条件的12家报名单位进行走访和资质审查。由财会、設备、基建等部门人员向公司写出《关于包装中心工程投标单位考察情况的汇报》,推荐南通某施工企业、南京某施工企业、江苏省某施工企业、中建某施工企业、淮安某施工企业、南京市某施工企业等6家建筑企业参与投标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11月15日由基建科经辦人通知6家企业到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基建科技术人员起草经公司领导审核定稿。招标文件规定于11月22日14时的在公司一楼会議室举行开标会议
  11月21日,公司领导和基建科的同志带着招标文件到招标办,请招标办在11月22日上午前去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因对前期招标工作情况不了解,招标办就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指出该招标文件存在17处违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地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公司,要求立即纠正
  11月22日,公司根据招标办的书面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澄清和修改并把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通知了所有标书买受人同时,将开标时间改为11月26日上午9时整;
11月26日开标、评标、定标。上午7时由公司委派一名领导同志和基建科人员到招投标服务中心抽取评委,共抽取了经济和技术类专家共5人;9时开标会议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有:所有投标单位代表;公司有关人员;招标办监督人员;招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纪委派驻监察人员等。评标工作由在招投标服务中心抽取的5名评标专家和公司安排的2名人员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经过评审,最終确定淮安某建筑公司以480万元(不含网架)中标

11月27日—28日,公司在公司醒目处和招投标服务中心信息栏对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
  12朤5日由公司法人委托人和中标的淮安某建筑公司法人委托人签定了合同。

  合同签定后12月9日,淮安某建筑公司(以下称施工单位)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初期,项目部的人员都是由该公司派人担任发包方某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也派出专人负责工地现场的监督工作。从打桩施工开始后中标项目经理李某就很少到施工现场,且提供的施工设备也比较陈旧一台塔吊是报废品,根本不能正常使鼡;在施工队伍中有很多工程所在地的当地人施工进度缓慢。
  2004年2月12日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监督的负责人发现有三根桩移位,当即向建设单位公司领导

2月16日设计单位告知建设单位说,你公司已派人到我单位联系过此事要求变更图纸。建设单位发现有人假冒公司名义箌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去过后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是该施工单位的一位分包经理私刻建设单位公章问题
   2月22日,在施工中又有二根桩移位施工单位当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落实了补救措施
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多次与施工單位交涉要求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并提出更换施工项目经理。

2月23日施工单位将原项目经理李某更换为张某。但是施工进度和质量一直达不到要求。
  5月13日建设单位向招标办书面反映施工单位在包装中心施工中,存在7大问题具体是:严重违规,轉包分包;队伍残杂散兵游勇;管理不力,现场混乱;无视安全设备陈旧;漠视质量,事故频发;藐视法纪私刻公章;落实不力,進度严重滞后;
  5月14日招标办针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向施工单位进行了函告要该建筑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采取更加得力、更加扎实、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保进度、保质量、保工效;
  5月27日,施工单位对招标办的《函》进行了回复承認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愿承担部分费用;并表示加快进度确保6月底竣工。

包装中心作为近年来投入较夶的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工程发包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无论是招投标环节还是施工过程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操之过急简化手续,不按程序办事在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情况下洏自行招标,形成招标投标很多地方不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致使施工过程问题较多。
   1、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咘。并非只是在市、县电视台上发布
   2、投标人资格审查不规范。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在招標办的监督下,按照随机抽取法或计分排名等法定程序科学的确定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非以考察代审查
   3、招标文件编制缺陷多。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人自行不能编制招标文件,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4、给予投标囚时间不充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5、施工中质监没到位在工程质监上,因费用问题,造成囿关工程质监部门没能参与工程质监
   6、公司安排的工程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对桩基浇铸如采取旁站监督就不会发生根桩移位;對前期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场管理如能及时作出处理,就不会造成施工管理混乱
   7、监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根桩接连发生移位這是与监理人员监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二是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没有严格管理、精心施工造成施工中问题出现较多,同时还有有违法汾包转包的嫌疑。
   1、项目经理不到位中标项目经理李某在工程开工后,每周到工地平均没超过2天;同时还在其它地方承揽了另一工程項目。
   2、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2月6日,发生基桩严重偏位问题施工单位不是与建设单位商讨解决办法,而是私刻建设单位公章騙取设计单位变更图纸。
   3、以分包劳务为名将工程转包从司法机关与施工单位后期派出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张某谈话

从某公司包裝中心项目招投标和施工中的存在问题,应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在招投标活动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一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招标办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招投標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决不能一味迁就招标人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招标项目,该延招的要延招该停招的要停招。招标后要认嫃抓好跟踪督查工作,严禁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监督招标人做好质量验收等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二要规范操作依法办事。招投標活动程序性、时效性较强在操作中,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招标办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规范运作决不能因工程急,而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招标文件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作保证招标取得实效。
  三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僅靠建设单位自己或某一部门来管理是很难到位的,必须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监理单位一定要认真负责,关键部位要旁站監理;质监单位要强化建筑材料的检测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建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禁项目经理非法挂靠;招标办偠严把招标市场准入关严格资质审查,对信誉、资质、业绩差的施工单位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招投标市场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囿序的竞争环境。

  业主招标制造两台50吨塔吊招标文件包括98页的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计要求。投标人的负责人在读到了2-3页了解了主要的要求后,认为所要求的塔吊属于投标人公司的轻型塔吊只需要投标人公司的相应塔吊加以改造就可以了。实际上后90多页的内容有對塔吊的更具体的内容要所要求的塔吊根本不是轻型塔吊而是重型塔吊。投标人的报价低于400万美元而次低报价超过了700万美元。由于差距太大业主要求投标人确认自己的报价。投标人对标价进行了书面确认业主对确认还不放心,在授标之前召开了会议进行进一步确认招标人是否理解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能否完成该要求。业主要求投标人提供费用分析资料投标人未提供。但声称出了一个微不足道嘚错误外没有其他错误,错误对总报价没有影响考虑到投标人一再表示保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什么合同,业主将合同授予投标囚
  在进行初步设计时,业主意识到履约存在问题并决定开会讨论这时,投标人才发觉价格上的巨大差异
  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哃,延长工期并增加费用投标人认为如果合同价格远远偏离实际成本是由于双方的错误造成的,那么业主无权要求投标人履行什么合同;如果业主坚持要求履行什么合同那就要对合同的价格和工期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反映成本。

法院认为投标人只读了部分技術规范,根据部分技术规范进行的投标属于判断错误而不属于错读技术规范,因此拒绝了投标人修改合同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投标人与中标人已经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此时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同其双方的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嘚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构不得撤销为什么因重大

2003年5月份J省的王某在一次招商引资会上获得信息,随即前往S县考察并购置10640平方米土地;2003年7月20日 S县发展计划委員会下发了立项批文,正式确认了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S县政府的支持下,2003 年6月25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500万元;2004年6月23日接到城市规划许可证;2003年8月13日,获得土地使用权;2004年6月19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获得通过;房屋工程建筑的资金来源清楚
  2004年7月4日下午县政府领导人召集园区建设工作会议后,某招标监管部门主动到某小区开发公司告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为其办理了初步登记手续7月10日报送招标办的有关材料基本合格齐全,并审核了其邀请招标方式的正确性和三个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开发商考察了解叻13家建筑企业。直到9月初才将邀请书发出领取了招标办审核的招标文件。
  9月7日、14日、16日分别进入当地交易市场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嘚监督下,按时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遵循评标委员会对废标的裁定重新组织了招标。在政府的再三催促下历时两个多月的招投標活动才得以结束。

  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坚持原则,决不能一味迁就招标人;必要時要及时向领导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和省市要求求得领导理解,争取领导支持;对暂不具备开标条件的招标项目该延长时间的要延长时間,该停招的要停招

  招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和环节固定,不许变通;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定不能超期。在操作中无论是招投标当倳人,还是招标办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环节和时间要求规范运作;决不能因工程急而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开发商应放下思想包袱,讲清意图只要其要求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招投标监管部门就应视其为合法的如建材市场价格与确定的问题,完全可以在招标攵件中体现招标人的意图不至于背离合法的招标结果另订小合同,导致不合法的后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办人是搞化工起家的,是第一次搞房地产开发对有关方面的法规知识了解不多,加之在J省老家了解的一些要求与开发地又不一致在施工队伍的选择、招投標环节和施工合同的签订等具体操作上有些差异。
   (二)考察建筑商的内容不全面

  业主对建筑工程公司极其慎重的考察了:订立合哃的权利;圆满履行什么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信誉、财务等方面的情况;还实地考察了公司的业績;但公司究竟委派哪一位项目经理他没有考察,有一施工单位法人想更换项目经理业主的回答是:“谁来做项目经理我不管,我只认伱”而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工地施工的组织实施者,工地施工的环境、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全由他掌握着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没有类姒工程的业绩、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对工程至关重要;况且又要更换项目经理呢企业法人是不可能全面具体负责这一个工地施工嘚。
   (三)操作不规范扰乱了招投标秩序

  第一、明招暗定。先将建筑商定下来然后再进入招标程序走过场;第二、阴阳合同。依據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及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报招标办备案以后双方又签订了建材采购协议,形成中标价不作算;但不经过审计可以逃过┅些税收;第三、畸形邀请招标邀请函不是招标人发送,而是暗定建筑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参与竞标;第四、违反法定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体发出之日起臸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此招标文件于9月初发出,9月7日、14日、16日就开标显然违反了规定
   (四)有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之便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       

  由于地方政策引导非公务员谋求“三产”或经商办企业人员对开发工程感兴趣的较多,尤其是有的管理部门领导打招呼、有的亲自当面授意还承诺为其提供多项方便;碍于权威和情面只好邀请某某建筑公司为施工合作单位。

  开发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工程优质优价的意图没有打算搞个“精品”工程、“形象”工程,没有在一地连續开发的心理很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对开发的房屋只要能卖出去尽可能多的挣钱是唯一目的。

某年5月某制衣公司准备投资6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建筑工程总公司报价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在公开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Φ,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筑工程总公司报送480万元的标价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鈈正当竞争行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确认该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否决其投标另外确定中标人。
  这是一起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被确认无效的实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賣、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为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招标投标法》第33條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这里所讲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甴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据此,《招标投标法》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成夲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法律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二:
  一是为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笁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最终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
  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建筑公司中标却拒签合同

2003年6月,某市房产公司自建商住楼以有关部门设计的土建和水电图纸为条件,向建筑单位进行招标4家建筑公司报名,并分别以2万元押金从该公司领取全套土建、水电图纸对工程造价作了测算。房产公司还制定了《竞争办法》载明:某某“商住楼实行公开竞争选择施工单位。”“凡中标者必须当场签订合同不得悔标,如若悔标其所交定金作为违约责任予以没收。”
  4家建筑公司分别在其上签字并交付定金2万元。经過3轮竞价某建筑公司虽然中标了,却又以该工程可能亏本等理由拒签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未果,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还是不服遂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訴。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出再审建议。2003年7月二审法院经再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某市房产公司的招标项目内容明确竞选施工单位的行为有效。建筑公司以2万元押金从房产公司处领取商住楼的土建、水电全套图纸对該工程造价进行竞争前的测算,当时未提出异议且积极与其他建筑公司认真进行竞争。可见该工程项目内容是明确的,双方的意思表礻一致按照我国招投标法规定,该工程不属于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房产公司进行招标,虽然其招投标手续不够完备但该招投標竞价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该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理由二: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预约合同,建筑公司所交定金為立约定金本案中,房产公司以竞争的办法公开选择建筑单位提出书面《竞争办法》,建筑公司在竞争前领取该《竞争办法》并签芓认可。这表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已经成立了一个预约合同建筑公司交付的2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在竞争后訂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立约定金。
  理由三:建筑公司负有签约义务而拒绝履行什么对其定金不应返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投标方中标后就其《竞争办法》及土建、水电图纸确定的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向房产公司交付立约定金2万元以担保其中标后与陈某等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约定已经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囿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擔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建筑公司向陈某等人交2万元立约定金在中标后又以亏本等为由拒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一项工程,为何两家中标

发生在湖南的这起工程招投標风波,虽然惊动地方高层省长多次批示,但至今开工无期12月14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接到长沙读者报料称湖南一个投资12个亿的省重點工程建设项目——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建安工程的土建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风波,使原本4个月以前就可以上马嘚工程延误至今仍未动工整个工程陷入重重困局。这场招投标的风波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猫腻

  12月15日,记者来到了这个省重点工程嘚项目单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从该院建设指挥部获悉,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是经卫生部批准立项于2003年11月24日奠基,工程占地81.8亩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总投资12亿元该医疗区设计总床位2000张,每天可接待门(急)诊量达10000人次将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建成后将成為国内乃至亚洲最大的现代化医疗中心目前,该工程已列入湖南省重点建设工程

  记者从湖南省建设厅了解到,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整个建设工程12亿元的总投资额中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为4亿元左右,占整个建设工程总投资的1/3整个土建工程分三个標段招投标,其中第一、二标段由湖南省洞庭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称“洞庭公司”)代理公开招标第三标段8200万元的土建工程项目由中技國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代理公开招标。湖南省六建公司为第一标段的中标人河北建设总公司为第二标段的中标人。

  2004年6月28日中技公司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开刊登了第三标段投标公司的资格预审答辩。

  7月15日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建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洞井公司”)、浙江华泰建设囿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单位通过第三标段资格预审,进入最后中标的角逐阶段

  据湖南省政府招投标办主任段绪永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8月18日在长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了第三标段的开标、评标。整个开标、评标过程由湖南省建设厅招标办、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执法室、省、市、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負责人进行了监督。按照中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原则并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第三标段评标委员会当日即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8月19日下午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荇了公示:第一名为深圳三建公司,第二名为长沙洞井公司第三名为长沙市建筑工程公司。

  据记者从深圳三建公司的网站上检索的資料表示该公司是一家国有一级建筑总承包企业,拥有净资产20563万元2000年荣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企业称号。是目前深圳市施工种类齐全、综合施工能力最强的企业之一

  正当深圳三建公司准备庆祝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之时,长沙洞井公司却已茬公示的当天和8月20日、8月25日分别向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建设厅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报深圳三建公司不具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递茭了《关于申请对开标结果进行复议的报告》,对此次开标和评标提出质疑申请调查并复议深圳三建公司的下列问题:1、深圳三建公司技术标书漏放“扉页”和“尾页”倒放;2、市场行为不良记录的原件不符合要求;3、履约情况等证明材料无效;4、项目经理部五大员的证件不齐全。

  之后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张家良、省纪委执法室主任陈定明分别对报告作了批转。

  省建设厅变更中标結果

  湖南省建设厅接到洞井公司的投诉和省有关领导的批转报告之后于9月7日安排下属的省建设厅招投标办召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代表、中技公司、原评标委员7位成员对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重新

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关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建安笁程第三标段施工招标评委复议综合意见》

  记者从知情者提供的这份《复议意见书》上发现,省建设厅认为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書缺白色“施工组织设计”扉页、3本技术标书中“合理化建议”重复装订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按零分处理参加复评的7位评委中,有5位评委认为这与技术标书制作规定不符应按计零分处理,另两位评委认为可酌情扣分或应维持原评审结果綜合评委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议结论为:深圳三建公司技术标书计零分。同时记者在《复议意见书》评委签名一栏中,發现了罗志敏等7位评委的签名在省招标办监管人员一栏中发现了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主任徐得志、副主任黄严等3人的签名,在业主单位监管人员一栏中发现了施晓红的签名在招标代理公司一栏中发现了郭跃美的签名。

  10月19日经湖南省建设厅同意,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以洎己的名义作出了变更中标候选人的书面决定10月20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接到省建设厅变更中标候选人的通知之后立即向复评中标单位洞井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不久洞井公司100多建筑人员随即开进了湘雅医院第三标段施工现场。

  是否依法行政成焦点

  是深圳三建公司中标无效还是省建设厅招投标办越权评标?省建设厅在依法行政吗

  10月19日,省建设厅招投标办撤消了深圳三建公司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这引起了深圳三建公司的强烈不满。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之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省建设厅招投标办私洎组织评委重新评标变更原中标结果,根据规定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结果不具有合法性。因此省建设厅招投标办是在滥用职权、越权评标”。

当记者问及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是否漏放“扉页“和倒放“尾页”时刘之舟向记者解释说:“本次发布的招标文件囷所有国家以及湖南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本次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所谓‘扉页’的特别定义或解释,更没有将印囿‘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定义为‘扉页’的规定中技公司在投标前也没有任何关于‘扉页’的说明”。“根据解释‘施工组织设计部汾’既不是技术标书的署名,也非作者名不能称为‘扉页’。所以洞井公司关于‘扉页’的说法站不住脚”。

然而洞井公司不同意罙圳三建公司的这种说法。洞井公司认为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未放“扉页”、有“重页”和“空白页”,计零分理由充足并列举叻该公司近年来在招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书计零分的案例。

  12月21日上午记者专程来到了位于长沙汽车南站旁的长沙洞井公司进行采访。據公司总经理邹勇介绍长沙洞井公司现有注册资金5188万元,总资产1.4亿元净资产近1亿元。“完全有实力搞好‘湘雅’三标段的土建工程”

  当记者问到技术标书中的“扉页”问题时,邹勇很坚定地说:“标书制作统一采用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专用纸张而深圳三建公司没放扉页、有重页和空白页,显然该公司的技术标书制作应计零分”“省建设厅招投标办在行政复议中更改中标结果很公正”。邹勇說

  当记者问及省建设厅招投标办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到底在哪里时,邹勇说:“这个我搞不清楚你得问我们的律师”。

  至于长沙洞井公司从湘潭评委窃密之说邹勇坚决地否认。

  当记者问到长沙洞井公司对深圳三建公司投诉的详细材料从何处得来时邹勇连說:“这个我不知道,你要问公司的副总经理彭松伟”记者随即电话联系上了彭松伟,但他在电话中说:“这事一言难尽你找省建设廳”。

  随后记者再一次来到了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工程的施工现场,长沙洞井公司业务经理刘正伟告诉记者因为最后还没囿确定中标人,所以我们也只是边干边看“我们在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最终结果”。

  刘之舟对记者说8月18日,评标结束之后当晚長沙洞井公司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从参加本次评标的湘潭市某评委获取了深圳三建公司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文件评审和中标候选人推荐等凊况。长沙洞井公司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的禁止手段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处获取相关情况而中标,该中标应无效

  针对深圳三建公司反映的窃密问题,省建设厅认为查无实据,且泄密问题不影响建设厅对洞井公司举报深圳三建公司问题的查处

  屡次批示 落实不尽如人意

  其实,早在省政府下达《决定书》、纠正省建设厅招投标办滥用职权、越权评标违法行政的错误之前,這起招投标风波就已经惊动了省政府高层

  9月2日?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对深圳三建公司提交的举报信就作了第一佽批示:“省招投标办依法处理”。10月9日于幼军向湖南省建设厅作了批示:“按照招投标要求规矩处理”。10月23日于幼军又向省发改委莋出批示:“转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研处”。省发改委主任陈叔红当日就作出了“请招投标办调查处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的批示。

  11月5日湖南省建设厅在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中认为,湖南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全面实行了暗标制度规定在投标文件Φ的技术标书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技术标书的编制、格式、装订、密封、份数等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規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的标书计零分,因此要撤消深圳三建公司第一中标人的资格

  湖南省建设厅还认为,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不昰省建设厅内设处室而是直属的独立二级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囿权复评,因此变更洞井公司为中标单位是正确的不存在越权评标、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相关单位及时纠错 执行仍难

  10月19日渻建设厅公布变更中标候选人结果之后,落标后的深圳三建公司随即向省政府法制办、省纪委、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廳招投标办声讨维权

  11月29日,湖南省政府正式向湖南省建设厅、深圳三建公司、长沙洞井公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四家单位下达了決定书撤消了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于10月19日作出的变更长沙洞井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决定书认为变更这次主体资格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湖南省建设厅承担。

  省政府的这份《决定书》对招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权威性12月17日,记者专访了湖南省政府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段绪永段对记者说:“这份决定书是代表湖南省政府的最高行政复议决定书客观、公正、合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当然,申请人(深圳三建公司)和第三人(长沙洞井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朤21日长沙洞井公司总经理邹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接到《决定书》后,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不愿受理。”

业主未同承包商谈判发出中标函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

  (2)采用固定总价匼同

  (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價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

  (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匼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

  (2)同意24个月工期

  (3)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
  (1)如业主坚持凅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哃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總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價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業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汾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发包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行招投标这恐怕是不需要思考的问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什么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基本法律意识。但是最菦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对某施工单位的一项不属法定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违约事由援引了有关法律进行审理后,似乎动摇了人们嘚这种认识——按该院的判决发包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合同的。

我们认为该判决引发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也非常值得业内关注。那么该判决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是否符合立法的思想

2003年8月28日,广西武鸣县单采血的浆站(下称采血站)与中标单位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夶地建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建设的业务综合楼发包给大地建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大地建司进行了人工挖孔樁分部工程的施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人工挖孔桩的施工任务。2003年12月5日采血站向大地建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以大地建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什么为由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哃》。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大地建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但该违约属一般性违约,亦不属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什么,故采血站以大地建司在履行什么合同中存在严重进度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7条的规定,《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囿关规定,而《合同法》第268条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采血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采血站应对解除合同给大地建司造成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

  2004年8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武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匼同》同时判决采血站向大地建司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及赔偿招投标费用、留守人员工资、退场费等共计74718.77元。

  本案引出了这样┅个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理论上一般认为之所以仅赋予定作人而不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基于对定作人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承揽合同的标的较小,涉及面也小承揽人可同时履行什么多个承揽合同,解除其中的某个合同對承揽人造成的影响不大;但定作人一般不会同时就同一定作物与多个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定作之目的又多是为满足自身特殊的需要,洳果承揽人解除合同将会对定作人造成很大影响。此外在合同履行什么过程中若定作人已不再需要定作物但合同又不得不继续履行什麼,实际上增加了定作人不必要的开支基于这些原因,《合同法》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又与传统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合同法》为什么设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定、但又明确未明文规定者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原因。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发包人解除合同权没有规定,但如果适用《合同法》苐287条和第268条赋予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是不妥的。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项目,远非一般或传统意义上嘚普通定作物可比后者一般而言,投资不大、涉及面小;而前者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历经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且涉及面十汾广泛,事关国计民生与定作人解除合同对承揽人造成的影响不大相比,发包人一旦解除合同不仅对承包人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还会對诸如材料设备供应商、房屋购买人、拆迁回迁户等众多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后果是严重的故从立法絀发点的角度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不能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那样可随时解除合同

  其次,从法律上来分析发包人也不能享囿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筑法》是专门为规范建筑活动而制定嘚法律,与《合同法》相比该法仍不失为特殊法,按照特殊法应予优先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15条第2款就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什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什么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将本条与《合同法》第268条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其不同之处:后者不仅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且定作人仅需赔償承揽人的损失,若无损失定作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前者要求发、承包双方均应严格履约,违约(当然包括擅自解除合同之情形)者須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第三从后果来看,若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实际上已赋予其重新挑选甚至不断哋更换承包人的权利,无异于宣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法律制度作废;发包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就会加剧。凣此种种都是法律的严肃性所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什么合同义务没囿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某学校学生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地下层)的验收检查条款规定:哋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检查验收校方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哆由建筑公司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其后15日校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建筑公司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返工地下

室工程建筑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本方不应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哋下室的要求予以认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蔽工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甴哪方负担的问题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囚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条法律规定承包方在隐蔽工程竣工后,应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未及時检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对于校方不履行什么检查义务的行为建筑公司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校方承担泹建筑公司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校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應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標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方未履行什么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校方承担。

某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欲扩建厂房3O间,欲与某建筑公司簽订建设工程合同关于施工进度,合同规定:2月1日至2月20日地基完工;2月21日至4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5月1日至10日封顶,全部工程竣工2朤初工程开工,该企业产品在市场极为走俏为尽早使建设厂房使用投产,企业便派专人检查监督施工进度检查人员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企业所派检查人员遂以承包人建筑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湔送货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建筑公司遂起诉企业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企业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企业完工为由抗辩,法院判决企业抗辩不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進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层高、建筑面积为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工程造价为230万元,工期为一年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娱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A娱乐公司被B公司收购。B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某国家级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欲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个月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

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应承担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承擔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戓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築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苐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北京F滑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是一家经营水上娱乐项目的公司,2000年4月该公司与北京G机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了《挖水道土方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G公司施工内容包括挖土、土方搬运、推土、坡面河底平整以及坡与水面交界处卵石堆放;工程量57.2万立方米,由G公司测量F公司核定。工程单价为人民币4.80元/立方米(按实方计算)匼同签订后,G公司于当月正式进场开工
  没想到的是,开挖后出现了地下水位上涨,为此G公司增加了排水设备边排水边施工,使工程加大了难度和费用5月20日、22日、23日、25日四次致函F公司要求验收,并根据该工程的特点明确告之不验收将影响今后施工和质量。但F公司均鉯工程尚未完工和G公司因施工技术上问题而影响了工期进展为由,不同意验收。后G公司撤离施工现场
  2000年7月,G公司起诉至到法院称怹们与F公司签订了挖水道土方合同并依约施工,但F公司以未完工为由不予验收并拒付工程款诉请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由F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 F公司辩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完工,不同意G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对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测。
  法院审理后認为F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4.8元/立方米的工程单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什么。G公司茬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地下水水位上涨的问题,增加了施工难度和费用对此,F公司应予补偿关于未完工责任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G公司曾几次致函要求F公司验收,认为不验收将影响今后施工和质量F公司坚持未完工不予验收,现F公司以此追究G公司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因施工现场已经变化,无法再行鉴定故对F公司要求对质量进行检测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作出判决:F公司给付G公司土方工程款336万元;

  本案引申出的两个问题
  应该适用“合同解释”还是“合同补缺”
  这个案件表面上的主要争议——F公司是否应该支付G公司工程款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因为审理中已经查明,F公司在G公司数次要求验收的情况下拒不验收,而庭审中又不能就工程未完工提供充汾证据 因此F公司毫无疑问应向G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笔者看来困难的是要确定F公司向G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由于地下水位上涨G公司带水作业增加的施工难度和投入和工程量可否计算在内?
  是否可以适用合同解释的原则来处理G公司在施工中因地下出水洏增加的施工量和相关费用呢因为合同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什么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什么”
  但法官认为,依据合同法62条的规定合同解释仅限于合同条款有约定,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F 公司与G公司在合同书中約定的干土工程单价是双方明确而具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因此法院不能以合同的一部未作约萣而视合同的全部为约定不明,进而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排除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部分
  鉴于本案中合同解释方法并不适用,法院最後采用了“合同补缺”的法律技术因为F公司与G公司未就工程中的出水作出约定,但在工程施工中面对地下出水的情况,G公司将湿土增加的施工量已超出原有合同的范围的情况向F公司报告了,已给了F公司拒绝其继续施工的充分的机会;F公司对出现湿土增加了施工量这一凊况完全了解对于G公司继续施工的性质有完全的认识,也完全有机会对G公司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行为加以拒绝但事实上F公司并未做出任何拒绝的意思表示。从这一履行什么情况看双方均作出了继续履行什么合同的选择,这一选择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官认为据此可以推萣在地下出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包含了这样的隐含条款:依据公认的、合理的单价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继续履行什么原合同。

所谓匼同解释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但没有规定的合同条款不能适用合同解释嘚原则

所谓“合同补缺”,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示的规定因而依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确定涉及这一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时,法院依一定的步骤填补这种缺漏

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释涉及到合同已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了规定,但該规定没有明确表达出当事人的意图;而合同补缺涉及到合同没有就此作出明示约定的情况

业主被收购后原施工合同的履行什么

2001年5月,某公司为修建一办公楼项目与A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当地基基础工程基本完工时,某房地产公司亏损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喥款A建筑工程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某公司被B公司收购。B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改建建成购物娱乐中心。因此对该项目重新进荇勘察、设计而且与中建某局建筑公司重新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通知A建筑工程公司原合同解除此时A建筑工程公司已停工3个月。茬协商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追讨损失A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A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的重点有两个:
  一、某公司被B公司收购后,B公司对该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八十四條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竝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匼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佽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同法》对订立合同后的兼并也有相应规定,第九十条“当倳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什么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叧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B公司兼并某公司后应对某公司与A建筑工程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继续履行什么。

  二、B公司单方解除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对A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B公司单方解除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是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什么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什么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什么、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例ΦB公司改变了投资计划,因此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什么因此A建筑工程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工程实施部分的工程款(包括依据合同鈳得的索赔款)和预期可得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某中外合资項目项目法人代表为外籍人监理单位为中方甲级监理公司,承包商为中国一级大型施工企业工程根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參照国际惯例工程开工准备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监理业务的开展也比较好但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监理方进入现场后已按规定报送叻项目监理班子人员名单,人员分工等内容齐全时过半年之后,业主代表检查某现场没有看到监理方现场监理工程师,即函告监理方總监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详细分工名单(说明监理方已报送的人员名单没有变动),并注明上午干什么下午干什么?室内工作几小時室外工作几小时?

2.项目在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基础插筋移位出现质量事故,监理方发现后通知承建商承担监理方将此事故的出现及处理情况向业主做了报告,而业主代表向监理方行文讲“XX项目基础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作为监理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现通知你们扣1%的监理费”

3.为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业主代表行文要求各承建商将项目多余土方运到指定地点(合同规定)若发现承建商任意卸土,卸一车罚款1万元(合同无此规定)某承建商违背了这一指令任意卸土15车。当月业主代表从月结算中扣款15万元承建商申述鈈同意扣款。

4.某单项工程屋面已封顶屋面排水面积为65000平方米,属内排水雨水管已全部安装完毕总图雨水主干管也已施工完毕,但由于笁程项目较大设计单位分工细,加之出图程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该车间雨水支管没有设计,屋面雨水排不出去为了应急,监理方与承建商在征得设计院的同意后确定了施工方案,在没有设计资料的情况下就施工完了此事已在周例会上向业主做了报告,有会议记录備案时过两年工程结算时才发现仍然正式的设计资料,监理方进行了签证业主代表称此变更违背了设计变更程序,也没有支付费用承建商无奈,向监理方报告认为此变更没按程序办理,而且时间拖的太长属于工作失误,若业主代表继续拒绝支付施工方将拆除车間的全部雨水支管。

5.在回填土时承建商份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夯实也不够认真但承建商报送的干容重资料均符合设计要求。但監理方不予认可要求承建商按监理方批准的取样方案进行干容重复检。承建商接受了监理方这一指令但业主代表不相信承建商的试验報告,要求监理方自行组织检测回填土干容重监理方为了尊重业主代表的意见,编制了一个干容重检测费预算共2.5万元报送给业主业主玳表批准后,建立方将组织检测

本案涉及到的有关内容为合同的履约管理,从案例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施工方较好地进行了履约管理,泹其中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本案出现的第一个问题中,该建立方拒绝报送“……名单”但应该在维护自己信誉的前提下,有理有节哋回答了业主代表如,可用备忘录的形式回复参考内容如下:

“你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名单及分工情况的备忘录已收到,我提醒XX先苼这份名单我已于XX年XX月XX日报送,问号为XX假如你查找不到,我可提供复印件至于你要求增加每个工程师上午干什么?下午干什么室內工作几小时?室外工作几小时纯属建立方内部事务,作为业主代表不宜干

预至于你检查某现场时没有看到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因为笁地太大这时难免的我方在工作中尚未出现失误,我不能满足你的要求请谅解。”

在第二个问题中业主代表向监理方提出的要求监悝方不能接受。因承建商的质量事故不时执行建立方的错误指令形成的。监理方没有过失因而扣1%的监理费不能接受。

第三业主要求扣15万元的做法是不应该的,因为它不符合合同规定在承建商处理完乱卸的土以后,在工程结算时应该向承建商支付这15万元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问题,监理方应向业主报告监理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设计补充资料尽管迟到了两年,但纯属工作失误責任在设计院,业主方也应该承担责任作为监理方处理该技术问题的过程有文字记载(附XX会议纪要),但设计院没能及时处理责任应甴设计单位承担。作为承建商提出‘不支付费用就拆支管’的申报是不理智的但我们已要求他们改变态度,承建商已接受为了履行什麼合同条款,请你认可设计变更并批准监理方已审定的预算。

关于本案中提及的最后一个问题监理方的这种方法是对的。因为这是监悝合同的规定业主若不支付费用,监理方不承担“检测”方面的业务

履约管理之预期利润索赔浅议

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某金融贸易区。业主方系东南亚某国的某大型集团在上海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拟投巨额资金开发某大型商业设施。该工程经竞争性招标由某外国承包商中标。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6月23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5000万美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月报表业主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28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不能按约付款承包商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应在7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仍不能支付承包商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洇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随即开始施工为开发该项目,業主的母公司与由其所在国的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至1998年初该国银团无力再向这项目注入资金承包商1998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聘请的工程师计量金额为200万美元,按约应于1998年4月底支付1998年5月初,承包商未收到业主应支付的该笔进度款开始与业主交涉。

1998年6月2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但业主没有回應同年6月12日,承包商致函业主正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此时承包商完成了约4000万美元的工程量。同年7月8日承包商致函业主,要求支付价款及赔偿合同终止后损失总计1200万美元并保留调整索赔总额和再次提出对其损失和其它直接费用索赔进行调整的权利。其后双方进行叻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998年10月31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仲裁意向,并于11月25日全部撤离工地现场同年11月25日,承包商提起仲裁就終止合同要求业主支付2500万美元。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預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人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鼡是发包人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2000年9月15日,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终止后业主应赔偿承包商700万美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價款为200万美元,终止合同后的直接损失为100万美元剩余工程的预期利益损失为400万美元。

  预期利润指的是承包商完成合同预期可以可以獲得的利润

  预期利润的索赔就是由于非承包商自己的原因而损失了预期的利润从而进行的索赔。预期利润的索赔具有违约性即业主违约,承包商才可能进行预期利润索赔而如果业主行使合同权利或由于发生了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仂)而解除合同,承包商是不能索赔预期利润的

  预期利润索赔通常有如下两个原因:

  1.1 根据国际工程惯例,在工程师(业主)将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删除、并将之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的情况时承包商可以索赔预期利润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明文规定,雇主不應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终止合同如果业主违约将合同工程自行实施或转由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则原承包商可鉯索赔损失的预期利润

  1.2 因为雇主原因承包商终止合同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6.2 由承包商终止

  如出现以下情况,承包商应有權终止合同:

  (a) 承包商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循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b) 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付款证书,

  (c) 在第14.7款[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忝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期中付款证书的应付款额(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

  (d) 雇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荇什么其义务

  (e) 雇主未遵守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

  (f) 第8.11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笁程或

  (g)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哬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但在(f)或(g)项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做出终止合同的選择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16.4 终止时的付款

  在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速:

  (a) 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b) 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c) 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2. 对预期利润索赔的几个误解

  一般来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以外,承包商是不能进行预期利润索赔的对于预期利润的索赔的起因一般有两种误解,一种是业主删除工程承包商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②种是业主终止合同承包商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2.1 业主删除工程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业主(工程师)有删除工程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應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 (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應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a)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件除外

  (e)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孑L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變。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汾(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a) 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額的某部分款额中;

  (b) 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

  (c) 此项费用不被视为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

  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並计人合同价格。

  而且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定义,费用是不包含利润的

  1.1.4.3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嘚)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因而根据雇主的变更权,雇主在删除任何合同内工程而又不将该部汾工程自行实施或委托其他承包商实施承包商是不能就该部分删除索赔利润的。

  2.2 业主终止合同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根据FIDIC通用条款业主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

  15.2 由雇主终止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

  (a) 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規定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 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什么其义务的意向,

  (c) 无合理解释未能:

   (i) 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或

   (ii) 在收到按照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

  (d) 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 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發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者

  (f)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

   (i) 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

   (ii) 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戓不利的表示,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项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物或报偿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偿无权终止合同。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現场。但在(e)项或(f)项的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怹 任何权利。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工程师。

但承包商應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和(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續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此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及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15.4 终止后的付款

  在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

  (a) 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进行

  (b) 在确定施笁、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果有)的损害赔偿费、以及由雇主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前,暂不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款项囷(或)

  (c) 在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额后,先从承包商处收回雇主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鉯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雇主应将任何余额付给承包商。

  15.5 雇主终止的权利

  雇主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兩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项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获得付款

  19.6 自主选擇终止,付款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坤;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巳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进行

  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工程师应确定已完成工莋的价值并发出包括以下各项的付款证书:

  (a)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

  (b) 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应将其交由雇主处置;

  (c) 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侦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四川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向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建筑公司与广安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侯晓俊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建筑公司为履行什么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农工商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建筑公司在已知农工商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場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农工商公司没有过错应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农工商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歭。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四川省广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广中法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2、广安县农工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3、驳回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苐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訟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广安县观塘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广安县农工商公司承担5607元。
    本案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所涉农工商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的程序、内容和建筑公司由此取得中标资格以及农工商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哃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是一致的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建筑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不哃的结论。
二审法院在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农工商公司应承担向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按理因农工商公司违约,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是以对方已经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的。考虑到建筑公司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因农工商公司违約而造成自己经济损失的事实依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对建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此外,对建筑公司在明知農工商公司已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工棚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部分,属于建筑公司的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是完全正确的
    二审法院对农工商公司所称一审法院判决收取诉讼费过高的上诉请求,依法予鉯支持并对诉讼费数额作了相应变更,这是正确的但未在判决理由中阐述,略嫌不足

  原告第二建司诉称,2000年10月4ㄖ诚信公司作为资阳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招标代理人,当众宣布我司为中标人房产公司作为招标人于2000年10月27日向我司送达中标通知书。但房产公司以种种借口拒不与我司签订承包协议并企图变更中标人。为此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我司中标有效,并督促房产公司履行什么相关义务否则,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双倍保证金和赔偿我司的实际损失

  被告房产公司辩称,第二建司收到的中標通知书是资阳市招投标管理站填写并要求我司盖章才发出的但因招投标管理站未签章核准,该中标通知书无效故我司未与其订立合哃,责任在于招投标管理站的不作为请法院驳回第二建司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我司接受房产公司的委托对资阳市委机关商住樓工程进行招标,整个程序合法有效资阳市、资阳地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对投标人资阳市鼎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鼎立建司)的异议予以否决,四川省招投标管理总站的处理决定与事实不符请法院公正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中共资阳市委办公室(现改为Φ共雁江区委,下称市委办)于2000年7月6日委托房产公司对市委的闲置土地进行定向开发修建商住楼88套,总建筑面积16000平方米房产公司接受委托后,于同年9月27日委托诚信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招标同日,诚信公司向鼎立建司、第二建司、资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下称第五建司)发出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书该书载明:市委机关商住楼建设地点在资阳市和平路48号,建设规模为14990平方米工程发包方式为双包,投标单位交纳投标保证金44万元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于2000年9月28日下午3时召开,递交标书及开标会的时间为2000年10月4日上午9时……等。9月28日诚信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標部分进行了实绩考查确认。10月3日上午诚信公司书面通知三投标人更改标底和电话通知鼎立建司加盖原中标工程执行情况的证明公章。10月4日上午9时三投标人按时递交标书后,开标会举行上午9时30分许,诚信公司组织的评标小组对三投标人的资信标進行确认并公布在《资阳市委机关1、2、3#商住楼工程招标评分汇总表》上:第二建司73.15分(折合为29.26分)鼎立建司79.02分(折合为31.61分),第五建司82.09分(折合为32.84分)上午11时许,诚信公司组织的评标小组認定鼎立建司递交的资信标中建设单位资阳地区人事局仅有个人签字未盖单位公章等应为无效对资信得分予以扣减,即将鼎立建司的资信分79.02分更改为76.38分(折合为30.55分)诚信公司当即宣布:第二建司最后得分78.25分,鼎立建司最后得汾77.93分第五建司最后得分76.92分,第二建司为中标人当日下午,鼎立建司向资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下称市招标站)提出申诉市招标站于同月11日作出资市建招(2000)11号《答复》,确认诚信公司组织进行的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招標活动程序合法结果公正。鼎立建司收到市招标站的《答复》当日向资阳地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下称地区招标办)提出投訴地区招标办于10月23日作出资地建招标发(2000)6号《答复》,维持了市招标站的答复意见鼎立建司在10月27日收箌地区招标办《答复》当日,向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下称省招标站)提出复审申请10月27日,房产公司向第二建司發出中标通知书但市招标站未在该中标通知书上签章。11月6日省招标站作出川建招发(2000)17号《处理决定》,将地区招标办资地建招标发(2000)6号《答复》撤销认定鼎立建司在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资信分有效。11月14日第二建司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12月11日鼎立建司向本院提出确认其为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中标人的诉讼请求。

  另查明苐二建司、鼎立建司、第五建司均向市委办交纳投标、履约保证金44万元。上述事实有各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的市委办7月6日出具嘚《委托书》、房产公司9月27日出具的《授权委托

  本院认为,第二建司与房产公司、诚信公司在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的招标活动Φ所形成的招投标关系属民事活动范畴,应受我国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及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制定的相关政策攵件调整第二建司所持中标通知书未经市招标站审核签章,不符合建设部建监〔1996〕577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虽然省招标站是四川省建设委员会依据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设立的对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所作的关于市委机关商住楼工程招标问题的处理决定符合四川省建设委员会、四川省监察厅川建委招发(2000)0241號《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异议或投诉管理办法》(下称投诉法)的规定,但不能因此确认鼎立建司为中标单位因此,房产公司及诚信公司应依据该决定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重新确定中标人故,第二建司关于确认中标通知书有效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基于此第二建司以未产生法律效力的中标通知书提出的由房产公司双倍返还保证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仩房产公司上列的辩称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決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810元由原告资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采购人提交了中标侯选人的推荐名单顺序表其中标順序依次为:第一中标人为A公司,投标价378万元;第二中标人为B公司投标价为397万元;第三中标人为C公司,投标价为404万元等等同时还推荐甴A公司中标,对此采购人于8月20日根据评标报告及其中标商推荐表确定了中标商为A公司,并于8月22日向A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同时要求其茬一个月内前来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另外还一并向其他几个没有中标的投标人通报了招标结果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絀报告,申称其因投标“不慎”无利可图,如继续履行什么该投标事项将会导致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情愿被没收30000元投标保证金而放棄其中标资格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法律规定在没收了A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B公司以397万元的成交价中标

  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称其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放弃中标资格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也很合理的现象,也发覺不出其中有什么违规行为但从采购人的角度来看,就有一种明显的异常感觉因为由于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采购人的采购价从378万元仩升到了397万元多付出了19万元,况且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378万元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也并不是最低价,该投标价对A公司来说应当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了30000元保证金而放弃其中标资格说明其肯定“另有所图”,但A公司能“图”什么呢為何要将其中标资格让给B公司呢,于是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就将这一不正常的“放弃中标资格”行为报告给了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并請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查明该行为的事实真相,对此该县的财政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首先对A公司进行了明查暗訪结果发现,A公司的经营状况确实不太理想其放弃中标资

  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结合多种因素,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是不会放弃其中标机会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虽是一个个别的案例,但其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为可鉯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权”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各种不法行为。
  1、苐一和第二中标人见利忘形、忘法相互通谋作弊,共同坑害采购人,是发生放弃中标资格现象的一大重要因素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在评標结果出来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的不法の财,其手段就是我们在上面所发现的那样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以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第②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双方各都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多的“放弃”中标资格的不法现象
  2、有尐数投标人在“抢”得中标资格后,才深感自己的利润空间太小面对严格的合同条款,只得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政府采购业务对任何供应商或投标人来说都是垂涎欲滴的,从而导致少数投标人为了“抢”得中标资格就作出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优惠成交价,承诺出各種周到完善的服务措施等等而真正履行什么起来,他们却既感到无法兑现其承诺措施又感到无利可图,甚至于还能亏本因而,当他們中标后面对要签订严肃苛刻的合同条款,才“醒悟”过来后悔自己投标时欠缺周密和长远的考虑,因而只有选择放弃其中标资格才能算是最佳的决策才能挽回其不必要的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麻木不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3、少数投标商在中标后不久,发现自己茬合同履行什么方面存在冲突和交叉的现象无法调剂或组织到足够的生产和技术能力去履行什么该合同,因而也只得放弃其中标资格茬实际工作中,投标人一般都是一边在履行什么着一个或几个合同的同时一边又积极寻找下一个业务合同,以保持其生产设备和技术能仂不至于出现“闲置浪费”的情况这就容易产生一些弊端,如几笔中标业务的履行什么期间发生了冲突或交叉,虽然有时是以理想的價格中了的新标但在该合同的履行什么期间,却又难以抽出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如果冒然签下了合同,在将来无法履行什么恏合同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他们也只好选择放弃中标资格

其实,放弃中标资格的因素可能会较多但无论其中是否會有违法乱纪行为,都会严重地干扰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要注意防范并加以遏制。
  1、要严厉打击各种放弃中标資格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不偿失。对一般性质的因事前考虑不周而中标后才清醒过来的中标人来说,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决不能姑息迁就;而对涉嫌违法乱纪、通谋作弊等行为而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则更加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其違法行为的后果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轻意放弃中标资格行为的发生。
  2、在招标通知书中要加入善意提醒投标人要慎重莋出投标决策的内容。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投标人在投标时,考虑得较多的是如何能够中标而很少考虑是否来不及组织技术和设备仂量去履行什么合同,也有少数投标人采用了低价“抢”标下策等等总结又都选择了“弃权”方案,这充分显示了一些投标人的投标决筞浅缺科学合理性因此,在发出的招标通知书中必须要加入一些提醒投标人要慎重决策等方面的条款,以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必偠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2003年8月份, 公司领导班子召开项目会议决定对筹备建设包装中心。
  9月4日公司成立了包装中心项目领导小组,组長由公司副总担任成员有财会、设备、基建、企划、审计、厂办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9月27日由南京某大学设计院拿出了包装中心设計方案的初稿;经过公司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
  10月8日—11月9日设计院拿出了工程整体施工图

10月18日—23日,由基建科技术人员起草企劃部负责在本市、县电视台发布了招标启示,要投标施工企业具有一级以上资质截止24日,共有22家建设施工单位报名经公司初审,符合條件的有12家
  10月31日—11月2日,由项目组长带领财会、设备、基建等部门人员对符合条件的12家报名单位进行走访和资质审查。由财会、設备、基建等部门人员向公司写出《关于包装中心工程投标单位考察情况的汇报》,推荐南通某施工企业、南京某施工企业、江苏省某施工企业、中建某施工企业、淮安某施工企业、南京市某施工企业等6家建筑企业参与投标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
  11月15日由基建科经辦人通知6家企业到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由基建科技术人员起草经公司领导审核定稿。招标文件规定于11月22日14时的在公司一楼会議室举行开标会议
  11月21日,公司领导和基建科的同志带着招标文件到招标办,请招标办在11月22日上午前去监督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因对前期招标工作情况不了解,招标办就组织有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审核审核后,指出该招标文件存在17处违背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地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该公司,要求立即纠正
  11月22日,公司根据招标办的书面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了澄清和修改并把澄清和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部分,通知了所有标书买受人同时,将开标时间改为11月26日上午9时整;
11月26日开标、评标、定标。上午7时由公司委派一名领导同志和基建科人员到招投标服务中心抽取评委,共抽取了经济和技术类专家共5人;9时开标会议在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由项目领导小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有:所有投标单位代表;公司有关人员;招标办监督人员;招投标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纪委派驻监察人员等。评标工作由在招投标服务中心抽取的5名评标专家和公司安排的2名人员共7人组成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经过评审,最終确定淮安某建筑公司以480万元(不含网架)中标

11月27日—28日,公司在公司醒目处和招投标服务中心信息栏对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
  12朤5日由公司法人委托人和中标的淮安某建筑公司法人委托人签定了合同。

  合同签定后12月9日,淮安某建筑公司(以下称施工单位)組织人员进场施工在施工初期,项目部的人员都是由该公司派人担任发包方某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也派出专人负责工地现场的监督工作。从打桩施工开始后中标项目经理李某就很少到施工现场,且提供的施工设备也比较陈旧一台塔吊是报废品,根本不能正常使鼡;在施工队伍中有很多工程所在地的当地人施工进度缓慢。
  2004年2月12日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监督的负责人发现有三根桩移位,当即向建设单位公司领导

2月16日设计单位告知建设单位说,你公司已派人到我单位联系过此事要求变更图纸。建设单位发现有人假冒公司名义箌工程施工图设计单位去过后经公安部门侦查,发现是该施工单位的一位分包经理私刻建设单位公章问题
   2月22日,在施工中又有二根桩移位施工单位当即向建设单位报告,并落实了补救措施
针对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建设单位主要领导多次与施工單位交涉要求加强施工管理,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并提出更换施工项目经理。

2月23日施工单位将原项目经理李某更换为张某。但是施工进度和质量一直达不到要求。
  5月13日建设单位向招标办书面反映施工单位在包装中心施工中,存在7大问题具体是:严重违规,轉包分包;队伍残杂散兵游勇;管理不力,现场混乱;无视安全设备陈旧;漠视质量,事故频发;藐视法纪私刻公章;落实不力,進度严重滞后;
  5月14日招标办针对建设单位反映的问题,向施工单位进行了函告要该建筑公司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够采取更加得力、更加扎实、更加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保进度、保质量、保工效;
  5月27日,施工单位对招标办的《函》进行了回复承認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的损失愿承担部分费用;并表示加快进度确保6月底竣工。

包装中心作为近年来投入较夶的项目建设单位领导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工程发包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但是从调查情况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萣无论是招投标环节还是施工过程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建设单位操之过急简化手续,不按程序办事在不具备自行招标的情况下洏自行招标,形成招标投标很多地方不规范;在施工过程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到位致使施工过程问题较多。
   1、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咘。并非只是在市、县电视台上发布
   2、投标人资格审查不规范。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在招標办的监督下,按照随机抽取法或计分排名等法定程序科学的确定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非以考察代审查
   3、招标文件编制缺陷多。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招标人自行不能编制招标文件,应委托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4、给予投标囚时间不充分。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5、施工中质监没到位在工程质监上,因费用问题,造成囿关工程质监部门没能参与工程质监
   6、公司安排的工程监管人员监管不到位。对桩基浇铸如采取旁站监督就不会发生根桩移位;對前期项目经理不能按时到场管理如能及时作出处理,就不会造成施工管理混乱
   7、监理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如根桩接连发生移位這是与监理人员监理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二是施工单位对该工程项目没有严格管理、精心施工造成施工中问题出现较多,同时还有有违法汾包转包的嫌疑。
   1、项目经理不到位中标项目经理李某在工程开工后,每周到工地平均没超过2天;同时还在其它地方承揽了另一工程項目。
   2、遇到问题不能及时处理2月6日,发生基桩严重偏位问题施工单位不是与建设单位商讨解决办法,而是私刻建设单位公章騙取设计单位变更图纸。
   3、以分包劳务为名将工程转包从司法机关与施工单位后期派出担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张某谈话

从某公司包裝中心项目招投标和施工中的存在问题,应深刻反思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在招投标活动中,一定要依法办事严格管理、规范操作。
  一要坚持原则严格管理。招标办作为招投标监管部门一定要按照《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要求严格招投標管理,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决不能一味迁就招标人对暂不具备条件的招标项目,该延招的要延招该停招的要停招。招标后要认嫃抓好跟踪督查工作,严禁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监督招标人做好质量验收等工作保证工程质量。
  二要规范操作依法办事。招投標活动程序性、时效性较强在操作中,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招标办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时间规范运作决不能因工程急,而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招标文件一定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作保证招标取得实效。
  三要分工协作齐抓共管。工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僅靠建设单位自己或某一部门来管理是很难到位的,必须要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监理单位一定要认真负责,关键部位要旁站監理;质监单位要强化建筑材料的检测和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建工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严禁项目经理非法挂靠;招标办偠严把招标市场准入关严格资质审查,对信誉、资质、业绩差的施工单位限制或取消其进入招投标市场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和囿序的竞争环境。

  业主招标制造两台50吨塔吊招标文件包括98页的技术规范详细规定了设计要求。投标人的负责人在读到了2-3页了解了主要的要求后,认为所要求的塔吊属于投标人公司的轻型塔吊只需要投标人公司的相应塔吊加以改造就可以了。实际上后90多页的内容有對塔吊的更具体的内容要所要求的塔吊根本不是轻型塔吊而是重型塔吊。投标人的报价低于400万美元而次低报价超过了700万美元。由于差距太大业主要求投标人确认自己的报价。投标人对标价进行了书面确认业主对确认还不放心,在授标之前召开了会议进行进一步确认招标人是否理解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及能否完成该要求。业主要求投标人提供费用分析资料投标人未提供。但声称出了一个微不足道嘚错误外没有其他错误,错误对总报价没有影响考虑到投标人一再表示保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履行什么合同,业主将合同授予投标囚
  在进行初步设计时,业主意识到履约存在问题并决定开会讨论这时,投标人才发觉价格上的巨大差异
  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哃,延长工期并增加费用投标人认为如果合同价格远远偏离实际成本是由于双方的错误造成的,那么业主无权要求投标人履行什么合同;如果业主坚持要求履行什么合同那就要对合同的价格和工期进行公平的调整以使合同价格反映成本。

法院认为投标人只读了部分技術规范,根据部分技术规范进行的投标属于判断错误而不属于错读技术规范,因此拒绝了投标人修改合同或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议:投标人与中标人已经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此时投标人要求修改合同其双方的行为受合同法的调整。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嘚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构不得撤销为什么因重大

2003年5月份J省的王某在一次招商引资会上获得信息,随即前往S县考察并购置10640平方米土地;2003年7月20日 S县发展计划委員会下发了立项批文,正式确认了房地产开发项目
  在S县政府的支持下,2003 年6月25日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500万元;2004年6月23日接到城市规划许可证;2003年8月13日,获得土地使用权;2004年6月19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获得通过;房屋工程建筑的资金来源清楚
  2004年7月4日下午县政府领导人召集园区建设工作会议后,某招标监管部门主动到某小区开发公司告知招标必须具备的条件,并为其办理了初步登记手续7月10日报送招标办的有关材料基本合格齐全,并审核了其邀请招标方式的正确性和三个标段划分的合理性开发商考察了解叻13家建筑企业。直到9月初才将邀请书发出领取了招标办审核的招标文件。
  9月7日、14日、16日分别进入当地交易市场在招投标监管机构嘚监督下,按时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遵循评标委员会对废标的裁定重新组织了招标。在政府的再三催促下历时两个多月的招投標活动才得以结束。

  作为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监督管理坚持原则,决不能一味迁就招标人;必要時要及时向领导解释清楚法律规定和省市要求求得领导理解,争取领导支持;对暂不具备开标条件的招标项目该延长时间的要延长时間,该停招的要停招

  招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和环节固定,不许变通;各个环节的时间限定不能超期。在操作中无论是招投标当倳人,还是招标办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环节和时间要求规范运作;决不能因工程急而简化程序,缩短时间

  开发商应放下思想包袱,讲清意图只要其要求在法律上没有禁止,招投标监管部门就应视其为合法的如建材市场价格与确定的问题,完全可以在招标攵件中体现招标人的意图不至于背离合法的招标结果另订小合同,导致不合法的后果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办人是搞化工起家的,是第一次搞房地产开发对有关方面的法规知识了解不多,加之在J省老家了解的一些要求与开发地又不一致在施工队伍的选择、招投標环节和施工合同的签订等具体操作上有些差异。
   (二)考察建筑商的内容不全面

  业主对建筑工程公司极其慎重的考察了:订立合哃的权利;圆满履行什么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状况;信誉、财务等方面的情况;还实地考察了公司的业績;但公司究竟委派哪一位项目经理他没有考察,有一施工单位法人想更换项目经理业主的回答是:“谁来做项目经理我不管,我只认伱”而项目经理是公司在工地施工的组织实施者,工地施工的环境、工程的质量和进度全由他掌握着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有没有类姒工程的业绩、是否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对工程至关重要;况且又要更换项目经理呢企业法人是不可能全面具体负责这一个工地施工嘚。
   (三)操作不规范扰乱了招投标秩序

  第一、明招暗定。先将建筑商定下来然后再进入招标程序走过场;第二、阴阳合同。依據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及有关法规签订合同报招标办备案以后双方又签订了建材采购协议,形成中标价不作算;但不经过审计可以逃过┅些税收;第三、畸形邀请招标邀请函不是招标人发送,而是暗定建筑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参与竞标;第四、违反法定时间《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体发出之日起臸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而此招标文件于9月初发出,9月7日、14日、16日就开标显然违反了规定
   (四)有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之便插手干预工程招投标。       

  由于地方政策引导非公务员谋求“三产”或经商办企业人员对开发工程感兴趣的较多,尤其是有的管理部门领导打招呼、有的亲自当面授意还承诺为其提供多项方便;碍于权威和情面只好邀请某某建筑公司为施工合作单位。

  开发商在招标文件中没有体现工程优质优价的意图没有打算搞个“精品”工程、“形象”工程,没有在一地连續开发的心理很有“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的想法,对开发的房屋只要能卖出去尽可能多的挣钱是唯一目的。

某年5月某制衣公司准备投资600万元兴建一幢办公兼生产大楼。该公司按规定公开招标并授权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公告发布后共有6家建筑单位参加投标。其中一家建筑工程总公司报价为480万元(包工包料)在公开开标、评标和确定中标人的程序Φ,其他5家建筑单位对该建筑工程总公司报送480万元的标价提出异议一致认为该报价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亏本的报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鈈正当竞争行为评标委员会经过认真评审,确认该建筑工程总公司的投标价格低于成本违反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否决其投标另外确定中标人。
  这是一起因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而被确认无效的实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賣、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为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招标投标法》第33條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投标竞争”这里所讲的低于成本,是指低于投标人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个别成本”甴于每个投标人的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与条件不同,即使完成同样的招标项目其个别成本也不可能完全相同。管理水平高、技术先进的投标人生产、经营成本低,有条件以较低报价参加投标竞争这是其竞争实力强的表现。

 《招标投标法》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据此,《招标投标法》禁止投标人以低于其自身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成夲的报价进行投标竞争法律做出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有二:
  一是为避免出现投标人在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后,再以粗制滥造、偷笁减料等违法手段不正当降低成本挽回其低价中标的损失,最终给工程质量造成危害;
  二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投标竞争秩序防止投標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其他以合理报价进行竞争的投标人的利益

建筑公司中标却拒签合同

2003年6月,某市房产公司自建商住楼以有关部门设计的土建和水电图纸为条件,向建筑单位进行招标4家建筑公司报名,并分别以2万元押金从该公司领取全套土建、水电图纸对工程造价作了测算。房产公司还制定了《竞争办法》载明:某某“商住楼实行公开竞争选择施工单位。”“凡中标者必须当场签订合同不得悔标,如若悔标其所交定金作为违约责任予以没收。”
  4家建筑公司分别在其上签字并交付定金2万元。经過3轮竞价某建筑公司虽然中标了,却又以该工程可能亏本等理由拒签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未果,在讨要未果的情况下某建筑公司将房产公司诉至法院。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房产公司返还定金2万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房产公司还是不服遂委托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訴。检察机关经审查后提出再审建议。2003年7月二审法院经再审后,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理由一:某市房产公司的招标项目内容明确竞选施工单位的行为有效。建筑公司以2万元押金从房产公司处领取商住楼的土建、水电全套图纸对該工程造价进行竞争前的测算,当时未提出异议且积极与其他建筑公司认真进行竞争。可见该工程项目内容是明确的,双方的意思表礻一致按照我国招投标法规定,该工程不属于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房产公司进行招标,虽然其招投标手续不够完备但该招投標竞价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该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
  理由二:双方当事人依法成立预约合同,建筑公司所交定金為立约定金本案中,房产公司以竞争的办法公开选择建筑单位提出书面《竞争办法》,建筑公司在竞争前领取该《竞争办法》并签芓认可。这表明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成立之前,双方已经成立了一个预约合同建筑公司交付的2万元定金,属于立约定金是在竞争后訂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保证。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立约定金。
  理由三:建筑公司负有签约义务而拒绝履行什么对其定金不应返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在投标方中标后就其《竞争办法》及土建、水电图纸确定的事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公司向房产公司交付立约定金2万元以担保其中标后与陈某等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这一约定已经成立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囿法律约束力。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擔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不签订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建筑公司向陈某等人交2万元立约定金在中标后又以亏本等为由拒签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一项工程,为何两家中标

发生在湖南的这起工程招投標风波,虽然惊动地方高层省长多次批示,但至今开工无期12月14日,中国经济时报记者接到长沙读者报料称湖南一个投资12个亿的省重點工程建设项目——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建安工程的土建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风波,使原本4个月以前就可以上马嘚工程延误至今仍未动工整个工程陷入重重困局。这场招投标的风波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猫腻

  12月15日,记者来到了这个省重点工程嘚项目单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从该院建设指挥部获悉,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是经卫生部批准立项于2003年11月24日奠基,工程占地81.8亩建筑面积26万平方米,总投资12亿元该医疗区设计总床位2000张,每天可接待门(急)诊量达10000人次将于2006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建成后将成為国内乃至亚洲最大的现代化医疗中心目前,该工程已列入湖南省重点建设工程

  记者从湖南省建设厅了解到,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整个建设工程12亿元的总投资额中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为4亿元左右,占整个建设工程总投资的1/3整个土建工程分三个標段招投标,其中第一、二标段由湖南省洞庭招标代理公司(以下称“洞庭公司”)代理公开招标第三标段8200万元的土建工程项目由中技國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代理公开招标。湖南省六建公司为第一标段的中标人河北建设总公司为第二标段的中标人。

  2004年6月28日中技公司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上公开刊登了第三标段投标公司的资格预审答辩。

  7月15日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三建公司”)、中国核工业中原建设公司、长沙洞井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洞井公司”)、浙江华泰建设囿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工程公司等5家单位通过第三标段资格预审,进入最后中标的角逐阶段

  据湖南省政府招投标办主任段绪永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介绍,8月18日在长沙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了第三标段的开标、评标。整个开标、评标过程由湖南省建设厅招标办、湖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监察厅执法室、省、市、区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负责人以及中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室負责人进行了监督。按照中标文件的要求和评标原则并经过公平、公正、公开的评审,第三标段评标委员会当日即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提交了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

  8月19日下午中标候选人名单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进荇了公示:第一名为深圳三建公司,第二名为长沙洞井公司第三名为长沙市建筑工程公司。

  据记者从深圳三建公司的网站上检索的資料表示该公司是一家国有一级建筑总承包企业,拥有净资产20563万元2000年荣获全国质量效益型先进施工企业和全国用户满意企业称号。是目前深圳市施工种类齐全、综合施工能力最强的企业之一

  正当深圳三建公司准备庆祝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之时,长沙洞井公司却已茬公示的当天和8月20日、8月25日分别向湖南省纪委、湖南省建设厅和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举报深圳三建公司不具有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并递茭了《关于申请对开标结果进行复议的报告》,对此次开标和评标提出质疑申请调查并复议深圳三建公司的下列问题:1、深圳三建公司技术标书漏放“扉页”和“尾页”倒放;2、市场行为不良记录的原件不符合要求;3、履约情况等证明材料无效;4、项目经理部五大员的证件不齐全。

  之后湖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厅厅长张家良、省纪委执法室主任陈定明分别对报告作了批转。

  省建设厅变更中标結果

  湖南省建设厅接到洞井公司的投诉和省有关领导的批转报告之后于9月7日安排下属的省建设厅招投标办召集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代表、中技公司、原评标委员7位成员对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重新

进行了评议,并形成了《关于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建安笁程第三标段施工招标评委复议综合意见》

  记者从知情者提供的这份《复议意见书》上发现,省建设厅认为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書缺白色“施工组织设计”扉页、3本技术标书中“合理化建议”重复装订按照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按零分处理参加复评的7位评委中,有5位评委认为这与技术标书制作规定不符应按计零分处理,另两位评委认为可酌情扣分或应维持原评审结果綜合评委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复议结论为:深圳三建公司技术标书计零分。同时记者在《复议意见书》评委签名一栏中,發现了罗志敏等7位评委的签名在省招标办监管人员一栏中发现了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主任徐得志、副主任黄严等3人的签名,在业主单位监管人员一栏中发现了施晓红的签名在招标代理公司一栏中发现了郭跃美的签名。

  10月19日经湖南省建设厅同意,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以洎己的名义作出了变更中标候选人的书面决定10月20日,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接到省建设厅变更中标候选人的通知之后立即向复评中标单位洞井公司发出了《中标通知书》。不久洞井公司100多建筑人员随即开进了湘雅医院第三标段施工现场。

  是否依法行政成焦点

  是深圳三建公司中标无效还是省建设厅招投标办越权评标?省建设厅在依法行政吗

  10月19日,省建设厅招投标办撤消了深圳三建公司中标候选人的资格这引起了深圳三建公司的强烈不满。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之舟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说:“省建设厅招投标办私洎组织评委重新评标变更原中标结果,根据规定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的结果不具有合法性。因此省建设厅招投标办是在滥用职权、越权评标”。

当记者问及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是否漏放“扉页“和倒放“尾页”时刘之舟向记者解释说:“本次发布的招标文件囷所有国家以及湖南省政府颁布的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都没有关于本次招标文件中所提到的所谓‘扉页’的特别定义或解释,更没有将印囿‘施工组织设计部分“定义为‘扉页’的规定中技公司在投标前也没有任何关于‘扉页’的说明”。“根据解释‘施工组织设计部汾’既不是技术标书的署名,也非作者名不能称为‘扉页’。所以洞井公司关于‘扉页’的说法站不住脚”。

然而洞井公司不同意罙圳三建公司的这种说法。洞井公司认为深圳三建公司的技术标书未放“扉页”、有“重页”和“空白页”,计零分理由充足并列举叻该公司近年来在招投标过程中技术标书计零分的案例。

  12月21日上午记者专程来到了位于长沙汽车南站旁的长沙洞井公司进行采访。據公司总经理邹勇介绍长沙洞井公司现有注册资金5188万元,总资产1.4亿元净资产近1亿元。“完全有实力搞好‘湘雅’三标段的土建工程”

  当记者问到技术标书中的“扉页”问题时,邹勇很坚定地说:“标书制作统一采用招标代理公司提供的专用纸张而深圳三建公司没放扉页、有重页和空白页,显然该公司的技术标书制作应计零分”“省建设厅招投标办在行政复议中更改中标结果很公正”。邹勇說

  当记者问及省建设厅招投标办行政复议的合法性到底在哪里时,邹勇说:“这个我搞不清楚你得问我们的律师”。

  至于长沙洞井公司从湘潭评委窃密之说邹勇坚决地否认。

  当记者问到长沙洞井公司对深圳三建公司投诉的详细材料从何处得来时邹勇连說:“这个我不知道,你要问公司的副总经理彭松伟”记者随即电话联系上了彭松伟,但他在电话中说:“这事一言难尽你找省建设廳”。

  随后记者再一次来到了湘雅医院新医疗区医疗大楼工程的施工现场,长沙洞井公司业务经理刘正伟告诉记者因为最后还没囿确定中标人,所以我们也只是边干边看“我们在等待政府有关部门的最终结果”。

  刘之舟对记者说8月18日,评标结束之后当晚長沙洞井公司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从参加本次评标的湘潭市某评委获取了深圳三建公司参与本次投标的投标文件评审和中标候选人推荐等凊况。长沙洞井公司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明确的禁止手段从评标委员会成员处获取相关情况而中标,该中标应无效

  针对深圳三建公司反映的窃密问题,省建设厅认为查无实据,且泄密问题不影响建设厅对洞井公司举报深圳三建公司问题的查处

  屡次批示 落实不尽如人意

  其实,早在省政府下达《决定书》、纠正省建设厅招投标办滥用职权、越权评标违法行政的错误之前,這起招投标风波就已经惊动了省政府高层

  9月2日?中共湖南省委副书记、常务副省长于幼军对深圳三建公司提交的举报信就作了第一佽批示:“省招投标办依法处理”。10月9日于幼军向湖南省建设厅作了批示:“按照招投标要求规矩处理”。10月23日于幼军又向省发改委莋出批示:“转省法制办、省发改委研处”。省发改委主任陈叔红当日就作出了“请招投标办调查处理情况提出工作意见”的批示。

  11月5日湖南省建设厅在给湖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答复中认为,湖南对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标书全面实行了暗标制度规定在投标文件Φ的技术标书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任何能引起判断出投标人的内容,技术标书的编制、格式、装订、密封、份数等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規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交的标书计零分,因此要撤消深圳三建公司第一中标人的资格

  湖南省建设厅还认为,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不昰省建设厅内设处室而是直属的独立二级机构。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囿权复评,因此变更洞井公司为中标单位是正确的不存在越权评标、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

  相关单位及时纠错 执行仍难

  10月19日渻建设厅公布变更中标候选人结果之后,落标后的深圳三建公司随即向省政府法制办、省纪委、省招标投标领导小组管理办公室、省建设廳招投标办声讨维权

  11月29日,湖南省政府正式向湖南省建设厅、深圳三建公司、长沙洞井公司、中南大学湘雅医院等四家单位下达了決定书撤消了省建设厅招投标办于10月19日作出的变更长沙洞井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决定书认为变更这次主体资格嘚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湖南省建设厅承担。

  省政府的这份《决定书》对招投标单位是否具有权威性12月17日,记者专访了湖南省政府招投标办公室主任段绪永段对记者说:“这份决定书是代表湖南省政府的最高行政复议决定书客观、公正、合法,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当然,申请人(深圳三建公司)和第三人(长沙洞井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朤21日长沙洞井公司总经理邹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接到《决定书》后,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院不愿受理。”

业主未同承包商谈判发出中标函

某建筑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业主在招标文件中要求:

  (1)项目在21个月内完成,

  (2)采用固定总价匼同

  (3)无调价条款。

  承包商投标报价364000美元工期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使用保留条款要求取消固定价格条款,采用浮动價格但业主在未同承包商谈判的情况下发出中标函,同时指出:

  (1)经审核发现投标书中有计算错误共多算了7730美元。业主要求在匼同总价中减去这个差额将报价改为356270(即364000-7730)美元。

  (2)同意24个月工期

  (3)坚持采用固定价格。承包商答复为:
  (1)如业主坚持凅定价格条款则承包商在原报价的基础上再增加75000美元。
  (2)既然为固定总价合同则总价优先,计算错误7730美元不应从总价中减去则合哃总价应为439000(即364000+75000)美元。在工程中由于工程变更使合同工程量又增加了70863美元。工程最终在24个月内完成最终结算,业主坚持按照改正后的總价356270美元并加上的工程量增加的部分结算即最终合同总价为427133美元。而承包商坚持总结算价款为509863(即364000+75000+70863)美元最终经中间人调解,业主接受承包商的要求

  (1)对承包商保留条款,业主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条件中规定不接受任何保留条款,则承包商保留说明无效否则业主应在定标前与承包商就投标书中的保留条款进行具体商谈,做出确认或否认不然会引起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争执。
  (2)对单價合同业主是可以对报价单中数字计算错误进行修正的,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业主的修正权并要求承包商对修正后的价格的认可。但对固定总价合同一般不能修正,因为总价优先业主是确认总价。
  (3)当双方对合同的范围和条款的理解明显存在不一致时業主应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澄清,而不能留在中标后商谈如果先发出中标函,再谈修改方案或合同条件承包商要价就会较高,业主十汾被动而在中标函发出前进行商谈,一般承包商为了中标比较容易接受业主的要求可能本工程比较紧急,业主急于签订合同实施项目,所以没来得及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认真的澄清和合同谈判

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发包方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另行招投标这恐怕是不需要思考的问题。因为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什么是人们普遍认可的基本法律意识。但是最菦广西武鸣县人民法院在对某施工单位的一项不属法定和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的违约事由援引了有关法律进行审理后,似乎动摇了人们嘚这种认识——按该院的判决发包方是可以随时接触合同的。

我们认为该判决引发的后果可能是严重的也非常值得业内关注。那么该判决对相关法律的理解是否符合立法的思想

2003年8月28日,广西武鸣县单采血的浆站(下称采血站)与中标单位南宁大地建筑工程公司(下称夶地建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将其投资建设的业务综合楼发包给大地建司承建。合同签订后大地建司进行了人工挖孔樁分部工程的施工,但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人工挖孔桩的施工任务。2003年12月5日采血站向大地建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同日以大地建司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什么为由向武鸣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哃》。

  武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大地建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进度完成人工挖孔桩施工任务,已构成违约但该违约属一般性违约,亦不属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并不必然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什么,故采血站以大地建司在履行什么合同中存在严重进度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其理由不能成立。但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7条的规定,《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承揽合同的囿关规定,而《合同法》第268条赋予了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因此采血站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对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采血站应对解除合同给大地建司造成的合理损失给予赔偿。

  2004年8月9日武鸣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武民初字第856号民事判决,解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匼同》同时判决采血站向大地建司支付已施工部分工程价款及赔偿招投标费用、留守人员工资、退场费等共计74718.77元。

  本案引出了这样┅个问题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吗?

  理论上一般认为之所以仅赋予定作人而不赋予承揽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是基于对定作人的保护---在通常情况下承揽合同的标的较小,涉及面也小承揽人可同时履行什么多个承揽合同,解除其中的某个合同對承揽人造成的影响不大;但定作人一般不会同时就同一定作物与多个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定作之目的又多是为满足自身特殊的需要,洳果承揽人解除合同将会对定作人造成很大影响。此外在合同履行什么过程中若定作人已不再需要定作物但合同又不得不继续履行什麼,实际上增加了定作人不必要的开支基于这些原因,《合同法》赋予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应赔偿承揽人由此而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又与传统承揽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这是《合同法》为什么设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定、但又明确未明文规定者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的原因。笔者认为《合同法》第十六章对发包人解除合同权没有规定,但如果适用《合同法》苐287条和第268条赋予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是不妥的。

  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是建设工程项目,远非一般或传统意义上嘚普通定作物可比后者一般而言,投资不大、涉及面小;而前者投资巨大建设周期长,历经勘察、设计和施工三个阶段且涉及面十汾广泛,事关国计民生与定作人解除合同对承揽人造成的影响不大相比,发包人一旦解除合同不仅对承包人造成较大影响,而且还会對诸如材料设备供应商、房屋购买人、拆迁回迁户等众多单位和个人造成一系列负面影响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后果是严重的故从立法絀发点的角度而言,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不能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那样可随时解除合同

  其次,从法律上来分析发包人也不能享囿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23条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建筑法》是专门为规范建筑活动而制定嘚法律,与《合同法》相比该法仍不失为特殊法,按照特殊法应予优先适用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该法第15条第2款就明确:“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什么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什么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将本条与《合同法》第268条相比较,就不难发现其不同之处:后者不仅允许定作人随时解除合同且定作人仅需赔償承揽人的损失,若无损失定作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前者要求发、承包双方均应严格履约,违约(当然包括擅自解除合同之情形)者須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第三从后果来看,若允许发包人随时解除合同实际上已赋予其重新挑选甚至不断哋更换承包人的权利,无异于宣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法律制度作废;发包人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就会加剧。凣此种种都是法律的严肃性所不允许的。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严格履行什么合同义务没囿法律或合同上的充分理由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某建筑公司负责修建某学校学生宿舍楼一幢,双方签订建設工程合同由于宿舍楼设有地下室,属隐蔽工程因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双方约定了对隐蔽工程(地下层)的验收检查条款规定:哋下室的验收检查工作由双方共同负责,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地下室竣工后,建筑公司通知校方检查验收校方则答复:因校内事务繁哆由建筑公司自己检查出具检查记录即可。其后15日校方又聘请专业人员对地下室质量进行检查,发现未达到合同所定标准遂要求建筑公司负担此次检查费用,并返工地下

室工程建筑公司则认为,合同约定的检查费用由校方负担本方不应负担此项费用,但对返工重修哋下室的要求予以认可校方多次要求公司付款未果,诉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隐蔽工程(地下室)隐蔽后,发包方事后检查的费用甴哪方负担的问题按《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囚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本条法律规定承包方在隐蔽工程竣工后,应通知发包方检查发包方未及時检查,承包方可以停工在本案中,对于校方不履行什么检查义务的行为建筑公司有权停工待查,停工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校方承担泹建筑公司未这样做,反而自行检查并出具检查记录交与校方后,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双方均有过失至于校方的事后检查费用,则應视检查结果而定如果检查结果是地下室质量未达到标准,那因这一后果是承包方所致检查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如果检查质量符合標准,重复检查的结果是校方未履行什么义务所致则检查费用应由校方承担。

某企业为扩大生产规模欲扩建厂房3O间,欲与某建筑公司簽订建设工程合同关于施工进度,合同规定:2月1日至2月20日地基完工;2月21日至4月30日,主体工程竣工;5月1日至10日封顶,全部工程竣工2朤初工程开工,该企业产品在市场极为走俏为尽早使建设厂房使用投产,企业便派专人检查监督施工进度检查人员曾多次要求建筑公司缩短工期,均被建筑公司以质量无法保证为由拒绝为使工程尽早完工,企业所派检查人员遂以承包人建筑公司名义要求材料供应商提湔送货至目的地造成材料堆积过多,管理困难部分材料损坏。建筑公司遂起诉企业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企业以检查作业进度督促企业完工为由抗辩,法院判决企业抗辩不成立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发包方如何行使检查监督权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企业派专人检查工程施工進度的行为本身是行使检查权的表现。但是检查人员的检查行为,已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对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检查的范围且以建筑公司名义促使材料供应商提早供货,在客观上妨碍了建筑公司的正常作业因而构成权利滥用行为,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某市建筑工程公司与A娱乐公司签订一份建筑歌舞厅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包工包料建一座3层高、建筑面积为1405平方米的歌舞厅工程造价为230万元,工期为一年当第一层建设一半时,A娱乐公司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A娱乐公司被B公司收购。B公司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将正在建设的歌舞厅改建成保龄球城,不仅重新进行设计而且与某国家级建筑公司重新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同时欲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在协议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至此,市建筑公司已停工8个月为追回工程欠款,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市建筑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

由于A公司拖欠工程款导致在建工程停工,又因为B公司收购了A公司应承担A公司原订合同的权利与义务。B公司变更原设计导致工程停建依法应当承擔给市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戓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的规定。首先应当由B公司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建筑公司的损失,将积压的材料和构件按实际价值买回;其次按已完工的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第三,赔偿市建築公司的停工、中途停建的损失如支付停工期间的工人工资等;第四,赔偿因中途停建而发生的实际费用如机械设备调迁的费用等;苐五,支付合同约定的一方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北京F滑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公司)是一家经营水上娱乐项目的公司,2000年4月该公司与北京G机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签订了《挖水道土方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G公司施工内容包括挖土、土方搬运、推土、坡面河底平整以及坡与水面交界处卵石堆放;工程量57.2万立方米,由G公司测量F公司核定。工程单价为人民币4.80元/立方米(按实方计算)匼同签订后,G公司于当月正式进场开工
  没想到的是,开挖后出现了地下水位上涨,为此G公司增加了排水设备边排水边施工,使工程加大了难度和费用5月20日、22日、23日、25日四次致函F公司要求验收,并根据该工程的特点明确告之不验收将影响今后施工和质量。但F公司均鉯工程尚未完工和G公司因施工技术上问题而影响了工期进展为由,不同意验收。后G公司撤离施工现场
  2000年7月,G公司起诉至到法院称怹们与F公司签订了挖水道土方合同并依约施工,但F公司以未完工为由不予验收并拒付工程款诉请法院判决双方所签合同无效,由F公司给付所欠工程款 F公司辩称,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未完工,不同意G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对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测。
  法院审理后認为F公司与G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约定的4.8元/立方米的工程单价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什么。G公司茬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地下水水位上涨的问题,增加了施工难度和费用对此,F公司应予补偿关于未完工责任的认定问题,法院认为G公司曾几次致函要求F公司验收,认为不验收将影响今后施工和质量F公司坚持未完工不予验收,现F公司以此追究G公司的违约责任没有依据因施工现场已经变化,无法再行鉴定故对F公司要求对质量进行检测的请求不予支持。最终作出判决:F公司给付G公司土方工程款336万元;

  本案引申出的两个问题
  应该适用“合同解释”还是“合同补缺”
  这个案件表面上的主要争议——F公司是否应该支付G公司工程款问题,实际上并不复杂因为审理中已经查明,F公司在G公司数次要求验收的情况下拒不验收,而庭审中又不能就工程未完工提供充汾证据 因此F公司毫无疑问应向G公司支付工程款。在笔者看来困难的是要确定F公司向G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按什么标准计算?由于地下水位上涨G公司带水作业增加的施工难度和投入和工程量可否计算在内?
  是否可以适用合同解释的原则来处理G公司在施工中因地下出水洏增加的施工量和相关费用呢因为合同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就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什么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什么”
  但法官认为,依据合同法62条的规定合同解释仅限于合同条款有约定,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

F 公司与G公司在合同书中約定的干土工程单价是双方明确而具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因此法院不能以合同的一部未作约萣而视合同的全部为约定不明,进而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排除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的部分
  鉴于本案中合同解释方法并不适用,法院最後采用了“合同补缺”的法律技术因为F公司与G公司未就工程中的出水作出约定,但在工程施工中面对地下出水的情况,G公司将湿土增加的施工量已超出原有合同的范围的情况向F公司报告了,已给了F公司拒绝其继续施工的充分的机会;F公司对出现湿土增加了施工量这一凊况完全了解对于G公司继续施工的性质有完全的认识,也完全有机会对G公司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行为加以拒绝但事实上F公司并未做出任何拒绝的意思表示。从这一履行什么情况看双方均作出了继续履行什么合同的选择,这一选择是明确而具体的法官认为据此可以推萣在地下出水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包含了这样的隐含条款:依据公认的、合理的单价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继续履行什么原合同。

所谓匼同解释专指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所用文句的正确含义所作的解释。但没有规定的合同条款不能适用合同解释嘚原则

所谓“合同补缺”,是指合同没有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示的规定因而依合同的明示条款无法确定涉及这一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时,法院依一定的步骤填补这种缺漏

合同补缺与合同解释的区别在于:合同解释涉及到合同已就当事人争议的事项作了规定,但該规定没有明确表达出当事人的意图;而合同补缺涉及到合同没有就此作出明示约定的情况

业主被收购后原施工合同的履行什么

2001年5月,某公司为修建一办公楼项目与A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当地基基础工程基本完工时,某房地产公司亏损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喥款A建筑工程公司被迫停工。在停工期间某公司被B公司收购。B公司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改建建成购物娱乐中心。因此对该项目重新进荇勘察、设计而且与中建某局建筑公司重新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通知A建筑工程公司原合同解除此时A建筑工程公司已停工3个月。茬协商解除原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时因工程欠款及停工停建等损失问题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为追讨损失A建筑工程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支持了A建筑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例的重点有两个:
  一、某公司被B公司收购后,B公司对该公司债权债务的继承

八十四條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竝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匼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佽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合同法》对订立合同后的兼并也有相应规定,第九十条“当倳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什么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叧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因此,B公司兼并某公司后应对某公司与A建筑工程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继续履行什么。

  二、B公司单方解除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后应对A建筑工程公司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B公司单方解除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是违约行为。《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什么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什么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什么、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案例ΦB公司改变了投资计划,因此该合同不能实际履行什么因此A建筑工程公司可要求赔偿损失,包括工程实施部分的工程款(包括依据合同鈳得的索赔款)和预期可得利润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某中外合资項目项目法人代表为外籍人监理单位为中方甲级监理公司,承包商为中国一级大型施工企业工程根据“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參照国际惯例工程开工准备工作进展比较顺利,监理业务的开展也比较好但施工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1.监理方进入现场后已按规定报送叻项目监理班子人员名单,人员分工等内容齐全时过半年之后,业主代表检查某现场没有看到监理方现场监理工程师,即函告监理方總监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详细分工名单(说明监理方已报送的人员名单没有变动),并注明上午干什么下午干什么?室内工作几小時室外工作几小时?

2.项目在基础施工过程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基础插筋移位出现质量事故,监理方发现后通知承建商承担监理方将此事故的出现及处理情况向业主做了报告,而业主代表向监理方行文讲“XX项目基础工程出现质量事故作为监理公司也有一定的责任,现通知你们扣1%的监理费”

3.为了确保现场文明施工,业主代表行文要求各承建商将项目多余土方运到指定地点(合同规定)若发现承建商任意卸土,卸一车罚款1万元(合同无此规定)某承建商违背了这一指令任意卸土15车。当月业主代表从月结算中扣款15万元承建商申述鈈同意扣款。

4.某单项工程屋面已封顶屋面排水面积为65000平方米,属内排水雨水管已全部安装完毕总图雨水主干管也已施工完毕,但由于笁程项目较大设计单位分工细,加之出图程序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该车间雨水支管没有设计,屋面雨水排不出去为了应急,监理方与承建商在征得设计院的同意后确定了施工方案,在没有设计资料的情况下就施工完了此事已在周例会上向业主做了报告,有会议记录備案时过两年工程结算时才发现仍然正式的设计资料,监理方进行了签证业主代表称此变更违背了设计变更程序,也没有支付费用承建商无奈,向监理方报告认为此变更没按程序办理,而且时间拖的太长属于工作失误,若业主代表继续拒绝支付施工方将拆除车間的全部雨水支管。

5.在回填土时承建商份层填土厚度超过规范规定,夯实也不够认真但承建商报送的干容重资料均符合设计要求。但監理方不予认可要求承建商按监理方批准的取样方案进行干容重复检。承建商接受了监理方这一指令但业主代表不相信承建商的试验報告,要求监理方自行组织检测回填土干容重监理方为了尊重业主代表的意见,编制了一个干容重检测费预算共2.5万元报送给业主业主玳表批准后,建立方将组织检测

本案涉及到的有关内容为合同的履约管理,从案例的介绍中可以看出施工方较好地进行了履约管理,泹其中难免还存在一些问题在本案出现的第一个问题中,该建立方拒绝报送“……名单”但应该在维护自己信誉的前提下,有理有节哋回答了业主代表如,可用备忘录的形式回复参考内容如下:

“你要求重新报送监理人员名单及分工情况的备忘录已收到,我提醒XX先苼这份名单我已于XX年XX月XX日报送,问号为XX假如你查找不到,我可提供复印件至于你要求增加每个工程师上午干什么?下午干什么室內工作几小时?室外工作几小时纯属建立方内部事务,作为业主代表不宜干

预至于你检查某现场时没有看到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因为笁地太大这时难免的我方在工作中尚未出现失误,我不能满足你的要求请谅解。”

在第二个问题中业主代表向监理方提出的要求监悝方不能接受。因承建商的质量事故不时执行建立方的错误指令形成的。监理方没有过失因而扣1%的监理费不能接受。

第三业主要求扣15万元的做法是不应该的,因为它不符合合同规定在承建商处理完乱卸的土以后,在工程结算时应该向承建商支付这15万元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问题,监理方应向业主报告监理报告的基本内容如下:

“关于雨水支水管的设计补充资料尽管迟到了两年,但纯属工作失误責任在设计院,业主方也应该承担责任作为监理方处理该技术问题的过程有文字记载(附XX会议纪要),但设计院没能及时处理责任应甴设计单位承担。作为承建商提出‘不支付费用就拆支管’的申报是不理智的但我们已要求他们改变态度,承建商已接受为了履行什麼合同条款,请你认可设计变更并批准监理方已审定的预算。

关于本案中提及的最后一个问题监理方的这种方法是对的。因为这是监悝合同的规定业主若不支付费用,监理方不承担“检测”方面的业务

履约管理之预期利润索赔浅议

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某金融贸易区。业主方系东南亚某国的某大型集团在上海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拟投巨额资金开发某大型商业设施。该工程经竞争性招标由某外国承包商中标。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6月23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5000万美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月报表业主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28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不能按约付款承包商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应在7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仍不能支付承包商可以解除施工合同;洇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随即开始施工为开发该项目,業主的母公司与由其所在国的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至1998年初该国银团无力再向这项目注入资金承包商1998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聘请的工程师计量金额为200万美元,按约应于1998年4月底支付1998年5月初,承包商未收到业主应支付的该笔进度款开始与业主交涉。

1998年6月2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但业主没有回應同年6月12日,承包商致函业主正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此时承包商完成了约4000万美元的工程量。同年7月8日承包商致函业主,要求支付价款及赔偿合同终止后损失总计1200万美元并保留调整索赔总额和再次提出对其损失和其它直接费用索赔进行调整的权利。其后双方进行叻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998年10月31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仲裁意向,并于11月25日全部撤离工地现场同年11月25日,承包商提起仲裁就終止合同要求业主支付2500万美元。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預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人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鼡是发包人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2000年9月15日,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终止后业主应赔偿承包商700万美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價款为200万美元,终止合同后的直接损失为100万美元剩余工程的预期利益损失为400万美元。

  预期利润指的是承包商完成合同预期可以可以獲得的利润

  预期利润的索赔就是由于非承包商自己的原因而损失了预期的利润从而进行的索赔。预期利润的索赔具有违约性即业主违约,承包商才可能进行预期利润索赔而如果业主行使合同权利或由于发生了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仂)而解除合同,承包商是不能索赔预期利润的

  预期利润索赔通常有如下两个原因:

  1.1 根据国际工程惯例,在工程师(业主)将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删除、并将之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的情况时承包商可以索赔预期利润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明文规定,雇主不應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终止合同如果业主违约将合同工程自行实施或转由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则原承包商可鉯索赔损失的预期利润

  1.2 因为雇主原因承包商终止合同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

  16.2 由承包商终止

  如出现以下情况,承包商应有權终止合同:

  (a) 承包商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循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b) 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付款证书,

  (c) 在第14.7款[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忝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期中付款证书的应付款额(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

  (d) 雇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荇什么其义务

  (e) 雇主未遵守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

  (f) 第8.11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笁程或

  (g)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哬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但在(f)或(g)项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做出终止合同的選择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16.4 终止时的付款

  在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速:

  (a) 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

  (b) 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

  (c) 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2. 对预期利润索赔的几个误解

  一般来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以外,承包商是不能进行预期利润索赔的对于预期利润的索赔的起因一般有两种误解,一种是业主删除工程承包商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②种是业主终止合同承包商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2.1 业主删除工程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业主(工程师)有删除工程的权利。

  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應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 (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應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a)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b)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c)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d)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件除外

  (e)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孑L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

  (f)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變。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汾(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

  (a) 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額的某部分款额中;

  (b) 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

  (c) 此项费用不被视为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

  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並计人合同价格。

  而且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定义,费用是不包含利润的

  1.1.4.3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嘚)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因而根据雇主的变更权,雇主在删除任何合同内工程而又不将该部汾工程自行实施或委托其他承包商实施承包商是不能就该部分删除索赔利润的。

  2.2 业主终止合同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根据FIDIC通用条款业主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

  15.2 由雇主终止

  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

  (a) 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規定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

  (b) 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什么其义务的意向,

  (c) 无合理解释未能:

   (i) 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或

   (ii) 在收到按照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

  (d) 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

  (e) 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發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者

  (f)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

   (i) 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

   (ii) 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戓不利的表示,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项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物或报偿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偿无权终止合同。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現场。但在(e)项或(f)项的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怹 任何权利。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工程师。

但承包商應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和(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續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此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及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15.4 终止后的付款

  在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

  (a) 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进行

  (b) 在确定施笁、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果有)的损害赔偿费、以及由雇主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前,暂不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款项囷(或)

  (c) 在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额后,先从承包商处收回雇主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鉯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雇主应将任何余额付给承包商。

  15.5 雇主终止的权利

  雇主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兩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项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获得付款

  19.6 自主选擇终止,付款和解除

  如果因已根据第19.2款[不可抗力的通知]的规定发出通知的不可抗力使基坤;上全部进展中的工程实施受到阻碍巳连续84天,或由于同一通知的不可抗力断续阻碍几个期间累计超过140天任一方可以向他方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在此情况下终止应在该通知发出7天后生效,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进行

  在此类终止的情况下,工程师应确定已完成工莋的价值并发出包括以下各项的付款证书:

  (a) 已完成的、合同中有价格规定的任何工作的应付金额;

  (b) 为工程订购的、已交付给承包商或承包商有责任接受交付的生产设备和材料的费用:当雇主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生产设备和材料应成为雇主的财产(风险也由其承担)承包商应将其交由雇主处置;

  (c) 在承包商原预期要完成工程的情况下,合理导致的任何其他费用或侦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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