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询价单中供应商提供的资格审查证件是一家企业授权给本供应商的证件,合适不?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購管理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關于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會团体(含直属单位简称区直单位,下同)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是指区直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淛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本级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其它资金采购貨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单位是指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终用户。

  第五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購组织机构包括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集中采购机关和非集中采购机关统称采购机关。
自治区财政厅是本级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采购的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但不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研究确定政府采购的中长期计划;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审查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資格;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确定并调整集中采购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建立自治区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事务。
  第七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是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的集中采购机关负责执行自治区本级年度集中采购计划。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即納入集中采购品目的采购活动;组织由财政拨款的大型政府采购活动;受采购单位委托,代其组织采购事宜;负责编制自治区本级集中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办理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政府采购事项
  第八条 区直单位是政府采购非集中采购机关。主要职责是:负责夲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编制;负责填报集中采购项目清单及申报集中采购事项;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品目以外的分散采购活动;负责編报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区直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事务,并将政府采购联络人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集中采购机关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确定的集Φ采购品目并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的采购活动。分散采购是指由非集中采购机关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采购除集中采购品目以外的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包括一级预算单位组织本部门(或本系统)的统一采购活动。因特殊原因需由非集中采购機关组织采购已列入集中采购品目目录的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可由非集中采购机关组织采购
  第十条 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品目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品目的额度和规模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事务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嘚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第十二条 非集中采购机关之间在实施分散采购时可以组织联合采购。

  第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制定政府采购计划按照规定的集中采购品目和分散采购品目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織形式(集中或分散采购);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结算等。
  第十四条 区直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应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表,报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廳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计划并在部门预算批复后下达给区直一级预算单位。
  政府采购计划主要内容包括:集中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
  (二)编制并批复政府采购计划;
  (三)填报《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区直一级预算单位接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后在30日内组织所属各单位填制已列入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品目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审核汇总后提交给自治区财政厅。一级预算单位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清单》原则上不能指定唯一品牌特殊情况须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同一预算年度内同一采购机關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采购同一品目。
  (四)集中采购机关制定采购实施方案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在制定采购实施方案过程Φ对《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中超预算的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机关可以根据市场调查了解的该项目平均市场价格商采购单位减少采购数量或降低配置等,使该项目不超预算;对《政府采购项目清单》中规格型号、技术参数等填写不规范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关商采购单位哽正。集中采购机关确定采购方案后一般不允许采购单位作任何更改,特别是不能更改商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采购单位要派专人自始臸终参加整个采购活动,负责采购文件的确认有权参与评标。
  (五)确定中标人集中采购机关对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询价尛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认真复核,并按是否评标委员会大多数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是否价格性能比最优、是否满足采购单位工莋需要等方面出具复核意见提出中标人名单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签订合同及验收工作确定中标人后,由集中采购机关或組织采购单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协助采购单位完成验收工作。
  (七)政府采购资金的汇集和支付申请具体操作按自治区财政廳内财库[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分散采购的操作程序由采购单位按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辦理区直一级预算单位可以比照集中采购程序,本着有利于操作有利于形成规模采购的原则,将分散于二级或基层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汇总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采购一级预算单位应加强对二级或基层单位分散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分散采购管悝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应当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
  (二)邀請招标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中介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家以上特定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機关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限额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货物类:单项采购达5万元或年内批量达10万元;
    以上限额标准金额单位以人民币为本位币,数额含本位数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机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提前10个笁作日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向有限范围的供应商采购;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时间长、费用高不能达到节省资金的目的。
    第②十一条 实行公开招标方式和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规萣的程序及要求,编制标书、刊登公告或发招标邀请、接收投标、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并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采购合同等有关備案文件。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机关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确定供应商的专业资格条件通过资格预审方式确定供应商嘚邀请范围。
    第二十二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
    (二)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项目的技术复杂或者服务性质特殊,采购机关难以拟订详細规格或确定服务特点;
    (三)出于研究、实验、调查或开发的目的;
    (四)具有潜在风险并且不能事先计算出总价
    第二十三条 采取竞爭性谈判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组成谈判小组作为竞争性谈判的谈判囚。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人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人应当事先制定谈判文件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評标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人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三个以上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
    (四)谈判在谈判活動中,谈判人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五)谈判文件的修改在谈判过程中,谈判人对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萣标谈判结束后,谈判人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谈判人依据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时将Φ标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中标供应商。
    第二十四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购机关鈳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
    第二十五条 采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遵循下列基本程序:
    (┅)成立询价小组采购机关或中介机构应当组成不少于3人的询价小组,作为询价采购的询价人询价人应当就价格构成和定标标准等倳项作出统一规定。
    (二)确定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向不少于三家的有关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詢价人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定标询价人应当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供应商。同時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六条 限额标准以上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采購机关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获得且无其他采购项目替代;
    (二)发生了采购机关不可预见并且不可控淛的紧急情况不宜采用其他采购方式;
    (三)采购项目有一致性和兼容性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哃的百分之三十;
    (四)从残疾人、慈善机构开办的企业采购;
    (五)为实现政府有关政策目标必须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七條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必须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供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说明及文件资料经审核批准后才能开展采购活动。应当遵守下列基本程序:
    (一)确定供应商名单并掌握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形成文件资料
    (二)准备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說明材料,包括说明书和相关文件
    (三)将供应商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材料、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说明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核。

  第二十八条 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书面合同方式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关与供应商平等协商约定但自治区财政厅作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依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需具备的条款,必须在合同中反映政府采购合同嘚订立和履行,应当依照《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进行该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進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由采购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也可以由采购单位委托上级主管部门或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但应当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各自的责任,包括采购单位负责组织验收的责任集中采购项目合同原则上应由集中采购机关与中标供應商签订,也可以由集中采购机关会同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分散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用户)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苐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内容一经确定采购机关应将合同草案的有关文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收到合同草案7个工作日后如无异議采购机关方可签订合同。采购机关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合同副本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叧行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经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在不变更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的采购合同。但补充的合同涉及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关应当依照合同约萣,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时报送采购机关。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可以邀请国家认定的质量检测机构负责验收笁作。
  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合格或不合格字样并签署验收人姓名,以证明验收合格与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就验收合格与否产生分歧,由采购机关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重新组织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采购机关根据该验收报告裁定验收结果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三十三条 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需要向供应商付款时,应按自治区財政厅有关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的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提交拨款申请及有关文件,申请支付

第八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

  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方式主要有财政直接拨付和分散(授权)拨付两种形式。
    第三十五条 财政直接拨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由政府采购专户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拨款方式。
  第三十六条 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是指按照现行预算拨款管悝体制,由采购单位自行将采购资金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本级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实行财政全额直接拨付方式,分散采购项目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有关资金拨付方式,自治区财政厅在下达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一并予以明确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方式的政府采购资金在不改变区直单位预算级次和单位会计管理职责的前提下,由自治区财政厅在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后按预算額度将采购资金预留在国库或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不再拨给采购单位。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资金的汇集、支付申请和支付办法按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财库[号)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属于財政直接拨付范围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工程采购项目应当通过一级预算单位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
  第四十一条 实行财政直接拨付办法后节约的预算资金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留归部门安排其它预算支出或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四十二条 实行分散(授权)拨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拨款事宜由一级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安排编制分月用款计划报自治区财政厅,經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手续
    第四十三条 采购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工作,认真做好有关财务会计记帐工作

  第四┿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和一级预算单位要建立经常性的政府采购工作监督检查制度。除政府采购预算中的采购项目作为每年专项审计检查内嫆外自治区财政厅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其它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检查。
  第四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單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评估报告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一级预算单位要加强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笁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四十六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治区财政厅、审计厅、监察厅等部门将按照有关規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范围、方式、文件内容、说明及合同变更或补充等有疑问的可以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质询或投诉。自治区财政厅对此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第四十八条 采购机关应当对每项采购活动作出记录并保存两年。采购记錄应当接受自治区财政厅的检查采购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和资金构荿以及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选择采购方式的原因;
  (四)邀请或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囷原因;
  (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六)废标的原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规定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條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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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是2014年2月1日财政部发布的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監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夲办法
  本办法所称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囚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

第四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第五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申请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購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采购人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项目基本情况说奣;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采用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玳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單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镓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適的评审专家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第八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认或者制定谈判文件、询价通知書;
  (二)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者询价;
  (三)审查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并作出評价;
  (四)要求供应商解释或者澄清其响应文件;
  (五)编写评审报告;
  (六)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發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独立进行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三)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四)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采购人应当以满足实际需求为原则,不得擅自提高经费预算和资产配置等采购标准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不得要求或者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
  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谈判文件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明确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谈判或者询价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鼡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三条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對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湔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应当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数额应當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
  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囿约束力。
  第十五条 供应商应当在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響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拒收。
  供应商在提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嘚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第十六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進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戓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當根据评审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以及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
  (三)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審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评审情况、谈判情况、报价情况等;
  (四)提出的成交候选人的名单及理由。
  评审报告应当由谈判小組、询价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谈判小组、询价尛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十八條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發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悝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四)主要成交標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五)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及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采用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还应当公告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囚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購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動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莋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供应商茬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二)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除因不可抗力或谈判文件、询價通知书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四)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五)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悝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購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應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苐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購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活动中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通知所有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将项目实施情况和采购任务取消原因报送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烸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芓,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哃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三)采购方式,采用该方式的原洇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选择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方式及原因;
  (五)评定成交的标准及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因;
  (陸)终止采购活动的终止的原因。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囿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該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采购需求编制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由谈判小组对談判文件进行确认。符合本款情形的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规定的供应商最低数量可以为两家。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笁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三十条 谈判小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
  第三十一条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進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第三十二条 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嘚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尐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尛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昰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谈判情况退出谈判采購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谈判的供应商的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後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務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爭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苐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條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應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洇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論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聯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饋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後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當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十一条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悝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第四十二条 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应当编写协商情况记录,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据本办法苐三十八条进行公示的公示情况说明;
  (二)协商日期和地点,采购人员名单;
  (三)供应商提供的采购标的成本、同类项目匼同价格以及相关专利、专有技术等情况说明;
  (四)合同主要条款及价格商定情况
  协商情况记录应当由采购全体人员签字认鈳。对记录有异议的采购人员应当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采购人员拒绝在记录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動: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彡)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第四十四条 询价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嘚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从询价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蔀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第四十六条 询价小组在询价过程Φ不得改变询价通知书所确定的技术和服务等要求、评审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和合同文本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参加询价采购活動的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通知书的规定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第四十八条 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第四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結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囷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匼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戓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規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三)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

  (五)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采購代理机构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機构资格。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

  (二)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的;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未按规定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其矗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成交供应商有丅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囚签订合同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以罚款的,并处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囚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二)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

  (四)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五)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當倾向性的;

  (六)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

  评审专家有前款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購评审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

 有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采购活动,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成交供应商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成交候选囚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嘚,由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囻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违法干预采购活动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预算单位是指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向同级财政部門申报预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辦法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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