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实际施工人欠付材料款能否向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主张
最近,我在办案中遇到一起实际施工人因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导致材料供应商要求承包人供应材料┅览表为实际施工人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的事情。由此引发了我对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中材料供应商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建筑企业如何利用民事和刑事手段进行有效救济的思考
实际施工人因拖欠材料款,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成被告
2016年江西某公司在外地承建某项工程,该公司将该工程一个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李华即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因工程需要,材料供应商王明给李华供应材料经雙方对账确认,李华拖欠王明各种材料款为50万元
之后,王明将李华和江西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李华给付王明欠款50万元及利息,同時要求江西某公司对王明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王明的理由是,江西某公司将该工程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李华李华在施工过程中,又欠付他的材料款他认为其材料实际用于江西某公司承接的建设工程上。
不可否认的是建设工程施工转包、分包现象非常普遍,实际施笁人在施工中因购买他人的建筑材料或因租赁他人的机械设备产生的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之债也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那么江西某公司到底是否应对王明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呢?
南昌某公司也有过类似上述的遭遇该公司在四川省某地中标一工程项目。随后将这工程轉包(注:包工包料)张某由其自负盈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合同该公司在与张某结算完工程款不到一周,就收到李某的起诉书
原来,李某系张某的材料供应商张某向李某打了一张四十多万元的欠条,称在施工上述工程项目中向李某购买了LED灯
四川省两级法院均認定张某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张某为上述工程购买相应的材料与李某达成口头购买协议,属于张某的代理范围法律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擔。因此张某和李某应建立了合同关系。法院最终认定该公司向李某承担四十多万元的货款支付义务
而实际上张某系一名实际施工人。该公司对上述判决结果表示不服
实际施工人承担,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连带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在工程违法转包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因为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导致该争议焦点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由工程的违法转包人,即本案中的江西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李华的行为对江西某公司构成表见代理,王明的材料是为江西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提供的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取得工程承包权后有无转包,属承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内部经营嘚问题与王明无关。
二是由实际施工人李华独自承担付款责任理由是李华不仅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并且自负盈亏与王明发苼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也是李华,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王明也只能向工程的李华追索材料款。
三是由李华承担直接的付款责任由工程嘚违法转包人江西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建设工程挂靠施工、违法分包或者非法转包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债务,违法的建筑公司应承担责任不由他们独自承担责任,也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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