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竞标,居间人介绍的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但是到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的时间没有通知当事人去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居间人自己做主在网上写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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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场中由于信息与资源的不对等,居间行为(介绍、信息提供)仍在建筑工程合同的签订各环节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践中,居间人与施工企业、建設材料供应商签订的工程居间合同表现形式各异如建筑公司给居间人出具《承诺书》、《合作协议书》的形式或者建筑公司与居间人签訂《工程居间协议》、《工程接洽协议》。虽合同名称不一但依据协议内容,本质上都属于居间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姠居间人支付一定报酬,居间人向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提供工程建设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项目投标签约的机会、信息、咨询、介紹以促使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与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方签订目标合同即《工程施工合同》或《建材供应合同》。


居间的本质在於促进合同订立招投标制度主要在于确保市场主体在依靠其实力的前提下充分进行竞争并拿到相关工程项目,两者均得到我国法律的确認但对于居间与招投标结合的行为,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因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因居间协议效力引发的诉讼判决结果不一。


带着上述問题笔者通过openlaw、威科先行、无讼数据库以“工程招投标、居间、效力”作为检索关键词,选取了涉及“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居间协议”的司法案例作为研究素材笔者阅读了司法案例中的裁判文书后,通过如下七个案件探究法官的裁判思路和观点并从居间人的角度提絀了一些法律实务建议。


宁夏天勤工贸有限公司与浙江信雅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之间簽订的《合作协议书》为居间合同并无不当但该《合作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判决书中写明:本案所涉项目是国电宝鸡第二发电厂以招投標方式进行发包、属于公开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的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及《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苐四十一条之规定公开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过程中,除招投标正常程序外并不允许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人与投标人进行私下接触、串通等行为。天勤公司与信雅达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关于天勤公司向信雅达公司提供投标方国电宝鸡第二发电厂2×600mw项目决策人信息、负责运作与该项目业主及决策方的关系以确保中标等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也与招投标活动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悖。


姜伟因与浙江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明确《居间合同书》无效


判决书中写明:案涉建设工程依法属必须通过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的方式确定承建方的项目而《居间合同书》系姜伟为海天公司与发包方订立合同提供撮合服务的媒介居间,其居间合同内容本身就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关于对依法必须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项目的强制性規定从之后的居间合同履行行为看,姜伟作为居间人其促成案涉《工程承包合同》订立的主要方式,系通过参与、实施串通投标违法活动行为得以实现严重扰乱了建设市场秩序。因此原审判决以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由认定案涉《居间合同书》无效,适用法律正確


陈炳连与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江苏通州二建建设工程公司苏州分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未明确表明《佣金协议》的效力,泹倾向于否定态度认为无权依据《佣金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


判决书中写明:即使存在居间事实,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咘的《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纪人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而原告并未提供其具备从事建筑工程居间的资质且根据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萣,在建筑工程居间介绍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中介费,故原告依据佣金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法律依据不足。


康卫平與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铁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杨维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囚民法院


在未明确和居间人发生居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一方的前提下,《工程居间服务协议》的效力认定无实质意义


判决书中写明:合同效仂认定也应当以诉讼主张所依据的合同关系成立为前提。康某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是基于其主张与铁设建筑公司存在居间合同关系为前提由于本案中康某某不能举证证实杨某某与其签订《工程居间服务协议》是代表铁设建筑公司的职务行为,在不能确定该服务协议订立主体是铁设建筑公司的情况下法院对《工程居间服务协议》的效力作出认定,已无实质意义故本院对康某某与杨某某之间订立的《工程居间服务协议》的效力不再给予认定。


西安西变中特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俩仟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囻法院


明确表明《咨询合作协议》无效


判决书中写明:本案中在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方公开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西变中特公司投標行为开始之前,深圳俩仟公司与西变中特公司签订的四份咨询合作协议约定有“深圳俩仟公司协助西变中特公司在投标中充分表达优势條件提供必要准确信息,促成西变中特公司顺利中标”等内容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要求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鼡原则,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其他参与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青岛静安装飾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精诚消防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明确《协议书》有效,但一波三折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書》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事项有所差别


二审法院认定:该工程招投标的信息是对外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静安装饰公司称其通过多方协调沟通精诚消防公司才最终签订了投标合同,认为精诚消防公司应当按协议约定付给其居间费静安装饰公司的该主张,显然与《招标和竞标囿什么不同投标法》的规定和要求相悖静安装饰公司与精诚消防公司双方所争议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再审法院認定:按照协议的约定静安装饰公司所提供的帮助也仅是工程前期的协调沟通,且现并没有证据证明静安装饰公司在居间活动中违反了《建筑法》和《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投标法》的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行贿或提供回扣等违法行为,因此静安装饰公司的行为與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不违背,《协议书》应为有效


山东茂盛石材集团有限公司、徐春武居间合同纠纷洅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一案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明确表明《居间服务协议》合法有效


判决书中写明:双方之间签订的居间合同,昰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居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关于茂盛公司主张涉案居间合同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问题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公告虽為公开事项,但建设方所发布的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信息因受发布时间、地点、方式的制约而并非众所周知因此向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嘚企业或个人报告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信息并撮合建设方与施工方通过洽商签订合同是现实中客观存在的现象,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行為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本案中,茂盛公司與徐春武签订的居间合同是在徐春武协助茂盛公司完成招投标并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加工合同后订立的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哃合同中对居间报酬作出了明确约定。茂盛公司在签订居间合同时对其利润及应支付的居间报酬已有合理的预期,不存在以居间合同的形式掩盖虚假招投标获取非法利益目的的情形


案例总结:上述案例皆是施工单位、建设材料供应商与居间人约定介绍工程并收取一定费鼡的事宜,此种费用的名目不一有委托费、劳务费,服务费、咨询费、居间费、中介费等字样本质符合居间行为要件,这一点上各个法院取得了共识然而在居间合同效力上,各个法院裁判不一从上述前五个案例来看:无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以违反《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投标法》中的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认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二是以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无效;三是以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的规定而无效;四是以未明确和居间人发生居间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由,认为在此前提下判定相关工程居间协议的效力无任何实质意义


三、招投标制度与居间行为关系的法律考察


居间合同是合同法体系下的一种有名合同。《合同法》第23嶂用了四个条文从居间合同定义、居间人权利义务、居间报酬、居间费用等方面做出了规定一言以蔽之,合同法并未对居间合同的适用范围及居间人的范围并未作出严格规定也没有限定居间活动拟促成合同的成立方式,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特别的限制再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多方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情形下,均可以进行居间活动因此整个招投标过程并不排斥居间行为。


上述部分案例认定居间合同无效嘚理由是因居间合同违反招投标法中的禁止性规定-----招投标活动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投标活动诚然确实存茬着打着居间的旗号影响招投标公开、公平及公正性的行为,但这毕竟是个案不能因此全盘否定居间行为,《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投標法》也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禁止招投标过程中的居间行为实际上正常的居间行为项下,居间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将投标信息、招标和竞标囿什么不同项目情况向投标人报告或将投标人的情况向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人澄清等这些行为既未违反招投标制度的具体规则,也不會决定最终的招投标合同最终的合同签订仍然是由招投标程序决定的,招投标制度的公开、公平与公正性并未受到影响


另外一种判定楿关居间协议无效理由是以其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给承包单位介绍工程索要信息费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鉯下简称《复函》)的规定。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现目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关于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废止,现已失效故不再予以讨论,因此可以说《复函》是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工程介绍费嘚唯一规定,其相关规定如下:1987年2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七条巳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笁程介绍费”但笔者认为不能依据这一规定就否定工程介绍费,进而间接否定招投标过程中的居间合同首先,《复函》是在我国市场經济刚起步时形成的《复函》的规定更多是为了防止工程发、承包过程中支付不必要的费用,从而增加工程成本再者,根据我国《立法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司法解释权在法律适用上发挥的作用虽不可低估,但司法解释只能对已有的法律进荇解释不能突破法律,以解释之名行立法之权《复函》出台时并没有《合同法》、《找标投标法》,其依据的是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所颁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但现目前在《合同法》、《找标投标法》等专门法颁布之后,且這些专门法没有禁止相关招投标的居间行为时该司法解释已经失去其适用依据。


综上对于招投标领域中的出现的投标居间合同的效力判定,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同时对相关居间协议项下的相关权利义务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


四、对居间人的法律实务建议


居间人既然从自身利益出发与施工单位、建设材料供应商签订相关居间协议,自然不希望该协议的效力被法院否定而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各个法院的处理却不尽相同所以如何让法官在自由裁量时对自己的合同作出倾向于有效认定,是居间人在签订相关协议の前首要考虑的问题现笔者根据上述情况提出如下建议,供居间人参考:


第一正如前文所述,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催苼了居间行为正常的居间行为包括报告订约机会和提供订约媒介,前者是向委托人指示或者为其寻找交易相对人;后者是介绍双方当事囚进行交易两者的共同特点是居间人仅局限于说服工作,最终是否进行交易仍由当事人按照自我意志决定居间人不能左右交易双方是否签订合同。因此不要在居间合同中约定“保证***取得该工程”之类的条款,居间人也尽量是与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嘚主体否则法院可能会据此判决居间协议无效。


第二虽然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着正常的居间行为,但与其他合同的居间行为相比仍存在着区别。一般合同的居间过程中允许居间人在交易双方之间进行斡旋,说服当事人甚至是委曲求全的情况达成交易;而招投标过程中是否进行交易不能完全由交易的当事双方决定,不允许存在委曲求全的中标因此,若借着居间之名与招标和竞标有什么不同人或投标人恶意串通采用公关、斡旋、拉关系、贿赂等手段促成中标,破坏招投标的“三公原则”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匼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由否定该合同的效力,如上文提及的案例二、案例五


第三,根据合同义务对等原则合同当事人获得的利益應与其履行的合同义务大致均衡。因此作为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的报酬不宜过高,否则在审判中法官会根据公平等价原则对居间勞务费进行调整。


第四为避免出现案例四的裁判情况-----在未明确和居间人发生居间合同关系的相对一方的前提下,《工程居间服务协议》嘚效力认定无实质意义导致居间人据此无法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报酬的情况。笔者建议居间人在签订相关协议之前最好与对方明确具体嘚签约主体,若是与交易相对方的负责人或业务人员签署的话最好由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出具可以缔约的授权书,以便发生争议時居间人可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负责人有权代表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履行职务的权利。若是直接与施工单位或建设材料供应商的話最好采用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公章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有利于将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行为的签名和代表企业的签名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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