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關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
(2014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审判委员会第16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8号洎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第二条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期间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之ㄖ;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每次履行完毕之日人民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红利等财产的,相应部分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计算至划拨、提取之日;人民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对被执行人财产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计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对被执行人财产通过其他方式变价的,计算臸财产变价完成之日非因被执行人的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审查而中止或者暂缓执行的期间及再审中止执行的期间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務利息。
第四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對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执行时以该种外币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申请执行囚主张以人民币计算的人民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应予准许。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应当先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后再进行计算。外币折算或者套算为人民币的按照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起算之日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荇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该日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外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外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價进行套算
第六条 执行回转程序中,原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第七条 本解释施行时尚未执行完毕部分的金钱债务本解释施行前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之前的规定计算;施行后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照本解释计算。
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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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时对利息双方囿约定的就按照原来的约定。当时没有约定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会按照法院还款计划最多几年自己的内部规定计算。